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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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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 (征求意见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四章  选址、用地与总平面布置 第五章  设备配置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组成内容 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件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附件    名词解释 修订说明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 (征求意见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四章  选址、用地与总平面布置 第五章  设备配置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组成内容 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件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附件    名词解释 修订说明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负责编制。修编过程中,编制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以及“中西医并重”等一系列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2009年深化医改以来中医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分析了大量的有关中医医院建筑数据和资料,科学地制定和论证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编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家有关部门,部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院长,工程咨询,建筑设计和科研管理方面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专家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主要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选址、用地与总平面布置,设备配置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系首次修订,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地中医医院建设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对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1号,邮编:10002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 年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修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1000及1000以上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  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六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 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55—0.65张床测算。 民族地区也可根据当地社会需求、经济发展水平、民族医药服务量等因素测算具体床位数。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99床、100-299床、300-499床、500-799床、800-1000床、1000床以上六种类型。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3.5倍相匹配大量(扩大比例,增加大量的日间治疗)。具有中医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日门(急)诊量可按专科实际日门(急)诊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中医综合传统诊疗区(室)、大型医疗设备等项目的用房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建筑面积单列。 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等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突出中医重点科室。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一的指标。 表一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 建设 规模 床位 60-99 100-299 300-499 500-799 800-1000 ≥1000 日门(急) 诊人次 350 700 1050 1400 1750 ≥1750 建筑面积 80-82 83-86 87-90 91-94 95-97 98 注:根据中医医院建设规模、所在地区、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见表二。 表二  中医医院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床位 60-99 100-299 300-499 500-799 800-1000 ≥1000 急诊部 3.2 3.2 3.2 3.2 3.3 3.3 门诊部 21.5 22.2 22.5 22.5 23.5 23.5 住院部 30.5 33.0 34.5 35.5 35.7 35.7 医技科室 13.5 13.0 12.6 12.0 12.0 12.0 药剂科室 12.1 9.4 8.5 8.3 8.0 8.0 保障系统 10.4 10.4 10.0 9.8 9.0 9.0 行政管理 3.8 3.8 3.7 3.7 3.8 3.8 院内生活服务 5.0 5.0 5.0 5.0 5.2 5.2 注:1、使用中,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2、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 第十九条  当日门(急)诊人次与病床数之比值与本建设标准取用值相差较大时,可按每一日门(急)诊人次平均2m²,调整日门(急)诊部与其他功能用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关系。(因以后往中西医结合发展,建议数据增加) 第二十条  中药制剂室、中医综合传统诊疗室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表三  中医医院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建设规模 项目名称 床位 60-99 100-299 300-499 500-799 800-1000 ≥1000 中药制剂室 小型600-800 中型1000-1500 大型2500-3000 中医综合传统诊疗室(针灸治疗室、熏蒸治疗 室、灸疗法室、足疗区、按摩室、候诊室、医护办公室等中医传统治疗室及其他辅助用房) 350-600 500-1000 650-1500 治未病区 300-600 600-800 800-1200 第二十一条  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以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²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表四中医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 8-10 4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大型医疗设备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中医医院建筑宜以多层为主,医院改建、扩建用地特别紧张时,可采用高层建筑。 