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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发票时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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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发票时步骤开具红字发票时步骤 开具红字发票时步骤 1、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的税务处理 情形一: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但不必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

开具红字发票时步骤
开具红字发票时步骤 开具红字发票时步骤 1、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的税务处理 情形一: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但不必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应做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发生销售退回(含部分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情形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经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形三:购买方所购买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经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经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处理流程同情形二所述。 情形四:当出现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并且开票时间已经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经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形二所述。 情形五: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并且开票时间已经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购买方公章)。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以及上述购买方出具的书面材料;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形六:当出现开票有误等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并且开票时间已经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经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不需要作任何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 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在注明具体原因以及相对 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建议销售方在每月月底前对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要作一次 清理,对于各种原因(如采购员持票或压票、开票有误等)造成的当月开具但未交付购买方或购买方未接受的专用发 票应及时在月底前收回,并在开票系统中作作废处理,同时在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已抄税的除外);特别要注意有无误作废、漏作废的发票,尽量避免购销双方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以上六种情况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和销售方还应注意: (1)《申请单》一式两联(需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专 用章):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 关留存; (2)《通知单》一式三联(须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 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3)购买方或销售方应将《申请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 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2、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 需要作废专用发票时的税务处理 购买方应注意: 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并且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并且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不符。作废的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 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样建议销售方在每月底前对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一次 清理,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当月开具但未及时交付给购买方或购买方未接受的专用发票应于月底前收回,并在开票系统 中作作废处理,同时在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已抄税的除外);特别要注意有无误作废、漏作废的发票,尽量避免购销双方不必要的麻烦。 3、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的税务处理 情形一: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提供相应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单位公章); 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证明单》需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购买方应坐如下处理: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情形二:丢失前未认证的 销售方处理同情形一所述。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认证相符后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申报抵扣。 4、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时的税务处理 情形一: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写出书面情况,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作抵扣。情形二:丢失前未认证的,应书面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意,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进行认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丢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时的税务处理 购买方可以将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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