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颁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法规文号】劳社厅函〔2001〕125号【颁布日期】2001-05-11 【实施日期】2001-05-11 【是否有效】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