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土地收储办法
关于印发《潜江市城市土地资产储
备经营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5?82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城市土地资产储备经营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潜江市城市土地资产储备经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土地资产经营行为~合理利用和开发城市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潜江市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城市土地资产经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要求~实行“一个口子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
第三条 我市城市土地资产储备经营的总体目标:按照土地市场运作规律~建立和完善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机制和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制度~逐步实现土地资源资本化、土地储备程序化、土地供应统配化、土地交易规范化。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负责我市土地资产经营工作~主要是负责筹集、融通土地资产储备经营资本金~享有出资人对储备土地经营的收益权,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建立市政府土地储备库~开展土地储备统计、整理及信息发布等,市国土部门负责储备土地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报批~受理土地收购和供地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办理审核、报批、土地调查、登记、发证业务手续~负责用地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建委、规划、房管、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和城区各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开展土地储备经营工作。
第五条 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资产储备经营~适用本实施细则。市域内各建制镇和管理区土地资产储备经营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办理~具体操作办法可结合各地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第二章 土地储备与整理
第六条 我市土地储备按存量土地和增量土地分类收购储备。
,一,存量土地收购储备程序
1、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规划与年度计划~向市国土部门提出储备申请。
2、国土部门对拟储备土地权属面积和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并确认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国土部门提出储备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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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储备方案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部门向有关单位下达储备土地通知。
4、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土地单位商定补偿价格、付款方式~签定收购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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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储备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市国土部门将土地储备库中可供应土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供地。
,二,增量土地收购储备程序
1、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向市国土部门提出收,征,购土地申请。
2、国土部门对拟收,征,购土地权属、面积和利用现状进行实地调查并确认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国土部门提出收,征,购方案。
3、收,征,购方案经国土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部门向有关单位下达收,征,购土地通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规划部门申请发放《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4、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被收,征,购单位商定土地补偿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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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宜后~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收,征,
购合同~并支付相关收购费用。
5、市国土部门依据收购合同~属国有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并予以公告。收,征,购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6、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开展储备土地整理~发布储备土地信息。
7、市国土部门按照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将土地储备库中土地优先安排供地。
第七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凭收购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收购宗地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进行拆迁。
第八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储备的土地进行整理~达到出让要求。
第九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城市规划~实施储备土地的主要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电、路、邮政通信、排水等“五通”和场地平整~至少达到水、电、路“三通”和“一平”的供地条件。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十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详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供地。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方案外
供地。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用地的供应:
,一,用地单位凭市发改委立项批文等必备材料向规划、国土等部门提出供地申请。
,二,规划部门依据收,征,购土地合同和用,供,地申请~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土地交易中心按招拍挂程序公开出让土地。
,四,土地受让方凭《成交确认书》~规划部门依据地块控制性详规出具的规划用地条件及相关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国土部门凭《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用地、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设施用地及安居工程用地~按照保本原则参照上述程序协议供地,市政公益设施用地按上述程序划拨供地。
第十三条 市国土、规划部门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为土地受让者分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
第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书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属于商品房开发的~市国土部门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办理《共有土地使用权证》~按规定需要分户办证的~则分别向业主颁发土地权证~并注明共有面积、分摊面积等要素。
第十五条 土地用途变更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现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部门提出土地用途变更申请,
,二,市国土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对宗地进行现场勘测~对符合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的~报市政府审批,
,三,土地使用者凭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用途变更通知书》补交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四,国土部门对变更用途的宗地以公开方式出让。
,五,土地使用者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本金从市城投公司对外融资、财政拨付资本金和用地单位预交征地费等渠道筹集~并全部缴存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城市土地资产经营的收入由市城投公司收取~缴存财政专户后~按程序划拨到市城建资金管理办公室。各部门的规费~由市城投公司填报分流清单~经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建资金管理办公室核拨到各主管部门。房产部门的房屋产权登记费及其它中介机构的服务费、工本费~由土地受让方直接缴纳。
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成交后~经市政府审批~从土地总成交额中分解补偿费、税收和部门规费~包括土地收购、征购补偿费~上缴省国土资源厅报批费用~上缴的有关税收~土地出让金,其中镇处1万元/亩~公益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除外,。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业务费和市城投公司的工作经费分别按总成交额各1%的比例分解,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分别按总成交额各1%的比例分解。剩余部分作为市城投公司偿还贷款的准备金和经营土地的资本金。
第十八条 工业性用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
,一,依法补偿原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
,二,土地开发成本,
,三,上缴省国土资源厅报批费用。
第五
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土地资产经营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责令改正:
,一,违反工作流程~超前审批的,
,二,前置条件不合格而审查批准的,
,三,变相改变土地用途、扩大面积的,
,四,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提前确定用地对象的。
第二十条 土地资产经营责任单位、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市监察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土地资产经营责任单位、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渎职、失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由责任单位全额赔偿~并按土地资产流失额的10%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不按本操作规程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由国土和规划部门立案查处,涉及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市政府或市政府有
关部门原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