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培训
一、社会保险包括: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基本医疗、重大疾病)
二、具体缴费比例如下:
单位 个人 序号 险种 费率 缴费(元) 费率 缴费(元)
20% 331.00 8.0% 132.40 1 养老保险 12% 198.60 8.0% 132.40
0.2% 3.00 0.1% 1.50 2 失业保险 0.2% 3.00 /(农村户口) /
3 工伤保险 0.4% 6.00 / /
4 生育保险 0.85% 19.28 / /
5 基本医疗 7% 158.76 2% 45.36
6 重大疾病 / 9.83 / /
合计(元) 527.87/395.47 179.26/177.76 , 工伤、生育个人不用缴交。
, 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比例为:
(1)35周岁以下为1,;
(2)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为2,;
(3)满45周岁至退休前为2(8,;
(4)退休人员为5(1,。
三、养老保险
1、享受条件:
, 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生产岗位的人员50岁)
, 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四、失业保险
缴纳失业保险费 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
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前提:非自愿失业的)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
险期限合并计算,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三、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从其个人医疗帐户中划
扣。
2、在职职工,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及指定基层医疗机
构65%、其他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
3、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
不累计。
4、参保人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5、门诊定点机构一经选定,在1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 四、住院费用
1、个人要承担:
自费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共付段自付部分、超过重大疾病补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2、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共付段支付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一级 90% 10%
二级 85% 15%
三级 80% 20%
产假天数:正常产假90天,独生子女假+35天,晚育+15天,剖腹产+30天,钳产、引产+15天,
多胎,每多一个+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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