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银行的答辩状银行答辩状
答辩人:孔玉龙
住址:内蒙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邮编:024000 电话:0476-******* 答辩人因许弟陪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储蓄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与许弟陪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但其存款丢失系他人原因所致,与答辩人并无直接关系,答辩人不应做第一被告。
2.许弟陪在答辩人处活期储蓄存款10万元,答辩人是有保证存款安全的义务,但根据合同规定,许弟陪也有存款单据保存义务,和银行卡密码保密义务。如若许弟陪所说存款是被他人窃取,而且是在ATM机上取款和转账共计十万元,说明合同相对人许...
银行答辩状
答辩人:孔玉龙
住址:内蒙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邮编:024000 电话:0476-******* 答辩人因许弟陪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储蓄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与许弟陪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但其存款丢失系他人原因所致,与答辩人并无直接关系,答辩人不应做第一被告。
2.许弟陪在答辩人处活期储蓄存款10万元,答辩人是有保证存款安全的义务,但根据合同规定,许弟陪也有存款单据保存义务,和银行卡密码保密义务。如若许弟陪所说存款是被他人窃取,而且是在ATM机上取款和转账共计十万元,说明合同相对人许弟陪自身存在过错,泄露了自己存款的信息,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3.许弟陪称已经报案,但无法提供报案证据,导致真想不能及时确定,损失不能及时挽回,加重了答辩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金钱丢失到底是什么原因,答辩人还不明确,许弟陪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完全证明存款是他人盗窃所为,有关事实需要警方查明之后,答辩人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存款丢失许弟陪本人也存在过错,因此许弟陪的诉讼要求,答辩人不能完全接受。
此致
松山区人民法院法院
答辩人:孔玉龙
200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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