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举报
开通vip

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08年6月修订, 教 务 处 2008年6月汇编 1 目 录 1.3.1教师业务管理 ..................................................................................................................................... 1 1.3.1.1教师工作规范 .....................................

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08年6月修订, 教 务 处 2008年6月汇编 1 目 录 1.3.1教师业务管理 ..................................................................................................................................... 1 1.3.1.1教师工作规范 ......................................................................................................................... 1 1.3.1.2新任教师任职资格审核规定 ................................................................................................. 6 1.3.1.3教师工作量制度(待修订) ................................................................................................. 8 1.3.1.4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 14 1.3.2教学进程管理 ................................................................................................................................... 17 1.3.2.1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 17 1.3.2.2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流程 ....................................................................................................... 22 1.3.2.3院系两级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 24 1.3.2.4培养方案与实施大纲管理办法 ........................................................................................... 40 1.3.2.5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 44 1.3.2.6考试组织管理办法 ............................................................................................................... 47 1.3.3实践教学管理 ................................................................................................................................... 50 1.3.3.1实践教学工作规范 ............................................................................................................... 50 1.3.3.2毕业设计(实习)管理办法 ............................................................................................... 55 1.3.3.3实训基地管理规定 ............................................................................................................... 60 1.3.4学生学籍管理 ................................................................................................................................... 64 1.3.4.1学生管理规定 ....................................................................................................................... 64 1.3.4.2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75 1.3.4.3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 85 1.3.4.4学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 91 1.3.5教学质量控制 ................................................................................................................................... 93 1.3.5.1教学质量控制办法 ............................................................................................................... 93 1.3.5.2教学督导规程 ....................................................................................................................... 97 1.3.5.3听课制度 ............................................................................................................................. 100 1.3.5.4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 102 1.3.6教材管理 ......................................................................................................................................... 105 1.3.6.1教材管理规程 ..................................................................................................................... 105 1.3.6.2教材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 108 1.3.6.3教材工作委员会章程 ......................................................................................................... 111 1.3.6.4教材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 112 2 1.3.1教师业务管理 1.3.1.1教师工作规范 教学工作是学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师的工作直接影响着学院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使教学与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基本要求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师风,为人师表。注重自身师德修养的提高,勇于坚持真理,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安排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明确教育目的,对高职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有较深刻的理解,能把握学科在专业教学中的地位及理论、实验、技能训练要求;能根据培养目标、培养方案的要求编写、修订课程教学大纲。 