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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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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期限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期限 篇一: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责令改(转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档 网: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期限)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关于“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不是行政机关进行下一步行政处罚的必要过程,是不是必须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不是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进行等问题,基层执法人员在具体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因此,我们编发该篇文章,对此进行探讨,以供执法人员和读者参考。——编者按 关于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对此不能...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期限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期限 篇一: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责令改(转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档 网: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期限)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关于“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不是行政机关进行下一步行政处罚的必要过程,是不是必须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不是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进行等问题,基层执法人员在具体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因此,我们编发该篇文章,对此进行探讨,以供执法人员和读者参考。——编者按 关于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具体分析。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既可以单独适用,亦可以和行政处罚合并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为行政处罚机关设置了一种作为义 1 务,即针对违法行为,不能仅实施行政处罚了事,而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如下内容:首先是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取证。其次是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恢复违法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第三是若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予以赔偿。有些违法行为可以在受到处罚后立即改正,因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而有些违法行为的改正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拆除违法建筑物、治理已 被污染的环境、补种毁坏的树木等,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大多设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规定。有些法律、法规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即规定首先要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予改正的,才可给予行政处罚,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是基于我国有关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总结性规定。但该条规定并未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而是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行的情形。也就是说,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三种适用形态:其一是单独适用,并不伴随行政处罚;其 2 二是作为行政处罚实施的前置程序;其三是和行政处罚并行适用。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概念和具体目的不同。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以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的目的;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二是性质及内容不同。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或者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其不良后果,恢复原状。三是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执照和拘留等。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四是角度不同。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科处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处罚;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 3 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 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都是由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其次,二者的根本目的均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第三,同步进行(限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往往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只予以行政处罚,不足以恢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仅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足以惩戒违法者。只有二者同步进行,才能够最终达到行政目的。第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若违法行为人不服从命令,则将引起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 根据前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命令,没有必要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从该条规定来看,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宜采取先“责令改正”,后“行政处罚”的形式。当然,也不排除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做法,只是这样做不符合行政经济原则。 对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则须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若违法行为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则行政机关应 当责令改正而不能实施处罚。在违法行为人不履行相关义 4 务的情况下,方可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处罚依据,并说明理由。简而言之,是否可以仅 责令改正而不进行处罚,要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属于前述哪种情形而定。 篇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限期”该限多长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限期”该限多长 赵 哲 依据行政法学原理,责令改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行政执法部门在具体行政执法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之一就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简称限改),这一文书适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类案件,应用非常广泛。所以,该文书在使用时经常会出现“限期”该限多长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在时间限制上的规定比较模糊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里并未明确限期改正的时间期限,在时间限制上是很模糊的。再如:《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 5 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等,只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文字说明,并未具体给出相应的时间期限,“限期改正”在时间上具有了很大的伸缩空间。 二、现实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人情”限期 所谓限期是指限制在一定期限内,然而“一定的期限”是多长,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例如《包头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拆除1个小时或1天有时不现实,1个月就成了放任自流。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在现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情合理的判断,这一判断并非双方能达到满意的理想效果,所以就会出现“人情”限期,或者纠违现场出现讨价还价的尴尬局面,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因此见机钻法律空子,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造成行政执法的被动。 三、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导致执法不严的状况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实质在于赋予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一定的判断和选择的余地,这就意味着行政裁量范围内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拥有了一定的自由度,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但正是因为时间弹性的存在,留出了孳生腐败的空间。如对情况完全相同的临时占道经营案件,可以得到两种不同的整改要求,即可以责 6 令立即纠正违章行为或给出一定期限的整改决定。再则,如果违法当事人只需1个月的占道时间,“限改”完全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给出1个月的限改期限。而在规定的改正期间内这一违法行为得到了承认,有了可以继续下去的法律空间,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变违法为合法,从而走向了“限改”这一法律文书的反面,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和有损法 律的严肃性。 就事实而言,让法律条文去具体规定某某违法行为该给予多长改正期限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但应就各种类型的违法行为构建一定的时间框架,解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限期”该限多长这一问题,避免执法中的人为操作,以利于公正执法。 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赵 哲 2008年12月15日 篇三:责令限期改正是否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是否行政处罚种类 总局论坛中:关于“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一直有不 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处罚。也有观点认为,责令改正属于混合型具体行政行为,即当单独适用责令改正规定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当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时,属于程序性的责令改正;当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并行适用时,属于对行政相对人处以罚款还不 7 足以改正违法行为时的附加罚。“责令改正”到底是不是行政处罚呢,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在执法形式和监督形式上都有一些突破。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新《办法》规定,在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条款、超标排污拒不改正等继续性和连续性违法行为出现时,“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并非行政处罚的一种,是一个具体的行 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而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在学理的分类上当属于“行政命令”之一种。理由: 一、《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故上述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理行为。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见,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是并列的两个概念, 8 不能等同。 三,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有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一种制裁和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仅仅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其本身不具有惩罚的性质。2.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要让违法行为人为其违法行为及造成的不良后果付出代价,这个代价有的时候虽然与其通过违法行为所得的收益相当(如没收违法所得),但通常是高出违法收益的(如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给予罚款);二是要通过这种高出违法收益的代价,让违法行为人由此得到教训,促使其以后不再从事类似的违法行为;三是要以行政处罚本身具有的警示、威慑作用,告诫其他公众不得进行违法活动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目的,基本上限于使违法行为人即时停止违法状态。3.形式不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可以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 令退还、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之间的联系主要在于它们通常是同时进行的。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违法,既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也可以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因为若只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则不足以恢复秩序;若只是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 9 正,则不足以惩戒违法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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