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25)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概要)(97年3月3日八版)勘误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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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
(1I25)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97年3月3日八版,勘誤表
P.4倒數第6行
原為:……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解解,
應修正為:……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解釋,
P.14第6行
原為:?法律明文規定其失效後,可追及罰行為人於法律規定失 應修正為:?法律明文規定其失效後,可追及行為人於法律規定失
P.103倒數第4行
原為:作為義務所保護利益之位階高低關係,得以卻違法事由中緊 應修正為:作為義務所保護利益之位階高低關係,得以阻卻違法事由中緊
P.158倒數第9行
原為:……至連續犯則應僅及於該自首之罪。
應修正為:……至連續犯則應僅及於該自首之罪。:註:現行刑法已刪除連續
犯規定:
P.173
貳、種類之一、感化教育:四:之內容刪除。
P.190第11行
原為:字第四二四七號:
應修正為:字第四二四七號:註:本則判例已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P.203第11行
原為: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以下 應修正為: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
P.204第12行
原為:原非所問。: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七?號:
應修正為:原非所問。: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七?號:註:現行刑法已刪除常業
犯規定。
P.207倒數第11行
原為:二五四號:
應修正為:二五四號:註:本則判例已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P.217
第12行
原為::十八年上字第三三號:
應修正為::十八年上字第三三號:註:本則判例已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倒數第3行
原為: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五五八號:
應修正為: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五五八號:註:現行刑法
已刪除牽連犯規定。
P.218倒數第1行
原為:……: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三五八號:
應修正為:……: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三五八號:註:本則判例已不合時宜,不
再援用。
P.220倒數第1行
原為:臺上字第三三一一號:
應修正為:臺上字第三三一一號:註:現行刑法已刪除連續犯規定。
P.228第4行
原為: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應修正為: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
P.229倒數第9行
原為:……:二十四年上字第三四?一號:
應修正為:……:二十四年上字第三四?一號:註:現行刑法已刪除連續犯規
定。
P.230
第14行
原為:……: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五二七號:
應修正為:……: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五二七號:註:現行刑法已刪除牽連犯規
定。
倒數第9行
原為:第三三二九號:
應修正為:第三三二九號:註:現行刑法已刪除牽連犯規定。
P.240第12行
原為:……: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一五五號:
應修正為:……: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一五五號:註:現行刑法已刪除牽連犯規
定。
P.244第12行
原為:偽私文書之罪。: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一四?九號:
應修正為:偽私文書之罪。: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一四?九號:註:現行刑法已
刪除牽連犯規定。
P.250
第5行
原為:違誤。:五十一年臺上字第一七七五號:
應修正為:違誤。:五十一年臺上字第一七七五號:註:現行刑法已刪除牽連
犯規定。
倒數第9行
原為:第六九五號:
應修正為:第六九五號:註:現行刑法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規定。
P.252倒數第4行
原為::十八年上字第八三八號:
應修正為::十八年上字第八三八號:註:本則判例已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P.256
第2行
原為:十一年臺上字第一七七五號:
應修正為:十一年臺上字第一七七五號:註:現行刑法已刪除牽連犯規定。
倒數第5行
原為:一號:
應修正為:一號:註:現行刑法已刪除牽連犯規定。
P.257第11行
原為:……:七十一年臺上字第一一四三號:
應修正為:……:七十一年臺上字第一一四三號:註:現行刑法已刪除牽連犯
規定。
P.258倒數第9行
原為:四三號:
應修正為:四三號:註:本則判例已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P.259第1行
原為:……:三十年上字第三二三二號:
應修正為:……:三十年上字第三二三二號:註:現行刑法已刪除牽連犯規
定。
P.273第12行
原為:條處斷。: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一九號:
應修正為:條處斷。: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一九號:註:本則判例已不合時宜,
不再援用。
P.278第2行
原為:……: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三六二號:
應修正為:……: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三六二號:註:現行刑法已刪除連續犯規
定。
P.291第3行
原為:於法殊難謂合。:四十二年臺上字第四一?號:
應修正為:於法殊難謂合。:四十二年臺上字第四一?號:註:現行刑法已刪
除牽連犯規定。
P.295第12行
原為:因果中斷之可言。:二十七年上字第七三號:
應修正為:因果中斷之可言。:二十七年上字第七三號:註:本則判例已不合
時宜,不再援用。
P.297倒數第7行
原為:十八年上字第二八三一號:
