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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最低期限的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最低期限的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最低期限的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最低期限的,以法律规定为准【建设工程合同】 池锝网 2017-07-11本文已影响 人篇一: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最低期限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最低期限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与喻孝红建设工程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 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合同约定: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总工程款的3%,屋面保修期为3年,其他保修期为1年,不计息,如无质量问题,每满一年各退1%。2017年12月1日,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7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原告承建工程的总工程款为4123442元。被告付清除总工程款3%的保修金外的其他工程款。另外,工程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问题,被告曾于 2017年12月10日向原告提出修复地砖破损及漏水等问题的要求,原告一直未予处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对质量保修金作出了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原告要尽保修的义务,使工程恢复安全、正常使用的状态。本案中,原告承建的工程在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相关问题,被告已经在保修期内通知原告进行修复,但直至本案起诉,原告也未对这些问题进行修复,因原告对该工程未尽保修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123703.26元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保修期无质量问题,退还保修金。本案工程于2017年12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自2017年12月1日始计算保修期。喻孝红在2017年12月10日结算欠条中提出了地砖漏水的质量问题。地砖属本案工程的装修部分,虽然合同约定屋面保修期为3年,其他保修期为1年,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装修工程强制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因此,土木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导致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只涉及维修费用的承担并不影响保修义务的履行。对该工程土木公司未尽保修的义务,其要求返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123703.26元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因此,维持原判。 本案的要旨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装修工程强制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因此,土木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导致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只涉及维修费用的承担并不影响保修义务的履行。对该工程土木公司未尽保修的义务,其要求返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123703.26元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因此,维持原判。 本案的要旨为》第四十条规定的装修工程强制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因此,土木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导致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只涉及维修费用的承担并不影响保修义务的履行。对该工程土木公司未尽保修的义务,其要求返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原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二、案件来源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5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金民终字第357号 三、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2日,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喻孝红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其经营的义乌市樱菲文体用品厂的厂房、综合楼等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总工程款的3%,屋面保修期为3年,其他保修期为1年,不计息,如无质量问题,每满一年各退1%。2017年12月1日,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7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原告承建工程的总工程款为4123442元。2017年12月4日,该工程由义乌市建设局进行了备案。被告付清除总工程款3%的保修金外的其他工程款。另外,工程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问题,被告曾于2017年12月10日向原告提出修复地砖破损及漏水等问题的要求,原告一直未予处理。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中对质量保修金作出了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原告要尽保修的义务,使工程恢复安全、正常使用的状态。本案中,原告承建的工程在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相关问题,被告已经在保修期内通知原告进行修复,但直至本案起诉,原告也未对这些问题进行修复,故对于被告的辩解,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对该工程未尽保修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123703.26元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支付条件成就时再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保修期无质量问题,退还保修金。本案工程于2017年12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自2017年12月1日始计算保修期。喻孝红在2017年12月10日结算欠条中提出了地砖漏水的质量问题。地砖属本案工程的装修部分,虽然合同约定屋面保修期为3年,其他保修期为1年,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装修工程强制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因此,土木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导致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只涉及维修费用的承担并不影响保修义务的履行。对该工程土木公司未尽保修的义务,其要求返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123703.26元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其经营的义乌市樱菲文体用品厂的厂房、综合楼等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总工程款的3%,屋面保修期为3年,其他保修期为1年,不计息,如无质量问题,每满一年各退1%。2017年12月1日,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7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原告承建工程的总工程款为 4123442元。2017年12月4日,该工程由义乌市建设局进行了备案。被告付清除总工程款3%的保修金外的其他工程款。另外,工程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问题,被告曾于2017年12月10日向原告提出修复地砖破损及漏水等问题的要求,原告一直未予处理。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中对质量保修金作出了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原告要尽保修的义务,使工程恢复安全、正常使用的状态。