中医医院建筑中的水平或垂直交通宜便捷、顺畅。 第二十四条  当中医医院作为抗震防灾的医院时,中医院主要建筑物的抗震要求应按乙类建筑设防。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的建筑节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达到节能、节水、节材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50%以上的病房,应有良好的日照。门诊部、急诊部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二十七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药剂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选用安全、卫生、耐用的材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二、 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湿、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 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 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 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中药饮片贮存及质量检测用房和设施,中成药、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等有相应的储存区。以上用房应有防尘、防蚊、防蝇、防虫、防鼠等措施。中药制剂用房应设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等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空气净化设施。室外下水道必须畅通良好,室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第二十九条  针灸科、推拿科等科室的中医治疗室,宜配置保持室内温度的设施和配备排烟设施,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的诊疗用房和病房,宜保持适宜的室内温度和湿度。不同气候区的中医医院应根据以上原则设置相应的采暖和空调设施。 对空气洁净度有特殊要求的医疗用房,应设空气净化装置。 第三十一条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应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四层及四层以上医疗建筑应单设污物梯。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蒸汽、冷热水和冬季采暖均宜采用分区专线供应。院内的管道应采取利于保养、维修和改造的措施。患者使用的卫生间下水管道口径应按一般设计规范计算结果加大一级,并应采取防堵、防渗漏、防腐蚀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必须具备不间断供电条件,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当双回路电源不能保证时应设自备电源。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锅炉设施应按蒸汽和采暖设备总容量乘以高峰同时利用系数设置,且不宜少于二台。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院的建筑设计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满足不同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院的医疗废物、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及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章 选址、用地与总平面布置 第三十七条 中医医院选址应在地质条件、水文条件较好的地方;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卫生环境好、噪音较小、水电源充足的地方;并应远离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等。同时应考虑中医医院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道路、广场、停车用地;绿化用地及发展用地。 第三十九条 中医医院总平面布置,要功能分区明确,满足医疗、卫生、防火、防灾、隔离等要求。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以满足安全疏散和洁污分流的要求。感染性疾病科应设独立出入口,避免交叉感染。院内交通通道设置合理,标识清晰,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室内采光、色彩设计应符合医疗功能及患者心理需求。 第四十条 建筑物布置应尽量使诊室、病房等主要医疗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自然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四十一条 中药饮片、中成药及灭菌制剂等用房的周围环境应整洁、无污染。人流、物流、车流及医疗垃圾通道宜分开布置。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的设施应分开设置,并应远离诊疗区域。 第四十二条 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环境噪声的干扰,特别是避免交通噪声的干扰。 第四十三条 太平间应设于隐蔽处,与其他功能区域相隔离。太平间宜单独设通向院外的通道,避免与主要人流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四十四条 营养食堂、锅炉房、厨房、煎药室、动物饲养房、发电机房、冷冻机房等与主要医疗用房、周围院外房屋之间应处理好噪音、气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新建中医医院要充分考虑医院用车特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可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院的整体建筑风格应秉承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充分体现中国文化和中医药文化底蕴,新建中医医院的绿地率宜为30%-35%,改建、扩建中医医院的绿地率宜为25%-30%。建筑密度宜为25%-30%,新建建筑容积率宜控制在0.6-1.5之间,当改建、扩建用地紧张时,其建筑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5。具体指标应以当地规划部门所规定的指标为准。 第五章 设备配置 第四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设备配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中医药专用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四、中医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诊疗设备,应保证专科专病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 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制剂设备及质量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医医院应根据需要配置计算机网络及通讯设备等信息系统,合理布点并预留发展余地。 