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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2013-2014学年下学期刑法总论学期论文 题目:论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四班 学号:201321013263 学生姓名:严林 指导教师:王祖书 2014年6月 引言部分 摘要: 正当防卫制度作为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刑法学界关于其的问题向来很多。随着我国法律系统的完善以及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正当防卫权的行使范围逐渐缩小,积极性逐渐下降。文章从正当防卫的源起与流变出发,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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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2013-2014学年下学期刑法总论学期论文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目:论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四班 学号:201321013263 学生姓名:严林 指导教师:王祖书 2014年6月 引言部分 摘要: 正当防卫制度作为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刑法学界关于其的问题向来很多。随着我国法律系统的完善以及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正当防卫权的行使范围逐渐缩小,积极性逐渐下降。文章从正当防卫的源起与流变出发,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主体内容为正当防卫制度的概述,重点说明其成立条件以及存在的局限,再结合具体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就其限度、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与防卫过当、无限防卫比较;最后立足我国的现实情况给予其发展的正确定位以求完善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共206字) 关键字: 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权防卫过当无限防卫 i ] 论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主体部分 引言: 无意中看到陈兴良教授的一篇文章《我的第一本书》1,说的就是由他的硕士论文修订的《正当防卫论》。铅字印刷的发黄小书距今已有27年,当年他是经高,王两位教授的点悟,站在法官的立场上进行构思;如今我只是一个初入校的法学学生,没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更没有专业的语言表达,只是希望可以站在一个新的角度来解读我心中大师的第一本著作。 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简单来说也就是号召广大公民互助互爱,见义勇为,共同构建良好的社会风尚。在法制社会的今天,为了促使人类文明的进步,正当防卫制度内相互协调的多元的法律价值追求,但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在整体构建上存在缺陷,更值得关注和完善。是法制社会了,最普通的群体也是最遵纪守法的群体,只要我自己没犯事,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也可以选择不行使啊。自己安安生生的生活,何必去洒那腔热血见义勇为去?说不定好人没做成反惹一身骚呢。再说什么“彭宇案“就是老生常谈了,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就是这样啊,世态炎凉,公民的责任感下降,对正当防卫权的行使积极性也逐渐下降……对此我认为我们不能简单的归咎于社会大环境,为什么美国公民对正当防卫权的行使积极性甚高?仅因为他们好勇斗狠吗?不,从许多自卫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得知,美国与他国的最大不同是,美国法律强调依顺人性,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不会恪守法条;而他国的自卫案件往往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即便当事人的情况特殊,也不可网开一面,这就成了人性受制于法律。另一方面,美国法律系统更倾向于耗费大量精力、金钱和时间去探讨细微的情节,而不是草率做出决策,他们的较真精神也是别国难以想象的。这其中的根本缘由是美国平民在国家体制内享有更高的地位,他们的一举一动,国家机关都不能等闲待之,否则必受群起之攻。所以我们更应该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立足司法实践从根源解决我国公民对正当防卫权的忽视问题。 通过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产生及法律渊源的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进程与人类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基本是同步演进。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本位逐渐为社会本位所取代,公民的防卫权逐渐被国家法律所规范;社会文明化程度越高,法律越完备,公民防卫权的行使范围就越小。我个人认为变得越小或许是因为在人治社会中,权力者的主观随意性很大,个人的防卫权限度也很宽泛,或者从洛克例证的角度举例来说,一个人的财物被偷了,根据自然法的规定他可以不惜一切代价的夺回自己的财物,不用考虑手段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限度合法等问题;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公民的防卫权就完全被束缚在完备的法律之中。这样解释或许还是无法很直观的说明出我国公民防卫权逐渐缩小的表现。在正文中我也会就此与正当防卫成立存在的不足相联系,以实例来具体说明。比如以其时间条件为例简单说明“不法侵害进行时”,那究竟是何时开始何时结束,谁又能给出一个具体的判断标准呢?虽然各国对此的时间条件限制都是模糊的(比如美国是“危险迫近”)但是我认为为了规范正当防卫制度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就其理论术语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如果你是一个法官,碰到正当防卫的疑难案件,你会怎么办?能不能归纳出一些规则,能够指导正当防卫案件的正确处理?”这是王作富当时对陈老师提出的问题,对 1本文是作者应北京大学出版社编辑吕亚萍之邀为《法律书评》第4辑约稿,而作的一篇“命题作文”。作者的《正当防卫论》(第二版)出版亦将本文做出版说明。 他有当头喝棒之效。从中我也明白学术立场的明确是多么重要,所以我的这篇论文就力求立足我国的社会现实进行分析,致力于解决实际问题。全文大体可以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就其产生的背景与我国当时的国情进行分析,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国民爱国热情高涨,所以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较之别国来说不仅仅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简单。当国家的,公共的,集体的,他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我们更要去及时有效的保护!保护这些利益从防卫目的的角度来说是更有意义的。第二部分从正方防卫的概念讲起,主要分析其成立条件以及存在的不足。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但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第三部分主要讲防卫过当的几种情况以及无限防卫存在的情况,结合社会道德标准等对其限度进行具体的说明。