本案中,原告承建的工程在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相关问题,被告已经在保修期内通知原告进行修复,但直至本案起诉,原告也未对这些问题进行修复,故对于被告的辩解,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对该工程未尽保修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123703.26元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支付条件成就时再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保修期无质量问题,退还保修金。本案工程于2017年12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自2017年12月1日始计算保修期。喻孝红在2017年12月10日结算欠条中提出了地砖漏水的质量问题。地砖属本案工程的装修部分,虽然合同约定屋面保修期为3年,其他保修期为1年,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装修工程强制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因此,土木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导致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只涉及维修费用的承担并不影响保修义务的履行。对该工程土木公司未尽保修的义务,其要求返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123703.26元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篇二: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案件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最低保修期限的,该约定无效。以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质量保修期。若在保修期内,义务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导致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只涉及维修费用的承担并不影响保修义务的履行。 编者注: 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中国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一份,被告将其经营的义乌市樱菲文体用品厂的厂房、综合楼等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总工程款的3%,屋面保修期为3年,其他保修期为1年,不计息,如无质量问题,每满一年各退1%。2017年12月1日,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7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原告承建工程的总工程款为4123442元。2017年12月4日,该工程由义乌市建设局进行了备案。被告付清除总工程款3%的保修金外的其他工程款。另外,工程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问题,被告曾于2017年12月10日向原告提出修复地砖破损及漏水等问题的要求,原告一直未予处理。 三、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中对质量保修金作出了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原告要尽保修的义务,使工程恢复安全、正常使用的状态。本案中,原告承建的工程在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相关问题,被告已经在保修期内通知原告进行修复,但直至本案起诉,原告也未对这些问题进行修复,故对于被告的辩解,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对该工程未尽保修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123703.26元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支付条件成就时再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保修期无质量问题,退还保修金。本案工程于2017年12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自2017年12月1日始计算保修期。喻孝红在2017年12月10日结算欠条中提出了地砖漏水的质量问题。地砖属本案工程的装修部分,虽然合同约定屋面保修期为3年,其他保修期为1年,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装修工程强制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因此,土木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导致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只涉及维修费用的承担并不影响保修义务的履行。对该工程土木公司未尽保修的义务,其要求返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123703.26元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与本案及类似案例有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中对质量保修金作出了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原告要尽保修的义务, 使工程恢复安全、正常使用的状态。本案中,原告承建的工程在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相关问题,被告已经在保修期内通知原告进行修复,但直至本案起诉,原告也未对这些问题进行修复,故对于被告的辩解,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对该工程未尽保修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123703.26元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支付条件成就时再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保修期无质量问题,退还保修金。本案工程于2017年12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自2017年12月1日始计算保修期。喻孝红在2017年12月10日结算欠条中提出了地砖漏水的质量问题。地砖属本案工程的装修部分,虽然合同约定屋面保修期为3年,其他保修期为1年,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装修工程强制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因此,土木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导致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只涉及维修费用的承担并不影响保修义务的履行。对该工程土木公司未尽保修的义务,其要求返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123703.26元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与本案及类似案例有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规定》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篇四: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篇四》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C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D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3.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是( B)。 ? ? ? ? A 要约 B 要约邀请 C 承诺 D 出盘 4.下列材料不属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必要材料的是(C )。 ? ? ? ? A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材料 B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C 勘察、测绘、气象等材料 D 修建性详细规划 5.( D)以下不属于建设产品的特殊性的是。 ? ? ? ? A 总体性 B 单件性 C 固定性 D 流动性 6.确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域的机构是(B )。 ? ? ? ? A 国务院 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 城市人民政府 D 乡、镇人民政府 7. B 文化用地 C 工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为40年的有(A )。? ? ? ? A 商业用地 业用地 D 居住用地 8.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可以是( 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C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D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3.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是( B)。 ? ? ? ? A 要约 B 要约邀请 C 承诺 D 出盘 4.下列材料不属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必要材料的是(C )。 ? ? ? ? A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材料 B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C 勘察、测绘、气象等材料 D 修建性详细规划 5.( D)以下不属于建设产品的特殊性的是。 ? ? ? ? A 总体性 B 单件性 C 固定性 D 流动性 6.确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域的机构是(B )。 ? ? ? ? A 国务院 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 城市人民政府 D 乡、镇人民政府 7.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为40年的有(A )。? ? ? ? A 商业用地 B 文化用地 C 工业用地 D 居住用地 8.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可以是( D)》是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律,它的施行时间为( A)。 ? ? ? ? A 1993年11月 B 1994年9月 C 1995年7月 D 2017年3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C )。 ? ? ? ? A 1994年8月1日 B 1994年10月1日 C 1995年1月1日 D 1995年3月1日 12.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D)。 ? ? ? ? A 规划与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相结合的原则 B 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 C 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乡远景发展的原则 D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13.( C)不是拆迁补偿的方式。 ? ? ? ? A 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结合 B 作价补偿 C 异地安置 D 产权调换14.对建设单位逾期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措施是( A)。 ? ? ? ? A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B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C 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D 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 15.以下有关可撤销合同的论述中,不正确的是( D)。 ? ? ? ? A 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B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 C 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 D 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维持原合同不变,但不能变更合同的内容。 16.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A )。 ? ? ? ? A 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B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C 退回50%的出让金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D 征收相当于出让金两倍的土地闲置费 17.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过失而引起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 C)。 ? ? ? ? A 违约责任 B 违法责任 C 缔约过失责任 D 违纪责任 18.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必须取得( A)。 ? ? ? ? A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同意 C 土地出让方的认可 D 房地产估价师的同意 19.( A)属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 送审批。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 ? ? ? ? A 国家发改委 B 国务院 C 建设部 D 行业归口主管部门20.以下关于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描述中,错误的是(C )。 ? ? ? ? A 主合同和从合同并存时,两者发生互补作用; B 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 C 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一般将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D 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2 1.拆除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D )。 ? ? ? ? A 不予补偿 B 给予充分补偿 C 给予建筑物评估价值50%的补偿 D 给予适当补偿 22.城乡规划报审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公布城乡规划草案,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C)。 ? ? ? ? A 10天 B 20天 C 30天 D 35天 23.房地产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及其所占有的土地的( D)权。 ? ? ? ? A 处置 B 处理 C 处分 D 使用 24.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构是(A )。 ? ? ? ? A 国务院 B 县人民政府 C 镇人民政府 D 城市人民政府 25.出让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拟出让使用权的地块公开竞投,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让方式是 (B )。 ? ? ? ? A 招标 B 拍卖 C 协议 D 挂牌 26.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 B)。 ? A 10年 ? B 20年? C 30年 ? D 50年 27.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用其合法的房地产,以( A)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 ? ? ? A 不转移占有 B 转移占有 C 不转移所有 D 转移所有 28.《合同法》分为两大部分共428条内容。其中总则分别阐述了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 力、合同的履行‎‎等共计8章129条规定,主要叙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分则部分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作出专门的规定,分别阐述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 B)种包括经济、技术和其他民事等列名合同共计15章298条规定。 ? ? ? ? A 13 B 15 C 14 D 16 29.乡、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构为(D )。 ? ? ? ? A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 B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C 县人民政府 D 乡、镇人民政府 30.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资质一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B)。 ? ? ? ? A 自有流动资金3000万元以上 B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C 具有4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D 连续4年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率达20% 3 1.以下不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B)。 ? ? ? ? A 行为 B 事件 C 物 D 智力成果 32.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抵押关系设定以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 B)。 ? A 有权优先受偿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C )。 ? ? ? ? A 1994年8月1日 B 1994年10月1日 C 1995年1月1日 D 1995年3月1日 12.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D)。 ? ? ? ? A 规划与计划相结合的原则 B 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 C 从实际出发, 科学预测城乡远景发展的原则 D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13.