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违法案例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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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案例分析
1.“协和G3”机贬低同类产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5年3月,《抚顺日报》在第三版为抚顺胜天寻呼台发布一则介绍“协和G3”寻呼机广告。广告称:“协和G3机:隆重登场,夺取王位,打败天下无敌手”,“协和G3机功能无比、信息无比、储量无比、安全无比、价格无比”。该则广告发布后,引起其他品牌经销商的强烈不满。请问:
? 《抚顺日报》发布的这则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为什么,
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因为《抚顺日报》发布的这则广告,贬低了其他品牌的寻呼机。
? 对《抚顺日报》发布违法广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告法》第四十条,对《抚顺日报》予以没收广告费用及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免费做广告”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5年2月中、下旬,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分别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两家广播电台发布“唔使花钱做广告”、“做广告不用钱”的广告120次和296次;在某晚报发布“免费做广告、携手创辉煌”的广告,投入的广告费共约8万元。
所谓“免费做广告”,其实是要求客户先期投资服务费用,3年后还本,利息不退。就是说,京粤广告公司是以广告客户3年投资的利息为广告费,并非免费做广告,或不花钱做广告。请问:
? 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为什么,
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因为上述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含有虚假的内容。
? 对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和3家媒体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责令京粤广告公司停止继续发布上述广告;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除以全部广告费1倍的罚款。对发布上述广告 3家媒体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依法制作出行政处罚。
3.“金珠熊”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5年10月,下岗职工李某来到南京市工商局,含泪投诉某报社广告部发布虚假广告,致使李某蒙受了经济损失。接到举报后,市工商局立即对此案展开了调查。经查,1994年10月,1995年2月华澳野生动物研究所开发部在某报社两次发布了“正宗彩色金珠熊唯我华澳独有。投资升值,70天见效”的养殖广告。并许诺,“我部包技术,包回收,养殖户不担任何风险。1年内退还押金65%,城乡人均能养,繁殖力强,年产7-9胎,每胎8-12只,70天达到回收标准,每只回收价60元,每对种熊起价才480元,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高,本广告长期有效,面对养殖户大量回收。”此广告发布后,当地及周边地区部分群众前去订货交定金,购回种熊进行养殖。一段时间后,第一批、第二批金珠熊繁殖成功,华澳研究所开发部按广告中的许诺全部予以了回收。在骗取这部分群众的信任后,华澳研究所开发部一方面继续发布广告,一方面利用暂时获利群众的现身说法,骗取了更多的投资者。当他们骗取了大量定金后,便逃之夭夭了。
在调查中,工商局的同志发现,所谓“金珠熊”实为一种学名为“金黄地鼠”的小老鼠,没有太大的商业价值。华澳研究所开发部也是由几个广东人在江苏某县创办的一家私营企业,案发后,也已经人去楼空。
从与某报社接触后了解到,该报社广告部有关人员称“看到有营业执照”,但却提供不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及有关材料,而且是由内部熟人介绍刊登这则广告的。报社认为自身没有责任,已把关,请工商局慎重处理,不要引起复议或诉讼。
针对调查中了解的情况,市工商局认为,某报社广告对此广告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首先,报社提供不出其应存档的任何有效证明材料,仅此一点就可以认定此广告发布前,没有按照广告管理法规的要求,对广告主的有关证明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查验,而且广告中的承诺根本不可能实现,这是一个常识性的知识,广告工作人员应该能辨别清楚;再者通过报社内部熟人介绍承揽广告,不审查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使该广告得以顺利出笼,报社广告部负有责任。请问:
? 上述广告是否构成欺诈性的虚假广告,
答:是。
? 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
答:某报社此项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没有遵守《广告法》第二十七条。
? 上述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工商局应依法没收某报社此广告的发布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
4.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发布“含羞草雨水靓肤露”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5年6月2日,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与重庆含羞草科技实业公司签订播出“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合同,随后该台从6月5日至7月7日在《电视导购》栏目中播出该化妆品广告,宣传该化妆品为“纯中药制作,对黄褐斑、老年斑有特效”,收取广告费12000元。
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工作人员在承接该化妆品广告时,只查看了广告主——重庆含羞草科技实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未按有关规定查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就按照客户的要求发布了“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广告中宣传该产品对黄褐斑、老年斑有治疗效能。请问:
? 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关于“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 上述违法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应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对负有审查责任的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作出以下处理:一、停止发布“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二、没收广告部收取的12000元广告费;三、处以广告费3倍罚款36000元,两项合计48000元,上缴国库。
5.“贡”字牌商标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杭州中茗实业有限公司是以经营茶饮料制造为主的企业,该公司为推
