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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现状所产生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第一部分民间借贷在我国的现实情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是有效的,因借贷而产生的抵押当然也相应有效,但是借贷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的性质其实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的形式。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形式。相对于国家金融来说,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内在的便利融资方式,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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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现状所产生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第一部分民间借贷在我国的现实情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真实即可认定是有效的,因借贷而产生的抵押当然也相应有效,但是借贷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的性质其实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的形式。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形式。相对于国家金融来说,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内在的便利融资方式,民间借贷的产生于发展有着深厚的传统渊源,在我国早期社会就已经存在。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宏观调控 政策 公共政策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公共政策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18本科2018公共政策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公共政策概论作业1答案公共政策概论形成考核册答案 的影响,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再加上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莫测,民间借贷发展迅猛,使我国民间借贷的境况变得更加复杂,主要呈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情况之一主要表现在借贷的规模巨大,参与接待的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尤其表现在民营企业这一部分,公民的收入也随之大幅度提高,民间的资本由此迅速积累起来,资金的总额当然也不断的扩大。然而大量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却在正规金融机构通过正规渠道得不到满足,这样就直接导致了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空前迅速增长。以前基本发生在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而如今的放贷主体则涉及职业放贷人、个体经营着、企业法人等各种经济主体,借款人也不仅仅是原来的资金周转或者生活困难的个人,也不乏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以此进行融资。民间借贷市场的异常火爆直接导致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快速增长。 情况之二民间借贷利率很高,借贷的形式多样且隐秘。 纵观全国借贷市场,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有的地区甚至高出更多,越来越高的利息不断刷新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值。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借贷属于高利贷,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借贷的形式多种多样,以此用来掩盖高利贷这种违法行为,以求以后寻求法律来保护自己所谓的利益。 情况之三主要表现在民间借贷的经营明显职业化,资金的流向也更加集中 催生民间融资市场职业化的原因是由于银行贷款政策的紧缩和企业融资需求的大幅度增长,由此受到刺激的民间融资市场呈膨胀发展的态势,寄售公司、民间借贷代理公司、典当行等各种名目的机构取代了以前‘散兵游勇’式的民间借贷行为。虽然这些机构有的违法有的合法,但是他们的目的却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追逐更高的利润,所以资金也就十分集中地流向了房地产、投资等利润丰厚的行业。 情况之四民间借贷的期限较短,手续简便 由于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银行相继出台的限制贷款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使得大部分中小企 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也进一步增大,直接导致了大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这些企业不得不在民间借贷市场进行短期融资。由于民间借贷一般是熟人介绍或是职业的放款人,手续当然也就很简便,甚至一般情况下就仅仅是一纸借条。 情况之五民间借贷随之引起的诉讼变多,甚至滋生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案件 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势必会产生更多的纠纷,这种纠纷会影响了人们之间的信任,包括朋友甚至亲人之间的感情和信任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为借贷引发纠纷导致影响人们感情甚至使当事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不在少数。由于高利贷的丰厚利润和高风险,职业借贷人具有黑社会背景也就显得理所当然。杂乱无序的民间借贷不仅使得黑社会势力发展,还会产生更多金融方面的违法犯罪。 第二部分我国当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及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有的学者则认为,我国民间借贷没有法律保护,属于法律法规不管的地位。其实,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并不是没有规定,而是零散地分布在各个部门法之中,其中主要包括: 1.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 2.行政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3.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4.部门规章:《贷款通则》; 5.部门规范性文件:《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当然其他部门法也有一些相关或直接的规定,分别相应的对民间借贷行为主体、利率、担保、资金来源等问题进行了规范。由于我国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部门法,所以上述广义上的法律以不同的角度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和调整。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体系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只有笼统的政策导向性的法律,而政策性的法律在落实的时候操作难度较大,所以不能为我国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直接导致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比较混乱。 以上的法律规范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过于笼统,并且不同部门法对于同一法律现象的规定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缺少专门的部门法集中统一的进行规范,无法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强有力的法律调整和保障,导致了民间借贷活动中产生大量的违法犯罪情况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范,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社会治安也产生了许多不良影响。 立法上的不健全直接导致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第一是对案件的定性难度较大。由于民间借贷形式多样也复杂,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比较 笼统,所以以下两类情况比较难以定性;一是通过民间借贷关系来掩盖其他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实质。由于其从事的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犯罪分子会寻找一个不便被发现的方式来进项违法犯罪行为,民间借贷形式简单,在法庭上有力的证据也比较少,再加上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规定少,可以很大程度上使违法犯罪本质不被发现。二是用其他的法律关系来掩盖非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一般情况下是用看起来比较正常的民事合同来掩盖非法的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和矛盾,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是以合法的民事合同表现出来,而实质则是非法的民间借贷,如果不仔细的审核,很容易非法的民间借贷得不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是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认定难度较大。尽管高利贷现象在我国社会现实中普遍存在,但是由于其是非法的,为了害怕被发现和制裁,其规避法律的手段和形式也快来越多。