( C)不是拆迁补偿的方式。 ? ? ? ? A 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结合 B 作价补偿 C 异地安置 D 产权调换14.对建设单位逾期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措施是( A)。 ? ? ? ? A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B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C 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D 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 15.以下有关可撤销合同的论述中,不正确的是( D)。 ? ? ? ? A 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B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 C 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 D 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维持原合同不变,但不能变更合同的内容。 16.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A )。 ? ? ? ? A 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B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C 退回50%的出让金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D 征收相当于出让金两倍的土地闲置费 17.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过失而引起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 C)。 ? ? ? ? A 违约责任 B 违法责任 C 缔约过失责任 D 违纪责任 18.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必须取得( A)。 ? ? ? ? A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同意 C 土地出让方的认可 D 房地产估价师的同意 19.( A)属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送审批。 ? ? ? ? A 国家发改委 B 国务院 C 建设部 D 行业归口主管部门20.以下关于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描述中,错误的是(C )。 ? ? ? ? A 主合同和从合同并存时,两者发生互补作用; B 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 C 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一般将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D 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2 1.拆除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D )。 ? ? ? ? A 不予补偿 B 给予充分补偿 C 给予建筑物评估价值50%的补偿 D 给予适当补偿 22.城乡规划报审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公布城乡规划草案,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C)。 ? ? ? ? A 10天 B 20天 C 30天 D 35天 23.房地产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及其所占有的土地的( D)权。 ? ? ? ? A 处置 B 处理 C 处分 D 使用 24.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构是(A )。 ? ? ? ? A 国务院 B 县人民政府 C 镇人民政府 D 城市人民政府 25.出让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拟出让使用权的地块公开竞投,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让方式是 (B )。 ? ? ? ? A 招标 B 拍卖 C 协议 D 挂牌 26.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 B)。 ? A 10年 ? B 20年? C 30年 ? D 50年 27.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用其合法的房地产,以( A)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 ? ? ? A 不转移占有 B 转移占有 C 不转移所有 D 转移所有 28.《合同法》分为两大部分共428条内容。其中总则分别阐述了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等共计8章129条规定,主要叙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分则部分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作出专门的规定,分别阐述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 B)种包括经济、技术和其他民事等列名合同共计15章298条规定。 ? ? ? ? A 13 B 15 C 14 D 16 29.乡、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构为(D )。 ? ? ? ? A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 B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C 县人民政府 D 乡、镇人民政府 30.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资质一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B)。 ? ? ? ? A 自有流动资金3000万元以上 B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C 具有4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D 连续4年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率达20% 3 1.以下不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B)。 ? ? ? ? A 行为 B 事件 C 物 D 智力成果 32.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抵押关系设定以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 B)。 ? A 有权优先受偿篇五》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负责向被告承建的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提供设备供货。合同生效后,原告依合同交货总价值为973.066万元,由 于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17年11月12日提起诉讼,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工程款100.9782万元。2017年12月20日,原告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潼区法院作出(2017)临民初字427号民事判决书: 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的《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供货条款,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万元。现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质保期限已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原告的质保金129.691万元。被告反诉该工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从被告反诉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原告提供的工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所述的通知及问题并未在西安市中院及陕西省高院生效判决中认定,且均发生在2017年12月19日之前,即该工程经三方验收并交付建设单位使用之前。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若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应提交质量权威部门检测或者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来证明,且质保期限的起算日期也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要求扣减质保金103.157万元根本无事实依据。从其所依据的证据来看,反诉请求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并未提交任何所谓修复或更换的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单,产生的修复费用如何计算等问题也是不清的,更未得到原告的认可和确认。故对其反诉请求法院驳回。 