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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收入管理制度高校收入管理制度 高校收入管理制度 制定本方案的目的在于营造公平合理的薪酬管理氛围,建立员工能上能下的薪酬通道,并将员工与学校教学教研质量提升、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和运营效果有效结合起来。 原则 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公平公正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第四条 依据 薪酬分配的依据是: 综合考虑员工承担的责任大小、员工所具备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技能/能力高低、工作量的大小、付出的努力程度及工作成效。 第五条 薪酬总额与薪酬水平 在综合考虑学校发展战略、成本控制策略的基础上,在每学期期末,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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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收入管理制度 高校收入管理制度 制定本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目的在于营造公平合理的薪酬管理氛围,建立员工能上能下的薪酬通道,并将员工与学校教学教研质量提升、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和运营效果有效结合起来。 原则 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公平公正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第四条 依据 薪酬分配的依据是: 综合考虑员工承担的责任大小、员工所具备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技能/能力高低、工作量的大小、付出的努力程度及工作成效。 第五条 薪酬总额与薪酬水平 在综合考虑学校发展战略、成本控制策略的基础上,在每学期期末,根据本学期招生情况、运营业绩、薪酬总额与薪酬水平、下学期招生目标,并参照人力资源市场情况、地区及同行业薪酬变化情况,由人事科拟定经薪酬绩效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薪酬体系 第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分成四个类别: 高级管理类、教师类、职能管理类、其它类。 (一)高级管理类: 董事会和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校委会)岗位,即名誉校长、校长、副校长等岗位; (二)教师类包括: 各专业教师、教授等岗位; (三)职能管理类: 除了上述两类以外的所有教学、行政、后勤管理岗位; (四)其它类: 技工勤类基层员工。 说明: 针对招生营销的奖励性薪酬应当随当季招生策略变化而变化,不在本方案中反映,因此招生类不单列。 第七条 针对这四种类别,薪酬体系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类别: 与学校年度经营业绩相关的年薪制;与教学时间和质量相关的课时工资制;与岗位职责和业绩相关的岗位工资制。 第八条 享受年薪制的员工,其工作特征是以学期和年度为周期对学校经营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相应的薪酬。这部分员工包括董事会、校委会成员以及其他董事会批准可享受年薪的教职员工。 第九条 实行课时工资制的员工是学校一线教学员工。 第十条 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员工是学校内从事非教学工作的员工,即除董事会、校委会、教师以外的所有教职员工。 第十一条 特聘人员的薪酬由薪酬绩效管理委员会商议确定。 第三章 年薪 第十二条 年薪的适用范围 年薪适用于董事会成员、校委会成员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批准可享受年薪制管理的成员。 第十三条 实行年薪制管理的办法见《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待定)》。 第四章 教师薪酬收入 第十四条 适用范围: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待定)》。 第四章 教师薪酬收入 第十四条 适用范围》制定本制度。 大学财务管理制度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的需要,规范财务运行体制,统一财务政策,加强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原国家教委1997年发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长安大学财务管理改革运行方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与任务是: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长安大学财务管理改革运行方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与任务是》,学校的财会主管人员,应由符合干部选配条件,并具有会计师以上业务水平的人员担任,计财处长(含副职)由学校报请部财务司同意后任免。其它会计人员的管理按《长安大学财务运行管理体制方案》有关规定进行。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规模和各项财务工作的需要,按规定选配财会人员,充实骨干力量,重视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关心财会人员生活,切实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四章 综合财务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与决算 第十四条 综合财务计划是学校将各项教育资金、基建资金、校办企业上交利润、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一切收支按年度统一平衡、统一调配、统一管理,依据事业发展【高校收入管理制度】 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计划财务处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按照各院、系、部,职能处室上报的部 第十五条 门预算以及计划财务处职能科室填制的"各项收入明细表"、"各项支出明细表"、基建处填报的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表"、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按照各院、系、部,职能处室上报的部门预算以及计划财务处职能科室填制的“各项收入明细表”、“各项支出明细表”、基建处填报的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表”、校产处填报的“校办企业上交利润计划表”等编制综合财务计划。综合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随同年度决算一并报部。 上述各项报表应由各职能部门于每年的12月底前交计划财务处。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综合财务计划,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不搞赤字预算;对上级拨款及下属各部门的创收能力、经费需求,进行测算和论证,并根据具体情况留出适当的预备经费。 预备费的使用在一定限额内由计财处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决定,数额较大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综合财务计划在编制分项财务计划的基础上,由计划财务处综合平衡汇总后编制,报校长审定,经党委常务会会议通过后,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经过批准的综合财务计划,按分级归口管理原则,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用款部门要根据下达的指标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并按时编报用款计划,计划财务处根据资金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安排落实。 学校综合财务计划即是学校财政预算,其调整程序与原审批程序相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出减收增支的决定,以确保学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第十九条 在综合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加强检查、监督和分析,随时发现执行中的问题;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年度决算是学校执行国家预算、综合财务计划的总结,是各项经济活动在财务上的综合反映。年度决算的各类报表要根据上级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编报。做到表格齐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年终决算的说明书要全面、详细,要有执行情况的分析、增收节支的措施与实例、财务管理的经验与存在问题、对制 度与规定的改革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上报教育部及上级其它有关部门的决算报表,要报主管财务校长审签,各校办企业的决算报表经企业厂长(经理)审签后,于年度结束10日内上报校产财务科,由校产财务科汇总于15日内上报校计划财务处。 第五章 教育事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育事业费指教育部按学生人数的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确定的拨款以及学校按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中补充的部分。教育事业费由人员经费和公用 经费两部分组成。人员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公用经费由校各单位包干管理。 人员经费指由学校负担的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的工资、津贴、补贴、其它工资、社会保障支出及奖学金等费用。 公用经费是指各单位日常性开支的费用,包括业务(教学、行政、后勤等)费、公务(教学、行政、后勤等)费、修缮经费、设备购置费等。公用经费、教学业务费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但教学业务费不得转入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育事业费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1、教学业务费、研究生经费、留学生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教职工探亲差旅费等分别归口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合作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管理。 