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抹账MATCH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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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抹账协议
抵帐、抹帐协议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因资金周转需要,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发生的应收、应付款项以下列方式进行抵账(抹帐),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以 抵付 方 款, 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
二、乙方:同意以 抵付 方 款, 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
三、丙方:同意以 抵付 方 款, 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
四、丁方: 同意以 抵付 方 款, 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
甲方单位:乙方单位:
丙方单位:丁方单位:
五、本协议必须经各单位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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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各持一份。
转 帐 协 议 书
甲方:xxxxxxxxxx物资分公司
乙方:xxxxxxxx有限公司
丙方:xxxxxx有限公司
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相互划账并作账户处理:
具体转账金额如下: 甲方欠乙方配件货款, 金额100万 元。
丙方欠甲方 煤 货款, 金额100万 元。
丙方代甲方承付乙方配件欠款,金额:100万元。
合计金额(大写): 壹佰万元整
以上各方相互轧抵应收/付款,转账金额不得任意更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注:本协议一式三份,加盖本企业财务专用章各持一份)
2015年 月 日
篇二:三方抹账协议的合法性
A企业向B企业采购材料,获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但付款时将货款直接付给企业C,因为A、B、C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因B企业欠C企业款项,经A、B、C三方同意,由A企业将B企业的货款直接打给C用于还款。在此种经营模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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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税务风险?B企业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A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那么,B企业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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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结合B企业的业务实质,B企业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A企业是否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此条款从1995年发布至今一直都是有效的,按照该文件的规定,A企业因购进货物的单位与付给款的单位不一致,因而A企业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在实务中,很多税务机关也会依据此文件规定,严格执法,若A企业抵扣了此进项税额,则会被追缴增值税税款及相关的滞纳金。但对于此文件的规定,在现行的经营环境中,显得较为严苛且不合时宜,那么,A企业的进项税额真的就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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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吗?笔者做如下分析。
首先,三方抵款协议是为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而签订的,此项行为符合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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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相关规定,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立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整个过程业务真实发生,并未偷税漏税,增值税链条并未间断,此进项税额应该予以抵扣。
其次,三方转账属于企业正常的债权债务清偿方式,实质上最终收款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收款单位是一致的,三方抵款协议下,增值税进项(转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档 网:抵抹账协议)税额的抵扣实质上并不违背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
再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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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因此,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014年39号公告强调了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三流合一”,第二条取得款项后,加了一项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应该是可以理解为企业若有三方协议与第三方收款的凭据,即可算是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因此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9号公告实际已将三方协议也纳入了资金流的范围中。
篇三:车辆抹账协议
车辆抹账协议
甲方:
乙方:
因乙方承包了甲方所建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的劳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用车辆形式抵顶人工费用一事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 甲方用其车号为 车一辆,转让给乙方,经乙方同意用于抵顶项目人工费万元(大写: 元整)。
2、 甲方在 年月 日前将该车交付乙方使用,自交车之日起,乙方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与各项罚款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 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发生过户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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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签订协议时,乙方出具相关票据。
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该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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