被告(反诉原告)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辩称: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供货条款,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万元。现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质保期限已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原告的质保金129.691万元。被告反诉该工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从被告反诉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原告提供的工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所述的通知及问题并未在西安市中院及陕西省高院生效判决中认定,且均发生在2017年12月19日之前,即该工程经三方验收并交付建设单位使用之前。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若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应提交质量权威部门检测或者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来证明,且质保期限的起算日期也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要求扣减质保金103.157万元根本无事实依据。从其所依据的证据来看,反诉请求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并未提交任何所谓修复或更换的记录单,产生的修复费用如何计算等问题也是不清的,更未得到原告的认可和确认。故对其反诉请求法院驳回。 被告(反诉原告)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辩称》是被告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完成了投入污泥正式进入负荷运行系统调试合同量的确认,并提请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验收,但验收并未最终实施。故不应支付质保金及利息。原告应承担其拒绝对建设工程、设备维修、更换的法定责任,故被告反诉要求扣减工程质保金103.157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照合同支付了工程总价1296.91万元的30%的预付款后,多次要求交货,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设备。在工程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被告一方面要求原告继续供货,一方面要求对已供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和更换,多次通知要求派人处理,原告均不予理睬。故请求法院支持被告的反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书一份,合同编号2017-05-02。合同约定由 原告负责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设备的供货、并对所供设备进行指导安装、单机调试,配合系统联合运转等工作。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296.91万元。付款方式约定为: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书一份,合同编号2017-05-02。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设备的供货、并对所供设备进行指导安装、单机调试,配合系统联合运转等工作。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296.91万元。付款方式约定为》(招标编号: LT-05-01)、《招、投标文件的澄清、回复》要求及工程设计图纸。如被告提出质量异议,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要求原告赔偿、换货或退货,原告应支付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质量保证期为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后18个月。在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若为被告方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引起,原告负责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若经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三方(监理、被告、原告)等有关部门检测,证明确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权要求原告方进行免费修理,达到质量要求,否则进行更换或贬值处理。原告向被告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设备供货和技术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等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先后交付被告部分合同约定的设备,经双方核对原告实际供货为973.066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总计580.2万元。2017年2月7日,被告通知原告将设备清单中剩余部分设备于2017年3月15日前全部供货完毕,确保3月20日联动试车,并于2017年3月10日前将已进场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否则被告能处理的设备问题被告方自行处理,不再通知原告方,所需费用加倍从原告方合同价款中扣除;必须由原告方处理的设备问题,由于原告方处理问题延期而影响总工期,不管什么理由,均按该设备价值的30%罚款,直至退货,被告方自行采购等。2017年8月24日,原、被告在《城市污水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统联动试运转》单中载明:招、投标文件的澄清、回复》要求及工程设计图纸。如被告提‎‎出质量异议,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要求原告赔偿、换货或退货,原告应支付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质量保证期为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后18个月。在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若为被告方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引起,原告负责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若经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三方(监理、被告、原告)等有关部门检测,证明确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权要求原告方进行免费修理,达到质量要求,否则进行更换或贬值处理。原告向被告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设备供货和技术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等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先后交付被告部分合同约定的设备,经双方核对原告实际供货为973.066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总计580.2万元。2017年2月7日,被告通知原告将设备清单中剩余部分设备于2017年3月15日前全部供货完毕,确保3月20日联动试车,并于2017年3月10日前将已进场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否则被告能处理的设备问题被告方自行处理,不再通知原告方,所需费用加倍从原告方合同价款中扣除;必须由原告方处理的设备问题,由于原告方处理问题延期而影响总工期,不管什么理由,均按该设备价值的30%罚款,直至退货,被告方自行采购等。2017年8月24日,原、被告在《城市污水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统联动试运转》单中载明》合同后,履行中因纠纷原告先后两次诉至本院,2017年5月7日本院以(2017)临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了双方所签订合同的供货条款,并要求被告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其余162.3768万元 货款。依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是在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18个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因此双方约定质保期起始日期应为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而非竣工验收合格。虽然,2017年8月24日原、被告对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合格,但被告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原告纠正。原告无证据证明设备维修后联合运转合格的具体日期,故应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的日期2017年12月19日作为质保金的起算日期。