2、全校性的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和行政设备)及其它设备的购置与维修归口实管处统一管理。各部门提出设备购置计划,报实管处汇审,计划财务处平衡后列入综合财务计划。 3、家俱、房产的购建与维修归口后勤处统一安排。各部门提出家俱购置与房产维修计划,报后勤管理处汇审,计划财务处平衡后列入综合财务计划。 4、军训补助费归口武装部(军教部)统一管理。 5、邮电、通讯器材的购置与调剂使用归口校长办公室管理。 6、行政办公用品的购置在各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500元以下的教学用办公用品的购置在教学行政费中列支,但超过500元的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在年初报预算时注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用各部门发展基金等提留基金列报的由单位财务责任人审批。单位购买办公用品必须注明具体用途、使用对象、品名、单位、单价、验收人和保管人。 7、临时工工资归口人事处进行管理,临时用工人数及工资标准由 人事处审定。部门经费不得列支临时工工资。各用人单位于月末将临时工工资名册报人事处统一审核,每月月初第一周的周五为临时工工资发放时间,由临时工本人持务工许可证 及本人身份证件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工资。不论费用开支渠道如何,均应照此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事业费借款与经费报销应严格按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分配额和分季度执行计划进行,不得超支。计划财务处不负责办理超预算借款事项。特殊情况需经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 教育事业费借款和报销审批制度如下:长安大学财务运行管理体制方案》有关规定进行。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规模和各项财务工作的需要,按规定选配财会人员,充实骨干力量,重视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关心财会人员生活,切实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四章 综合财务计划与决算 第十四条 综合财务计划是学校将各项教育资金、基建资金、校办企业上交利润、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一切收支按年度统一平衡、统一调配、统一管理,依据事业发展【高校收入管理制度】 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按照各院、系、部,职能处室上报的部门预算以及计划财务处职能科室填制的"各项收入明细表"、"各项支出明细表"、基建处填报的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表"、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按照各院、系、部,职能处室上报的部门预算以及计划财务处职能科室填制的“各项收入明细表”、“各项支出明细表”、基建处填报的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表”、校产处填报的“校办企业上交利润计划表”等编制综合财务计划。综合财务计 划的执行情况,随同年度决算一并报部。 上述各项报表应由各职能部门于每年的12月底前交计划财务处。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综合财务计划,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不搞赤字预算;对上级拨款及下属各部门的创收能力、经费需求,进行测算和论证,并根据具体情况留出适当的预备经费。 预备费的使用在一定限额内由计财处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决定,数额较大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综合财务计划在编制分项财务计划的基础上,由计划财务处综合平衡汇总后编制,报校长审定,经党委常务会会议通过后,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经过批准的综合财务计划,按分级归口管理原则,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用款部门要根据下达的指标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并按时编报用款计划,计划财务处根据资金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安排落实。 学校综合财务计划即是学校财政预算,其调整程序与原审批程序相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出减收增支的决定,以确保学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第十九条 在综合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加强检查、监督和分析,随时发现执行中的问题;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年度决算是学校执行国家预算、综合财务计划的总结,是各项经济活动在财务上的综合反映。年度决算的各类报表要根据上级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编报。做到表格齐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年终决算的说明书要全面、详细, 要有执行情况的分析、增收节支的措施与实例、财务管理的经验与存在问题、对制度与规定的改革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上报教育部及上级其它有关部门的决算报表,要报主管财务校长审签,各校办企业的决算报表经企业厂长(经理)审签后,于年度结束10日内上报校产财务科,由校产财务科汇总于15日内上报校计划财务处。 第五章 教育事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育事业费指教育部按学生人数的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确定的拨款以及学校按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中补充的部分。教育事业费由人员经费和公用 经费两部分组成。人员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公用经费由校各单位包干管理。 人员经费指由学校负担的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的工资、津贴、补贴、其它工资、社会保障支出及奖学金等费用。 公用经费是指各单位日常性开支的费用,包括业务(教学、行政、后勤等)费、公务(教学、行政、后勤等)费、修缮经费、设备购置费等。公用经费、教学业务费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但教学业务费不得转入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育事业费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1、教学业务费、研究生经费、留学生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教职工探亲差旅费等分别归口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合作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管理。 2、全校性的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和行政设备)及其它设备的购置与维修归口实管处统一管理。各部门提出设备购置计划,报实管处汇审,计划财务处平衡后列入综合财务计划。 3、家俱、房产的购建与维修归口后勤处统一安排。各部门提出家俱购置与房产维修计划,报后勤管理处汇审,计划财务处平衡后列入综合财务计划。 4、军训补助费归口武装部(军教部)统一管理。 5、邮电、通讯器材的购置与调剂使用归口校长办公室管理。 6、行政办公用品的购置在各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500元以下的教学用办公用品的购置在教学行政费中列支,但超过500元的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在年初报预算时注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用各部门发展基金等提留基金列报的由单位财务责任人审批。单位购买办公用品必须注明具体用途、使用对象、品名、单位、单价、验收人和保管人。 7、临时工工资归口人事处进行管理,临时用工人数及工资标准由 人事处审定。部门经费不得列支临时工工资。各用人单位于月末将临时工工资名册报人事处统一审核,每月月初第一周的周五为临时工工资发放时间,由临时工本人持务工许可证及本人身份证件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工资。不论费用开支渠道如何,均应照此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事业费借款与经费报销应严格按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分配额和分季度执行计划进行,不得超支。计划财务处不负责办理超预算借款事项。特殊情况需经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 教育事业费借款和报销审批制度如下》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结合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7〕488号),我部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第2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结合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7〕488号),我部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第2篇》(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 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高校收入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 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 制度。