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TJX
青海天井峡矿泉水有限公司企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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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JX0001S-2013
饮用天然山泉水
Drinking natural spring water
2013-05-29发布 2013-05-29实施
青海天井峡矿泉水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 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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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技术 内容的确定方法》等规定进行编写。
本标准主要参考BG/T 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和DBS44/001-2011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制定而成。
本标准由青海天井峡矿泉水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青海天井峡矿泉水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桂喜、陈有杰、杨玉玺、张玉良。
本标准由青海天井峡矿泉水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13年5月29日首次发布。
青海天井峡矿泉水有限公司
饮用天然山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山泉水的水源及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山泉水的灌装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324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S44/001-2011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天然山泉水 (Drinking natural spring water)
指采用民和县西沟乡凉坪村天井峡山体内自然涌出并未受污染的天然泉水为水源(地理坐标为东经102°39′01″;北纬36°10′03″),经适当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一定量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添加任何化学物,密封于包装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4 技术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4.1.1水源要求:水质应符合GB/T14848的规定,企业应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监测频率每年不少于两次(丰、枯水期)。
4.1.2水源地卫生防护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4.1.2.1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取水点外围半径15m 范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第二区为限制区。在取水点半径50m 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质的活动。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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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5
臭和味
具有本山泉水的特征性口味,不得有异臭味和异味
肉眼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盐沉淀,但不得有其他异物
4.3理化要求
各项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锶∕(mg/L) ≥
0.20(含量在0.20-0.40mg/L,水温应在25℃以上)
砷∕(mg/L) ﹤
0.01
锑∕(mg/L) ﹤
0.005
铜∕(mg/L) ﹤
1.0
钡∕(mg/L) ﹤
0.7
镉∕(mg/L) ﹤
0.003
铬∕(mg/L) ﹤
0.05
铅∕(mg/L) ﹤
0.01
锰∕(mg/L) ﹤
0.30
镍∕(mg/L) ﹤
0.02
银∕(mg/L) ﹤
0.05
硼酸盐(以B计) ﹤
5.0
硝酸盐(以N计) ﹤
20.0
氟化物(以F-计)∕(mg/L) ﹤
1.50
耗氧量(以O2计)∕(mg/L) ﹤
3.0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
0.002
氰化物(以CN-计)∕(mg/L) ﹤
0.0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0.3
溴酸盐∕(mg/L) ﹤
0.01
亚硝酸盐(以NO2-计) ∕(mg/L) ﹤
0.10
汞∕(mg/L) ﹤
0.001
矿物油 ∕(mg/L) ﹤
0.05
总α放射性∕(Bq/L) ﹤
0.50
总β放射性∕(Bq/L) ﹤
1.00
226镭放射性∕(Bq/L) ﹤
1.10
4.4微生物要求
各项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
40
大肠菌群∕(MPN/100 mL) ≤
3
霉菌 ∕(cfu/mL) ≤
10
酵母菌∕(cfu/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5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
4.6加工工艺要求
4.6.1应在符合GB19304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加工与灌装
4.6.2允许通过过滤、杀菌等处理方法;不允许添加任何化学添加物。
4.6.3不得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灌装。
5 试验方法
5.1感官要求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理化要求
锶、砷、锑、铜、钡、镉、铬、铅、锰、镍、银、溴酸盐、硼酸盐、氟化物、耗氧量、挥发性酚、氰化物、阴阳离子合成洗涤剂、溴酸盐、亚硝酸盐、汞、矿物油、总β放射性、226镭放射性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总α放射性按GB5749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微生物要求
5.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测。
5.3.2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测。
5.3.3霉菌和酵母菌按GB4789.15的方法检测。
5.3.4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检测。
5.3.5志贺氏菌按GB4789.5规定的方法检测。
5.3.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规定的方法检测。
5.4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6检测规则
6.1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出厂检验
6.2.1成品出厂前,应有质检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
6.2.2每月需对溴酸盐和亚硝酸盐至少进行一次检测。
6.3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14瓶5瓶用于感官、浊度、净含量(净含量测定3瓶);3瓶用于菌落总数、大肠菌落的测定;另6瓶留样备用。
6.4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测的项目包括: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七项的检验。
6.5型式检验
6.5.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每季度进行一次;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设备、原料、生产工艺和特征指标发生较大变化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5.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
7判定规则
7.1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判为合格。若检测结果中微生物学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若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目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标签
8.1.1产品的外包装箱应标明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净含量及每箱数量等,其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要求。
8.1.2包装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8.2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8.2.2 饮用天然山泉水瓶装的包装材料应为PET瓶或玻璃瓶包装。
8.2.3 外包装箱应牢固,确保内容物在运输和贮存中不受挤压。
8.3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
8.4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
8.4.3 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8.4.4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9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