第四条 具有较强的教学工作能力,熟悉教育与教学规律,严谨治学,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能力,积极承担教育工作任务,认真做好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或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熟悉任课班级的学生,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主动参加班级活动,对学生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要求,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第六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必须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教师应以服从校内教学为原则,任何教师不得假借理由寻找借口不承担教学任务。 第七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业余、半脱产、脱产进修,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学历层次,加强“双师”素质,以适应高职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教师到校外进修(以业余为主)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师和科研工作为前提,须经学院批准。 第二章 教学过程基本规范 1 第八条 教师应认真研究所任专业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九条 在开学前,教师应根据所任教专业培养方案、本课程教学大纲、所选教材及教务处下达的授课任务通知书上规定的课时数,按要求预先拟定好学期授课计划。授课计划一般要求在开学前上交教研室审核、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由于客观原因如教材未到或临时安排的教学任务,则在拿到教材后或接受任务后一周内交授课计划。 第十条 在授课计划的拟定中应充分考虑高职教育的特点,重视学生技能培养与训练,合理分配理论与实践的学时,确保实践性教学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授课计划的修改。若无特殊情况,教师应严格按批准的授课计划组织教学。考虑到各种客观原因,教师平时实际授课进度与计划允许有1,4节超前或滞后,但期末必须完成授课计划。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计划的,由任课教师提交调整报告,由教研室审核、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教案 中职数学基础模块教案 下载北师大版¥1.2次方程的根与系数的关系的教案关于坚持的教案初中数学教案下载电子教案下载 或讲稿的基本要素包括:每教学单元(二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重点、难点;采用的教学方法及手段;课后作业等。授课后,应根据授课具体情况,及时对教案进行修改补充。 开学前教师至少应提前备好五周的课,平时至少应有两周的提前量。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担任同一门课程教学的教师,应有统一的教学要求,坚持协作和交流,集思广益。 第十五条 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根据培养目标与学生实际,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根据教学大纲对教材内容作必要的增删和更新,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 进入课堂要服装整洁,注意仪容仪表,上课要用规范语言与文字。 第十七条 开课初始,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的地位、性质及教学目标,详细说明本课程作业、实验、测验、考核等要求。每次上课均应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要认真组织课堂教学,讲课必须做到教学内容正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难点讲透、语言精练、口齿清晰、板书规范、演示规范、操作熟练。 第十九条 要注意因材施教,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讲清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确保演示、实验、实训到位,注重培养学生基本技能。避免出现照本宣科、满 2 堂灌的现象。 第二十条 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要重视开发学生智能,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不断地总结课堂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探索教学改革新路,充分运用现代化多媒体技术,以取得良好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教学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教研室、系(部)取得联系,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既要虚心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又要注意防止对学生要求的无原则的迁就。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学生基础、周课时数拟定学期书面作业布置计划,明确每章作业布置的次数、作业量、作业题类型,要求做到作业量适当,难易适度。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批改作业应认真负责,指出优点与错误之处。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做书面记录,并按《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总评成绩内。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情况,及时下班辅导,虚心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按《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办法》规定做好试卷命题、成绩考核与评定、试卷分析、成绩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泄露考题。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服从系(部)或教务处的监考安排,认真监考,不得违反监考纪律。 第三十条 实践教学必须按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大纲及实施方案的要求准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实践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的总体要求和实践课的教学要求认真设计,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实践任务。教师在上课前,应精心准备,先行演示和检查;学生实践前,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和安全教育;实践中加强巡视、指导和检查;注意引导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解答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实践完成后,审阅学生实习报告、调查报告、作业、论文等;对学生实践成绩进行考核,做好总结工作。实践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系(部)汇报。 3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承担教研室安排的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答辩ppt模板下载毕业论文ppt模板下载毕业论文ppt下载关于药学专业毕业论文临床本科毕业论文下载 (设计)指导工作,配合毕业论文答辩小组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与成绩评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讲述自己学术观点,介绍不同流派的学术见解,但不能有违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的分析和评价。