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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租赁合同解除违约农贸市场租赁合同解除违约 篇一:租赁合同解除中的若干问题 租赁合同解除中的若干问题 作者说租赁合同的特征在于,租赁期间这个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租赁合同的总给付内容取决于租赁期间的长短,亦即,随着租赁期间的推移在当事人之间不断地产生新的权利义务。[1]“其基本特色系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的地位,总给付之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2]因 此,在合同法理论中,租赁合同属于“固有意义的继续性契约关系”。例如,随着履行期间的经过,会产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保养义务,在租赁物为厂房之场合, 还可能...

农贸市场租赁合同解除违约
农贸市场租赁合同解除违约 篇一:租赁合同解除中的若干问题 租赁合同解除中的若干问题 作者说租赁合同的特征在于,租赁期间这个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租赁合同的总给付内容取决于租赁期间的长短,亦即,随着租赁期间的推移在当事人之间不断地产生新的权利义务。[1]“其基本特色系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的地位,总给付之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2]因 此,在合同法理论中,租赁合同属于“固有意义的继续性契约关系”。例如,随着履行期间的经过,会产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保养义务,在租赁物为厂房之场合, 还可能会产生消防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等。这些义务在签订合同之时,当事人往往没有约定或者即使约定也难以确定此类义务的具体内容,这也成为租赁合同容易 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其二,租赁合同因租赁物的不同而呈现出显著的差 1 异。在租赁物为动产场合,租赁关系相对简单。而在不动产场合,不动产价值相对较大,租 金相对较高,其位置、状态以及不动产所在的土地使用权的状况往往比较复杂,同时又由于承租人租赁不动产的目的多种多样,从而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大。 其三,我国各地的土地使用权呈现出一种历史性、复杂性、多种因素共同参与相互影响的状态,其权利来源、权利状态、登记模式、使用状况往往会不同程度地影响 到租赁合同。这也成为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困难的一个原因。本文拟依据对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的综合和分析,就审判实务中出现的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 得出逻辑圆满、理论自洽、实体公平的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往往会因承租人拒付租金、延付租金而解除合同,承租人会因租赁物未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于此场合,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拖欠租金的行为经常表现为几种类型:第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期间足额缴纳租金,但是在诉讼前已经全部支付。换言之,诉讼时,迟延履行行 为已终止。第二,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期间足额缴纳租金,并且一直持续到诉讼中。第三,完全拒付租金,一直持续到诉讼中。 在承租人出现上述情况,且满足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 2 的产生要件之前提下,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多长,该期间是否已经经过,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除斥期间分为四种类型:第一,法律规定的期间;第二,当事人约定的期间;第三,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间;第四,对方当事人无催告情形下的期间未作规定。 上述第三、四种情况较为困难。如果承租人未按约付租金(包括未按期和未按数额给付)满足了约定解除权的产生要件或法定解除权的要件,且承租人作出催告通知[3], 该合理期间可以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为三个月。如果没有催告的,类 推适用同条款的规定,确定该期间为一年。其原因在于:第一,一般而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远高于同面积的房屋租赁合同,后者类推适用前者的除斥期间,应 该说符合“举重以明轻”规则。第二,《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也为一年,将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定为一年,符合相同情况相同处 理的形式正义理念。[4]第 三,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将未经催告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确定为一年以上,可能会出现出租人的违约 责任请求权、给付租金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但出租人仍然有一个有效的解除权的 3 奇怪现象。如果将除斥期间定为一年,会避免上述逻辑不一致的情况。 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存在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行为,但是后来又都全部给付租金,出租人也已接受。在双方又依约履行一段时间后(在迟延履行发生后不到一年),出租人又以该迟延履行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承租人的此种迟延履行难以使出租人产生法定解除权。但是,如果出租人的迟延履行满足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5]则 仍然会存在上述问题。笔者初步认为,此时原则上应当否定出租人的解除权。原因在于:第一,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接受履行且并未要求解除合同本身可以解 释为出租人以该行为修订了解除权产生的条件或者宽恕了承租人的迟延履行行为,至少存在着这种解释结论的可能性;第二,承租人迟延后的履行行为、出租人在违 约行为发生后的一定期间内未行使解除权的状态、双方在后来期间内的适当履行等事实,在客观上会使承租人产生出租人不再行使该解除权的信赖;根据诚信原则, 此种信赖值得保护。基于“权利失效”理论,此时出租人不得再主张行使解除权; [6]第 三,这个结论在某些现实情况下更具有合理性:某些出租人此时提出解除合同的重要或者唯一理由在于,租金 4 水平提高,出租人找到或者认为会找到更高的出价者。 在此情况下,支持出租人的解除权更不利于建立诚信的市场环境;第四,即使否定出租人的解除权,也并不妨碍其请求承租人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从而使出租人的 损失得到弥补;第五,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有台湾地区学者亦认为,不履行之瑕疵业已补正的情况下,解除权即告消灭,而不履行之瑕疵可补正的情况仅限于给付 迟延及能补正的不完全给付。