现原告以质保期限已满,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2017年8月24日双方对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后再未进行联合试运转主张抗辩,而2017年12月19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对被告已完成承包的整体工程进行了确认,且在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仲裁裁决中均载明整体工程已基本完工。故被告辩称不符合支付质保金条件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对迟延支付质保金承担利息的请求,因质保金亦是工程款,而合同中没有逾期付款的利息约定。加之合同中对延迟付款约定为: 在总包工程款设备费由业主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不得延期付款,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每七日该部分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按照每七天该部分合同价款的5?计算,不足七天按照七天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该部分合同价格的2%。原告无证据证明业主已支付完工程款设备费。故被告不构成延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以原告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反诉要求抵扣质保金的请求,因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若为被告方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引起,原告负责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若经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三方(监理、被告、原告)等有关部门检测,证明确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权要求原告方进行免费修理,达到质量要求,否则进行更换或贬值处理,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反诉符合合同约定。2017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的通知中虽有要求原告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否则被告能处理的设备问题被告方自行处理,所需费用加倍从原告方合同价款中扣除;必须由原告方处理的设备问题,由于原告方处理问题延期而影响总工期,按该设备价值的30%罚款,直至退货等要求。但该通知中扣款、罚款等系被告单方意思表示,并非原、被告协商达成,因此不构成对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故该通知不能成为被告反诉扣款的依据。被告无证据证明对其指出的设备问题原告未进行维修,同时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已自行维修,且依合同约定应由原告负担费用。被告虽提交了要求原告维修设备问题的数次通知及相关照片,但原告否认收到该类通知,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收到该类通知,又无证据证明照片所摄情景发生在质保期内且已通知了原告。故其反诉要求扣款亦无事实依据。加之被告在多次诉讼中均未提出质量问题,现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才主张质量问题,已超过质保期限。总之,被告的反诉既无合同依据又无事实依据,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 1、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29.691万元。 2、驳回该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3、驳回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72元,反诉费7042元,由该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该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14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12月19日为其支付质保金的起算日期,不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一审法院混淆了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的期限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驳回反诉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多次诉讼未提出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1、3项,改判或发回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属实。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另查明,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7)第135号裁决书,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称,其与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现已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截止2017年9月,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共完成土建、安装工程总量4744.23万元,这些工程已通过12次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申报的方式得到被申请人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盖章确认。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完成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中单机调试、配合系统联合运转均已经过验收合格等。另,双方当事人对下欠的质保金数额无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现已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截 止2017年9月,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共完成土建、安装工程总量4744.23万元,这些工程已通过12次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申报的方式得到被申请人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盖章确认。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完成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中单机调试、配合系统联合运转均已经过验收合格等。另,双方当事人对下欠的质保金数额无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该合同第5条3项约定: 在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18个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规定。西北设计院公司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于2017年12月19日共同确认验收合格。且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7)第135号裁定书,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也承认其所完成的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中的单机调试、配合系统联合运转均已经过验收合格。故原审以2017年12月19日作为质保金的起算日期并无不当。西北设计院公司主张不应以该日为起算日,拒绝支付质保金之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华利嘉公司施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否抵扣相应的质保金103.157万元问题。西北设计院公司在2017年12月19日之后,不能提供华利嘉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已修复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华利嘉公司对此又予以否认。另,本院(2017)西民四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华利嘉公司作为原告诉请西北设计院公司给付预付款389万元一案中,西北设计院公司也未就质量问题为由且未提起抗辩。综上,西北设计院公司反诉华利嘉公司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抵扣质保金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评析】 一、该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如何理解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的法律概念。 建设工程质保期是指承包人所承建工程质量保证的期间。质保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质保期和质保范围内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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