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监局公章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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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是机关的标记~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效用性。要按规定严肃准确使用。
二、局公章由办公室管理~不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坚守用印原则~严格保密~把好用印关~出现差错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三、以局名义发的红头文件、党组名义行文和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重要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与外单位的联合发文~须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用印。
四、一般报送材料、便函、表格、通知、证明等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处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五、严禁为空白介绍信、信签、表格、信函、证件等或空白纸页上加盖公章~严禁为无日期的文档加盖公章。私人事宜一般不予加盖公章。
六、如遇特殊情况~局领导不能签字的~经局领导同意后可以补签~方可用章。
七、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或落款名称与印章不一
致的~不予用章。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八、使用公章时一律办理用印登记~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须将用章情况按要求填写好~以便索查。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