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设施农用地审批表
编号:
申请单位: 单位负责人: 申请日期:
沂水县人民政府制
填表须知
1、根据《国土资源部、农用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凡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畜禽水产舍、温室大棚等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
2、本表申请的临时用地及地上临时建筑物只准用于设施农业用地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功能用途;对擅自改变功能用途的,经认定后,其农业用地上的已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视作违法建设,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国土、规划、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置;
3、土地为耕地的,不得破坏其耕作层;
4、本表不作为土地、房产等确权依据;
5、因国家建设及村镇规划需要,用地人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土地归还原所有者统一安排;
6、本表一式三份。
申请单位(盖章)
创办日期 单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位
联系电话 概 经营范围
况 经营规模
主要设备
项目名称
拟建地址
要求建设理由:
申
请
项
目
概
况
建设内
容及面
积
项目所
在村委
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镇规
划建设
管理部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门意见
(盖章)
国土资
源所意
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
乡镇
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规划科意见:
年 月 日
耕保科意见:
年 月 日 县级
地籍科意见: 国土
资源
部门
审查
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土地利用科意见:
年 月 日
窗口办文大厅意见:
年 月 日 3、本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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