[7]第六,有一种观点认为,履行迟延后,债务人继续履行的,债权人原则上是不能够拒绝受领的。这样,作为履行迟延的后果,直接允许填补赔偿的请求,并不妥当。[8]如果这个观点成立,更加证明,承租人迟延后补正、出租人受领的,出租人不能再行使解除权。 当然,上述结论仍然是相对的,判断解除权在此情况下能否行使,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承租人迟延履行的程度或数额;第二,承租人嗣后恢复履行的时间和程度;第三,出租人在此过程中的反应;第四,合同目的实现的程度;第五,促使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原因等等。 关于该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也需要区分类型加以判断:在承租人催告场合,三个月的除斥期间应当从催告通知到达出租人之次日起算;[9]在承租人未催告场合,一年的除斥期间应当从解除权产生之此日起算。 对于该问题,在实践中有三种做法,分别是:解除权行使 5 之时为合同解除之日;法院判决生效之时;判决认定起诉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时。 本文先分别从解除类型进行讨论,再检讨上述做法。 在合意解除场合,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为双方达成解除的合意之时。但是,对于对簿公堂的双方当事人而言,往往会对对方提出的合同已协商解除作出否认。[10]在 此情况下,判断合同是否解除,需要考虑:第一,双方是否已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第二,双方是否已就解除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第三,在不少案例中,双方当事 人发生争议的可能并非是合同解除与否,而是对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未臻一致。于此情形,则不应认定合同已解除。原因在于:首先,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双方当事 人并不能区分解除与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因此,从双方的意思表示来看,当事人更关注的是合同不再履行后该怎么办的问题,换言之,即解除后的 法律后果问题。如果该问题未协商一致,则当事人会认为合同并未解除。此时,合同效力的持续往往成为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时的一种讨价还价的砝码。其次,在合 意解除场合,当事人是以一个新的合同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因此,需要当事人关于合同解除的主要内容达成完全一致,其中包括合同解除后已履行义务是否需要返 还、相关损失如何赔偿等。如在这些问题上未臻一致,则原来的合同关系难谓消灭。[11]最后,结合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一条的规定[12],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的范围、相关损失的数额宜认定为该条规定中的“标的”和“数量”,如果这些事项未达成一致,难以认定,则解除合同的协议是否成立则不无问题。 在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场合,第一个难点在于,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有异议的(《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该异议是否阻止解除的效果发 生,一种观点认为,在违约方对于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并请求裁判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情况下,在这些机构尚未确认合同是否已经被解除的期间,违约方可以 抗辩解除权人关于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请求,以维护裁判机构的权威,使《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后段的规定具有价值。不过,裁判机构一经确认合 同解除,则解除的效力应当自解除通知到达违约方处之时发生,而非确认合同解除之日发生,以便防止违约方利用异议权达到不正当的目的;在违约方既对合同解除 提出异议,又不请求裁判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情况下,因解除权系形成权,其行使的方式不以诉讼为必要,所以,解除权人关于解除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违约 方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不能因违约方的异议而受影响;在违约方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又不请求裁判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拒绝履行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恢 复原状义务、 7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义务、拒绝赔偿损失的情况下,解除权人可以直接诉求该违约方履行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尽管他未 请求裁判机构确认合同 解除的效力,它们也应当先确认合同解除,再支持该诉求,除非解除权不存在或者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不具备。于此场合,《合同法》第九十六 条第一款后段的规定对于解除权人不起作用。[13]在违约方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又不请求裁判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守约方为了寻求一个确定的法律状态,诉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应予准许,此时合同解除的时间仍然是解除权人通知到达对方之时,而非判决生效之日。[14] 上述观点可资赞同。需要补充的是,如果当事人并未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的,该诉讼是形成之诉、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合同解除的时间如何判断,如果当事人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而未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的,在诉讼程序上如何处理,解除时间又如何判断, 上述问题与如何从程序法上的角度理解《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密切相关。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当事人可以以通知的方式,也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解除权。如果认定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解除权从而构成一个形 8 成之诉的话,很明显,合同的解除时间应当以判决生效的时间为准。而这明显与上述以通知的方式 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时间差距甚远。如果仅以解除权人是否通知对方就产生如此大的差异,难以理解。 所以,必须理解作为实体法的《合同法》与程序法观察现象的视角的不同。实体法强调实体权利的行使及其后果,从而权利的构成要件、权利的行使方式、行使权利的 法律后果在实体法的层面就表现为若干个不同的问题,所以需要几个条文来规定。