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随意更改。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课。任课教师因病、因事、因公外出等要求调、停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处理与上课无关的事项,不吸烟,不打开和使用手机,不安排学生在课堂做课后作业。 第三章 教科研基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完成或超额完成基本教科研工作量。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课题研究,主动参加纵向课题和院级课题的申报,积极拓展横向课题,刻苦钻研,认真研究,争取取得优秀的能得到社会认可的科研成果。 第三十八条 教师要经常深入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相关行业的技术应用,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以便教学工作中更好地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主动与有关兄弟院校建立密切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积极参加各类高职教学研讨会和专业学术研讨会,及时把握学科最新动态,参加高职类公开出版教材的编写。 第四十条 教师之间应相互听课,相互交流教学经验,不断探讨教学方法改革与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听课应达到规定次数以上,并按要求做好听课记录。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认真参加教务处、系(部)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教研活动,无故不得缺席。 第四章 育人工作基本规范 第四十二条 “教书”和“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二者不可偏废。教师不能只重视传授知识,应该把育人作为不可推卸的责任。教师育人工作包括积极承担班主任工 4 作、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结合教学与学生管理,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主动地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生进行“四有”(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善于利用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营造校园安定团结的和谐气氛。 第四十五条 教书育人要体现课程特色,教师要认真研究教育和教学的方法,在课堂教学中将知识性、思想性和艺术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融思想政治教育于课程教学中。 第四十六条 教师要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关心学生、了解学生、熟悉学生,做学生的知心朋友,有的放矢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做学生的表率,做到“身教”与“言教”的统一。 第五章 教师工作考评 第四十八条 教师工作考评,是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考评的目的是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学院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四十九条 教师工作考评,以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教书育人、教科研为主要内容,从教学活动实际出发,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成效。 第五十条 经考评,发现工作规范存在问题,且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其教书育人效果差的教师,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者,予以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第五十一条 学院表彰在教书育人、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教学管理、实训(验)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评出教学奖励等级,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 1.3.1.2新任教师任职资格审核规定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保证教学质量,适应高职教育的要求,对新任教师实行任课资格审核,其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到我院任教的教师,在正式任课前,均需接受任课资格审核。在未取得任课资格之前不予聘任教师职务,不安排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条 新任教师资格审核标准 1、应具备大学本科且取得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且所学专业与任课专业相同,专业相近的应经过单科培训且成绩良好; 2、具有教师的基本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教师还应取得“双师”资格; 3、承认并执行学院制订的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有关教学规定; 4、具有备课、讲授、课外指导、学业考核等基本教学能力和组织工作能力; 5、具有管理学生的能力。 第三条 审核程序 (一)见习 新任教师一般应先到基层见习一年;若是专业教师,先到院内实训基地进行实践指导一年。在见习期内新任教师应做到: 1、熟悉《教师工作规范》、《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办法》等教学管理制度; 2、具备教师的基本素质和职业道德,基本做到教师的为人师表作用; 3、具备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基本知识,并获得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4、掌握课堂教学中的基本环节及作用,具备课堂组织与教学能力,专业教师还得具备本专业实践指导能力; 5、掌握学期授课计划制订和教案编写的方法; 6、掌握课堂教学所采用的多媒体技术,以及教具使用(挂图、模型、演示实验等)的正确方法; 7、掌握学生学业考核的方法; 8、掌握学生管理和思想教育的基本方法。 (二)申请 见习期满,新任教师向拟任课程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师任课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见习心得体会。 6 (三)评议 1、系、部组织教研室主任,审阅心得体会,指定拟任课程两课时的教学内容,对专业教师应包含实践环节; 2、新任教师根据指定内容编写教案,并拟定该课程期末考卷一份; 3、系、部按学院《教师评价办法》,组织有关教师对其听课和评价; 4、系、部认定新任教师具备教师资格后,签署任课意,报送教务处。 (三)审批 1、教务处进行教师任课资格审批; 2、必要时,可由教务处重新组织有关教师对新任教师进行评价; 3、《教师任课资格审批表》由教务处、人事处和系、部各存档一份。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 7 1.3.1.3教师工作量制度(待修订) 为了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师积极性,合理安排教师工作,确保教学任务完成,稳定学院教学秩序,完善教师聘用制度,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师工作量的内涵 1、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和非教学工作量两部分。 2、教学工作量是指直接用于从事教学,主要由理论教学工作量(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和实践教学工作量(实践准备、实践指导、批改实践报告等)两大部分组成。 3、非教学工作量包含:教学法研究(观摩教学、教研活动等)、编写教材教学资料、撰写论文、实验室建设、参加校外教学与科研等学术活动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量等。 二、教师工作量定额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试行办法》,闽教职改[1997]010号文《关于一九九六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教授和副教授教学工作5个小时计1课时,讲师教学工作6小时计1课时,助教教学工作7小时计1课时。