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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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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07-05-16 【生效日期】2007-05-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07-05-16 【生效日期】2007-05-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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