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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_案例国家赔偿法_案例 新国家赔偿法的五大亮点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 扩大赔偿范围 一是通过对取消确认前置的修改,确定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将申请赔偿必须具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认自己的职务行为违法的客观条件,变成赔偿请求人在一定条件下认为侵权机关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职务行为并造成损害即可请求赔偿的主观条件,扩大了司法管辖的侵权行为范围。如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删除了“依法确认”四字,通过取消确认前置程序,搬走了请求赔偿的“拦路虎”,改变了申请赔偿的“游戏规则”,从而扩大了可以请求赔偿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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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_案例 新国家赔偿法的五大亮点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 扩大赔偿范围 一是通过对取消确认前置的修改,确定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将申请赔偿必须具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认自己的职务行为违法的客观条件,变成赔偿请求人在一定条件下认为侵权机关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职务行为并造成损害即可请求赔偿的主观条件,扩大了司法管辖的侵权行为范围。如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删除了“依法确认”四字,通过取消确认前置程序,搬走了请求赔偿的“拦路虎”,改变了申请赔偿的“游戏规则”,从而扩大了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二是通过对归责原则的修改,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修改为“违法归责、结果归责、过错归责”等多元归责体系,扩大了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范围。比如,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删除“违法”二字,结合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两种情况,今后即要适用结果归责。改变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贯彻了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纠正了“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疑罪不赔”的错误认识,消除了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应否赔偿的争论,实际上扩大了请求赔偿的范围。 三是通过对侵权行为范围的修改,明确部分不作为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侵权行为的形式进行修正,将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为“征收、征用财产”,从而扩大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比如,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四项将“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的行为纳入侵权赔偿的范围,将原规定的“暴力”侵权修改为“殴打、虐待等行为”,不仅明确了不作为行为的赔偿责任,也将“虐待”等“冷暴力”行为纳入赔偿范围。再如,将原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修改为“违法征收、征用财产”,扩大了违法征用财产可以请求赔偿的情形。 四是对侵权客体保护范围的扩大。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将精神权益纳入保护范围,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 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条文被调入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部分,显然,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是本次赔偿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也是赔偿范围扩大的一个重要体现。 五是对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的扩大。如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增加了造成身体伤害的护理费,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行为能力的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继续治疗费等,第三十六条增加了变卖财产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返还执行的罚款、罚金和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以及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些规定都是对赔偿范围的扩大。 畅通求偿渠道 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立法机关为了改变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难的状况,畅通请求渠道,决定取消国家赔偿程序中的确认前置程序,相应的删去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依法确认”四个字,并删去了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确认申诉的规定。其主要考虑是:一是确认程序与赔偿决定程序分设,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二是将违法行为的确认权赋予侵权机关自身,违背“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律原则,导致确认权滥用,申请确认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受害人难以启动赔偿程序。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虽然取消了确认程序,但不等于今后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就绝对不存在确认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行政赔偿还是实行违法赔偿原则,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赔偿决定时一并对职务行为是否违法侵权予以确认;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附带提出赔偿请求,应由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复议或者诉讼中一并审查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判。刑事赔偿中实行结果归责的案件,仍有事先的确认结果作为求偿的前提限制。只是一部分国家赔偿案件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要实行“确赔合一”的处理机制。 畅通请求渠道,除取消确认前置程序外,在具体的操作和保障程序上有以下几点变化: 1.便民。即申请赔偿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赔偿请求人不限于受害人本人。 2.负责。即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的收据;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民主。即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4.约束。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无论决定赔偿,还是决定不予赔偿的,都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5.讲理。即赔偿决定书必须说明理由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6.救济。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在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赔偿请求人应在三十日的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完善赔偿程序 完善赔偿程序是本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重点,宏观上有七大变化:一是为畅通请求国家赔偿的渠道,取消了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第九条、第二十条);二是为妥善解决纠纷,减少申诉上访,增加了协商程序(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三是增加了举证责任和听证质证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四是明确了赔偿决定的送达时限(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五是完善了赔偿案件的起诉、复议条件(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六是设定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期限(第二十八条);七是增加了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申诉复查、审判监督、检察意见的规定(第三十条)等等。 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理程序来讲,有十个方面的新意:一是赋予赔偿委员会对案件的最终司法审查决定权;二是明确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办理司法赔偿案件的内设机构;三是对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不再设定上限;四是明确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审判员;五是确定赔偿委员会办案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只在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组织质证;六是规定了司法赔偿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在特殊情况下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举证;七是明确了赔偿委员会的办案期限为三个月,只有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经 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八是赋予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生效赔偿决定均有申诉权,改变了审判实践中不承认赔偿义务机关有申诉权的认识;九是规定了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对生效赔偿决定的审判监督权,明确了上级人民法院及其赔偿委员会对下的监督指导职能;十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赔偿决定的监督权。 