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 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第3篇: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第3篇》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高等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高等学校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高等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高等学校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终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高等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二)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报出。 第4篇: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高等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高等学校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高等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高等学校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终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高等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二)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报出。 第4篇》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 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 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不能 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 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 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填制、取得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会计机构办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做到收支有据,责任分明。 (二)原始凭证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 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和财务公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经济业务的实物数量、单价和金额及实物验收证明等。 (三)原始凭证填制时如发生错误,不得任意涂抹、刮擦或挖补,可以划线更正。有关现金或存款收付的原始凭证如填写错误,则必须按规定手续报废并重新填制。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证号、金额和内容,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五)会计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补填或更正。 第二十七条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记账凭证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填制,作为会计人员登记账簿的依据。 (二)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 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及复核和记账人员签章等。 (三)记账凭证必须附有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对应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上,其他记账凭证内只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主要记账凭证的号码;如一张原始凭证内所列费用应由几单位共同负担,原始凭证由一方保存时,则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应向其他付费单位出具分割单,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年终收支账户对转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 (四)记账凭证必须经会计机构中指定的稽核人员审查复核,重要会计事项的记账凭证还必须经主管会计人员审核。在审核人员或主管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签名或盖章后,才能据以登记账簿。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并按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登记。 (一)高等学校的会计账簿包括: 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备查账簿等。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应使用订本式账簿,其他账簿一般可使用活页账。 (三)会计账簿的扉页上应附"账簿启用表",载明: 账簿名称、起讫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姓名、记账人员调动交接日期、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等。 (四)现金日记账必须每天结账,账款核对相符;经费限额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天结账,并按月与银行核对相符。 (五)固定资产账、材料账应定期与物资管理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六)会计账簿中记录发生错误,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规定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或"补充登记法"。 第七章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是反映学校各项资金运行情况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学校分析财务状况、改善管理‎‎和进行决策以及编制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会计报表应根据本单位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保证会计报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会计报表应附必要的文字 说明,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审阅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可分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一)月报是反映截止报告月份的预算收支执行和资金活动情况,主要满足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决策的需要。格式可由各高等学校自行拟订。 (二)季报是以分析检查单位预算执行为重点的报表,可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布置编报。一般的表式为: 资金平衡表、经费支出表、学校基金收支表、基本数字表。 (三)年报即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科研经费、有偿服务收入、学校基金等各项资金收支情况的重要报表。年度决算的种类和表式规定如下(表式见附件三): 表一资金平衡表 表二拨入经费增减表 表三经费支出表 表四科研经费收支表 表五待转抵支收入表 表六学校基金收支表 表七特种资金收支表 表八委托代培经费表 表九对外服务收支表 表十基本数字表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在保证全国高等学校年度决算‎‎报表统一汇总需要的前提下,对年度报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补充。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部门,季报在季度终了后25天内报送,年报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送。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要加强会计报表的分析工作,定期对会计报表反映的资金运行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或专题分析,为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的规定,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行会计监督;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遵守预算(财务计划)的情况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会计机构应对学校所属业务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业务实行会计监督。 第九章会计交接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的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职。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会计交接事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的规定,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行会计监督;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遵守预算(财务计划)的情况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会计机构应对学校所属业务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业务实行会计监督。 第九章会计交接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的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职。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会计交接事项包括》执行。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电算化后,其存贮软件和会计数据磁盘、磁带以及打印输出的账、表、单等均属会计档案(未打印输出的存贮数据不得洗去),其保管期限与其他书面档案相同。 