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交通事故车速鉴定问题说明
交通事故车速鉴定问题说明
最近,通过不同途径(不同咨询、交警介绍、当事人申诉、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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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等)阅读一些关于交通事
意见书)。很多人进行汽车行驶速度(或者碰撞速度)计算的依据取自故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报告(
《GA/T643—2006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由于该部颁标准中很多计算方法(公式)取自本人的两本教材《汽车事故工程》和《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再现》,所以其中有人直接阅读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再现》(警官教育出版社,现公安大学出版社)、《汽车事故工程》和《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处理》(人民交通出版社),在具体案件分析时直接引用书中公式或方法,并作为鉴定结论呈送法院或者交警。有的人在法庭上作证时甚至直接把书拿出来当作依据宣读,也有的我根本不认识的人自称是我的学生或者与我合作。对此加以说明:
书中的公式和方法有的具有普遍性有的只是特例。后者只是在特定条件、特定车辆与特定车况、特定路面条件下适用。书中绝大多数公式是现实世界交通事故的典型化,也就是说,将实际交通事故问题进行抽象,去粗取精选取主要因素,进行数学建模。而现实世界的情况是将交通事故理论具体应用于交通事故实践的过程。
这就要求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者结合实际事故的具体情况,选用公式和方法。即使公式和方法适用于当前要处理的交通事故,也需要正确地选取公式的参数、条件,使之符合实际。理论、实际和经验(实际案例、书本、试验数据、他人经验)结合,三者缺一不可。不结合实际的理论再正确、再合理,用于实际时也是无效和谬误的。
有时同一起交通事故,由一组人采集的事故数据共用,使用同一种公式或算法,常有得出不同结论的现象发生,其原因就是谁不结合实际,谁的结果就是错误的!只有选用合适的公式和算法,并符合具体实际,结论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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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交通事故速度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点:
1)选用公式不合理,并不了解公式的原理,即原始公式的由来。比较典型的是利用制动拖印距离推导速度公式(包括各个车轮制动状态不同的情况)、制动拖印和侧滑印的差别、散落物公式等。
2)公式参数的选取和测量脱离实际条件,如与事故环境和事故车辆(碰撞前后)有关的摩擦系数、附着系数、汽车实际总质量、汽车(有效)变形量与部位、最高车速。
另外,在此声明:没有本人亲笔签名或电话确认的,都不是本人的学生和合作者,这也包括网站介绍本人是其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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