承担教学任务的中医医院应有一个手术室设闭路示教系统。 第五十条 中医医院的装备标准,应以实用、耐用为原则,满足功能要求。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一条  新建中医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投资估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参照工程所在地办公楼的1.1~1.3倍估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期定额可参照表五。 表五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期定额(月) 建设 规模 床位 60-99 100-299 300-499 500-799 800-1000 ≥1000 建筑面积 (m2) 5000- 8300 8700- 26000 27000- 44900 48000- 76700 80800- 101000 ≥101200 建设周期 16-24 22-30 28-36 ≥36 注:1、建设工期指从基础工程破土开工起至全部工程结束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止的时间。 2、严寒地区可适当延长工期,但最多不超过规定工期的20%。 3、本建设工期为考虑各种因素的综合值。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在15%幅度内 调整。当有一层地下室时工期增加1~2个月。 第五十三条  中医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医医院的特点,床位数与人员编制的比值,一般应控制在1:1.3~1.7,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可按适当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 各中医医院可根据自己的医疗特点,适当增加或减少各类工作人员的比例,以适应中药调剂、专科建设、医院发展等需要。 附录: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组成内容 1、急诊部: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产)科诊室、儿科诊室、骨科诊室、中医治疗室、留观室、抢救室、输液室、治疗室、医护休息室、办公室、护士站、收费室、挂号室、药房、化验室、放射室等。 2、门诊部:⑴内科诊室、外科诊室、中医综合传统诊疗室、妇(产)科诊室、儿科诊室、皮肤诊室、眼科诊室、耳鼻咽喉诊室、口腔诊室、肿瘤诊室、骨伤科诊室、肛肠诊室、老年病诊室、针灸诊疗室、推拿诊疗室、康复诊室、门诊治疗室、中心输液室、中医换药室、体检中心。⑵感染性疾病科(诊室、挂号、收费、化验、放射、药房)。 3、住院部:住院病房、产房、示教室等。 4、医技科室:检验科、血库、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科、供应室、营养部(含营养食堂)、医疗设备科、中心供氧站、核医学科、介入室、核磁共振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5、药剂科室:中药饮片库房、西药库房、中药调剂室、西药调剂室、临方炮制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中药煎药室、院内调剂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6、保障系统:锅炉房、配电室、太平间、洗衣房、总务库房、通讯机房、设备机房、传达室、室外厕所、总务修理、污水处理房、垃圾处置房、汽车库、自行车库等。 7、行政管理:办公室、计算机房、中医示范教学培训室、图书室、档案室等。 8、院内生活服务:职工食堂、浴室、单身宿舍、小卖部等。 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 条文说明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负责编制,现发布施行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寄交国家中医药管理规划局财务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四章  选址、用地与总平面布置 第五章  设备配置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明确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 2008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编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在全国施行。《标准》的发布实施,对全国各级中医院的规划、设计、基本建设和业务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标准》施行至今已有五年时间,跨越了“十一五”五年计划,而这段期间是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对医疗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加之医疗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要满足以人为本、满足不同人群和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这些都对中医院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标准》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在总结“08标准”的施行情况和对全国28个省市1200所中医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修订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中医医院建设工作。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由政府投资的中医医院建设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本建设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审批发布的,是中医医院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中医医院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指导文件。 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内容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建设中有关各方面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装备标准、建筑标准、配套工程和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建设中医医院的有关各方在项目的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决策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轨道,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此条由原标准60~500张床修订为60~1000张及以上病床。 中医医院建设规模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中医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中医医疗服务现有需求及增长趋势等影响因素。中医医院各项设施均与机构内的床位数直接相关,故本建设标准仍以床位数确定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本条修订时同时对比分析了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关建设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和医院功能需求,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而制定。 