第四十六条会计核算电算化后,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均应保留手工记账,并定期与电子计算机提供的数据核对。手工账簿亦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应按新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从198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5篇: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发挥会计工作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 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第三次是,,,,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年至,,,,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万人迁移落户的问题。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城市化进程、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2篇: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年至,,,,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万人迁移落户的问题。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城市化进程、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2篇》的基础上设置的,其特点是城乡二元结构,将户口以城乡地域为标志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户口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造成了中国人城乡差别的二元社会治理结构和城里人、乡下人社会心理的隔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户籍逐渐松动,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城市发展,少部分农业人口解决了城市户口融入了城市。在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务工经商,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在社会转型期人口大量流动,而我们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的户籍管理依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造成了人户分离的管理乱象,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难题。 二、现有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在改革开放前,其作用是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限制其流动,由土地承担起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国家只为城市居民提供社会福利,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将有限的资金积累投入到国家急需的城市工业化建设当中,是和计划经济挂钩的产物。它违背了现代社会户随人转的管理原则,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拿笔者所在的南宁市来说,就产生了很多的户籍问题: 一是双身份问题。改革开放后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生活,其中不乏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已经取得城市户口并已融入城市,但其农村户籍身份依然存在,仍然享受农村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土地撂荒的问题,涉及了国家根本的土地制度,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 二是无身份所谓的"出嫁女"问题。中国人尤其是农村的传统观念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农村女孩 嫁到男方家后就"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不能享有外家的权利。既没有取得城市户口,又失去了农村的身份;还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利和福利分红,就连生育的子女适龄入学报名需要户籍证明,原籍的村委会都不肯开具,导致了出嫁女子女的入学难,只好高价到私立学校就读,如此造成了出嫁女无身份、无权益的社会问题,出嫁女上访事件不断,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又涉及了国土资源和教育部门的政策和管理的调整。 三是实行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独生子女生育政策调整问题。取消农业和非 农业户口的划分后,冲击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原有的"女方属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而属于城市户口的仍限定在生育一个子女,二者如何衔接,涉及计生部门的政策和管理。诸如以上的社会问题因公安管理户籍就形成了"公安化",而公安部门不具备"全能"的社会管理职能,最终是无法解决的,由此带来了社会性的户口问题。 (二)户口问题的难点。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 把内务部(1969年1月3日根据毛主席批示撤销,1978年3月5日改为设立民政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和国籍工作移交公安部门管理。这成为公安部门全面管理户籍的开端,此后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籍登记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正式确立,公安机关成为了户籍管理机关。户籍管理本身是一项公民身份登记管理制度,但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却又叠加上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公安的本职是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并无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政府职能。现有的户籍制度在社会转型期带来了严重的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管理问题,其落脚点又都放到了公安部门管理,造成社会问题"公安化",让公安机关难以承受之重。当前,难点就在党政部门的观念依然是用公安的户口来解决本职的社会问题。如,南宁市在酝量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国土资源局就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籍登记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正式确立,公安机关成为了户籍管理机关。户籍管理本身是一项公民身份登记管理制度,但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却又叠加上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公安的本职是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并无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政府职能。现有的户籍制 度在社会转型期带来了严重的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管理问题,其落脚点又都放到了公安部门管理,造成社会问题"公安化",让公安机关难以承受之重。当前,难点就在党政部门的观念依然是用公安的户口来解决本职的社会问题。如,南宁市在酝量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国土资源局就提出》,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的户口登记)十分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即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被注册者本人按手印,十分严格。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与我国户籍管理不同的是,泰国对居民迁移和移居情况有详细规定。泰国实行的是事后确认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期超过六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确认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移。 五是日本。实行的是"户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日本是一个人口迁徙自由的国家,其国民在哪里居住和工作由自己选择,选择哪里就自然成了哪里的常住居民,享受当地所有的社会福利。但有一点迁徙者是必须做的,就是在一个月内去登录,登录时居住地点填得很细,工作人员问清地点之后,甚至会把建筑物的平面图拿出来核对,登录之后原来的户籍材料就会自然变更。同时,申请人必须在一周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更新健康保险证和驾照。日本的户籍用于登记国民身份和公证,根据户籍可以清楚地知道该国民的有关亲族关系的"私人性身份",作为国民的"公共性身份",其户籍制度便是以上述目的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一套比较合理的体系。日本的户籍由于采取"依人编制"式(即在每个国民出生后立即为其设立登记卡,将其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次重要的有关身份事项及事件都顺次地记载下来,可通过卡片了解每个人身份的变化情况及现状)和"家庭卡片"式(即在每个人的卡片上记载其家庭成员。通过这样的卡片,任何国民的夫妇关系、父母关系、子女间的关系都一目了然,现在原则上是以一对夫妻为单位来登记,包括该对夫妻婚前所生子女,孩子一旦结婚 ,就必须另立新户籍,即不存在三代同户的现象,因结婚新立户而产生户籍变更时,在新旧户籍上要有记载)。二者的结合很好地起到了登记身份和公证的作用,因户籍是以公证和公示为目的的,所以允许公民查阅及核实。而我们的户口档案属于国家机密,需要时只能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不仅不方便、群众不满意,而且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随意性大。 