由于借贷双方式自愿的,他们可以采用任意的方式来进行,所以有更多的方式来规避法律,而到最后进行诉讼的时候往往拿不出来有力的证据,法院只凭借借条的内容无法认定高利贷,当然也就无法否定借据的证明力。这些多样的手段使得法院查明很难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第三是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难度也比较大。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壮大,民间借贷朝着规模化和专业化,对于不太完善的法律法规而言,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显得力不从心。面对隐蔽多样的手段使得在法律适用上的法律法规也急需进一步细化。 第四是送达和调节的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缺席判决的情况,这样法院很难弄清楚案件真正的来龙去脉,容易造成违反事实的法律判决。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的流动性比较大,诉讼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很难交到当事人手里。就算交到当事人收到了诉讼书,也有很多人闭门不见甚至搬家来逃避债务,这样就造成了送达和调节的难度较大。 第三部分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建议 由法制史来看,从古至今我国对民间比较盛行行为的明令禁止并不是太成功,相对来说比较合理的法律政策和态度应该是疏导,引导社会关系中的各个主体追求自己的利益,并且积极解决纠纷。比如说小额贷款公司之类仅仅是国家金融专营的另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存在,虽然可以填补某些需求领域,但不能完全替代民间借贷本身。“法律按其真正的涵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有而有智慧之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这句话比较明了地说明了法律禁不如疏的情况。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提出改进和建议; 一,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导思想要进一步明确 对待民间借贷首先要有明确的态度和指导思想,不能出现在不同法律规范中具体规定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情况。有了具体的指导思想才能更好地规范民间借贷,使民间借贷能够更加健康阳光的发展,为社会经济做出应有的贡献。对不同的的几类民间借贷要根据其特点,采用更加灵活的规制办法,使得民间借贷法律能够有效实行。 1 在法律上要给民间借贷一个合法性的地位 民间借贷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毋庸置疑,无论是在我国古代还是在世界其他国家都发挥 着重要的作用。反观我国现在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和经济的转型,民间借贷在社会经济中的贡献也势必越来越大。为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有关民间借贷的修订也迫在眉睫,因此确立民间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地位是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第一步。 2 要合理看待民间借贷中的友情借贷 由于我国人情社会的现象依然很明显,应当对以信任为基础的友情借贷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友情借贷的手续相对来说极为简便,能够更好地满足借款者的需要,所以在我国人情社会的国情下,友情借贷普遍存在。只有更好地引导友情借贷,才能使民间借贷在社会中的贡献更大,也更适应我国的国情。 3 对高利贷应当采取高压态势 高利贷不管是在我国古代还是在世界各国,都是极其普遍的存在方式,由于其高利润、高风险的特点,因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首先高利贷在我国的市场很活跃,市场份额也比较大,直接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影响我国金融政策的制定。其次高利贷影响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使得中小企业和个人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高利贷还是诱导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重要原因,影响我国的社会治安。 4 完善对其他民间借贷的管理 在我国除了要合理对待友情借贷和对高利贷采取高压态势外,对互助性借贷。私人钱庄、民间集资等类型的借贷要采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方式,正确的引导其发展,达到趋利避害的效果,才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二、明确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 只有明确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才能更好地认清民间借贷的性质,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解决纠纷。 1 民间借贷主体的认定 民间借贷主体就是因实施民间借贷行为而引发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放贷主体和借贷主体。 (1)民间借贷的放贷主体。民间借贷的放贷主体就是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发放资金的一方。一般来说民间借贷中的放贷主体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其活动也会受到相关方面法律的规制,而其资金主要来源则是以自己的自由资金为主,招募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自由资金为放贷资金为辅。 (2)民间借贷中的借贷贷主体。借贷主体就是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接受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 2 民间借贷客体的认定 民间借贷的客体就是由于民间借贷行为而引发的财产关系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具有抽象性。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而言,民间借贷客体主要有借贷资金、借贷担保和夹带利息 等方面。 (1)民间借贷资金。民间借贷资金有两类;第一,民间借贷中的放贷主体的资金,也就是可以供民间借贷中的放贷主体依法自由支配的资金。由于民间借贷中的放贷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类,所以说民间借贷资金中的自有资金也有自然人自有资金和法人自有资金两类。第二,民间借贷中的放贷主体依法吸纳和招募的资金。当然,相对于大型的金融机构,这种只能向特定的范围吸收和招募资金,规模和时间限制也有严格的规定。 (2)民间借贷的利息。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说是民间借贷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为民间借贷是受利益的驱动而产生,如果没有利息,民间借贷当然也就不复存在。当然,民间借贷在高利润的驱使下变得越来越盲目,民间借贷的利息也越来越离谱。因此,民间借贷利息的多少也成为了决定民间借贷行为是否违法的一个重要依据。过高的民间借贷利息会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根据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对民间借贷也要细化处理、区别对待。制定比较合理的利率,并且严格监督;而对过高的利率应当严厉打击,这样才能趋利避害,使民间借贷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3)民间借贷中的担保。民间借贷在立法上属于民法,当然也可以和其他民法合同一样设定担保物担保和担保人担保。而在社会现实中,民间借贷中的担保也已经早已存在,法律应在此社会实践中加以规范和调整。 3 民间借贷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维护民间借贷的合法、健康、持续发展,应当明确民间借贷双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双方的权力义务。这样才能使得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从而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在承担责任方面应当以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辅,结合道德和舆论进行综合制约。 三、运用综合监管手段对民间借贷进行引导和规制 单方面的运用法律已不能更好地引导和规制民间借贷,应当运用综合的手段全方位、根本性的解决民间借贷的问题。 1 要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民间借贷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 在明确对待民间借贷的根本性问题后,要有专门关于民间借贷的部分法,全面细致地对民间借贷进行引导和规制,使得民间借贷能够阳光健康的发展,在出现法律纠纷后也能成熟的解决纠纷。 2 在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民间借贷进行领导和规范 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市场,应当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引导,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而不是一味的打压地下金融市场。 3在社会上也应当有社会监督员和调解员进行社会监督 由于我国对待民间借贷政策的不成熟,才会出现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出现,而‘温州金融危机’则是矛盾的集中爆发。这些非法显现不仅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的稳定 和繁荣,也滋生了黑社会等违法犯罪的发生,直接扰乱了社会治安。因此也应当发动群众,在肯定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同时,加大对民间借贷的监控力度,尤其是涉及黑社会等违法犯罪的民间借贷要严厉打击。而社会监督员和调解员能有效监督和缓解民间借贷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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