但是从程序法的角度观察,解除权的存在、解除权的行使与行使后的后果是一个纠 纷的不同侧面。所以,在程序法看来,《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是需要在同一个诉讼中解决的问题。依照根据诉的形态来分别识别诉讼标的的理论,[15]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构成了一个诉讼标的,该诉讼的形态为给付之诉。在此前提下,如果当事人未以通知的方式而以诉讼的方式请求解除合同,它与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并不存在质的差别。所以,如果起诉状送达对方当事人,就应当构成与通 Www.CSpeNgbO.com 蓬勃范文网:农贸市场租赁合同解除违约)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16]在 此场合,合同解除的时间以起诉状送达对方为准。相应的其他问题的结论就是:如果当事人一并起诉解除合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该诉为一个给付之 诉,其中含有确 9 认合同解除的效力的确认之诉。这是给付之诉的特征。如果当事人仅请求解除合同,而未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则在同一 诉讼标的的视角下,属于当事人主张不完全。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是否可以分割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比较现实也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法官应当在诉讼中告知原 告其同时主张《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各项权利,如果原告主张的,则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如果原告明确放弃的,则需要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写明,该纠纷被一次性 解决;如果原告明确表示不增加但表示并不放弃该条规定的权利的,则应在判决文书中写明可以另行起诉。在最后一种情况下,该判决对原告另行提起的要求被告恢 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诉讼无既判力,后诉应以合同已解除为基础进行审理;在前两种情况下,前诉对原告另行提起的要求被告恢复原状、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后讼有 既判力,这符合原告的意思表示和民事诉讼法上的处分原则。同时,又不至于使后诉法院产生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疑惑。[17]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在合意解除场合,解除的时间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为准,一致的内容包含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在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场合,当事人以通 知方式行使解除权的,通知达到对方为解除的时间,即使当事人有 10 异议提起诉讼的亦如此;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的,起诉状送达对方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会发生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诸项请求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在合同解除 之后,租金虽有返还可能,但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却不可能返还,因此租赁合同的解除只能向将来发生,而不能溯及既往,亦即,过去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解除后 的合同关系消灭。需要注意的是,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我国合同法上的继续性合同关系的解除,称为“终止”。[18]例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24条规定:“租赁物为房屋或其它供居住之处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时,承租人虽于订约时已知其瑕疵,或已抛弃其终止契约之权利,仍得终止契约。”[19]终止权是一项形成权,其功能在于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20]由此可见,终止着重强调合同关系向未来消灭的效果。而我国合同法则是在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意义上使用终止,而把德国法、台湾地区民法上的终止称为解除,从而终止成为解除的上位概念。 租赁合同解除,会发生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需要分别讨论。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 租赁合同被解除,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21] 11 在合意解除场合,在双方当事人都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基于主客观原因,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同意的,违约金适用的构成要件未满足,故违约金责任不能适 用。如果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的,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首先要看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的,推定当事人放弃了违约金请求权。 在单方解除情况下,除了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目的而被解除的之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约金责任应当适用,其原因在于: 第一,租赁合同解除后,合同向未来消灭,已经履行部分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22]换 言之,已经履行部分在观念上可以看作与被解除部分的合同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在此场合,已经经过的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可以看作是一个有确定期限的 租赁合同(期限至解除之日)。由此,由于该合同的效力并不因解除而受影响,故,包括违约金责任在内的合同条款仍然拘束双方当事人。 篇二:农 贸 市 场 租赁合同 农 贸 市 场 市场商位租赁合同 商位编号: 经 营 户: 清镇第一农贸市场管理委员会 制 12 市场商位租赁合同目录 1、经营户须知 ???????????????? 2、市场商位租赁合同 ????????????? 3、治安、消防、安全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 ???? 4、经营活动“五包” 承诺 党员整改承诺书工程质量保证服务承诺书供货时间与服务承诺方案食品安全承诺书我公司的设计优势和服务承诺 书 ?????????? 5、“放心食品”经营承诺书 ?????????? 6、“放心菜"经营承诺书 ??????????? 