销其产品,于1995年7月8日在《杭州日报》报眼位置发布该公司出品的西湖龙井茶罐装饮料广告,广告中标明该产品注册商标为“贡”字牌,并且标注其为“著名商标”字样,支付广告费用13000元整,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现该广告后,调查认定,“贡”字牌并非注册商标,该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并自标为“著名商标”,属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请问:
? 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规定,
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
? 上述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对中茗实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一、停止发布此广告,并在《杭州日报》上以等额广告费用刊登公开更正广告,消除影响。二、罚款13000元整。
6.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违法VEN药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6年10月,哈尔滨制药六厂在哈尔滨电视台,并通过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代理,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发布VEN药品广告。广告中有“已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5108535.0”、“出厂质量高于国家标准”、“近日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仿制我厂生产的VEN药品,同时花钱何不买正宗”、“请认准哈尔滨制药六厂正宗标志,独家生产”等内容。哈尔滨制药六厂共支付广告费用279380元。 请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上述案件时,涉及到《广告法》哪些条款,
答:《广告法》第四条款、第十一条款、第十二条款、第四十条款、第四十五条款。
7.黑龙江省“大豆拌种灵”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3年2月到5月,黑龙江广播电台、黑龙江电视台、《黑龙江科技日报》和《致富信息》,连续刊播一条“令人鼓舞”的广告,称:黑龙江省宁安县红城西瓜种子公司(又称农发化工厂),研制出一种特效化肥“大豆重迎茬拌种灵”,是“车内领先,国际新创,以营养学为指导研制出的新型肥药复合剂,结束了大豆重迎茬病害多、减产的历史,经90个市县200万亩重迎茬拌种试验,亩均增产27.3公斤”;并且获得“中国农科院高新科技成果奖”、“中国科学院和黑龙江省政府科技进步奖”。
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大众传媒刊播的这条广告,在当地引起了轰动效应,广大农民争相购买,“种子公司”也着实发了一笔财。事情发展到6月份,便有些不对头了:已经使用这种特效化肥的农民,在掺拌播种后发现,大部分种子被毒死,出苗率不足百分之五十,面临严重减产的可怕后果。为了减少损失,受害农民不得不对使用过“拌种灵”的耕地进行抢耕。当地有300多万亩耕地受害。6月下旬,黑龙江省政府组成专案组,对这起严重的坑农害家案件进行全面查处。经省技术监督局和农牧渔业鉴定,“拌种灵”含毒量严重超标,属伪劣产品,也从未获过任何奖。4家媒介单位没有查验广告内容是否有法定的广告证明作为依据,从而造成虚假广告的发布。
请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宁安红城西瓜种子公司如何处理,
答:宁安红城西瓜种子公司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处广告5倍罚款。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黑龙江广播电台、黑龙江电视台、黑龙江科技日报社、致富信息报社如何处理,
答:黑龙江广播电台等单位,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查验证明和审查广告内容,刊播虚假广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8.南京房地产违法广告。
案情简介:
《南京日报》于1995年9月4日、7日、28日、29日共4次发布了“百家湖别墅花园”房地产项目的广告。广告中称该花园为“设施最全高尚别墅区,现房别墅入住最快,租用别墅价位最低,置业包租回报最高”,等等。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的规定,即这种结论式的内容属自己声称,并无出处。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没有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致使违法广告发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请问:
? 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规定,为什么,
答: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即这种结论式的内容属自己声称,并无出处。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没有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致使违法广告发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应责令报社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给予广告费一倍的罚款。
9.成都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成都《华西都市报》于1997年3月14日,在该报第3、6版上发布了由成都市佳视广告公关艺术公司代理的“万里大厦写字楼”销售广告,共收取广告费33600元。广告中称该项目“可提供六年七成按揭,银行利率年息12.87%,投资回报率高达700%,公司及个人投资的最佳选择~”等内容。请问:
? 行政执法人员对上述广告内容应如何看,
答: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不得使用“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 行政执法人员应如何处理上述情况,
答:应对广告公司和报社分别作出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北京万安锅炉厂发布不良政治影响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5年3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北京万安锅炉厂在海定区小屯附近设置的户外路牌上,出现了德国法西期的“ ”标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经实地查看得知,1992年,当时的厂长设计并使用了“ ”字图形的厂徽,意寓“万安锅炉厂”的第一个字“万”字。开始只在说明书上使用,以后范围扩大到在厂门口设立的路牌广告和职工名片上。该厂使用这个厂徽标志后,社会上就有反映,认为这个“ ”字与纳粹标志“ ”字近似,政治影响不好。对此,厂领导以两字不同为由,未予理瞅,并曾于1993年以“ ”字图形申请注册服务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其理由是:“ ”字与纳粹标志相近似。另外,“ ”是佛教符号,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请问:
?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上述广告内容应如何看,
答:万安锅炉厂以“ ”字为厂徽,与纳粹标志相近似,已经使人误认,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政治影响。因此,该广告已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有关“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之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上述情况,
答:责令北京万安锅炉厂:? 限期按要求更换带有“ ”标志的广告牌;? 今后不得在说明书、个人名片等形式的宣传中使用“ ”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