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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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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试行办法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我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保障制度,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是指对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家庭、以及节育并发症的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救助。 第三条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 (一)农村独生子女户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况...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试行办法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我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保障制度,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是指对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家庭、以及节育并发症的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救助。 第三条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 (一)农村独生子女户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况:本人及配偶均为贵州省农业人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鉴定为三级以上;妻子年满49周岁以上的。 (二)农村节育并发症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况:本人及配偶均为贵州省农业人口;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并发症鉴定为三等以上的。 第二章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及节育并发症的认定 第四条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以村(居)民委员会或乡级以上医疗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为依据。 第五条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以该子女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为依据。 第六条节育并发症以该申请人持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作出的《鉴定证书》、鉴定为三等以上的为依据。 第三章救助对象确认程序及备案年审 第七条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五)市(州、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上报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复核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省人口计生委与财政等部门对各市(州、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上报的确认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年审。应当每年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子女生存状况、救助金领取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其《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因死亡、子女数量变化、户籍迁移等需要退出的对象办理退出手续。对确认错误的救助对象取消其救助资格,追缴已经领取的救助金,收回《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证》,注销个人救助金帐户。 第四章救助金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第十条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救助金标准: (一)独生子女户子女死亡或者伤残鉴定为三级以上的:从妻子年满49周岁起,本人及配偶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给救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49周岁,之前子女死亡或者伤残已有鉴定结论的,从该试行办法行文之日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之前子女死亡或者伤残没有鉴定结论的,从该试行办法行文后作出结论之日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二)节育并发症鉴定为三等以上的:并发症对象本人按每年不低于960元发给救助金,直到亡故为止。试行办法行文之日前作出鉴定结论的,从试行办法行文之日起发放;试行办法行文之日后作出鉴定结论的,从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发放。 第五章救助资金来源、管理及发放 第十一条国家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未实施前,所需救助金按基本标准由省级财政承担60%,市(州、地)和县(市、区、特区)二级财政共同负担40%。省级承担的60%部分,从每年年初省财政下达省人口计生委的省级计生专项资金中安排。国家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办法实施后,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比例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资金管理及发放办法。 (一)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资金通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专户归集后,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依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建立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将救助资金拨入救助对象个人账号,直接到人,确保资金运作安全。 (二)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金每年发放一次。 (三)市(州、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9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同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审核汇总各地资料后,于9月30日前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复核后,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共同下达各市(州、地)当年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金(省级负担部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第六章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按照“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尽其责。救助对象资格确认,由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公安、民政和残联等部门支持;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协助;救助资金发放,由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予以配合,财政部门对救助资金发放额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试行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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