通过邓玉娇案2等现实案例的分析阐述其判断的标准问题。最后第四部分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发展正当防卫制度的意义,还有详实可行的完善方法。 正文: 一、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产生与形成 中国古代关于正当防卫观念的最早记载,见于《尚书》。到春秋时期,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就得到了运用。即规定,不仅对于侵害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盗贼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而且对于侵犯住宅者亦得实行正当防卫。可以看到:中国古代虽无正当防卫之名,而有正当防卫之实。当然,在封建社会,正当防卫和其它法律制度一样,只不过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工具而已。到1911年大清新刑律,则首次提出了正当防卫的概念。该律第15条规定:“对现在不正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之行为不为罪。”该律未及实行,清王朝就覆灭了。但至民国元年,该律改名为暂行新刑律颁布实行。后来,国民党1928年和1935年刑法承袭了正当防卫制度。我国现行的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司法实践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基础上产生的, 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3 次稿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79年颁布的《刑法》基本上保持了正当防卫条款的原貌, 只是防卫过当“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 立法的取向是逐渐放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1997年新刑法编订,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基本形成。 二、正当防卫制度的简单概述 (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与有些国家的规定还有所区别3。所以在理解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概念时还需要注意和把握一下几点: 1.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 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2邓玉娇案,又称“邓玉娇刺官案”,是2009年5月10日晚发生于中国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的一起宾馆女服务员出于正当防卫目的意外刺死、刺伤镇人民政府人员的刑事案件。此案发生后迅速名震全国,争议甚广,邓玉娇也被许多民众称赞为“当代烈女”。 3区别:例如《日本刑法典》第36条规定“为了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对于急迫的不正当侵害不得已所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即强调正当防卫需要处于“不得已”,而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并不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详见下文。 论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2.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 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越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 3.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它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 手段,可以说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手段。 (二)正当防卫成立条件及存在不足 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应当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那么就如何定义“不法侵害”来说,我们必须注意应为人的不法侵害。但如果单位犯罪行为中自然人直接实施并给法益造成紧迫、现实的威胁,也可以对具体的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动物的侵害来说,如果是单纯野生动物的侵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要紧急避险,但若是行为人利用动物进行侵害就可以进行正方防卫。 对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呢?在刑法学界的意见是不统一的。我个人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个人的权益造成了危害性,我们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个行为人不以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来分。倘若在面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侵害时,我们一味的躲避难免会对自身造成伤害,甚至会有一些不法分子操控这些人来伤害他人。出于对社会秩序的考虑我国相关立法工作者应完善此方面的内容。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包意识的行为斗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 , 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导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 ,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目的。正当防卫之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关键是正当防卫是为使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就说明实行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具有明确的防卫意图。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合法权益而是非法权权益不具备防卫意图而实行的防卫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为某种目的 ,故意进行不法侵害 , 引起对方防卫 ,借口自己受到“不法”侵害而加害对方的行为是防卫挑拨。如某甲为泄私愤骑自行车撞到某乙身上 , 引起某乙不满 , 打某甲两拳 , 某甲以自己被打为由 , 将某乙打成轻伤。某甲的行为是防卫挑拨。殴斗双方的相到侵害行为因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 , 故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 , 均不构成正当防卫。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因不具有正义性 ,不构成正当防卫。 3.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及时有效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行为的非法性是法律上允许防卫人对其权益进行适度反击的原因。