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浅议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
的借鉴意义
摘 要:“喜刑名法术之学”的韩非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有选择地继承、发展了先贤商鞅、慎到、申不害的治国理论,提出了以“法”为中心、“势”“术”为辅翼、三者结合的封建君主统治方略,以自己独特的理论方式干预和参与现实的政治运作,结下了硕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法治思想不仅在事实上为秦帝国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准备,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我国正在实行的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韩非子 法治 思想 价值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起源
(一).社会发展进化规律的要求
中国素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喜谈道德、忌讳刑法。君主推行仁政会赢得仁德的美誉,推行法治则换来残暴的恶名。具有现实主义精神的韩非强调时代和社会历史的变迁性,呼吁因时制宜,随着时代和社会历史的改变及时更换统治策略,强调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旨在维护以地主阶级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更好地统治国家,因时变法、实行法治的主张建立在人口增长较快而经济增长相对缓慢的尖锐的社会矛盾基础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要求生产关系的变革,变人治(仁治)为法治,推动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建立
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他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对儒家、墨家、道家等思想进行批判、吸收的同时,又对前期法家“法”、“术”、“势”思想进行系统整理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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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他的法治理念。
1.法治的人性论基础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韩非认为,“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人人皆好利恶害,人人都是自私的,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都建立在自私自利的基础上。
2.法治的学理基础
?.对儒家思想的批判
儒家认为,在治理国家上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即所谓的“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主张圣贤治国。站在儒家相反的立场上,韩非极力否认道德力量对社会生活的维系作用,认为治理国家的人并不具备将国家治理好的资质,只有借助法律才能达到目的。“道法万能,智能多失”,“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意思是说,治理国家要按客观规律办事,将法作为治国的根本,治理国家不能靠道德说教,只能用赏罚和法制,即只认法不认人。
?.对道家思想的吸收
韩非批判地继承了黄老学派的思想,并用以支持君权至上的观点。他指出君主应虚静无为,掌握刑名之术,控制赏罚权柄,防止臣下篡夺君权,以保持其独尊的地位。韩非将作为自然规律的道引申为政治领域的君臣之道。从道无所不在的角度讲,法就是道,这说明,韩非的“主道”包含了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法治。韩非从天地山海等大自然中得出的并非是无为的政治原则,而是强调君主应摒弃人道的好恶,效法天地的无私,一切准道法而为,如此方能定治乱是非于一尊,导致“至治之世”。
?.对墨家思想的借鉴
韩非还积极地吸收了墨家的“强力论”思想,把“力”和威势结合在一起,认为是君主驾驭臣下的凭借。作为最高统治者,要千方百计地加强自己的力量和威势,以实现独裁专制。同时,韩非还吸收了墨子的功利主义思想。最高统治者只是把“功利”作为诱饵,调动他的臣民来供他任意驱使。这样,墨家的“功利”说在韩非那里己经成了最高统治者用来对付臣民的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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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核心:守法
“法”归根结底要体现君主意志和利益。其一,法要体现和维护君主的利益;其二,法要体现和维护君主的权利;其三,法要由君主制定。法家坚持国家法律的绝对权威,韩非则强调守法的绝对性,不允许人们对法律的任何叛逆。他认为,法无论善恶,人们都要遵守,“法虽不善,犹善于无法”。在法家看来,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体现公利、公义的法是至高无上的。任何利益都要服从公利,任何行为都要接受法律评判,任何是非功过都要受法律赏罚。法高于人,守法是最高的道德。
(二).韩非子法治主张的实质
韩非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一种公开的客观尺度。他极力提倡“法不阿贵”(《有度》),“法行所爱”(《外储说右上》),也就是臣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视法在生活中的地位,主张“任法不任智”(《大体》)。这是韩非法治思想的精华,值得我们汲取。但是,韩非的法治主张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根本的不同。韩非的法治主张,实际上是维护君主专制的一人之治,缺乏必要的权力制衡思想和组织机制,因而徒具法治之名,而没有法治之实。
因此,韩非所说的法治根本不能和现代所说的法治相提并论,它实质上仍是一种人治,或者准确地说是一种人治下的法治。韩非是一个主张法治的思想家,他并没有进入权力的核心,不具备制作法律的资格。但是他的主张却对君主的统治具有借鉴意义。其法治思想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种比较严肃的法制精神,但仍属专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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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思想意识形态。
三).韩非子法、术、势三位一体 (
韩非在深刻分析了商靴“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各自的利弊后,融会贯通,建构了比较系统的以法为主,“法”、“术”、“势”结合的法治理论。
在韩非看来,只有坚持以法为本,做到“抱法”、“处势”与“行术”三者的有机统一,才是明主治国之道。“法”和“术”是君主统治臣民最重要的工具,而“势”是运用法和术的前提条件,三者缺一不可。即“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难三》)“势者,胜众之资也”。(《八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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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要“抱法”即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尽量使传播的信息浅显易懂,维护法律的尊严,唯法必从是执法者最起码的要求,其二要“行术”就是要事功相符、赏罚分明,最后要“处势”,也就是说君主拥有的权势和地位,韩非子反复申述君王的威德不能分享,权势不能外借,要时刻防止臣重擅主,处处保持人主的独尊地位。强调抱法、处势、行术的有机统一,在一定意义上揭示了法的本质特征,韩非子看到了国家强制力是法得以实施的坚强后盾,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保证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境界
韩非子的法治境界即禁心、禁言、禁事,他公开排斥百家之学,防止其他思想观念妨碍人们对法家思想的接纳和认同。在此,他企图通过法律的普及达到人们不仅要知法懂法,而且要执法服法的目的。韩非把知法懂法视为教育的唯一内容和动机,使普及法律成为教育的唯一目的。所以韩非的教育其实是法教,而德教被忽视了。
法律从禁止的角度规定了做人的最低点,那就是不要做什么,然后才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力。因为道德所感召的恰恰是那些安纪守法、循规蹈矩的人。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比道德更具有普适性。法律则规定了为人的时空限度,使人变得实际和真实。法家思想与儒家相比具有鲜明的现实性和批判性。用带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比用建议性的道德引导要现实和迫切得多。法律不仅可以杜绝君主以自己的好恶强加于国,而且可以使群臣为官廉洁、防止腐败。
三.韩非子法治思想的评价
韩非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反映了战国后期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愿望,适应了由诸候割据向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过渡的历史要求,虽然仍带有阶级局限性和形而上学的错误,但是他的法治思想不仅在事实上为秦帝国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准备,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我国正在实行的依法治国方略仍具有借鉴意义。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与当时的社会现实分不开的。
