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租赁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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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单位:(下称甲方)
出租单位:(下称乙方)
施工地点:
工程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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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设备情况:
1.塔吊型号:ST6014(数量一台,23B改进型,性能优于FO23B);设备管理编号:京HR-T02349;
产权单位:北京筑兴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高度按工程需要;基础为预埋固定式。
2.费用标准:机械进出场费每台:元;地脚预埋费用:元/套;
锚固费用:元/道;塔吊每台月租赁费用:元/月;(以上所有费用出租方只向承租方提供收据)。。
3.出租单位应向承租单位提供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机组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及建委和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审
发的有关租赁设备的各种有效备案证书、证件和拆装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红章)。
4.出租单位保证提供的租赁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河北省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且经河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和建设局检测合格,技术性能良好(出厂日期为2003年以后)。
二.租赁设备交付与安装调试:
1.出租单位应于年月日之前(具体进场日期以甲方提前5天通知为准)将租赁设备送至:燕京航城四期上京庄园10#、12#、13#楼施工现场。如因乙方原因拖延租赁设备进场时间,给甲方造成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承租单位应向出租单位提供一份现场平面图,提供轴线位置、标高尺寸及详细的地质资料。出租单位应于前款约定的交付时间前10日向承租单位提供准确的租赁设备基础位置、制作图纸和技术要求(向承租单位进行书面交底),并指派专业人员协助承租单位做好租赁设备预埋件的预埋工作。
3.承租单位根据出租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确定租赁设备基础施工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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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责基础制作及接地保护装置。基础验收后将相关技术资料,如隐检记录、混凝土实验报告单、接地电阻测量记录等复印件交出租单位签收。若因出租单位提供的基础制作图纸或技术要求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造成的事故,出租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承租单位损失(包括承租单位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4.租赁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由出租单位负责,费用由出租单位承担。如出租单位要委托第三方进行安装,需取得承租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提供有关安装单位的拆装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安装设备必须另外签订安装合同。
5.租赁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出租单位负责验收的准备工作、组织验收并办理有效的验收手续及验收资料。承租单位应配合出租单位进行验收。租赁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廊坊市相关单位验收,租赁设备的附件、配件经承租单位清点无误后,方视为出租单位正式交付租赁设备。
6.如承租单位变更租赁设备的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出租单位。
7.出租单位必须保证出租设备(塔吊)接高塔节的使用需要,根据承租单位及施工现场的需要保证供应和接高;如因塔节不能满足施工现场要求,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租单位承担。
三.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自出租单位正式交付租赁设备之日起算(办理相关书面手续),至承租单位书面通知出租单位要求报停租赁设备之日止。
2.因春节放假塔吊报停(时间不超过45天),期间不发生租赁费;因甲方原因塔吊报停,租赁费用按50%计取,报停时间超过两个月后,甲方则按正常月租赁费支付给乙方;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下可拆除塔机出场,终止合同。
四.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1.租赁设备的进出场费、安装费、拆卸费、运输费等费用共计 45000_元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元),由承租单位承担。
2.设备租赁的租金为每月自出租人正式交付租赁设备时起算,最终结算以承租单位实际使用时间为准,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每月30日折算日租金。
3.租金支付方式:塔吊安装完成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进场费45000元;甲方每月10日前支付乙方上月租赁费(乙方不得因付款不及时、不到位擅自停工);所有余款在塔吊拆除后一个月内付清;租赁时间不满一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月租费/30*实际天数;立塔完成经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之日(验收合格5日内)起计算租赁费。
五.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运行
1.出租单位负责租赁设备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服务,并承担费用。
2.租赁设备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出租单位应及时修理。现场无法解决的故障,出租单位应及时派维修人员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最大限度的减少施工损失。设备故障维修或保养而停机的时间每月累计少于24小时属正常维修,承租单位不扣减租金。因维修或保养导致停机每月累计超过24小时的,按实际停机天数扣减租金;出租单位应赔偿由此给承租单位造成的相关损失。
3.出租单位负责为每台租赁设备配备机组人员至少二人,其中包括机长一人(24小时服务现场施工),设备总负责人一人及维修工二人常住现场,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机组人员要接受承租人施工人员的指挥,配合施工,保证租赁期间24小时有人值班。对不遵守工地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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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刁难承租单位施工人员的机组人员,承租单位有权提出更换。出租单位应按承租单位要求立即予以更换。出租单位配备的机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出租单位应当将机组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付承租单位一份。
4.承租单位免费提供出租单位机组人员食宿;乙方现场人员必须听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其它费用自理。
5.承租单位需要接高租赁设备应提前7日前通知出租单位,并按出租单位提供的数据和要求配合出租单位做好预留孔洞和作业平台的搭设等准备工作;租赁设备顶升和锚固方案由出租单位编制,锚固费用由承租单位承担,承租单位根据方案要求配合出租单位做好预埋工作;顶升高度、锚固位置、锚杆规格、锚杆长度及锚固点位置由出租单位确定,并向承租单位进行书面交底。设备顶升和锚固作业时间满足现场施工要求(该租赁设备在本工程正常锚固为二道)。
7.出租单位应保证机械维护保养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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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落实,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机组应按照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月检,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承租单位有权检查设备的运行档案和日检、月检记录。
8.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作业,甲方负责吊钩以下吊具(其它为乙方),吊具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如因吊钩以上吊具原因出现安全事故,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提供有上岗证的信号工。
9.塔吊安装完成后,应由甲方现场负责人和乙方安全员召集有关人员组织安全交底,并签订交底资料书,双方各执一份。
10.甲方必须按安全规定搭设安全防护,保证塔机安全运行及作业;选派熟练的作业人员配合塔吊吊装作业;负责办理晚间作业的手续和提供充足的照明;因天气原因造成塔吊不能正常作业及未经有关单位验收完毕,甲方不得强迫机组违章作业。
六、租赁设备的风险责任
1.租赁设备和机组人员在租赁期间的全部保险由出租单位负责投保并承担费用。
2.租赁设备在租赁期间因吊钩以上(含吊钩)设备配件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出租单位负责租赁设备和机组人员的相关事宜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经济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因吊钩以下及甲方指令违章作业导致的安全事故,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3.承租单位在租赁设备使用完毕后,应通知出租单位。出租单位收到承租单位通知的时间为租金计算的截止时间。出租单位收到承租单位报停租赁设备的通知以后24小时内到达设备现场与承租单位办理设备交还手续,并办理交接结算清单。
4.在租赁期间,出租单位未经承租单位同意将租赁设备转让给第三人的,承租单位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单位解除合同的,出租单位应赔偿由此给承租单位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违约责任
1.出租单位逾期交付租赁设备、交付租赁设备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未履行对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义务导致租赁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是出租单位违约;承租单位逾期支付租金的,是承租单位违约。
2.因出租单位违约导致承租单位遭受损失或向第三人承担经济责任的,出租单位应当赔偿承租单位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3.出租单位交付租赁设备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承租单位有权拒收;出租单位应负责修复、更换租赁设备至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如出租单位未按承租单位要求修复、更换租赁物至合同约定标准,承租单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要求解除合同。承租单位解除合同的,出租单位还应向承租单位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不足弥补承租单位损失的,出租单位应继续赔偿。
4.本工程为群塔作业,在施工中一切事务的协调与配合甲方仅对乙方进行沟通及相关书面文字的传达(包括但不限于顶升、锚固、租赁设备维修和保养、人员管理等)。
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及违约,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承租人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补充条款:
1.。
2.。
承租单位(章):出租单位(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时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