7、“放心豆制品”、“放心豆芽菜”经营承诺书??l 5 13 l5 17 l8 l9 8、“放心肉”经营承诺书 ??????????? 20 9、价格诚信承诺书??????????????? 21 经 营 户 须 知 总则 为了规范市场的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户、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编制本《经营户须知》。 本着“服务顾客,满足顾客,创造顾客”的经营理念,作为市场举办者,我们将竭诚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和超越顾客要求,为市场吸引更多顾客。我们真诚希望驻场经营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场规章制度,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商。愿我们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共建市场,共创辉煌。 13 市 场 概 况 1、清镇第一农贸市场管理委员会 清镇第一农贸市场管理委员会隶属于贵州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清镇第一农贸市场的举办者、管理者。 2、经营理念和质量方针。坚持“服务顾客,满足顾客,创造顾客”的经营理念;在市场的经营、服务、管理工作中,确定“优化环境、优良服务、优质商品、追求完善”的质量方针。 3、市场管理办公室 市场管理办公室是负责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责: 市场的招商经营。招揽进场交易的经营户,以双方协议的方式,由经营户向市场租赁营业房或商位等的使用权。 市场的服务管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体现清镇第一农贸市场的经营理念和质量方针,为顾客提供合格的硬件和软件服务;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市场管理;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溅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维护市场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 经营户入驻市场规程 1、入驻申请 经营户向市场管理办公室书面提交入驻市场申请书的内容及有关证件: 14 (1)经营户的基本情况。 (2)经营户介绍商位负责人的情况:商位负责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3)经营户介绍入驻后商品经营的范围和对该商品经营的经历。 (4)经营户对商位提出的要求。 (5)经营户提供有关证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商位负责人及其它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可视情况酌情而定。 2、入驻批准 (1)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经营户的书面入驻申请,审核经营户的具体情况。 (2)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场商位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入驻的决定。 (3)市场管理办公室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3、签定入驻合同 (1)市场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介绍市场经营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 篇三:农贸市场租赁合同20130428 市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下称甲方) 江苏宁供农产品展示展销有限公司 15 承租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与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明确甲乙双方租赁及经营事项,现签订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租赁铺位: 1、摊位租赁:甲方同意将位于 进行对外招租,租赁形式为: 现租给乙方经营 商品之用。乙方变更经营项目须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否则视为违约。 2、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到现场察看过该铺位,并且清楚了解该铺位的可供使用 情况,同时也同意按相关市场要求执行,无他异议。 二、租赁期、租赁费用 1、租赁期,定为壹年。即自 年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2、租金:租赁期内按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租金支付时间为: 。 合同一年一签,乙方如需要续签,应当在该年度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双方续签合同的,租金应在下一年度租赁期开始前一个月之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3、租赁合同押金及履约保证金: 自签订合同之当天,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押金 元;合 16 同期满乙方按合约向甲方缴清所有费用且没有违约记录的后一个月内,甲方将押金无息如数退还乙方。乙方有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从押金中扣除: (1)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单方面变更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的; (2) 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商品,造成较严重质量安全问题,侵害消费者合 法权益的; (3) 寻滋闹事,损坏市场内设施,如有破坏按实物市场价格照价赔偿; (4) 不服从甲方对市场的统一管理,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的; (5) 拖欠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应缴费用,情节严重的。 4、水电费:按供水供电部门核定的水、电价格由甲方向乙方代为收缴上月水电费。 乙方水电费的计算按铺位里水电表的度数加公用部分按量推分度数的合计收取(公用水电,每月公布总表的行数)。 5、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含垃圾处理费)按 元/年收取,交费时间 为: 。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每月在01-05日收取乙方上月乙方自用水电费及公摊水 17 电费。 2. 为乙方提供经营场地,协助有关行政部门检查制止市场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扰 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3. 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接待业户与消费者投诉。处理日常经营情况,检查监督乙方的 经营行为。制止场内外的乱摆乱卖,积极维护乙方的正常营业。 4. 有权处理乙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严重影响市场声誉的业户采取停业整顿措 施。 5.