当然,韩非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固然有利于法律的普及,但以法律为唯一的教育内容,显然不利于百家争鸣的学术气氛的发展,不利于思想文化的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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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播诗书而明法令”更是一种极端的高压政策,对思想的禁锢带有愚民政策的意味,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文化传播的倒退,应引以为戒。
在韩非看来,大多数人不可能有自律,必须依赖他律,韩非根据自己的人生经验并结合李惺、吴起、商靴等前辈法家的学说,在“慎赏”的同时,比商靴更系统地提出“以刑去刑”,以重刑止轻罪的学说,但是,这似乎从来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境界,实际上很难达到。
在“谁来操这个赏罚之柄呢?”这个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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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在韩非的经验世界中,自然只能是君王一人而己。造法的权在什么人,变法废法的权自然也在那人。君主承认的便算法律,他感觉不便时,不承认他,当然失去了法律的资格。他们主张法律万能,结果成了君主万能。
四.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一).以韩非子视角看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1.“人民众而货财寡”一一资源分配不公
目前我国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一是收入差距明显扩大。二是初次分配秩序混乱。三是钱权勾结,腐败严重。这就给我们执政者提出了一个很大的难题。我国实行的改革开放必须有法律作为保证。而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其实质就是法制经济,就是要以法进行市场资源的合理分配,保证资源分配的公平与公正。
按照韩非子的观点,财富的分配应当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制度,才能保证分配中的公平与公正。韩非子认为人多而资源稀少,势必会造成不守法的现象。为了保证分配的公平和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在处理社会资源再分配时,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并且要通过严厉的执法来保证市场的秩序。
2、“人人皆挟自为心”一一社会道德溃败
人性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人的道德观有很大关系。尤其是针对目前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我们看到了很多道德沦丧的现象,尤为严重的是我们的食品安全、医疗道德、司法腐败、学术腐败等等,在当今中国的各个行业都出现了严重的道德溃败现象。人人都想退缩到道德底线以下,以获取不道德的利益。这就会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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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社会问题,使得我们的社会出现病态。
如何防止社会道德溃败,韩非子是主张“立公废私”。他在《无蠢》提到:“古者苍颇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为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颇固己知之矣”。在治理道德沦丧以及纠正社会风气方面,韩非子的立公弃私观点是非常切合实际的,只有弘扬了正义才能有效的抵制道德的溃败。
3、法律权威丧失
法律是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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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为的准则,一旦建立每个人都必须毫无条件的遵守。韩非子的“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就要求法律在贯彻执行中作到不偏袒权贵,一视同仁。由于我们国家没有民主法制的历史传统,现代法治建设的历程也很短,所以在建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性方面面临诸多的问题。
在如何树立法律权威方面,韩非子有其独到的见解,尤其是他提出的“法不阿贵”的这一法治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韩非子看来,严格而严厉的执法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从而树立起君主的威信,使民众对于法律和君主产生敬畏心理。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1、“明主治吏不治民”一一依法治理腐败,预防全民性腐败
治吏思想是韩非子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内容,包含着丰富而深邃的思想。首先,以法治吏是治国的关键。其次,治国用能人,而不用贤人。再次,治国要以人性为基础。当下,官员的贪腐问题已成为百姓心目中的最大问题,已经严重损害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损害。根据统计,每年因官员贪腐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非常巨大的。党和政府将反腐败确定为一场决定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斗争,采取了许多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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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治理腐败。韩非子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以法治吏”的思想,并设计了一系列选拔任免、考察考核、奖功罚过、防奸止奸以加强君主对官吏控制的措施和策略。这些思想对于我们今天以法选拔和任用干部,循名责实,按职责考核政绩,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杜绝所谓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赏当其功,罚当其过,实行赏罚分明的公务员奖惩制度;以法治吏,依法治权,从根源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等方面,均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2、“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严格依法行事,杜绝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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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这就是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得到有效的、普遍的遵守和执行才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韩非子《有度》说:“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如,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罚不遗匹夫”。这就是法家的刑无等级的思想。按照现代西方法治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我们的立法和执法都必要作到严格依法,杜绝选择性执法,要增加执法资源、抑制权利寻租、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以此来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3、“重刑止奸”——加大刑法打击力度
根据韩非子的刑治理论观点,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以刑去刑”,实现法治。这就要求刑罚必须足以威慑犯罪,使违法犯罪者付出相应的代价,使有犯罪意图的人因为畏惧刑罚而放弃犯罪。目前,我国法律在许多领域存在对违法犯罪行为处罚过轻的问题。比如,在食品安全领域,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规使用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的损害是极其严重的。但我国法律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过轻,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使违法者获利很大,违法成本却很低,导致食品安全案件频发。因此,在这些领域,我们应该借鉴韩非子“以刑去刑”的思想,弥补法律漏洞,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从而达到制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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