提高赔偿标准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特别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在身体受伤害的情况下,除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外,增加了护理费;在身体受伤致残的情况下,增加了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对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所抚养的人,除支付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外,还保留对死者生前所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并将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修改成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显示了赔偿标准的提高。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不仅要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法律修改中的讨论意见和司法实践的调研情况看,精神损害抚慰金重在抚慰,要从行为性质、情节、后果,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善后弥补措施等综合考量。明确用金钱方式赔偿精神损害,无疑是修改国家赔偿法的一个重要进步。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对财产权受损害的,增加了返还执行的罚款、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变卖的财产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这也是在综合考虑现有国情的基础上立法的一大进步。 改进经费保障 关于赔偿费用的支付保障,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不仅明确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增加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就彻底改变了原先的“机关垫付、财政核销”的赔偿金支付机制。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赔偿金,就使赔偿请求人获得赔偿金不再受赔偿义务机关的自身行政经费所制约。由于支付依据明确、程序明确、时限明确,从理论上讲,正常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在依据生效决定提出申请后三周左右就能够得到赔偿金,这显然是法律修改的一个重大进步,兑 现国家赔偿决定具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上的保障,赔偿决定“执行难”的困局将得到改观。《国家赔偿法》案例 1、[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大常委会批准,于1995年4月2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丁某拘留,后转为逮捕。同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县人民法院对丁某作出免除处罚的一审判决,丁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1995年7月15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丁某无罪的终审判决。1997年5月10日丁某以对其错误拘留、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申请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所花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500元,并要为其恢复名誉。 [问题] (1)丁某是否超过国家赔偿请求期限, (2)丁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是否正确, (3)丁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分析与答案] (1)丁某未超过赔偿请求的期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从违法行为的确认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1995年7月15日,从这一天算起可以在2年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2)丁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首先,本赔偿案件,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应以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逮捕决定是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因此他们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均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丁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3)丁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我国国家赔偿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丁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支持,但丁某要求恢复名誉的请求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得以实现。 ~~~~~~~~~~~~~~~~~~~~~~~~~~~~~~~~~~~~~~~~~~~~~~~~~~~~~~~~~~~~~~~~~~~~ 2、[案情] 某区人民法院以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妨害执行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周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2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周某不服,进行申诉。1995年6月,周某在监狱中由于对监狱管理人员的管教态度不好,与监狱管理人员发生争执,被监狱管理人员将一只手打成残疾,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当时,监狱管理机关为周某支付了医疗费,并对打周某的监狱管理人员进行了处分。1997年8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引案进行提审,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对周某妨害执行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判决,撤销对周某盗窍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1997年8月30日周某被释放。1997年9月20日周分别向中级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部门提出刑事赔偿请求,但中级人民法院以周某存在犯罪行为为由不予赔偿,监狱管理部门以周某超过请求时效和已为其支付医疗费为由不予赔偿。 [问题] (1)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是否正确, (2)监狱管理部门不予赔偿是否正确, (3)周某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请求国家赔偿, [分析与答案] (1)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决是错误的。 中级人民法院以周某存在犯罪的行为为不予赔偿的理由是错误的。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对《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三)项规定的理解,这一规定是针对一个具体个罪而言的,而不能理解为是针对数罪而言。此案高级人同法院再审虽然不是全案宣告无罪,但在数罪中宣告了所判的盗窃罪是错误的,宣告无罪,而且对周某有期徒刑的执行也超出一年,这一年是对防害执行公务罪的执行,是正确的,不予赔偿。但超出的时间对所判的盗窃罪的执行,属于无罪羁押,因而对于超出一年的羁押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2)监狱管理部门不予赔偿的决定也是错误的。首先,周某没有超出赔偿请求时效。周某在监狱受到的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是在1995年6月,并且此违法行为是在这一时间内监狱管理部门对其工作人员的处分而确认的,请求时效应从这一时间开始计算,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所以,周某向监狱管理部请求赔偿的时效是从1997年8月30日被释放时起计算的。 其次,监狱管理部门对周某支付的医疗费只是赔偿金额的一部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规定,对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周某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以,监狱管理部门还应赔偿周某残疾赔偿金。 (3)周某对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对监狱管理部门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此案属于刑事赔偿,赔偿请求人应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程序请求赔偿。即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3、[案情] 中秋节,某乡人民政府接到一农民举报,某村农民单某家中有一伙人聚众赌博。乡人民政府告知该乡派出所,派出所和联防队立即前往单家抓赌。派出所和联防人员进屋后收缴桌上的赌具和赌资,并当场对每人罚款500元。并出具了公安局罚款决定书。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参赌人员赵某说:“你们罚500元太多,过节几个人玩玩不能算赌博。”这时,联防队员齐某便用警棍殴打赵某,致使其左臂骨折,住院半个月,又在家中休养半个月。赵某向乡人民政府请求国家赔偿,乡人民政府认为赵某左臂骨析是齐某所在地致,决定不予赔偿。 [问题] (1)赵某向乡人民政府请求赔偿是否正确,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赵某应怎么办, [分析与答案] (1)赵某不应当向乡人民政府请求赔偿。此案中,乡人民政府不是赔偿义务机关。此案虽 然是由乡人民政府告知派出所单某家中有人赌博,但派出所与联防队查赌行为不是由乡人民政府委托的,因为派出所并未以乡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处罚行为。 派出所与联防队是具体执行查处赌博行为者,但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是县公安局的,即是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行为,因此,派出所与联防队查赌行为应视为受县公安局委托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县公安局,赵某应当向县公安局请求国家赔偿。