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YY198308
苏高新办[200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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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室、局,各分区(科技城)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
处),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管委
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苏州市虎丘区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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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抄送:市物价局
签发:王跃山 校对:项涟
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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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停车服务业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
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
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凡在区域内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部门、开展机
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业主),均应遵
守本办法。
四、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全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全区的收费管理。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
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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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写字楼所
等)配套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二)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
(三)按月、按年等长期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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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的机动车(不含住宅小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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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停车场业主依
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
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其中多产权的写字楼,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应当征得大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为保持收费标准
相对稳定,收费标准自执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擅自变动。收费标准出
现异常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七、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的配套停车场;
(三)医院、学校、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
(四)货运物流中心、各种专业市场的停车场;
(五)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公共
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
按照定价权限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其中属于政府投资建造
的公共停车场或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价
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停车场业主可根据市场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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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专人管理的住宅小区(含商住楼、
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含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
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下同),区别不同情况由业主或业主委员
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协商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
对停车服务收入的使用作出明确界定。占用共有设施、场地的,按
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并考虑占用共有设
施应予合理补偿的原则商定;业主(使用人)拥有车位使用权的,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原则商定。
未经业主委托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或尚未建立业主委员
会的住宅小区,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应当征得大多数业
主同意,按照上款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协商收费标准,明确收益
分配。
八、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
照定价权限商财政部门制定,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须严格执行规定
的收费标准。
九、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象以外的,或确有特殊
情况的,依据定价形式的分类原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停车场
业主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其定价形式和
收费标准。
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发生故障等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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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车辆的停车场所标准
执行。如就近停放不具备条件的,被指定停放的停车场所应向价格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核定,实行政府定价。
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制定或调整,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停车
场业主提出书面建议,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制定后公布执行;
也可以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程序直接确定。
十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
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备设施、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
社会平均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等因素。
十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车辆占用停车场地面积的大
小,停车场所的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放时间不同等
因素分别计费,实行类别差价、等级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
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根据地区类别,我区机动
车停放服务按三类地区执行。
十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时或计次的计费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时单位可以根据停车泊位供给和消费需求,
分别采取按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实行按小时计费的,应
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十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面广和调整有争议、社会反
应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应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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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意见。
十五、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
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
辆安全;
(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的资格,住宅小区、商住楼、写字
楼应事先取得大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
任等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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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许可和经营(服务)资质后,停车
场业主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收费核准手续:
(一)递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一式3
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准停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
2.具有“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
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其他相应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
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
应法律文书原件和1份复印件;
4.收费员1吋免冠照片每人1张;
5.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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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复印件各1份。
(二)价格主管部门受理,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评定等
级、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监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
目牌(表)”,核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员证》。
(三)凭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
准)表”,向税务、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十七、下列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停放:
(一)在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在政府行政机关(包括
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机关)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车辆;
(二)进入各类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
(三)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
邮递车、工程抢险车。
十八、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
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十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员证制度。
各停车场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
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
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向当地价格检查部门申请监制收费价目牌
(表),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
接受群众监督。
收费人员必须佩带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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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员证》,持证收费。无证收费的,车主可拒绝支付车辆停放服
务费。收费员实行定岗定位,收费员证实行每两年换证一次。收费
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注销和新增手续。
二十、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
票据,实行收费给票、一车一票和取车验票的制度。实行长期合同
停车的亦应建立停、取车凭证制度。
二十一、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负责其所看
管的车辆安全,并负保管责任;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是否应相应
承担保管责任,由业主委员会商议收费标准时一并明确。
二十二、停车场业主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立健全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
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视(或监视)
工作及安全预案和
风险防范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企业筹资风险及防范外贸企业发展现状教学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措施。
二十三、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收取停车费用;
(二)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不公示或明码标价不规范;
(四)收费不出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员证》;
(五)收费不出具票据或票据不规范;
(六)向进出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
(七)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不为机动车辆停放提供服务而收取
停车费或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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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
监督检查,对停车收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价格法》及有关
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五、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另行规定。
二十六、本办法自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
执行,以前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十七、本规定由高新区、虎丘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机动车室内停车库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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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停放时间 单价(辆) 备 注
1小时以内部分 4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道1小时以外部分 3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路 三类 以停车点工作时间为准;24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规定时间 7元/次 起止点
1小时以内部分 6元/1小时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室1小时以外部分 2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外 三类 以室外停车场工作时间为准;24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规定时间 5元/次 点为起止点
小室 车内1小时以内部分 5元/1小时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型 高三类 1小时以外部分 1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级
室
内1小时以内部分 4元/1小时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普三类 1小时以外部分 1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通
属于小区配套设施,成本已计入房价的,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每月元、上浮不超室外 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商定
住属于小区配套设施,成本已计入房价的,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每月元、上浮不超1 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商定 小室业主具有车位使用权(业主独用车库除外),由业主与物业企业在每月不超过元、上浮不超过区 内 2 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商定
3 1个月 400元/月 成本未计入房价,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使用权 说明:
1、本收费标准执行范围为高新区。 2、上述道路停车收费标准为政府定价,各经营管理者必须严格执行;其他类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
价,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动;住宅小区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规定幅度内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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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不实行以小时计费,超过15天的,超过部分减半收费。 4、大型车(黄牌照)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摩托车按非机动车寄存收费规定执行。 5、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和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工程抢险车实行免费停放。 6、在各类机动车停车场或道路停车处临时停车不超过1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7、供沿街商家自备车辆白天停放(7时~22时),实行车位不固定、不预留的资源利用优先原则,商家应向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办理审核手续,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不含住宅小区和占道停放),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车主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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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停车库:
(一)车库为钢混结构,每个车位面积不少于长×宽=5×2.4米,出入口通道宽度不少于7米,并设有紧急车辆出口通道,相关设置、标志符
合规定要求,泊位大于50个的应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出入口。
(二)消防及通风设备:车库应设有自动喷淋系统、温度探测器、
CO探测器,以及自动化排烟通风系统等设施。
(三)照明设备:车库除正常照明系统外,应设应急照明系统,
保障车库24小时停车安全。
(四)监控设备:停车库应设有完善的监控系统,对车库内各主
要干道、进出口等地方进行24小时监控,确保车辆安全。
(五)停车库设置自动化收费系统,可刷卡付费,具有停车诱导
系统。
(六)地下停车库应具备方便客人和货物通行的电梯和安全通道。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内容规范,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
佩戴明显标志。
二、普通停车库:
符合停车库基本要求,但达不到高级停车库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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