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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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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建监[1996]462号 【发布日期】1996-08-20 【生效日期】1996-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建监[1996]462号)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素质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建设部、人事部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建监[1996]462号 【发布日期】1996-08-20 【生效日期】1996-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建监[1996]462号)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素质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建设部、人事部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自1997年起,在全国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施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管理 (一)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三)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每年举行一次。    (二)考试科目:《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三)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批准。    四、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制度》两科。    (一)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    (四)从事监理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五、具体事项 (一)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持报名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二)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与考前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自愿参加考前培训,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考生参加考前培训。    (三)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明;    3.专业技术职务证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    (四)各地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执行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各项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五)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制定。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使用情况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六、本通知有关报名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培训等业务工作的解释权属建设部。    1996年8月20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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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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