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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籍证明高中学籍证明 篇一:学籍证明 学 籍 证 明 兹有学生 ,性别 ,年 月出生,身份证号 ,学号 ,系我校 年级班在读学生,已经完成高中所有课程,顺利毕业。 特此证明。 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篇二:高考回户籍所在地学籍证明表 附件1 2014年陕西省回户籍所在县(区)高考报名考生 学籍证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 学校名称: 姓 名 性学籍号 学籍证明: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 班主任签名: 负责人签名: 别 政治面貌 1 考籍号 县(区)教育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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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籍证明 篇一:学籍证明 学 籍 证 明 兹有学生 ,性别 ,年 月出生,身份证号 ,学号 ,系我校 年级班在读学生,已经完成高中所有课程,顺利毕业。 特此证明。 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篇二:高考回户籍所在地学籍证明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附件1 2014年陕西省回户籍所在县(区)高考报名考生 学籍证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 学校名称: 姓 名 性学籍号 学籍证明: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 班主任签名: 负责人签名: 别 政治面貌 1 考籍号 县(区)教育局公章年 月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日 附件2 2014年陕西省高考报名非在校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市(区): 姓 名 报名号 身份证号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 负责人签名: 表 县(区):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考核单位公章 年 日 月 篇三:高中学籍管理 HNPR,2009,04005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2 湘教发?2009?1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我厅组织对《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03?52号)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 学籍 第二条 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根据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状况、统一考试成绩和学生志愿,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3 第三条 学校按照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招生办法录取学生。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时,应同时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校须将新生《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的学生名册)于开学后三周内以电子信息形式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办学规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5人。 第二章 转 学 4 第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其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它正常原因必须转学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 转学学生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具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具转学证,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方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到转出方省、 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科目成绩证明,并经审核加盖公章。 第十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其家长工作调动的相关手续或户口迁移手续等相关证明,先到转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的档案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接收转入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拒收正常转学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必要时,转入学校可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转学学生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一般还应由转入(出)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省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向转出学校核查学生信息并同意转入后,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经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调入转学学生的基本电子信息,且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 5 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转出学生的记录上标识“转出”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省外转入学生:由转入学校录入转学学生基本信息,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且将转学学生基本电子信 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转学程序且成绩属实,即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 由我省转入外省(市、区),按转入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应当保证所开具的学籍证明、学分修习情况完整、真实、有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所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真效、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转出、转入均须将电子信息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或毕业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6 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 第三章 休学 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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