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2016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出资方共同出资设立 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 公司住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XX 万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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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诺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前缴纳出资完毕。
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期限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 有权查阅编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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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人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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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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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召集股东会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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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的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自己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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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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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悄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执行董事担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 1 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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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将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案;
(6)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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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5)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消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消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 日内报法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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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食品有限公司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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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设立泸州周世才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 食品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肉制品加工、销售(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叁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 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 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 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 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 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 一览表:
认缴注册资本金 额(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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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额、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名称)
缴纳出资期限
(一般自章程签订 20 年) 例如:2036 年 1 月 5 日前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 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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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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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 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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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经理, 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 股东会会议。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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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 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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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 的, 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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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3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 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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