應修正為:十八年上字第二八三一號:註:本則判例已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P.349
第15行
原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應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P.350第4行
原為:……: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三九七號:
應修正為:……: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三九七號:註:本則判例已不合時宜,不
再援用。
P.357第9行
原為:在起訴前之偵查,與確定後之執行,與追訴、處罰有不可分離之 應修正為:在起訴前之偵查、起訴、判決確定與確定後之執行有不可分離之
P.365第14行
原為:?繼續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每個行
應修正為:?繼續犯、結合犯:每個行
P.386第4行
原為: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
應修正為:像競合犯。
P.396倒數第8行
原為:……:刑訴第三?三條第一項第五
應修正為:……:刑訴第三?三條第五
P.430第9行
原為:……其主詰問次序由造合意
應修正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
P.442倒數第8行
原為:仍得就其他部分另行起訴。
應修正為:仍得就其他部分另行起訴。:註:現行刑法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
規定。:
P.450倒數第10行
原為:……最後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
應修正為:……最後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釋仔第一?八號解釋:
P.466倒數第8行
原為:經起訴者而言,至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及加重結果 應修正為:經起訴者而言,至想像競合犯、結合犯及加重結果
P.499第5行
原為::一:當事人:第三四四條第一項、第三項: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
告。
應修正為::一:當事人:第三四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指檢察官、自訴人、
告訴人、被害人及被告。
P.504倒數第7行
原為:日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應修正為:日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註:現行刑法已刪除連續犯規定。
P.509倒數第2行
原為::2: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五、六、七、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 應修正為::2: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
P.546
第13行
原為: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者,……
應修正為: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第14行
原為: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應修正為: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P.555第9行
原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
應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
P.561
倒數第6行
原為:……,訊問被告
應修正為:……,訊問犯罪嫌疑人
倒數第2行
原為:刑事訴訟法第一??條之二準用第九十八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應與
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
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
應修正為:刑事訴訟法第一??條之二準用第九十八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
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P.574倒數第2行
原為:……重要性理論及客觀歸則理論……
應修正為:……重要性理論及客觀歸責理論……
P.578
倒數第6行
原為:果樹理論判斷。
應修正為:果實理論判斷。
倒數第5行
原為:採毒樹果樹理論肯定說論者,……
應修正為:採毒樹果實理論肯定說論者,……
倒數第3行
原為:……;採毒樹果樹理論否定
應修正為:……;採毒樹果實理論否定
P.579第1行
原為:拙見以為,毒樹果樹理論肯定說論者……
應修正為:拙見以為,毒樹果實理論肯定說論者……
P.597
第12行
原文中之「……但因已所犯罪重本行為一年……」
應修正為:「……但因乙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
第18行
原文中之「……詢問甲之姓名、住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應修正為:「……詢問甲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P.598
第四題題目
原為:司法警察:官:詢問受拘提、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於下,情形所取得之
自白,法院各得否以之作為該嫌疑人:被告:論罪之證據,試具理由解
答::二十五分:
應修正為:司法警察:官:詢問受拘提、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於下,情形所取
得之自白,法院各得否以之作為該嫌疑人:被告:論罪之證據,試
具理由解答::二十五分:
:一:未先告知嫌疑人得保持緘默及得選任辯護人。
:二:於夜間未經嫌疑人明示同意而予詢問。
:三:對嫌疑人表示「如坦白認罪,將建議檢察官不向法院聲請羈
押」,嫌疑人因而自白。
第四題答案第5行
原文中之「司法警察:官:詢問受拘提、逮捕之罪犯嫌疑人,」 應修正為:「司法警察:官:詢問受拘提、逮捕之犯罪嫌疑人,」
P.600
倒數第3行
原文中之「綜上論述,司法警察官並非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題第一項……」
應修正為:「綜上論述,司法警察官並非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
P.601
第一題答案第9行
原文中之「理論上,過失犯意與故意犯同樣會造成加重結果,……」 應修正為:「理論上,過失犯與故意犯同樣會造成加重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