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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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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7-21 【生效日期】1989-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 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414次会议通过,7月21日印发) 为了进一步做好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7-21 【生效日期】1989-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 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414次会议通过,7月21日印发) 为了进一步做好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申诉人的申诉,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需要复查处理的,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复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复查后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处理。    申诉无理被通知驳回后,申诉人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又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告知申诉人不再处理。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四)不服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四)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    (一)不服本院(含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均应登记,认真审阅申诉材料,仔细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对应由下级人民法院或其他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及时转交,并通知申诉人直接与有关人民法院联系。    原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均立申诉卷。原终审的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和转由下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也要立申诉卷。    第八条 申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撤回申诉。对其中坚持无理申诉的,针对申诉理由,依法书面通知驳回。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审查处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终审判决正确,在执行中发生新情况,当事人以新的事实和理由,要求法院处理的,不属于申诉,应告知当事人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第十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调卷审查,可以派人会同下级人民法院调查核实,下级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需要了解原判处理情况的,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法院写出报告。报告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判认定事实、处理结果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可提出问题函转下级人民法院查处并报告处理结果。下级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函中所提问题认真进行复查,并在三个月内报送复查结果。逾期不报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催报。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复查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查。如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复查处理仍有错误,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审。    第十三条 对于确属无理取闹的申诉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使其服判息诉。对不接受教育,纠缠不走的,可以收容遣送回原地。经多次收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或触犯刑律的,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刑法的有关规定,整理材料,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负责处理申诉的审判人员,要恪尽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热情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做好工作。    第十五条 处理对调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申诉,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处理海事、海商案件申诉,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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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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