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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忽视合同印章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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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忽视合同印章的重要性 不要忽视合同印章的重要性       来源: 发布时间:2005-11-10 作者:法律室 柯景炜 【字体:大中小】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需要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

不要忽视合同印章的重要性
不要忽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印章的重要性       来源: 发布时间:2005-11-10 作者:法律室 柯景炜 【字体:大中小】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需要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于盖章而言,人们可能更注重的是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只要达成了双方共同的意见,双方盖章就是很简单的事情。其实简单的事情并不简单。如果忽视盖章问题,有可能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很多人的常识中,只要是签字人是这个公司的人,而且有一定的职位,那就能代表这个公司签订合同。而法律上是不认可这样的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2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合同没有印章,则该合同的签字人就是合同当事人,而不是其代表的公司。除非有证据能证明签字人确实受到了他所在公司的书面委托签订该合同。从正义网的一则案例就说明了签字不能代表盖章的问题,而造成的结果有时是直接的损失。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某家具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诉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纠纷案。家具公司诉称:2003年9月,该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本公司向投资公司供应家具。此后,本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投资公司职工也在家具验收单和维修证明上签字确认,但投资公司仅给付本公司货款178000元,至今尚欠货款102126元未付,故本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投资公司支付货款10212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投资公司辩称:本公司确实与家具公司签有买卖合同,但本公司未在家具验收单和维修证明上加盖公章,收货人也并非本公司职工,而本公司已将家具公司的全部货款结清(即已付的178000元),故不同意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针对投资公司的抗辩理由,家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收货人系投资公司职工,也未能提供投资公司收取家具公司所供全部家具的其他证据。经法院审查认为,家具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收货人系代表投资公司收取本公司所供家具以及供货的具体数量,亦无法确认投资公司是否尚欠家具公司货款,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盖章的重要性。案例中的家具公司就因为对方没有在家具验收单和维修证明上加盖公章,而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或许有人会认为,既然盖章那么重要,要签订合同可以叫合同对方先提供盖章的合同,再轮到自己盖章,这样应该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了。但是稍微不留神就会出现问题。对方合同名称与印章是否一致呢?如果印章与对方合同上的名称不一致,也会引起纠纷,导致损失。当然以下这个案例中的顺昌兴华农林高新技术研究所还是比较幸运的,能够追回损失,但是这样的情况也不是每次都能发生的。预防胜过事后补救。顺昌兴华农林高新技术研究所同山西省夏县阳光生物有机肥制造厂业务员王某签订了“阳光有机肥买卖合同”。合同写明兴华农林高新技术研究所购此品牌有机肥120吨,货款总额为63600元,款到发货。合同订立后,该所在3月中旬便将一半的货款31750元汇给王某。谁知,款汇出一个多月了却迟迟没有收到夏县发过来的货,该所多次打电话找王某未果,兴华农林高新技术研究所只好找到顺昌工商部门请求帮助其追回货款。接案后,工商局执法人员发函至夏县工商局,请求协查“山西省夏县阳光有机肥制造厂”与合同印章名称“山西省夏县阳光生物有机肥厂”的详细资料。随后,从夏县工商局来函中得知“山西省夏县阳光有机肥制造厂”未在当地办理登记注册,纯属虚构之名,而“山西省夏县阳光生物有机肥厂”却有营业执照。鉴于此,该合同出卖人与合同印章不一致,属无效合同,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 6月初,应顺昌公安局的要求,顺昌工商局指定一名执法人员协同前往山西省夏县办理此案。在夏县工商、公安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查明“山西省夏县阳光生物有机肥厂”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04年10月25日,投资人为裴某,王某为该厂的业务员。王某常采取伪造主体、私刻公章等手段,骗取有关企业的购货款后迟迟未发货。经调解,由“夏县阳光生物有机肥厂”退还给兴华农林高新技术研究所购货款31750元。 除了注意合同的印章与合同公司名称相对应,还应该注意区分印章的性质和效力,不要以为盖章完毕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一则案例就清楚的说明了这个问题。在上海卢湾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诉称,1994年4月,其将“华众股份”股票9000股交给被告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某营业部托管,并领取收据。但经该院审理查明,被告的前身是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某营业部,原告提供的收据上盖的却是“中农信上证某营业部建国”的印章。法院认为,该印章仅是一枚刻着被告单位简称及地址的便章,并非被告单位的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因此双方之间代保管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当了解,公司印章多种多样,不同印章的用途和效力迥然。在经营和贸易过程中,应该辨清楚对方所盖的是什么印章,才能避免吃亏上当。 最后应当说明的是合同盖章应避免盖阴阳章,即一方盖章传真后,另一方在上面盖章的情况。这样的合同在出现纠纷的时候,法院很难确认合同的有效性。综上所述,合同印章虽小,却也容易引起纠纷。因此避免合同印章纠纷和损失的最好方法就是不要忽视合同印章的重要性。同时提高我们对合同盖章的重视程度,以他人的事例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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