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有关规定
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所有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一)《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需加盖公章,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填报《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
(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注册资本金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单位,复印件留存)。
(四)属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单位,复印件留存)。
(五)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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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
(六)具有相应监测资质部门的危险废物主要成分的监测报告。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生产一个月后,将生产中产生的“三废”的监测结果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后每半年上报一次监测结果。
(七)企业内部环境保护、安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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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单位,复
(八)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并抄送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开具《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项目技术评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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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申请单位据此通知到有关单位做技术评估。对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阐明理由,予以退回。
(三)技术评估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技术评估,编制《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技术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四)申请单位将《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
(五)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退回,并告知理由。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开具《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项目技术评估通知书》。技术评估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技术评估报告》。
(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之日后,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在依法组织进行听证、监测、现场核查、鉴定、评审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十五条。
七、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一)关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
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如: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技术人员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
(二)关于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押运员证;等等。
(三)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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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如: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等。
(四)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如:
1 、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平面图应绘出:(1)设施法定边界;(2)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3)各危险废物处置、贮存设施等。
2、现有设施应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以及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1)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2)试运行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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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3、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的各项证明材料。
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证明。
5、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如:
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2、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艺的有
关试验数据或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性、经济性比较。
(六)关于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包括:
1、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废物,从而确保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制度的内容应包括:(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应分析何种成分;(3)对拟接受的废物如何取样;(4)拟采取的测试分析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全措施。包括:(1)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2)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如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3)对应急设备,警报和确保人员及设备通过最低通道空间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确保设施运转正常,持证单位必须制定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并根据该管理措施和制度对故障、磨损,操作错误和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管理措施和制度应确定需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的频率。在最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如装卸区域,应每天检查一次。持证单位应记录检查情况并纠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
4、人员培训制度
为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风险,并能够对紧急情况做出反应,持证单位必须对上岗人员提供培训。培训情况应每年进行回顾。
5、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如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分析;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意外突发事故协调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职责规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撤离疏散计划等。
6、环境监测制度:如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等。
7、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8、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