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湘劳社政字〔2007〕18号
【发布日期】2007-12-26
【生效日期】2007-1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南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7〕18号)
省直管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在湘劳社政字〔2006〕30号文件基础上,对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有关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分段和自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分段由原0-3000元、3000-10000元、10000-45000元三段调整为0-10000元和10000元-52000元两段。各段自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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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见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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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分段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0―10000元
5%
3%
9%
5.4%
12%
7.2%
10000―52000元
4%
2.4%
5%
3%
8%
4.8%
二、适当提高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年度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由4.5万元-15万元调整为5.2万元-20万元,个人自付比例为6%。
三、本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异地住院人员以出院时间为准)起施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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