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篇一:石家庄准生证办理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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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准生证办理流程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一个子女
生育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育政字〔2003〕5号
各市、县(市、区)计生委(局)、华北油田计生办:
现将《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工作,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适用本办法:
(一)双方均为初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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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
(三)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的。
前款所称生育过子女包括收养过子女,所称子女已死亡包括已解除收养关系。
第三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登记机构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登记。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登记:
(一)女方为城镇居民的;
(二)女方为农村居民、男方为城镇居民的;
(三)农村居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应当明确一名政策法规员,负责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工作。
第四条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及有关资料:
(一)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
(二)夫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已怀孕的证明;
(四)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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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五)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小2寸)。
第五条对育龄夫妻提交的证件、证明,登记机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规定的,应按以下要求当即办理登记:
(一)填写《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发给《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见附件二);
对证件、证明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补充或更换证件、证明后予以当即办理。根据工作需要,登记机构可以到育龄夫妻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现场登记。
第六条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了解本单位育龄妇女结婚及怀孕情况,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生育登记。
对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的情况,基层单位应在政务公开栏中及时公开。
第七条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后终止妊娠的,应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缴回《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后,夫妻双方或女方户籍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迁入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审验登记。
第八条《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各设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免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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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第九条本办法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篇二:石家庄市计划生育服务回访工件推进会议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汇编
石家庄市计划生育服务回访工作推进会议
典 型 材 料
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
石家庄市计划生育服务回访工作推进会议
典 型 材 料
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
目录
以信息化引领服务回访工作 努力提升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水平 新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
局„„„„„„„„„„„„„(1) 用沟通搭建桥梁 以信息引导服务 全面推进人口计生事业转型发展
桥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6) 回访信息引导服务 督办立改提升质量
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12) 架起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连心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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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7) 深化服务意识 拓展服务功能
元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2) 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依托计生事项代办扎实开展回访服务 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7)
以信息化引领服务回访工作
努力提升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水平
新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9月25日
近年来,新华区在省、市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卫生、计生事业在不断探索中得到长足发展,群众满意度也随着政府民生工程的推进逐步提高。但转型发展过程中,仍受管理惯性制约,一是基层主动服务意识不够,重管理轻服务现象依然存在;二是缺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平台;三是对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没能主动作为,停留在回应问题、答复问题的层面上,没有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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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问题的措施和机制。带着这些问题,我们集思广益,在行政效能、办事流程及卫生计生公共服务中找措施、建机制、求创新,研发“新华区卫生计生服务回访信息系统”,对全区卫生计生服务对象开展服务回访,聚焦群众诉求和重大关切,推进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机制改革,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和实践效果。
一、领导重视,高效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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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服务回访中心创建工作,以“四有”保障强力推进。一有领导支持。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服务回访中心创建事宜,明确由主管副区长亲自组织
协调回访中心建设事宜。区长韩学军提出了“大胆工作,给予支持”的要求,批准区财政拨款10万元予以支持。制定了《新华区卫生计生服务回访中心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明确人员职责、工作制度、目标要求等内容。二有专职人员。选配2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基层工作经历丰富,口齿伶俐、咬字清晰的人员,担任专职回访员,负责回访中心日常工作。三有高标准的服务场地。腾出技术服务站独立房间,作为回访场地,并按市要求重新装修,统一色调搭配,悬挂统一标识,把“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和四项制度(规范)”上墙,努力营造体现服务理念的硬环境。四有高端的软、硬件支撑。立足需求,充分调研论证,与软件公司合作研发了新华区服务信息系统,并配备了语音服务器、交换机、电脑等硬件设备。回访工作实现高效开局。
二、 信息引领,功能完善
新华区服务回访系统包含语音回访系统和公共服务互动交流平台两个部分,实现了四大功能。
(一)实现各类业务数据的快速收集和整合。借助石家庄市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了服务回访系统与行政执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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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孕前优生等系统之间的物理链接,市人口信息交流平台每天定时将当日接受计生办证、奖特扶、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服务的人员信息推送到服务回访系统;同时,以Excel格式每周定期手动将接受技术服务、围产保健、计划免疫等服务的人员信息导入服务回访系统,形成强大的服务回访数据源,为回访工作提供了
篇三:石家庄生育政策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15号
颁布时间:2011-3-1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
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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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予以监督。
第五条、生育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与基本医保费统一征缴,缴费基数采用基本医保费缴费基数。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政策;
(二)制定全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三)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四)指导和监督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组织协调生育保险的有关事宜Www.CSpeNgbO.com
蓬勃范文网:石家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第八条、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为市区城镇职工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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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经办机构,其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生育保险各项政策、法规;
(二)编制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五)负责生育保险咨询服务工作。第九条、用人单位主要职责:(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二)负责本单位生育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四)负责本单位职工生育、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核报销;(五)负责生育津贴申报和发放事宜;(六)负责对本单位职工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七)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第十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二)承办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并制定相关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三)负责参保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就医情况的信息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传送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五)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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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市市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第十二条、本市市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及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险制度未覆盖的配偶(以下简称职工配偶),均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参照市区职工基本医保的登记办法办理。
第四章 统筹项目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的统筹项目包括下列项目: (一)政策内生育、意外怀孕、母婴生理原因所致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费用;
(二)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孕情、宫内节育器检查的费用;
(三)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输精(卵)管结扎、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四)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确认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五)用人单位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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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生育是符合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生育。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手术是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孕情、宫腔内节育器检查及宫腔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输精(卵)管结扎及复通术等。
第五章 保险费
第十六条、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组织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4%;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8%;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4%,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列支渠道与基本医保费相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
第十七条、关闭、破产、改制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安置政策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按照市区基本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费费率需要调整时,应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3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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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的,恢复缴费时应补缴以往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第十四条规定的统筹项目费用。
第七章 待遇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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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按原渠道自行解决。本办法实施前参保的,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按原规定执行。
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由原渠道支付。职工配偶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市医保中心逐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发放生育津贴的天数为: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的90天(其中分娩前休假15天);
(五)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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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及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
(八)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九)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十一)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生育时婴儿死亡的,不享受晚育增加产假的生育津贴。
第二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正常生产2000元;
(二)难产2500元;
(三)剖宫产3500元;
(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600元;
(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120元。
第二十五条、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每例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10元,二级9元,一级及以下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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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
(三)每例皮下埋植(取出)术,100元;
(四)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
(五)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
(六)每例输精(卵)管复通术,3500元;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3000元。
本办法实施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职工配偶生育、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标准为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标准的50,。
第二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一)治疗不孕症、早孕反应及保胎的;
(二)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
(三)属于新生婴儿的;
(四)因医疗事故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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