六是南美洲的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即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似,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施身份证制度,该国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七是非洲的摩洛哥王国。也实行"户籍法",公民依法进行出生申报、死亡注销登记。八是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即"依事编制式",是将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等有关某人身份的事项及事件均进行分门别类的编制。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婚姻、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靠加强 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在美国,驾照、信用卡和社会保障号扮演了身份证的角色。驾照和信用卡尽管拥有验明正身的功能,但要想申请到它们必须先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到一个社会保障号,是美国政府管理常住人口的法宝。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或在美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都必须拥有一个社会保障号,号码唯一且终生不变,类似中国的身份证号,但每个人并不会有一个像身份证一样的卡片带在身上,只需要在脑子里记住这个9位号码即可。社会保障号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联系,在防止商业欺诈、维持市场秩序方面也有一定作用。美国商界很少有人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搞欺诈活动,这并不是说美国商人觉悟多高、品德多好;社会保障号制度使得任何人如果留下污点,今后将得不到社会的信任,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寸步难行。而我们的户口信息还深藏在公安部门,与社会信息没能联网,国家还没有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社会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户籍属内政部所管,举凡迁徙、婚嫁、生死,人民皆有申报的责任。政府定期举办巡回户口校正,但稽查并不严格,除了国民身份证以外,现行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的户籍誊本、户口名簿是政府机构经常要求人民提供,以玆核对的证件。户籍所在地是政府认定下,每个国民的正式居所,故对每个国民的权利义务皆有影响。例如,在参政权方面,离开台湾超过一定期限的国民会自动丧失户籍,连带损失地方选举的投票权。在义务教育方面,家长与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决定所分配到国民小学或者中学。比较管理所具有的优势,给构建我们的户籍管理制度带来很大的启示: (一)国外现代户口登记制度的启示: 内容详尽,户口信息社会化,用于社会管理。虽然我国也有将户口登记信息用于民事行为,但多为政府公共部门和公证、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身份证明需要,对于公民个人经济社会交往的身份证明则少有涉及。而且户口信息的法律地位未明确,民事法律没有"民事登记"内容的法规,1958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未做规定,只是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公民相关的户口信息证明。户口信息深藏于公安部门的档案,不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我们依然是陈旧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未做规定,只是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公民相关的户口信息证明。户口信息深藏于公安部门的档案,不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我们依然是陈旧观念》,它是在建国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如今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须户籍立法明确户口的法律地位: 在政府人口统计、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编制、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犯罪、支撑社会征信系统等方面,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明确进行户口申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户随人转,国家对公民实行身份管理;赋予户口登记以民事登记的法律内涵,户口信息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等。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由有立法权的各地方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准入规则,在市场的原则下分项取得;这些都要法律确权明示。 (三)公安部门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跟进措施的建议。公安部门是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在户籍改革中采取措施、积极跟进,为此笔者建议: (1)将流动人口中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部分纳入公安的户口管理,发给居住证,最大限度地解决人口的不确定状态和人户分离现象。 (2)流动人口中的以证管人部分,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被动局面,配合政府保障房和公租房建设,探索城市社区管理新模式,尝试物业化、公寓式的管理和服务并重。 (3)对出租房登记备案,对租房者实行旅社式登记。 (4)严格户口登记事项,严密人口出生、死亡、职业、经济收入、宗教信仰、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直系亲属关系、婚姻分户、迁移、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等人身基础信息的户籍登录。 (5)将实有房屋管理信息纳入公安人口信息库,房屋和居住状况相对应,原则上户口以家庭为单位、以常住地为基础设立,从而维护传统、稳定的家庭关系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 (6)建立起全国的实有人口信息库,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主动融入社会征信系统,也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7)管控住重点人口,建立安置帮教衔接机制,注重发挥社区志愿者、社工的作用,实行"一对一"和"多对一"结对监督和教育引导;探索建立分级预警机制,按照重新犯罪的风险,分别实施帮教措施。 第3篇: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所生婴儿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 证明》》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高校收入管理制度(五):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高校收入管理制度(五)》精神,以先进的管理理念在学校管理中实施细致、高效、人文化的管理,调动全体教职工爱岗敬业的工作积极性;形成爱校如家的主人翁意识;培养爱生如子的人民教师情怀;在坚持依法治校而又充满民主、人文化的氛围中促进广大教职工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落实"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的办学理念。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学校新课程改革和养成教育工作不断求真创新,营建和谐健康的育人环境,当人民满意的教师,办人民满意的学校,为何坊乡的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谱写和谐音符。 二、工作目标: 让广大教职工认识到实施精细化管理有利于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有力推进,同时在广大师生中形成严谨、和谐、健康、人文化的校园气氛,感受到学校管理中既有严谨的制度、严格的要求,又有亲情关爱、俨然如家的人文关怀,从而激发广大师生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管理,支持学校工作,关心学校发展,由"精细化"带来"高效化"的变化,全面完成教育局下达给学校的各类工作目标,推进学校养成教育工作再上台阶,进一步深化素质教育的改革,实现"管理出效益、管理出质量"的终极目标。 三、具体内容: 1、学校行政管理: 对学校发展要出台五年规划和学期计划,从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办学目标、管理举措等各方面提出严密、细致、具体可行的要求,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完善;学校出台的各项具体工作的计划、方案、管理制度等要细致入微,把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处理办法都考虑进去,经过一定程序的论证、审议之后再予以实施,尽可能减少具体工作中不必要的失误和损失;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平时工作要深入一线,坚持"一日三巡",走到师生中去,在检查、督促的同时掌握第一手素材,为工作的决策提供依据,实现学校的有序运转,同时自己在群众中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要求教职工做到的自己一定率先做到,要多关心群众生活,做教职工的知心朋友,体现管理的人文化。 2、教育教学管理: (1)、学校以"养成教育"为核心来制订教育教学工作的学期计划和五年规划,使养成教育工作贯穿‎‎于学校工作始终。 (2)、在养成教育实施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务实的作风,在教育目标的制定上通过班 级目标的确定来定位学校养成教育目标,着重从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生活习惯、学习习惯、品德习惯的培养入手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教育方法的使用上重点围绕行为训练法、榜样示范法、个案研究法、情感熏陶法等四种方法来进行探讨,探索刘集小学自己的养成教育之路;从2017秋开始启动省级教育科研课题"感恩教育"的课题探讨,研究课堂教学活动中如何培养学生的良好学习能力、学习习惯、学习品质,实现养成教育课题化、课堂化;继续推进创建"书香校园"读书活动的深入开展,在全体师生中形成读精品、颂经典的读书热潮,大兴读书学习之风,增强校园书香人文气息,展现刘集小学自身独特的校园文化;在养成教育管理上讲究不拘一格、百花齐放,不断推出在实施养成教育工作中典型的班级、教师和学生,在全校师生中对实施养成教育创造浓郁的氛围和统一的认识,促进每一个学生充分、全面、和谐发展。 (3)严格按《山东省中小学课程计划》的有关规定开齐各类课程,开足课时,确保学生每天1小时课外活动时间的落实,做到班班有特色,人人有特长,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按新课标要求搞好课堂教学"自主,互学"教学模式的研究与探讨,在教师中大兴教研教改之风,建立各种竞争机制鼓励青年骨干教师脱颖而出,不断提高课堂40分钟教学效率,强化向课堂40分钟要质量的意识;加强对课堂教学常规的检查与督导,实行一日课间三巡、一周一抽查、一月一普查等常规管理制度,加大对课堂教学事故的督查处理,不断规范学校教学秩序,提高常规质量。 3、教师管理:山东省中小学课程计划》的有关规定开齐各类课程,开足课时,确保学生每天1小时课外活动时间的落实,做到班班有特色,人人有特长,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按新课标要求搞好课堂教学"自主,互学"教学模式的研究与探讨, 在教师中大兴教研教改之风,建立各种竞争机制鼓励青年骨干教师脱颖而出,不断提高课堂40分钟教学效率,强化向课堂40分钟要质量的意识;加强对课堂教学常规的检查与督导,实行一日课间三巡、一周一抽查、一月一普查等常规管理制度,加大对课堂教学事故的督查处理,不断规范学校教学秩序,提高常规质量。 3、教师管理》为核心内容强化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每年进行一次师德考核并把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加强教师业务培训和和专业提高,学校在进行常规的教师专业素质培训同时还要投资培养课件制作、网络管理、音乐艺术、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特殊人才,优化教师队伍的结构;学校要充分发挥教代会、理财小组的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坚持校务公开制度和每学期对干部队伍的民主测评制度,在发挥教职工主人翁意识的同时增强干部队伍勤政廉政的自觉性。 4、学生管理: 鉴于我校学生密度大,活动空间较窄,学生活动的安全隐患大,我们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首先要强化的是安全责任意识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要深入人心,每学期的开学典礼和放假大会要对学生上好以交通安全、防电、防溺水等为主题的安全教育课,开学第一周建立安全教育周制度,平时要结合思想教育课、黑板报、手抄报等途径大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坚持每天的教师值日、领导值班制度,做好课间教师的巡视、路队护送和领导巡查工作,每月20日检查学校电路、学用房、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预案,教 把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重要的地位来予以保证;学校德育工作要从学生主动、和谐、全面发展的高度来培养孩子们的自主、自立、自强、自护意识,提高学生各方面的能力;要发挥家长学校的教育功能,坚持家校联系制度,定期家访、召开家长会,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立体育人网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要考虑发挥各类课程的教育功能,通过主题班队会、文体活动课、走出校园的社会实践活动、故事会、建设"书香校园"读书比赛活动、心理辅导课和心理咨询活动、六 一、感恩节等大型庆祝活动的开展来培养学生健康的体魄、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习习惯、学习品质、稳健的心理素质、远大的理想、正确的人生观以及高尚的道德品质和浓郁的人文精神,为孩子们一生的发展做好奠基。 5、总务管理: 总务工作要处处树立为学校前勤服务的观点,做好年度资金的收入入帐、开支的预算、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采购、登记造册、使用回收、过程管理、各项维修、建设等工作,坚持"开源节流"的总务管理宗旨,要有甘为"孺子牛"的精神,工作做到细致入微,服务教学,服务师生。 6、校园文化管理: 我校自身文化底蕴较深厚,建校之初在校园文化建设和管理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文化要不断与时俱进,注入时代气息。学校景点区各块绿化的寓意将作一些调整,赋予新的含义;学校把学校简介、校徽及其寓意、学校 办学宗旨、办学理念、校训、校风、学风、素质教育目标等反映学校办学思路和发展方向的内容在文化墙上予以展现,赋予了文化墙的"说话"功能。 四、工作措施: 1、学校实施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全体教职工 2、学校各处室制定本部门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于2017年10月拿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办法。 3、加大宣传力度,在全校掀起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氛围,使"精细化"意识深入人心。 4、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秩序沿着惯性运转,同时各项工作的管理都能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 5、根据县教育局建立的相关考评机制,对照学校给各部门下达的管理目标任务, 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把各部门工作的业绩考核与年终奖惩挂钩,激励学校管理层人员积极工作,教师积极进取,形成工作合力。 6、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原则,让学校领导和老师有机会学习兄弟学校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有益经验,同时请一些同行来校指导工作,加强交流、互通有无,听取学校教师对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我校精细化管理工作上台阶。 方案二: 学校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精细化管理树立"细节决定成败,态度决定高度,心志决定命运,现在决定未来"的理念,要落实"谁的课堂谁负责","谁的班级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谁的分管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要从学生的基本文明行为和养成教育抓起,要把管理的每个细节落实到每个教师和学生身上,做到处处有人管,事事有人抓,努力打造一流名校、一流名师、一流学生。 二、工作目标 1、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方法得当,责任明确,检查到位,严格细致,做到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做。 2、校园布局合理,做到绿化、美化、净化、教育化、人文化;教育教学、消防安全、师生生活设施齐全。 3、严格按新课程标准开足开齐课程,以教学"五认真"为抓手,细化教学过程管理,探索课堂教学新模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4、教职工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 5、学生文明守纪,自强、自立,积极向上,珍爱生命,充满青春活力。 三、具体内容 1、学校行政管理 学校出台三年发展规划和制定学期计划,明确学校办学理念、办学宗旨、办学目标、管理措施,要求严密、细致、具体可行,做到职责分明、制度完善。学校出台的各项具体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方案、管理制度等要细致入微,把可能出现的情况和处理办法都及时考虑进去,经过一定程序的论证、审议之后,予以实施。尽可能减少具体工作中不必要的失误和损失,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平时要深入一线,走到师生中去,在检查、督促的同时掌握第一手素材。使学校运行稳健,同时能在群众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着大家干,做给大家看,要多关心群众生活,做教职工的知心朋友,体现管理的人文化。 2、教育管理 德育工作要有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重视养成习惯的培养、重视健全人格的培养、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做到目标层次化、内容系列化、渠道网络化、活动制度化。在教育实施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务实的作风,每学期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并做好总结工作。着重从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读书习惯、生活习惯、安全防范、品德习惯的培养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教育方法的使用上重点围绕行为训练法、榜样示范法、个案研究法、情感熏陶法进行探讨。 在安全方面,要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和每位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利用国旗下讲话、晨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每个节假日放假前,学校利用集体晨会对全校师生进行交通安全、防水、防盗、防电等为主题的安全教育。平时利用黑板报、展板等多种途径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坚持每天教师值日制度,成立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制定学校安全工作预案、重大、突发事件汇报制度和预案,把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来予以保证。 在养成教育和德育工作中,要从学生主动、和谐、全面发展的高度来培养学生的自主、自立、自强、自护意识,提高综合能力和素质。要发挥家长学校的教育功能,坚持家校联合制度,定期家访、召开家长会,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立体育人网络。制定"流动红旗"评比细则,每天检查每周颁发,并以此为依据,每学期评出优秀班集体和优秀班主任;制定"三好学生"评比细则,每学期末进行评比。制定班主任考核细则,激励班主任加强对学生的养成教育。 学校教育工作要考虑发挥各类课程的教育功能,通过主题班队会活动课、社会实践活动、结合各种重大节日、纪念日、宣传日开展系列活动。制定学期读书方案,开展书评活动和读书报告会。认真组织开展体育节、艺术节和科技节,制定详细方案,活动结束做好总结。