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隆解散公司决议1
关于延隆公司选择解散或兼并的讨论稿
公司成立后的两年以来,由于延隆公司实际股东人数众多,公司两年来未实际有效经营,导致内部矛盾百出,股东上访事件不断发生,给市区两级政府造成巨大压力,并且导致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代言人之间不团结,致使公司不能继续经营。目前,245名股东提出的解散公司的诉讼尚在进行之中。
2007年9月,董事会就公司是否解散下发征求意见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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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收到1750余名实际股东的有效签名要求解散公司,并且有众多股东希望公司被有优势的企业兼并继续经营的意向。天山区人民政府希望在不损害股东权益的前提下,由公司股东自治决定公司的前程。为此,根据新疆延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第12条、21条、22条、25条之规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7条、38条、40条181条第2款之规定,召开本次会议,并就以下两项内容进行讨论并作决定:
1、依法解散新疆延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2、选择符合多数股东意见的有能力的企业对新疆延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兼并;
本讨论稿或决定的执行方式:
1、成立五至七人的领导小组,推选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负责执行本次会议的决定。
2、由延隆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本次会议的决定。
本讨论稿经能够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立即执行。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