在本建设标准修订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采用现场调研与函调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了全国各级各类中医医院截止2012年底的现状调查,共调查中医医院1200所。调查数据反映出中医医院经过建设和发展,规模已普遍扩大。在此次被调查医院中,被调查单位的编制总床位数为707262张,占全国中医医院编制总床位12.36%。 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平均床位数为1315床,市(地区、州)级中医医院平均床位数为1020张/所,县(含省辖县)级中医医院平均床位数为562张,且大多数的医院开放床位数已超过编制床位数,无开放床位数小于编制床位数的医院。 各级中医医院编制床位具体情况如下表: 床位数 60以下 60-500 500-1000 1000张以上 省 级 医院数 0 0 35 101 所占比例 0.00% 0.00% 25.7% 74.3% 市级 医院数 0 26 262 96 所占比例 0.00% 6.00% 68.1% 24.3% 县级 医院数 0 509 165 47 所占比例 0.00% 70.60% 22.79% 6.51% 综上说明,以往的中医医院床位标准偏低,省、市、县三级中医医院平均床位数均已超过原《标准》的最高限定床位数(500张),且开放床位数均已超过编制床位数,故应该对原《标准》进行修改,这有利于满足社会对中医药的服务需求,也有利于中医医院的发展。同时,因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的实际情况,仍然保持60张床位档,增加1000张及以上床位档。 第四条  本条主要强调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思想。 中医医院的建设要贯彻勤俭办事的原则,并着眼于中医医院发展的长远要求,在设计上体现适度的前瞻性,更好地为患者就医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本条提出了改建,扩建的原则。 随着中医药科技的发展和医疗设备的不断更新和增加,特别是我国现有中医医院床位,建筑面积都比较紧张,在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更面临大量的改建,扩建任务。中医医院建设在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具体标准确定上,既要能够正确履行政府职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因此提出了从国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群众服务需求和当地财力可能,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同时,应当遵循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推动中医医院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中医医院的建设除了体现中医自身发展规律和医院的特点外,还要体现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第六条  我国《宪法》中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是项目建设的法律依据,党和政府关于“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积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学的发展等政策是中医医院建设的基本保证。 第七条  本条明确中医医院建设的投资渠道。 中医医院的建设属于政府行为,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应确保工程资金纳入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中。中医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及卫生事业发展目标,也要满足和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中医医院建筑功能性强,设计内容复杂。总体规划是中医医院建设的关键,故本条提出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但又考虑到一些地方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允许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当中医医院采取分期建设时,若不重视总体规划,只顾应急需要随地建房,见缝插针,势必造成功能分区混乱,管理困难,交叉感染也难以避免,甚至还会因无法改造而不得不重建。因此,要求中医医院管理人员和建筑设计师按照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较长远的总体规划。同时,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当地行政规划部门的相关要求。规划一经科学论证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应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一次或逐步完成已制定的总体规划。 第九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关系。中医医院的建设涉及各有关方面的技术、经济等标准、规范和规定,本建设标准不能一一列出。因此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同时还需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一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本条规定是确定中医医院建设规模的依据。 中医医院建规模取决于其服务量的大小,而服务量与区域人口有直接关系。因此,以区域人口数量(包括流动人口)为基本依据是适当的,加之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交通设施,医疗服务半径等综合因素,最终确定其建设规模。 此条由原标准改为“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55—0.65张床测算。民族地区可根据当地社会需求、经济发展水平、民族医药服务量等因素测算具体床位数。”;删除“中医医院建设应立足于改扩建为主,在现有床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宜增加床位。” 中医医院建设规模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中医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中医医疗服务现有需求及增长趋势等影响因素。中医医院各项设施均与辖区内的人口数直接相关,故本建设标准以当地人口数确定中医医院的床位设置规模。 千人口床位数 ≤0.20 0.21-0.30 0.31-0.40 0.41-0.45 0.45-0.55 0.56-0.60 ≥0.60 省份数 0 1 4 9 13 0 4 所占 比例 0.00% 3.20% 12.90% 29.03% 41.93% 0.00% 12.9% 根据《2012年度全国卫生统计年报报表》,全国平均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为0.45张,比2011年增0.06张/千人,其中北京0.75张/千人,新疆0.63张/千人、甘肃0.61张/千人,青海0.60张/千人、湖南0.54张/千人。各省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分布情况如下图: 从表中可以看出,原《标准》的千人口中医床位数0.22-0.27仅占3.2%,而大多数集中在0.41-0.55,占70.96%。 