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对齐某的违法行为不予确认,赵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是以违法行为已经确认为前提的。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但对于事实行为违法的确认,则不能通过复议与诉讼,只能通过其他有关途径进行,这其中多数是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的,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对违法行为不加以确认,使得赔偿请求人无法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利于对某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对有关事实行为的违法,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所以赵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4、[案情] 原告王某曾与农民孙某共同外出打工,二人因结算工资发生争执。一日孙某同其弟到原告家索要未果,孙某将王某家中的电动工具拿起就走,原告追出,与孙某厮打起来,将孙某行打伤并抢回工具。嗣后,原告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原告要求其了担孙某医药费80%,原告拒付。据此,原告所在地行政公署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并将原告送进劳教所教养。原告对此不服,由其妻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出任何答复,原告妻子以该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为被告,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已被劳动教养4个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诉讼期间,被告经人民法院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问题] (1)原告妻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何种身份, (2)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与审理, [分析与答案] (1)原告妻子应以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亲自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原告妻子是原告的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2)应当向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对此行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由行政案件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然经过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逾期未作答复,所以应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应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原告一方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要求撤销的请求,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属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两个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 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当应分别按不同性质的请求进行立案,但由于赔偿诉讼请求的处理与劳动教养决定违法性的确认有直接关系,即只要确定劳动教养决定违法就应当予以赔偿,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 5、[案情] 丁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音象制品专卖店。一日丁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马某来到丁某的店里,要拿几张影碟光盘回去看,丁某不让。马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光盘,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丁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马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丁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马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律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丁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马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丁某卖淫秽光盘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丁某营业执照的决定。丁某到处找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马某给予了行政处他。丁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丁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1)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返还1000元罚款;(2)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元;(3)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 [问题] (1)丁某对1000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机关是哪个机关, (2)本案中丁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3)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4)马某与赵某对丁某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与答案] (1)丁某对1000元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市工商局。对丁某进行1000元的罚款是马某作出的,马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已的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即马某的罚款行为应视为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工商所不属于此种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因此,对1000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 (2)某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上一问题中已明确,马某所实施的罚款行为,属于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对丁某的损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对罚款所造成的损害,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所造所的损害,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3)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谓适用调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因此,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是正确的。但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国家赔偿法》第28条对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对处以罚款的,应返还罚款数额;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根据这一规定,协议的前两项内容是正确的,第三项内容是错误的,对丁某因停业所减少的收入不应予以赔偿。 (4)对马某与赵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行追偿。《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马某与赵某属于故意违法,对丁某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行追偿。 ~~~~~~~~~~~~~~~~~~~~~~~~~~~~~~~~~~~~~~~~~~~~~~~~~~~~~~~~~~~~~~~~~~~~ 6、[案情] 王某在某公路旁经营一水果专卖。某个夏天,王某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在店门前,支起大棚卖水果。一天,本市某区公安分局的几名工作人员分别驾驶两辆警车追捕一个在逃犯。前一辆警车,在追至王某的水果棚旁时,为躲闪被追车辆,加之为照顾路上行人,不慎将水果棚撞塌,并砸烂许多水果。事后王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1)人民法院对此案能否受理, (2)区公安公局应否对其损害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分析与答案] (1)人民法院对此案不能受理。对于本案,先抛开致害行为的违法与否不提,就致害行为本身来说,是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中的事实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事实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赔款偿程序,应是单独提起的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对赔偿决定不服,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此,本案王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区公安分局不应对其损害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是:第一,要有损害事实;第二,侵权行为主体应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损害必须是执行职务行为违法所致,违法是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对于前两个要件本案都具备,但在第三个要件上,虽然,公安人员对王某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属执行职务行为,但该行为并不违法,是合法的行为对王某造成了损害,因此,这一案件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区公安分局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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