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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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小区物业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作为本物业全体业主共同的行为准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后,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自觉遵守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共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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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业主在出租、出租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度并要求对方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物业的使用安全;
(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决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温州市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规定;在开工前,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和装修服务费,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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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九)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处理紧急事件,并提供方便。
第四条 业主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使用的安全。
第五条 发现本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以便及时进行修复。
第六条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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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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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不得在外墙上随意安装空调室外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要求在指定的位子安装;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在物业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他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计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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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养家禽、宠物等;
(七)践踏、占用绿化地;
(八)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安装防盗窗、花架、乱搭、乱贴、乱挂、擅自设立广告牌等;
(九)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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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噪音;
(十)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道路等设施;
第九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二)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及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三)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四)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五)注意保护楼梯等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公共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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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规定:
(一)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服;
(二)不得将住宅作为非住宅使用,确需改变住宅的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并按法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
(三)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四)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一)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二)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与其他物业使用人设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规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更新(含翻修、技术改造)费用列入维修资金开支;维修资金入不敷出时,由业主按其所拥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续筹;比例由业主大会会议别行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止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或不听制止的,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或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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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因违反本规约或不遵守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各项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以处每日1%的滞纳金,同时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小区内予以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活动,尚未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律的,由业主委员会责成其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并向业主大会承诺不再这些活动。
第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中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和纠正。拒绝纠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纠正,并督促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他人房屋损坏的(包括渗、漏、堵等),当事人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违约的规定,其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之间发生纠纷的,由业主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规约经本物业第 届业主大会第 次会议全体业主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1/2且业主人数1/2以上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并在通过之日起30日内业主委员会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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