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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关系法第一條:本法律可稱為「臺灣關係法」 第二條: (A)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前美國承認其 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1?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2?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 交政策的推行。 (B)美國的政策如下: ?1?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 係;並且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及其他西太平洋地區人民間的同 種關係;...

台湾关系法
第一條:本法律可稱為「臺灣關係法」 第二條: (A)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前美國承認其 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1?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2?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 交政策的推行。 (B)美國的政策如下: ?1?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 係;並且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及其他西太平洋地區人民間的同 種關係; ?2?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 切的事務; ?3?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 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4?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 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5?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6?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 民安全及社會經濟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行動。 (C)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 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第三條: (A)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 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B)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 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 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 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C)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 應迅速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 當行動。 第四條: (A)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 用,就像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B)前項所訂美國法律之適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於下述情形: ?1?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 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 ?2?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各項方 案、交往或其他關係,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 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臺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述各項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交往或其他關係(包 括和臺灣的商業機構締約,為美國提供服務)。 ?3?(a)美國對臺灣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並不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以前 或此後臺灣依據美國法律所獲得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包括因契約、債務關係及 財產權益而發生的權利及義務)。 (b)為了各項法律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的訴訟在內,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 和國」之舉,不應影響臺灣統治當局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卅一日之前取得或特 有的有體財產或無體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利益,也不影響臺灣當局在 該日之後所取得的財產。 ?4?當適用美國法律需引據遵照臺灣現行或舊有法律,則臺灣人民所適用的法律應被引 據遵照。 ?5?不論本法律任何條款,或是美國總統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承認之舉、或是 臺灣人民和美國之間沒有外交關係、美國對臺灣缺乏承認、以及此等相關情勢, 均不得被美國政府各部門解釋為,依照一九五四年原子能法及一九七八年防止 核子擴散法, 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決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時,得以拒絕對臺灣的 核子輸出申請,或是撤銷已核准的輸出許可證。 ?6?至於移民及國籍法方面,應根據該法二0二項(b)款規定對待臺灣。 ?7?臺灣依據美國法律在美國法院中起訴或應訴的能力,不應由於欠缺外交關係或承 認,而被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 ?8?美國法律中有關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的規定,不論明示或默示,均不應對臺灣適用。 (C)為了各種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中的訴訟在內,國會同意美國和(美國在一九七 九年元月一日前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當局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和國際協定(包括 多國公約),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卅一日仍然有效者,將繼續維持效力,直至依法 終止為止。 (D)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把臺灣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 構或其他國際組織。 