而本次调查的721家县级中医医院,平均千人口床位数为0.55张,具体分布情况如下: 千人口床位数 ≤0.20 0.21-0.30 0.31-0.40 0.41-0.50 0.51-0.55 0.56-0.60 医院 家数 51 11 18 11 359 281 医院 比例 6.70% 1.34% 2.4% 1.51% 49.11% 38.44% 从表中可以看出,原《标准》的千人口中医床位数0.22-0.27仅占1.34%,而大多数集中在0.51-0.60,占87.95%。 根据《2012年度全国卫生统计年报报表》和本次调查统计数据可知,原建设标准提出中医医院0.22-0.27的“千人口床位数”已不符合我国中医医院当前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需求,不能作为医院规模建设的参考依据,因此建议修改。由于目前全国的区间集中在0.45-0.56,考虑到中医医院未来发展空间需要,老年病、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业对健康服务业的要求与医养结合的倡导也需要同步发展,故建议修改为0.55-0.65。 同时,根据民族地区地广人稀的实际情况,既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也要适应和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就医需求,故建议对民族地区的床位数设置也可由民族地区参照本方案自行制订。 此外,通过对全国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进行现状情况调查,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医医院建院时占地面积狭小,原址无法扩建,故绝大多数调查的中医医院在扩建时选择了新址新建,但仍不能完全满足中医医疗就医需求,故“中医医院建设应立足于改扩建为主,在现有床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宜增加床位。”的条文已不能适应当前中医医院建设的现状及未来发展,因此修订为删除此句。 第十一条 此条由原标准由“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六种”,修订为“60-99床、100-299床、300-499床、500-799床、800-1000床、1000床以上”六种类型。 此次调查医院中,低于60张床位数的医院基本没有,69%的县级医院的床位数均超500床,10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也占到30%以上。其中: 7家中央级医院床位数集中在1000-1500张,平均为1350床; 88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床位数集中在1000-1500张,平均为1280床; 384家市(地区、州)级医院床位数集中在800-1200张,平均为1020床; 721家县(含省辖县)级医院床位数集中在300-800张,平均为562床。 此外,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的医院开放床位数已超过编制床位数,其中: 7家中央级医院的编制床位数全部<开放床位数; 编制床位与开放床位数之间的情况如下表: 床位数 编制床位数〈开放床位数 编制床位数=开放床位数 中 央 级 医院数 7 0 所占比例 100% 0% 省 级 医院数 88 7 所占比例 91.67% 7.33% 市级 医院数 353 31 所占比例 91.93% 8.07% 县级 医院数 660 91.67% 所占比例 60 8.33% 因此,中医医院建设规模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中医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中医医疗服务现有需求及增长趋势等影响因素。中医医院各项设施均与机构内的床位数直接相关,故本建设标准以床位数确定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由原标准由“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六种”,修订为“60-99床、100-299床、300-499床、500-799床、800-1000床、1000床以上”六种类型。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由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组成,这些内容是各中医医院共性的部分。为了及时发挥作用,必须注意配套建设。中医、中药用房同时建设,医疗用房与保障系统、行政管理、职工生活用房配套建设。具体组成内容在不同建设规模的中医医院中可以适当增减,合并。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中的中药制剂室,中医综合传统诊疗室,大型医疗设备等单列项目,是根据各中医医院承担任务不同或所处地区不同而选择设置的项目,是各中医医院建设中非共性项目。应按具体需要选择使用。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增加相应科研和教学设施的用房,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时立项,一次报批。使中医医院的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的效益。此条由修订原标准“中医传统治疗中心”改为“中医综合治疗区(室)”。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加强中医综合治疗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7号),提出要切实加强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建设,在门诊和病房分别设置中医综合治疗区和中医综合治疗室。并制定了《中医医院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基本要求》。 此项为名称的更改。 第十五条  职工食堂,洗衣房等配套项目在卫生,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应尽量利用当地社会协作条件解决,可以节省投资及用地。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较多,可从实际需要出发选择设置。科室设置时应突出重点,把医院办成具有专科特长的综合性中医医院,以发挥中医药的优势。 第二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  本条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说明: 此条由修订原标准表一内床位数“ 60 100 200 300 400 ”级别医院;修订为床位数“ 60-99 100-299 300-499 500-799 800-1000 ≥1000 ”级别医院;修订建筑面积 72-75 75-78 78-80 80-84 84-87 为 80-82 83-86 87-90 91-94 95-97 98 根据医院总建筑面积和医院总占地面积,我们得出医院的建筑容量的控制指标容积率、床均建筑面积。通过本次调研数据统计,可看出容积率在1.0以下的占33.68%,容积率在1.0—2.0的医院占36.82%,容积率在2.0—3.0的医院占16.75%。大多数医院的容积率都控制在3.0以下。200床以下中医医院床均面积86.22㎡,200-300床中医医院床均面积91.36㎡,300-400床中医医院床均面积96.85㎡,500床以上床均面积基本达到107㎡。 根据已建中医医院建设规模,医院所在地区,建筑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具体情况决定采用上限或下限。中医医院的建筑设计应突出中医药特色,注重环境设计,在室内设计中要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在就医人数较多的地区,可选择上限。 第十八条  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比例关系是在对全国范围内中医医院房屋建筑面积调查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该比例与综合医院比例关系有差异,主要是中医医院的慢性病病人较多,相对门诊量较大,基本功能用房与综合医院的功能用房有所区别。本比例关系仅对建设方,设计人员在建设中医医院时起到参考作用,不同建设规模的中医医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局部的调整。 