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大部分业户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场内布局调整配套等工作。 6. 甲方对市场公共地方、公共设施、通道进行管理、对设施维护提供保养服务。由于乙 方原因导致公共设施损毁的,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7. 甲方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停水停电时,要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安排应急措施。甲方 对乙方因以上因素或其他不可预见的突发因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8. 召集业户参加相关会议,为经营业户提供经营信息。 9. 依照《南京市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市场计量价格管理 18 守则》等的有关条款对违规人 员进行清理出场,坚决维护市场的正常营业。 10. 甲方负责市场内部分商品安全检测工作,各类食品若发生卫生安全问题,乙方必须配 合销毁。造成纠纷经有关部门证实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合同规定经营范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负税费,自行承担自己的债权债务,自 行申领开业证照及年审。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 2. 守法经营,遵守市场的各项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3. 维护市场秩序,不乱倒污水,不乱扔垃圾,不准随便在场内门口堆放杂物,不准乱停 乱放车辆,不占用公共通道与消防通道。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甲方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乙方需使用用电器具,须经甲方同意并自觉遵守市场用电管理规定。 4. 做好防火、防盗等治安防范工作,不参与黄赌毒等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明火, 不在场内煮食,不乱拉电线,不准堆放易燃,易爆与有毒物品。 19 5. 租赁区内自备垃圾桶,铺位内外的垃圾要自行清理。如经甲方发现乙方乱倒垃圾或不 及时清理垃圾,甲方第一次是给予警告处理,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送达处理意见且书面备档以备下期合同续签参考。 6. 市场营业时间由甲方按实际情况统一规定,统一开关市场各大门以及接通或中断公用 电源。乙方应严格遵守营业时间规定统一进场及清场。 7. 乙方有义务确保租赁期间,有关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行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做好与之相符的安 全、消防、食物卫生等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牲畜、禽类等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8. 乙方因经营不善而不能继续经营时,需提前30天向甲方书面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申请,不得单方面自行停业或退场;合同期内,如甲方同意乙方退场,押金和物业管理费不退还。 9. 乙方须自备后备电源或发电机,如发生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停电时,乙方应自行采取应 急措施,甲方对乙方的损失无需负任何责任。 10. 在租赁期间乙方对自己的所有货物要承担保管责任 20 (如发生火灾、盗窃等)。由于此 类事件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11. 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假冒伪劣商品,“三 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自觉服从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商品质量的抽检。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乙方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12. 乙方有义务给甲方提供身份证、计生证、外来人口暂住证与居住地址,及甲方需要的 其他证明或书面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13. 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时,经甲方写出放行条,乙方有权自行清理自购的可移动的设施 和经营工具。但预埋入墙入地的东西不能损坏。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1. 乙双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须另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乙方有以下行为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铺位 且合同押金、物业费不予退回。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 (1) 违反国家相关供给政策,参与串通哄抬物价等恶性 21 竞争行为; (2) 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随意改动经营设施或变更经营范围;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分租或变相转让经营铺位,或将经营铺位设定信誉 担保,抵押的; (4) 逾期超过1 5天仍不缴纳租金,管理费和水电费等其他相关费用费的,视乙方自动放弃经营权; (5) 因乙方原因停(歇)业超过3天的(春节除外),且未报甲方市场办公室审批的; (6) 营业期间,售卖假冒伪劣商品或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证照,或拒不执行甲方正当管理要求的,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7) 因经营项目产生严重噪声、油烟等环境污染问题,多次被投诉要求整改仍不符合要求,被相关职能部门勒令停业或取缔的。 3. 乙方因经营不善,合同期内经甲方同意停(歇)业之时,乙方必须自行申报有关 工商、税务部门并且结算付清各项税费和甲方的费用,才能解除合同。 4. 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或国家政策或政府部门规划要求改变,市场使用功 22 能等因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损失各自承担,双方结清款项后甲方在一个月内无息退回乙方的押金及履约保证金。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 1.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一致) 2. “市场布局图”复印件(标识乙方租赁商铺或摊位位臵)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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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大小:37KB
软件:Word
页数:18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8-12-13
浏览量: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