通过系列活动的开展来培养学生健康的体魄、良好的文明 礼仪习惯、生活习惯、学习习惯、学习品质、稳健的心理素质、远大的理想、正确的人生观和高尚的道德品质,为孩子的一生发展做好奠基。 3、教学管理 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严格按照《课程计划》的规定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开足课时,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课外活动时间的落实。做到班班有特色、人人有特长,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制定"大课间活动方案"、"大课间活动安排表"。规范教学流程,按"学习-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评价-反思"流程管理教学行为,制定学习汇报制度、质量调研考核制度和细则、制定教学五认真检查细则并认真检查做好记录。通过制度与考核规范学校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4、教师管理 强化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师德考核方案,每年进行一次师德考核,针对反馈进行考核与整改。每学期进行民主测评,意见征集活动。推行教师聘任制,二次分配浮动考核制度以激励教师工作积极性。加强教师业务培训和专业提高,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六个平台:课程计划》的规定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开足课时,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课外活动时间的落实。做到班班有特色、人人有特长,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制定"大课间活动方案"、"大课间活动安排表"。规范教学流程,按"学习-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评价-反思"流程管理教学行为,制定学习汇报制度、质量调研考核制度和细则、制定教学五认真检查细则并认真检查做好记录。通过制度与考核规范学校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4、教师管理 强化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师德考核方案,每年进行一次师德考核,针对反馈进行考核与整改。每学期进行民主测评,意见征集活动。推行教师聘任制,二次分配浮动考核制度以激励教师工作积极性。加强教师业务培训和专业提高,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六个平台》和学校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校《学精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提高全校师生对精细化管理的认识。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4-6月)。各部门全面落实《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修订有关制度,全面进行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全校师生都要树立强烈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德育管理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学校要求各部门都要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把关,认真抓好落实。学校精细化管理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督查整改创优阶段(7-11月)。学校将组织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精细化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精细化管理工作中做得好的部门进行表扬,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阶段,总结深化阶段(12月)。继续落实精细化管理,建立并完善长效精细化工作机制,组织考评,进行"精细管理年"专项总结,推动学校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工作措施 1、成立学校实施精细化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学精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提高全校师生对精细化管理的认识。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4-6月)。各部门全面落实《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修订有关制度,全面进行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全校师生都要树立强烈的质量意 识,不断提高德育管理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学校要求各部门都要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把关,认真抓好落实。学校精细化管理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督查整改创优阶段(7-11月)。学校将组织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精细化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精细化管理工作中做得好的部门进行表扬,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阶段,总结深化阶段(12月)。继续落实精细化管理,建立并完善长效精细化工作机制,组织考评,进行"精细管理年"专项总结,推动学校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工作措施 1、成立学校实施精细化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制定本校《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提高全校教职工对精细化管理的认识。 第二阶段: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提高全校教职工对精细化管理的认识。 第二阶段》,进一步修订有关制度,全面进行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全校教职工都要树立强烈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德育管理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学校要求各部门都要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把关,认真抓好落实。学校精细化管理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 督查整改创优阶段(7-11月)。学校将组织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精细化管理情况进 行全面检查。对精细化管理工作中做得好的部门进行表扬,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阶段,总结深化阶段(12月)。继续落实精细化管理,建立并完善长效精细化工作机制,组织考评,进行"精细管理年"专项总结,推动学校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工作措施 1、成立学校实施精细化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陈文斌 副组长: 韩锁柱 成 员: 李延茂 史瑞霞 秦 娟 杨志峰 侯太林 樊艺文 刘雅娜 王良敏 郭志红 刘国华 2、实施"块状"管理,以决策中心、安全与教育质量中心、服务和保障中心为主线,管理责任具体化、管理任务明确化,各部门制定本部门工作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3、学校制定各岗位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使各项工作的管理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 4、各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制定各部门月考核方案、学期考核方案、年终考核方案,把工作的业绩与奖惩挂钩,激励学校管理人员积极工作,教师积极进取,形成工作合力。 5、转变观念,重视管理过程中的"尊重、关心、信任、激励"等人文性细节管理 总之,学校通过精细化管理,努力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方案四: 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不断提升学校管理层次与教育质量,实现"精品教育,和谐校园"的总体目标,根据根据蛟河教育局和乌林九年制学校的要求,"要全面提升学校综合管理水平,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有新的提高"之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的,特制订我校的"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必成于易。校园无小事,事事育人;教师无小节,处处楷模。应把学校建成最安全的地方,家长最信任的地方,学校的工作管理工作,就要在在"精"字上提要求,在"细"字上下工夫,在"实"字上做文章,将管理目标具体化,责任明确化。做到人人都管理,处处有管理,事事见管理。通过开展"精细化管理年活动",激发广大师生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管理,支持学校工作,关心学校发展,实现"管理出效益、管理出质量"。 三、具体内容 学校如何抓精细化管理, 一是要继续强化学校综合管理, 二是要重视管理细节, 三是要后勤管理精细化, 四是要师生工作精细化,五是要校园文化建设精细化、高品味,因此我校决定在以下六个方面着重抓好精细化管理。 1、校园管理 建设平安、文明、和谐校园。优化校园环境,使校园达到净化、美化、人文化。环境布置富有文化气息,体现教育功能。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办好文化宣传阵地,组织师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和谐健康的文化氛围,不断提高校园文化品位。 2、队伍管理 (1)加强班子建设,坚持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团结进取,形成一个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团队。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师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搞有偿家教。组织教师学习和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面执行"七条禁令"。 