即使对第三者权益的反击可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也不能对第三者实施防卫。如果甲加害某乙,某乙见某甲身强力壮 ,难以防卫,于是将在旁观看的某甲之子的胳膊抓住并扭断。某乙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结果,不属于正当防卫。但行为人对共同犯罪中的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实行防卫 , 则属于正当防卫。倘若防卫人对加害人的身份产生错误认识的话,比如认为第三人是加害人的同伙,然后对第三人进行了防卫,该如何处理呢?4 4.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受法律保护的 4可以根据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分析,是故意还是过失或无罪过。 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状态,如行为人使用工具要杀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受侵害的本人或他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不得实行正当防卫。如果在此状态下实行防卫则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不适当。(具体又有事前防卫5和事后防卫6之分)有时还会出现这种情况:不法侵害的状态并不未实施终了、并未自动中止、并未被迫停止,防卫人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如某工人在上班期间因有急事请假回家,发现屋门被撬,箱柜被翻动,室内有二陌生人坐在沙发上吸烟。该工人可以认定此二陌生人是盗窃嫌疑人。 虽然二陌生人的盗窃行为暂时停止,但该工人的财产危险并未解除,而且其人身安全也正受到威胁,该工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此条件下我国相关立法工作存在的不足也在细节方面,比如针对防卫不适当等一律按故意犯罪处理,忽略了具体问题具体的分析。 三、防卫过当、无限防卫 (一)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正当防卫是排除犯罪的事由,其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事由,也就不负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则不同,它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后果。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至于如何确定罪名,除了要考虑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以外,还要考察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罪过形式。通说认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就“邓玉娇案”来说,以洛克的逻辑,如果让他来审判此案,这案子的三种可能:故意杀人、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他的态度会是什么呢。首先,他会斥责警方水平太臭,甚至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无论如何,邓案与故意杀人无关,故意杀人的“意”是在整个事件发生之前,邓与这三位前世无冤、近世无仇,故不存在蓄意之谋。那么,在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之间,洛克的判断又会是什么呢,如果按照以上的逻辑,是也只能是,邓女正当防卫,正如死者咎由自取。 我认为邓玉娇面临的虽未危及生命,但却严重危及在邓玉娇看来与生命同等重要的身体,以及由此带来的意志刺激。事实上,人的物质生命就是身体,正如同精神生命就是心灵意志。从邓的行为看,她是个宁死不从的人,你可以要她的命,但休想让她的身体和意志服从。因此,那三个男人的作为,从邓玉娇角度,其实就是在要她的命,她当然以命抗争。另外,当时的情形也已经迫在眉睫,且不说一屋之内,力量的对比是三男一女;也不说,那一叠钞票在头上敲打所造成的精神侮辱;即使根据最保守的报道,她已经两次被按倒在沙发上,第二次她才拿起了刀。可见,当时的情形已经被那三个男人逼至你死我活,除非让邓玉娇满足那三个男人,然而,这比死更让她不能容忍。最后,在这迫在眉睫的危险之前,法律已经彻底帮不了她。一是她不可能像事后追讨钱财一样追讨自己的身体,另外,她所处的那个服务场所也无法让她辩白自己。因此,“只有那种使诉诸法律成为不可能的强力,才可以被认为是含有敌意的强力”,由那三个男人所构成的强力,正符合洛克所说的这种性质。这就可以理解,邓玉娇是在绝望无助的情况下,拿起了刀。不管它会造成什么后果,此一行为只能解释为“正当防卫”。对这一防卫最终作出正当解释的,不是别的,是自然法,这,也正是人间法律的最终依据。 (二)无限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所谓无限防卫权,有的称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5防卫行为在事前进行或者不法侵害尚未开始。 6防卫行为在事后进行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论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7,实施无过当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相关条件。其次必须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是好的,就是想要强化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但令人遗憾的是出现了所势必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会使正当防卫成为私刑的借口。但我认为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立法者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充分调动公民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至于无限防卫权的问题,立法者预先不是没有料到,而是想急于扭转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状况,鼓励公民拿起法律武器所作的应急措施。随着社会形势的逐步发展,立法机关必然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等到时机成熟后再对其进行修订。 我们知道无限防卫权只是对防卫过当的一种特殊性规定,它并不能像一般正当防卫那样具有普遍适用性。这里就存在一个疑问:是不是无限防卫权仅限于保护人身权利,而对其他权利的侵害无论有多么的严重都不能行使呢?我认为这也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发生了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或重要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民是以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威胁为由而行使无限防卫权呢?还是只能以一般的正当防卫进行保护?我想在目前情况下还是选择前者比较妥当。有人主张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应遵循“效益原则”,以为如果明知防卫行为不能达到防卫效果的话,仍然行使防卫行为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正当防卫”,而且还会增加对不法侵害人的额外损害。求稳心理的变相体现,利益至上的直观体现,我明知防卫没有或防卫是否有用还防卫什么,损害自己伤害别人后加倍到自己身上?