由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约70%的医院现有中医业务用房及辅助用房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其中大部分分布在门诊部,而大型医疗设备用房所占比例则很小,中医特色诊疗设备用房则相应较高。因此提高门诊部比例,降低医技科室比例则比较合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门诊部总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比平均值为35%。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门诊部总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比 百分比分档 10%以下 10-30% 30-50% 50%以上 医院家数 13 60 20 3 医院比例 14.77% 61.36% 22.60% 2.28% 市(地区、州)级医院门诊部总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比平均值为34%。 市(地区、州)级医院门诊部总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比 百分比分档 10%以下 10-30% 30-50% 50%以上 医院家数 54 224 82 50 医院比例 14.06% 58.33% 21.25% 12.20% 县(省辖县)级医院门诊部总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比平均值为32%。 市(地区、州)级医院门诊部总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比 百分比分档 10%以下 10-30% 30-50% 50%以上 医院家数 82 396 280 62 医院比例 11.39% 55% 26% 7.61% 各被调查医院约70%的医院现有中医业务用房及辅助用房总面积3000-5000平方米。约28.99%的医院预计中医业务用房及辅助用房总面积在2000—5000平方米以下;24.89%的医院预计中医业务用房及辅助用房总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以下。大多数医院现有医院业务用房及辅助用房总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比在20%以上,5%—10%的医院占有24.23%。预计医院业务用房及辅助用房总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比在30%以上为60%,预计医院业务用房及辅助用房总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比在20%以上的医院约有62%。 约50%的医院现有药剂科室总面积在300-500平方米。约15%的医院现有药剂科室总面积已经超出了2000平方米。约45%的医院预计药剂科室总面积在500—2000平方米。约33%的医院预计药剂科室总面积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大多数医院现有药剂科室总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比在10%以上,约67%医院预计药剂科室总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比在15%以上。 大多数医院大型医疗设备用房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大型医疗设备用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医院约有67%。统计中的医院中医特色诊疗设备用房面积有两个极端,其中有31.39%的医院中医特色诊疗设备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41.39%的医院中医特色诊疗设备用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门诊量较大,各地区各医院差异也很大,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根据调查资料分析,如成都某中医医院,总床位数为642张,总业务用房建筑面积36072㎡,其中急诊,门诊部建筑面积9800㎡,日门(急)诊2500人次,与床位数之比值为3.89。按本标准中各功能用房比例计算急诊,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为36072×0.253=9126㎡,日门(急)诊为642×3.5=2247人次,比实际情况少253人次。依据本条规定,可调整急诊,门诊部的建筑面积253×2=506㎡,使急诊,门诊部的建筑面积调整为9126+506=9632㎡,与实际的建筑面积比较接近,可在总建筑面积内进行调整。当日门(急)诊人次与床位数之比值大于4.0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建筑面积以外增加急诊,门诊部建筑面积,报有关部门另行审批。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个别中医医院的门诊量大,比标准取用值偏高时方可使用,大多数的中医医院不存在此项内容。 第二十条  单列项目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是根据调研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的,此部分建筑面积不包括在总建筑面积指标之内。单列中药制剂室的建筑面积是根据全国1200所中医医院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后确定的。考虑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及不同建设规模的中医医院,列出了上限值与下限值,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选用。 此条增加中药制剂室面积、修订中医综合传统诊疗室面积,增加治未病区。 为坚持中医医院办院方向,充分发挥中医特色和优势,拟对该条款进行细化,对中医集中区域设置、病区中医治疗区设置、中医针灸、推拿、薰洗等特殊区域、中药制剂室、中药房、煎药房、养生康复、治未病等功能设置提出相应建设规模要求,以满足医疗、教学、科研方面中医特色建设要求; 通过对现状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模拟设计图纸各项功能用房面积的需求分析,计算出约50%的医院现有药剂科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约15%的医院现有药剂科室总面积已经超出了2000平方米。约45%的医院预计药剂科室总面积在500—2000平方米。约33%的医院预计药剂科室总面积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大多数医院都有扩大药剂科室面积的需求。根据不同需求和初建规模,扩大规模亦有不同。 表2 全国中医医院中医特色用房现状调查数据表(单位:所,平方米) 指标 60-99 100-299 300-499 500-799 800-1000 (及以上) 2012年前建成使用的中医医院:1200所 医院个数 34 43 311 600 215 中医特色业务用房面积 390 860 1690 2250 3660 期望中医特色业务用房面积 680 1450 2280 3250 4270 在综合考虑上述两项基础数据分析结果的基础上,编制组确定了中医特色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多年来的实践和现场调研情况均表明,约30%的医院现有中医特色业务用房及辅助用房总面积2000㎡以下,由统计表可看出约28.99%的医院预计中医特色业务用房及辅助用房总面积在2000—3000㎡;24.89%的医院预计中医业务用房及辅助用房总面积在3000—5000㎡。由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医院都有扩大中医业务用房及辅助用房增加面积的需求。根据不同需求,扩大规模亦有不同 这部分使用的空间需求较大,使得中医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比成人综合医院略有增加,与现状调查和模拟图纸设计所取得的数据相匹配,是符合实际需求的。