3、学生管理 (1)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开展民族精神、诚实守信、民主法制、心理健康等教育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班、队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实践意识。 (2)规范日常行为,注重养成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一日常规》,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3)坚持全员育人。健全党团和少先队组织,重视班集体建设和班主任队伍管理。构建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 重点抓好《一日常规》的落实,建立少先队辅导员、值周教师每日巡视制度,学生两操及认真评选每周语言及行为流动红旗班级。 4、教学管理 (1)严格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上好体育课、艺术课、信息技术课,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2)重视教学常规管理。严格教学过程检查,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课堂教学能切实体现新课程理念,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全力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创新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3)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1、2年级作业当堂完成,原则上不留书面课外作业;中、高年级课外只布置语、数、外作业,作业总量中年级不超过30分钟,高年级不超过45分钟。 (4)规范教学质量管理。加强月考考风考纪建设,改进教学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健全教学质量分析和评价制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重点抓好《蛟河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的落实,加大"推门进课堂"的力度,提高远程教育资源的运用率。 5、教科研管理 健全校本教研制度。加强学科教研组建设,建立理论学习和分级备课制度,强化教师教科研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推动教师教科研活动与教学实际紧密结合,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抓好教师个人课题的研究,提高教师科研的管理力度,用科研的理念科学的指导教育教学,提高其质量。 6、安全管理 (1)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校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把防火、防盗、防触电、防雷击、防意外伤害等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建立校园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加强校园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4)组织学生户外活动要有请示、要有安全应急预案。 四、工作措施 1、成立学校精细化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马玉春 副组长: 刘长业马红云 成 员: 何兆梅、高春生、倪晓霞、徐文本、闫成霞、 张凤有、刘兆霞、陈桂芬、齐海红、刘红芝 2、各班级要针对本方案中具体内容列出的条目和重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于2017年9月15日之前拿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办法。 3、校长要负责精细化管理要求作全面解读、指导分管处室制定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并督促落实。 4、加大宣传力度,在全校掀起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氛围,使"精细化"意识深入人心。 5、学校所有工作都要围绕精细化管理来落实,我们寄希望通过学校精细化管理,能真正促进学校管理更趋科学、规范,从而使教师素质、教学质量、教育软实力得到质的提升。 高校收入管理制度(六): 2017学校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4 学校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1、室内课堂教学 (1)按时上下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开,不拖堂,如不按时到岗、提前下课以及上课时教师无故离开教室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教师负全部责任。 (2)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坚持按课表上课,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准私自调课。 (3)循循善诱,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4)在课堂教学中,任课教师要落实点名制度,对缺席的同学要查明去向,并及时向班主任老师通报,安全工作实行任课教师包课堂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5)上实验课的教师要组织好学生实验,保证实验课的安全。a上课教师要严格按教材要求做好实验准备,对所用药品,器材要在课前检查并进行预做,确保药品器材安全有效。不得让过期变质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药品进入课堂。b上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必须做到: 课前教师对要做的实验的整个过程能熟练操作;对存在一定安全问题的实验,教师上课时一定先讲实验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处理安全事故的必要知识;并对重要操作进行必要的示范和演示,实验的整个过程进行认真指导和全面监控,确保学 生安全。c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步骤,不懂就问,有问题及时向老师汇报。 (6)到专用教室上课,要求学生排队前往,班主任教师必须亲自将学生送到上课地点,下课后由任课教师将学生送回到教室交给班主任教师。 2、室外课堂教学 (1)体育课: a上课铃一响,体育教师必须站在上课场地上等待学生的到来,切实加强责任心,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b合理安排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关注体质较弱学生和特异体质学生。c严禁学生上体育课衣服上别胸针,校牌等证章,不佩带金属或玻璃装饰品及穿皮鞋。d对于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必须向体育老师请假,经体育老师同意后,在教学场地休息、旁观;如遇有特殊病因不能到场地的,班主任必须做好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教室有学生,却无人管理的情况。e如果体育课上发生学生呕吐、晕倒、受伤等突发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迅速通知校医、班主任和学校领导。 ?如果学生病(伤)情况较为严重,要立即送往就近医院进行诊治或抢救。 ?班主任要及时将学生病(伤)情况通知到学生家长。 ?体育教师事后及时写出现场情况书面报告,并上交学校。学校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情况了解和性质认定。f教学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做好学生的组织工作,保证学生在准备、学习、练习等环节均队列整齐安全有序, 不得出现学生散乱教师离场等严重违纪行为及安全问题。g体育组每学期对学校的体育设施、器材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总务处要及时对体育设备,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新。h对上课不及时到岗以及提前下课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任课教师负全部责任。 (2)其他室外课及外出活动: a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课和体育锻炼必须坚持“学生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天气、场地、设备、器材等方面的安全因素,尽量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教师必须全程参与,精心组织,全程监控。b学生到校外参加各类活动: ?直接组织者要在活动前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以年级段为单位的活动, 要在活动前一周向教导处上报活动方案,学校须进行安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班主任要在活动前对学生进行各方面的安全教育,尤其是对个别生要做好耐心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学生的安全。 ?重大活动如春游、校级领导要亲自带队,每个班安排两名教师负责学生的活动。 ?带队领导、年级组长要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开通,随时随地取得联系,确保联系畅通。 ?学生活动时要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过马路走人行横道,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c实践活动课要有计划、有组织,有专门指导教师确保安全。d室外课一定要求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对服装、鞋类不符合上课要求的学生 要求其予以更换。 3、责任追究: 成立课堂教学安全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对教师安全责任进行认定,确因教师工作失职造成学生伤害发生的, 如体罚、变相体罚、不按时到岗、提前下课、上“放山羊” 课,中途离岗等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课教师的责任,并作如下处理: a上课教师必须马上到学生家里进行慰问,作出必要的解释,并向学校作书面检讨。b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c情节特别严重者报教育局同意,年度考核直接记入不称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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