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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类记录簿油类记录簿 关 于 船上《油 类 记 录 簿 》记 录 方 式 的 说 明 船上防污染设备文件资料准备 一、 对本公司经营的400总吨以上非油船而言, 要求轮机长在接任后首次进行船上油类处理记 录以前,务必向船长借阅本船最近期《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和附页FORM-A,了解本船防污染设备方面的全部证书资料。 二、 轮机长在接任后,进行首次船上油类处理记录以前,应将下述防污染文件/设备资料整理复 印下来,夹在《油类记录簿》首页或压在工作写字台玻璃下,以便记录时对照: 1( IOPP证书附页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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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类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簿 关 于 船上《油 类 记 录 簿 》记 录 方 式 的 说 明 船上防污染设备文件资料准备 一、 对本公司经营的400总吨以上非油船而言, 要求轮机长在接任后首次进行船上油类处理记 录以前,务必向船长借阅本船最近期《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和附页FORM-A,了解本船防污染设备方面的全部证书资料。 二、 轮机长在接任后,进行首次船上油类处理记录以前,应将下述防污染文件/设备资料整理复 印下来,夹在《油类记录簿》首页或压在工作写字台玻璃下,以便记录时对照: 1( IOPP证书附页FORM-A3.1/ 3.3条列明、经主管机关认可本船全部残油舱和含油污水舱/柜的准确名称/舱容资料; 2(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I第II章第10条(1、2款)规定的“特殊区域”(禁止排放任何油类和油性混合物)资料(复印MARPOL73/78公约2002综合文本27/28页); 3( 油水分离器/焚烧炉/生活污水处理器的型号、额定处理能力、厂家资料和该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 实施记录 三、 根据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II章20条(4)的规定,我司持 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船舶,油类记录簿应以中文(船旗国官方文字)和英文两种语言进行记录,遇有争议或不一致情况时,以船旗国官方文字的记录为准(MARPOL 73/78防污公约2002综合文本48页,请船长、轮机长特别注意该记录要求)。 四、 对于本公司经营的400总吨以上通用/杂货船而言,无(A)(B)项记录内容。 五、 C项记录----残油的收集和处理 对于C11 “残油的收集”记录项, 在每周和航次结束时,应分别以C11.1/ C11.2代码格式,记录船旗国主管机关许可船上用于最终处理(待焚烧/分离/岸收)存储的全部残油舱和含油污水柜当前实际存量;注意这些舱柜的记录名称一定要与船长存《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附页格式A(FORM-A)3.1/ 3.3条列明的残油舱和含油污水柜名称相同,每周或抵港日应核对各污油水舱实际存量与记录数量是否相符(通常应略大一点)。必须指出,如记录出现与证书不符的残油舱和含油污水柜名称,必将使港口检查人员认为船上私设未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非法存污舱柜,有不受控制地进行非法存排污油水的嫌疑,同样,如受检时测得各舱实际污油水存量少于记录数量,均将导致港口国/船旗国检查机关不计成本的严厉调查,进而发生高额罚款。 记录时限:每周及长航次结束时(长航次)、每周(短航次,航次起-止时间少于7天)记录一次; 记录内容:每个法定许可的残油舱/含油污水柜的当前存量(并在各舱柜名称后标明其空舱容积); 其中, C11.1项,对应记录FORM-A3.1条规定的全部分离残油舱 C11.2项 对应记录FORM-A3.1条规定的全部泄放/收集残油舱 附列记录FORM-A3.3条规定的全部含油污水舱 例: 安龙江IOPP证书附页FORM-A3.1/ 3.3条标明每个法定许可的残油舱和含油污水柜: 对于C12项残油处理记录项,(涉及驳岸接收、焚烧或有详细说明的其它处理方法),在处理结束时, 应分别以C12.1---C12.4代码格式,记录船存残油的处理方法; 其中 C12.1项,对应记录驳岸接收地点/日期/从各法定残油舱驳出的数量/该舱留存量, 最后注明岸收后留船总存量以便后续统计。 C12.2项,对应记录从各法定残油舱驳向焚烧炉油柜/含油污水柜的数量和驳后该舱的总存量。 C12.3项,对应记录焚烧炉油柜残油被焚烧的起-止时间和焚烧量。 理论应存船残油总容积 = 上次污油水岸收后留船残油总量C12.1+(岸收后各航次累加燃油总量H27.3 ? 当前船存燃油总量)×1.2% ?上次污油水岸收后各航次累加残油焚烧总量C12.3 如实测船上各个法定残油柜,累计总量少于理论存量,则必将引起港方严厉核查,并认为船方有非法排污的嫌疑,船方也往往无从解释而遭到严厉罚款, 因此请船长、轮机长必须充分认识准确、规范记录油类记录簿的重要性,同时应能比较准确地推算应存残油总量,确保抵港时各污油水柜的记录数量与实际存量相符,以便能有效应对那些专门使用计算器、统计/核算船上污油水存量的“专业检查人员”。 六、 D项记录----涉及机舱处所舱底含油污水以非自动方式(人力控制)排出舷外或处理的内容, 在作业结束时,应分别以D13/ D14/ D15.1----D15.3代码格式,记录机舱舱底含油污水的处 理方法; 其中:D13对应记录排放或处理的数量 D14对应记录排放或处理的开始—停止时间 D15对应记录排放或处理的方法, 记录细分为: D15.1经15PPM油份监测/控制设备排放出海(注明开始—结束时的船位) D15.2排入接收设备(注明接收港口、接收船或接收设备名称、将接收证明附在该页) D15.3驳入污油水舱(注明驳入量和驳后存量) 七、 E项记录----无自动向舷外排发含油污水的功能(E)项不须记录。 八、 F项记录----涉及排油监控系统状况,需分别以代码格式 F 20 记录排油监控系统发生故障起始时间 F 21记录系统恢复运转时间 F22 记录排油监控系统故障原因 九、 G项记录----无向舷外排油或意外溢油,不须记录。 十、 H项记录----涉及加装燃/润油内容,其中: H26.1对应记录加油地点 H26.2对应记录加油起--止时间 H 26.3对应记录燃油加油种类/数量/油舱编号,并注明加入数量和油舱总存量 H 26.4对应记录润滑油加油种类/数量/油舱编号,并注明加入数量和油舱总存量 十一、I项记录----补充的作业程序和一般说明,无特殊要求不需填写。 机舱焚烧含油垃圾时,应由三管轮将作业起止时间、焚烧估计量(M3)提交书面大副,由大副在垃圾记录簿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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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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