本标准据此规定了中医特色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科研人员系指医院中专门从事研究工作的专职人员,其科研用房及实验室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国家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定额》的有关规定确定。中医学院附属(教学,实习)医院所增加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按《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中医医院有三种类型,即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本条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是根据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配置CT,MR,PET等大型医疗检测设备时,其用房建筑面积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设置。 第二十三条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用诊断,治疗设备的不断更新,要求医院建筑必须能满足这一趋势。门诊和医技科室用房的重新组合,分隔和改造工作在医院内经常发生,采用框架结构体系有利于内部房间的灵活分离和今后的发展改造。中医医院各部门之间,各科室之间,联系比较密切,且人流量大,水平联系较垂直联系有较多优越性。另外多层建筑比高层建筑造价要低,所以中医医院建筑一般不宜采用高层,只有在用地紧张的情况下才允许建高层。 第二十四条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灾难发生后,医院应成为该地区的抗震防灾中心之一,在医院日常社会使用过程中,调研发现医院不能仅在作为抗震救灾医院时,主要建筑物抗震要求才按乙类建筑设防,因此此条修订为:医院主要建筑物的抗震要求应按乙类建筑设防。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的建筑设计首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其次中医医院建筑的平面布置,外立面造型,室内装修等,应体现中医药特色。同时新建建筑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减少高耗能建筑的建设,建筑外围结构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必须执行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能达到节能,节水,节材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良好的日照能杀菌,能使病人尽快恢复健康,所以病房必须有良好的日照。自然通风,既能节约能源,又能改善房间内的空气清洁度。故门诊部,急诊部和病房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院医疗用房与综合医院的医疗用房的设计和室内装修标准大体相同。故主要医疗用房也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药检测和储存用房应达到本条所述的要求,并合理布置工艺流程,以防止药材的交叉污染和混杂。这是保证中成药质量的基础条件之一,中药制剂用房及设施,也有严格的要求,本建设标准未列入,可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就医环境的温度,湿度要求不断提高,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这些治疗室在不同气候区时,应配置相应的取暖设备或空调设备,以保证室内温度的舒适性,充分体现对患者的关怀,有利于患者的身体健康。对空气洁净度有特殊要求的医疗用房,如手术室等用房,还需考虑采用空气净化设备。此条增加配备排烟设施,中医特色传统诊疗手段包括艾灸、熏蒸等,会散发特殊气味及烟雾,因此配备必要的排烟设施可以合理的提高就诊环境。 第三十一条中医医院建筑,垂直联系最好采用电梯,但考虑到经济能力以及电梯管理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当病房楼,门诊楼,急诊楼为三层及以上时,应设不少于两台医用电梯。电梯应分洁,污电梯,减少交叉感染。此条修订“病房楼应单设污物梯”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医疗建筑应单设污物梯”。 此条为医院洁污流线合理性修订。 第三十二条  实践证明,中医医院的蒸汽,冷热水和冬季采暖,采用分区专线供应的方法,既便于管理又可节约能源,还方便维修改造。中医医院随着医疗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医疗建筑用房的改造也将经常不断,所以中医医院的管道既要便于日常维修,保养,又要便于今后的改造。中医医院的下水道容易堵塞,根据实际需求按计算结果放大一级管径设计。 第三十三条  由于医院工作的特点,要求在供电上做到安全可靠且不停电。因此医院内应实行双回路供电(两回路电源来自不同的变电所),当双回路电源不能保证时应设自备电源。下列用房必须有自备电源:急诊室,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透室,手术室,CT扫描室,计算机中心机房,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他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设备房间。 第三十四条  蒸汽在中医医院医疗及生活方面的应用十分广泛,如消毒,制剂,蒸煮饭,保温,洗衣,烫平,烘干,开水,热水及采暖等。医疗蒸汽不能间断,否则将使医疗服务工作陷于停顿。在设置锅炉时要注意到用汽部门的要求,以保证供汽,故不应少于两台。采暖地区的医用锅炉可与采暖锅炉一起考虑设置。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院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一,中医医院院内有许多不能行走而坐轮椅的残疾人,还有许多躺在移动病床上的抢救病人,必须为他们进行无障碍设计。在入口处设坡道,在无电梯的建筑物内设上下联系用的坡道。二,中医医院院内必须有供残疾人使用的卫生设施,以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中医医院废物,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定。 第四章  选址、用地与总平面布置 第三十七条  本条规定中医医院选址应遵循的原则。合理确定中医医院位置,目的是为医院创造良好的医疗条件,在使用与管理方面合理,社会与经济效益较好,使环境不受污染等。在进行基地选择时必须全面满足中医医院的功能与环境要求,还应注意该医院的发展规划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本条明确了中医医院建设用地的基本内容及范围。 第三十九条中医医院的总平面布置要安排好医疗区和行政后勤供应区的分区,组合好建筑空间。由于各区各部门之间交通联系密切,交通流线复杂,因此要做好从院外到院内,院内各部门之间人流,物流的合理设计。可采用信息诱导图标,在院内外形成有秩序的动态环境。同时要满足规划,消防,交通,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要求。 第四十条  总平面布置中主要医疗用房有最好的朝向,以利节能和具有较好的医治条件。 第四十一条  中药饮片,中成药以及灭菌制剂生产用房均要求有整洁,无污染的优良环境,以防止\药品受污染。高质量的饮片和中成药是保证中医辨证施治临床用药的需要。因此,总平面布置时应合\理布局,保持制剂用房与其他用房的适当间距,安排和处理好生产区域内绿化和交通通道。 第四十二条  总平面布置时应合理安排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的位置,以满足这些医疗用房\对环境的较高要求。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是对中医医院总平面布置时的其他基本要求。 第四十五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个人拥有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开车到中医医院就诊的患者越来越多,一些医院周边的停车场车位远远不能满足停车的需求。