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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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號,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英文姓名 ?初次申請 姓 名(正楷填寫) ?再次申請
身分證明號碼 ?男 省 縣 原名 出性生 別 (市) (市) (別名) ?女 地 出生 學 歷 統一證號(無則免填) 西元 年 月 日 年月 現 住 ?大陸 ?港澳 ?國外 日 地 區
?單次 ?香港 所經申請事由申 入出境證 ?逐次加簽 許可證 第三短期商務訪問 證 別 ?多次 及 代 碼 ?其他, , 地區
現本職,
請 裝兼職, 職 經歷 (含曾任職務、具有人 何種專業造詣等) 居住 電 話地址
資 聯絡 電 話地址
發照日 何時由 ? 大陸地區所發護地點, 證照 號期及效何地到料 訂照 期 僑居地 資料 碼? 其他 時間,
省 縣 出生
地 市
稱謂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存歿 職業 現 住 地 址 電 話
父 申請母 人親配偶 屬狀 況線子 女
以下請務必勾選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
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 申
二、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
,請於本欄據實詳述。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應負法律責任。 報
?申請人未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
?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曾 事
任職於
?申請人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現 項
任職於
一、本申請書由申請人或代申請人親自據實填寫,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者,得撤銷其入境許可,並注
意限期離境。由在臺親屬委託他人代為送件時,應檢附委託書。 事 項二、申請人來臺期間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並依限離臺,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