对此人不敢赞同,因为在很多情况下,防卫人是明显处于劣势的,谁都不能保证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一定能达到有效的防卫效果,如果说就因为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是防卫人所不能抵抗的,就不能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的话,那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可想象的,而且更不能因为会给不法分子造成损害为由剥夺受害人的防卫权,否则会更加使不法分子有恃无恐!我认为法律首先保护的应该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只有社会稳定了、人们安心了,经济建设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如果是以牺牲社会秩序为代价来换取经济效益的增长的话,这无疑是历史的倒退。 四、正当防卫的发展与完善 (一)建议增加正当防卫民事责任的规定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未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即正当防卫人是否要对损害结果作出赔偿或负其它民事责任。防卫人在行使防卫权利时,既没有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而滥用权力,又进了防止过当的义务,其行为既有里、有利、又有制,与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具备损害赔偿或其它民事责任的原因要件。由此可知正当防卫人无需为自己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相反,根据正当防卫的完全正义性和有无害的社会性,防卫一方在要求不法侵害者承担起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责任的同时,有请求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失的权利,这乃理所当然。 (二)举证责任责任问题 在修订刑法实施以后,适用无过当之防卫,存在一个举证责任问题。因而无过当之防卫是被害人一个无罪辩护的理由。无过当之防卫的立法初衷是鼓励公民勇敢的同犯罪作斗争,但也造成了一种危险,这种危险是指可能使不轨之徒易于歪曲利用无限防卫权以遂其杀人的目的。为此,对无过当防卫必须严格审查,防止滥用。这里涉及一个 7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 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举证责任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责任、亦即他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我们认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过程,仍然通行“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就包括证明责任的含义在里面,在无过当防卫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当然要全面收集证据。如果发现无过当之防卫的事实材料的,应当据此认为无罪。但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只发现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材料,未发现无过当之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过当之防卫辩护事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否则无过当之防卫就不成立。总之,新刑法的修改,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更加准确,具体,完善。无论是正当防卫的概念上的修改还是对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条件的界定,以及增加的无过当防卫的规定,都充分反映了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治安情况条件下,进一步加强防卫制度的必要性。这不仅有利于鼓舞公民积极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的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还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形成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得了好社会风气。 结论: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个人本位逐渐被社会本位所取代,正当防卫制度在逐步完善的同时也将公民的防卫权束缚在法律规范之中。法律越完备,公民的行使权范围越小;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公民行使防卫权的积极性越低。本文的分析是法学理论知识与社会学的相结合,对我国法律系统的完善,司法实践工作或人类社会学分析有一定的意义。 结尾部分: 作者简介: 本人姓名严林,性别女,法学院13级四班,出生于1995年3月15日学号为201321013263。联系方式:137********。 后记及致谢: 一篇近万字的论文终于完成了,时间若从我开始酝酿论文主题开始已经有一月之余了。虽然我还只是一个初入刑法学课堂的学生,对于刑法学的知识相当浅薄,但是当我完成了这篇论文后内心仍是抑制不住的欣喜。我心目中的大师陈兴良老师在写完他的第一本书时,对它有种“初恋”的情怀,倍感珍惜,我在仅完成一项小小作业后仿佛更能体味这种感觉。它不仅是我在王祖书老师的引导下完成的第一篇论文,更是王老师赐予我的第一把“鱼竿”。感谢陈兴良老师的启迪,感谢您的著作带给我的灵感;感谢王祖书老师生动活泼的课堂,严谨而不失幽默的讲课风格,感谢您;感谢我自己的努力与坚持。《论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是我踏上刑法学道路的起点,望今后且行且珍惜。 参考文献: 1.《日本刑法典》 2.《正当防卫论》陈兴良 3.《我的第一本书》陈兴良 4.《中国正当防卫制度研究》刘刚 5.《论正当防卫的起因与必要限度》马等民 6.《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二期 7.《正当防卫》姜伟 8.《中国法制史》张进蒲 9.《法学词典》尹平 ] 论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10.《刑法总则的改革与发展》赵秉志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改适用》高西江 12.《刑法疏议》陈兴良 13.《新刑法教程》赵秉志 14.《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 15.《论无过当之防卫法学》陈兴良 16.《浅谈正当防卫》法律快车节目 17.《论逆防卫》徐彬 18.《刑法改革与人权保障》谢望原 19.《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正当行为论》王正勋 20.《刑法、儒学与亚洲和平》西原春夫 21.《无限防卫权的“恶之花”》作者不详 22.《美国式正当防卫》选自《世界博览》 23.《我国刑法制度与美国成立条件的比较》高成敏 24.《刑事审判参考》第46期 25.《如何理解“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者不详 26.《刑事审判参考》第22期 27.《政府论》洛克 28.《邓玉娇案的案例分析》作者不详 29.《浅论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王建成 30.《论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李前进 31.《我国刑法制度中的不足与完善》钟莉 32.《论正当防卫的界定》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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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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