本建设标准强调在新建中医医院时,应在总体规划中考虑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可按小型汽车占地25~30㎡/辆,自行车占地1.5~1.8㎡/辆的标准计算,停车的数量可按当地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本着节约土地的原则,提倡建地下停车库,以减少停车场的单独占地面积。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中的停车位标准。 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院应有优美的绿化环境,要有充足的阳光和清新的空气,可以充分利用屋顶绿化及垂直绿化,这不仅可以减少尘土飞扬和细菌传播,而且可使病人能获得良好的视觉和心理感受,给病人以舒适感,有利于患者的康复,因此必须认识到绿化的重要作用,做好绿化规划。建筑密度过大,不利于绿化。新建中医医院技术指标是根据已建成中医医院建设的经验并征求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后确定的。据全国中医医院调查资料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平均每一百张床占地面积8322平方米,其中面积最小的为50.37平方米,最大的为12038平方米;。容积率在1.0以下的医院有2家占28.57%,容积率在1.0—2.0的医院有38家占39.77%,容积率在2.0—3.0的医院有24家占26.14%,容积率在3.0—5.0的医院有10家占10.23%,容积率在5.0以上的医院有5家占5.68%。 市(地区、州)级医院平均每一百张床占地面积8322平方米。容积率在1.0以下的医院有92家占23.96%,容积率在1.0—2.0的医院有169家占44.01%,容积率在2.0—3.0的医院有75家占19.53%,容积率在3.0—5.0的医院有33家占8.59%,容积率在5.0以上的医院有15家占3.91%。 县(省辖县)级医院平均每一百张床占地面积15329平方米。容积率在1.0以下的医院有286家占39.72%,容积率在1.0—2.0的医院有278家占38.61%,容积率在2.0—3.0的医院有89家占12.36%,容积率在3.0—5.0的医院有47家占6.53%,容积率在5.0以上的医院有20家占2.78%。 建筑容积率在0.6~1.5之内的中医医院能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改建,扩建一般都是在原中医医院的基础上进行的,通常建设用地都比较紧张,因此建筑的容积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 此条增加“中医院的整体建筑风格应秉承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充分体现中国文化和中医药文化底蕴”。 第五章  设备配置 第四十七条  医院设备是整体功能的需要,是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的重要条件。要把建设现代化中医医院与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统一起来。要积极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手段,包括国内外一切先进的管理方法来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和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医疗效果,并加速中医药走向世界的进程。在装备过程中,要根据医院规模,任务大小,技术水平,专科特长和财力可能等实际情况,有重点,有计划地逐步配置和完善,避免脱离实际的片面追求形式的现象发生。 第四十八条  中药炮制是我国特有的传统制剂技术,在制剂过程中,应符合国家药监部门的相关规定。各级中医医院要贯彻"医药结合,医药并重"的指导思想。中药炮制加工设施必须与加工的饮片相适应,以不断提高中药饮片的质量。中成药和制剂部门应配备能保证质量的设备设施。易燃,易爆岗位设防燃防爆报警设施。相应的药检室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及设施。第四十九条本条是中医医院的信息系统及闭路电视设备的配置标准。计算机网络在中医医院内应用十分广泛,是医院日常管理工作及远程会诊,远程教育不可缺少的设备,应在建设当中加以重视。 第五十条 中医医院的装备标准要密切结合我国国情及当地经济水平和医院财力情况由医院自主决定。要尽量采用标准化设计,以满足中医医院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一条  投资估算。中医医院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因建设地区不一样,建筑造价也有不同。中医医院建设投资一般由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留费等组成。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办公楼建筑的1.1~1.3倍估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留费等按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注:本表的数据摘录《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技术经济指标》(2005年),《民用建筑可行性研究与快速报价》(2002年)及编制组调研资料。中医医院建筑的平均单方造价略高于办公楼建筑的平均单方造价,主要是考虑到中医医院建筑的特点及内部使用功能的相对复杂性,按本地区办公楼平均建筑造价1.1~1.3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与实际情况基本吻合。由于工程建设条件的差异,及建设地区不同,在工程具体实施中,投资额也会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本投资估算指标只供投资方主管部门立项时参考。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估算,概算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计算确定。本条规定的工程造价,包括电梯,空调,通风,消防,供电,供水,弱电,医用蒸汽锅炉等建筑设备的费用,不含医疗设备,家具等费用。中医医院建设项目费用可参考附表注:本表仅供参考。 第五十二条 此条按床位修订作相应调整,调整为60-99、100-299、300-499、500-799、800-1000、≥1000,建筑面积作相应调整。 中医医院建设工期是在调研全国各地中医医院建设工期的基础上,并以建设部2000年批准颁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的。本条工期计算是以一个单项(位)工程为基数确定的。如为两个以上单项工程,工期的计算是以一个单项(位)工程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单项(位)工程工期总和乘以相应系数计算,一般不超过两项,乘以系数0.25计算。例如:在Ⅱ类地区建一座300床位的中医医院,总建筑面积24000㎡,其中住院楼为八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2000㎡;门诊楼为四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8000㎡;综合楼为四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4000㎡。查《定额》得出各建筑物的建设工期:住院楼基础工程为55天,主体工程为455天;门诊楼基础工程为55天,主体工程为285天;综合楼基础工程为45天,主体工程为180天。按《定额》的计算方法,总的建设工期为55+55+45+455+(285+180)×25%计726天,合计24.2个月。在实际实施中,可参考本指标或按照当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建设工期。第五十三条中医医院人员编制是根据医院的等级,通过调研和资料分析,以病床数为基数确定的。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中的有关人员编制的标准。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可按适当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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