第五條: (A)當本法律生效後三年之內,一九六一年援外法案二三一項第二段第二款所訂國民 平均所得一千美元限制。將不限制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活動,其可決定是否 對美國私人在臺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貸款或保證。 (B)除了本條(A)項另有規定外,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在對美國私人在臺投 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貸款或保證時,應適用對世界其他地區相同的標準。 第六條: (A)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與臺灣人民進行實施的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 應在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內,經由或透過下述機構來進行實施: ?1?美國在台協會,這是一個依據哥倫此亞特區法律而成立的一個非營利法人: ?2?總統所指示成立,繼承上述協會的非政府機構。 (以下將簡稱「美國在台協會」為「該協會」。) (B)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依據法律授權或要求,與臺灣達成、進行或實施協定 或交往安排時,此等協定或交往安排應依美國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經由或透過 該協會達成、進行或實施。 (C)該協會設立或執行業務所依據的哥倫比亞特區、各州或地方政治機構的法律、規 章、命令,阻撓或妨礙該協會依據本法律執行業務時,此等法律、規章、命令的效 力應次於本法律。 第七條: (A)該協會得授權在臺雇員: ?1?執行美國法律所規定授權之公證人業務,以採錄證詞,並從事公證業務: ?2?擔任已故美國公民之遺產臨時保管人: ?3?根據美國總統指示,依照美國法律之規定,執行領事所獲授權執行之其他業 務, 以協助保護美國人民的利益。 (B)該協會雇員獲得授權執行之行為有效力,並在美國境內具有相同效力,如同其他 人獲得授權執行此種行為一樣。 第八條:該協會、該協會的財產及收入,均免受美國聯邦、各州或地方稅務當局目前或 嗣後一切課稅。 第九條: (A)美國政府各部門可依總統所指定條件,出售、借貸或租賃財產(包括財產利益) 給該協會,或提供行政和技術支援和服務,供該協會執行業務。此等機構提供上述 服務之報酬,應列入各機構所獲預算之內。 (B)美國政府各部門得依總統指示的條件,獲得該協會的服務。當總統認為,為了實 施本法律的宗旨有必要時,可由總統頒佈行政命令,使政府各部門獲得上述服務, 而不顧上述部門通常獲得上述服務時,所應適用的法律。 (C)依本法律提供經費給該協會的美國政府各部門,應和該協會達成安排,讓美國政 府主計長得查閱該協會的帳冊記錄,並有機會查核該協會經費動用情形。 第十條: (A)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機構依據美國法律授權或要求,向臺灣提供,或由臺灣接 受任何服務、連絡、保證、承諾等事項,應在總統指定的方式及範圍內,向臺灣設 立的機構提供上述事項,或由這一機構接受上述事項。此一機構乃總統確定依臺灣 人民適用的法律而具有必需之權力者,可依據本法案代表臺灣提供保證及採取其他 行動者。 (B)要求總統給予臺灣設立的機構相同數目的辨事處及規定的全體人數,這是指與一 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在美國設立的辦事處及人 員相同而言。 (C)根據臺灣給予美國在臺協會及其適當人員的特權及豁免權,總統已獲授權給予臺 灣機構及其適當人員有效履行其功能所需的此種特權及豁免權(要視適當的情況及 義務而定)。 第十一條: (A) ?1?依據總統可能指示的條件及情況,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可在一特定時間內,使接受服 務於美國在臺協會的任何機構職員或雇員脫離政府職務。 ?2?任何根據上述?1?節情況離開該機構而服務於該協會的任何職員或雇員,有權在終止 於協會的服務時,以適當的地位重新為原機構(或接替的機構)雇用或復職,該 職員或雇員並保有如果末在總統指示的期間及其他情況下離職所應獲得的附帶 權利、特權及福利。 ?3?在上述?2?項中有權重新被雇用或復職的職員或雇員,在繼續不斷為該協會服務期 間,應可繼續參加未受雇於該協會之前所參加的任何福利計劃,其中包括因公殉 職、負傷或患病的補償;衛生計劃及人壽保險;年度休假、病假、及其他例假計 劃;美國法律下任何制度的退休安排。此種職員或雇員如果在為該協會服務期 間,及重為原機構雇用或復職之前死亡或退休,應視為在公職上死亡或退休。 ?4?任何美國政府機構的職員或雇員,在本法案生效前享准保留原職而停薪情況進入該 協會者,在服務期間將獲受本條之下的各項福利。 (B)美國政府任何機構在臺灣雇用外國人員者,可將此種人員調往該協會,要自然增 加其津貼、福利及權利,並不得中斷其服務,以免影響退休及其他福利,其中包括 繼續參加調往該協會前,法律規定的退休制度。 (C)該協會的雇用人員不是美國政府的雇用的人員,其在代表該協會時,免於受美國 法典第十八條二O七項之約束。 (D)?1?依據一九五四年美國國內稅法九一一及九一三項,該協會所付予雇用人員之薪 水將不視為薪資所得。該協會雇用人員所獲之薪水應予免稅,其程度與美國政府的 文職人員情況同。 (E)除了前述(A)?3?所述範圍,受雇該協會所作的服務,將不構成社會安全法第二條 所述之受雇目的。 第十二條: (A)國務卿應將該協會為其中一造的任何協定內容全文送交國會。但是,如果總統認 為立即公開透露協定內容會危及美國的國家安全,則此種協定不應送交國會,而應 在適當的保密命令下,送交參院及眾院的外交委員會,僅於總統發出適當通知時才 得解除機密。 (B)為了(A)段所述的目的,「協定」一詞包括?1?該協會與臺灣的治理當局或臺灣設 立之機構所達成的任何協定;?2?該協會與美國各機構達成的任何協定。 (C)經由該協會所達成的協定及交易,應接受同樣的國會批准、審查、及認可,如同 這些協定是經由美國各機構達成一樣,該協會是代表美國政府行事。 (D)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的兩年期間,國務卿應每六個月向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委員 會提出一份報告,描述及檢討與臺灣的經濟關係,尤其是對正常經濟關係的任何干 預。 第十三條: 授權總統規定適於執行本法案各項目的的規則與章程。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三年期間, 此種規則與章程應立即送交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委員會。然而,此種規則章程不得解除 本法案所賦予該協會的責任。 第十四條: (A)眾院外交委員會,參院外交委員會及國會其他適當的委員會將監督 --?1?本法案各 條款的執行;?2?該協會的作業及程序;?3?美國與臺灣繼續維持關係的法律及技術事 項;?4?有關東亞安全及合作的美國政策的執行。 (B)這些委員會將適當地向參院或眾院報告監督的結果。 第十五條:為本法案的目的 ?1?「美國法律」一 詞,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則、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其政治 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 ?2?「臺灣」- 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 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美 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 構、機構等)。 第十六條: 除了執行本法案各條款另外獲得的經費外,本法案授權國務卿在一九八O會計年度撥用執行本法案所需的經費。此等經費已獲授權保留運用,直到用盡為止。 第十七條: 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或條款對任何人或任何情況的適用性無效,則本法 案的其他部份,以及此種條款適用於其他個人或情況的情形,並不受影響。 第十八條:本法案應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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