教师全年(学年)教师工作量应为1680小时,其中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占教师工作量2/3以上,分配如下: 教师工作量(小时) 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教学工作量 其中:非教学工作量 教授、副教授 1680 1200(240课时) 480 讲师 1680 1440(240课时) 240 助教 1680 1400(200课时) 280 教师每学年必须完成教学工作量和非教学工作量定额,对于少学时课程,每学年已开出三门课还未能达到教学工作量定额的教师,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对于年满58周岁男教师和年满53周岁女教师可酌情减少20%的教学工作量定额。 三、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1、理论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理论教学工作量包括备课、授课、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监考等;体育课包括课外活动指导。每完成一节授课按以下办法计算: (1)已开课:每节按1.0课时计算; (2)学院首次开课:每节按1.2课时计算; (3)任课教师首次开课:每节按1.1课时计算; 8 (4)重复课:每节按0.8课时计算; (5)大班(含合班)课:以50名学生为基准,每增加10名,每节系数增加0.1。 2、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实践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直接用于实践教学过程(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及设计、参观等)各个环节(备课、讲课、实践准备、实践指导、批改实践报告、实践技能考核及成绩评定等)的工作量总和。 专职或主要从事实践的教师每学期应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实行坐班制。凡是执行行政岗位津贴的实践教师不计算实践环节工作量;没有执行行政岗位津贴的实践教师工作量按以下办法计算: (1)实验教学 实验以两节课为一次实验的单位时间(90分钟),同一班级同一实验为一个实验单元,安排主导教师、实验人员各一名(实验方案由主导教师提供,实验准备由实验人员完成),主导教师一单元为2课时,实验人员定为1.2课时,因实验设备不足须重复的实验,主导教师计1.6课时,实验人员计1课时。 (2)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教学每班每周核定22课时,根据不同专业(课程)的要求,每班可安排2名教师指导,课程设计期间主导教师讲课周计4课时(包括授课、课题选定等),并采用分课题,全程负责(含指导、答辩、批改设计报告、报送成绩等)每周每位指导教师计9课时。 (3)实训(含教学实习)课教学 实训课(含教学实习)包括实训组织、准备、讲评、考核及成绩评定等。 ?校内实训(含教学实习)课教学 实训(含教学实习)课教学每班每周核定20课时,根据不同专业(课程)的要求,每班可安排2名教师指导,实训(实习)期间主导教师讲课周计4课时,并采用包干指导负责(含现场指导、答疑等)每周每位指导教师计8课时。 ?校外实训(含教学实习)课教学 1名带队教师指导一个班,每周计8课时,其他补贴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4)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 ?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包括:选题、指导、管理、答辩、设计小结和成绩评定等全过程工作),以指导10—13名学生为基数,在规定时间(10周)内,完成指导毕业 9 设计的任务,教学工作量计60课时。若指导人数不足10人,时间不足10周,教学工作量酌情核减。 ?教师负责联系指导学生校外毕业实习(包括:实习指导、管理、检查、实习小结、实习成绩评定等全过程工作),以指导10—15名学生为基数,在规定时间(10周)内,完成指导毕业实习的任务,按每生记教学工作量1课时。若时间不足10周,教学工作量酌情核减。 ?教师负责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包括:选题、指导、管理、答辩、成绩评定等全过程工作),以指导10—15名学生为基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指导毕业论文的任务,按每生记教学工作量1课时。 ?教师受聘参加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答辩,1天计2课时(不重复计算)。 (5)实验、实习补做 实验、实习补做,需经系(部)分管教学主任批准,指导教师工作量每两节核定1课时。 (6)理论教学兼实践教学的工作量计算方法 教师因教学需要,在承担理论教学的同时,兼承担课程设计或实训指导工作,其教学工作量按下面公式计算: –R1/26)×R2 R=R1+(1 式中:R:表示一周应得工作量 R1:表示一周内担任理论教学课时数 R2:表示一周内兼任其他实践教学课时数 注:同时有理论教学任务的教师原则上只兼一个实践班级的指导工作,特殊情况需由系(部)申报,学院审核批准。 3、其他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1)指导运动队训练 体育教师承担指导学院运动队训练工作,须在训练前报训练计划,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按实际执行天数,每天核定1.5课时。 (2)期未考试、考查工作量 教师承担考试、考查、补考科目试卷命题每卷按2课时核计教学工作量。 教师承担考试、考查与补考科目批阅试卷、按时上报成绩等按每生0.05课时核定教学工作量。 10 (3)经学院批准,教师开设公开课、示范课、讲座课以及教师专业技术培训课按实际课时乘以1.5核定教学工作量。 四、非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每位教师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每学年必须完成相应额定非教学工作量;其中:每位教师必须完成学院统一规定的教研、政治学习等集体活动126小时;教授、副教授必须完成科研或教研工作量120小时,讲师必须完成科研或教研工作量60小时,助教必须参与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作为教师考核的必备要求;其余的非教师工作量,教师可以选定完成。 1、学院统一规定的教研、政治学习等集体活动的工作量每周计3小时。 2、教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 (1)编写教学资料 经学院(系、部)同意,编写教材[含习题集、实验集(实验指导书)、设计图册、补充讲义]每3000字计6小时。 已出版的教材每3000千字计7小时。 编写专业教学计划,每份计30小时;学院首开专业另加30小时。 编写与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每份计15小时。 (2)学术论文和译文 在院学术交流会上宣读论文每1000字计7小时;在准印刊物和在院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和译文每1000字计10小时;在CN级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和译文每1000字计15小时;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和译文每1000字计20小时;以上论文和译文不重复计算工作量,同时必须报送原件,并注明刊物名称、日期和字数。 (3)制作多媒体课件 开发制作IP课件、CAI课件按每课时核计10小时。 (4)科研成果 参加院内外科研工作,学院根据及成果有关规定,核定非教学工作量作为业绩。 3、其他非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1)担任运动会裁判,按实际天数每日计7小时。 (2)指导学院大型活动(如艺术节等),按实际时间核定教师工作量。 (3)指导青年教师 讲师以上,根据学院颁布的工作规范,负责指导本部门青年教师或新调入教师教 11 学工作,在学期结束前提交指导报告,由所在部门根据具体指导情况经审定后,每学期最多计40小时。 (4)根据系(部)安排,参加其他教学相关专项工作[如入学(毕业)教育、实验室建设等],按报送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给予核定非教学工作量。 (5)学院统一安排,教师承担监考工作每场计3小时(不重复计算)。 (6)经学院批准参加校外科研、教研等学术活动(必须写活动汇报纪要并上交材料),按实际天数每日计7小时。 五、行政兼课教师工作量核定 行政人员一般不兼课,但根据我院当前师资力量,允许行政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适当兼课,但以一门为限且兼课的数量每周一般不超过4课时,超出4课时部分按0.8折算。个别特殊情况,须由系(部)提出,报教务处审核,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院领导审批。 六、教师兼行政工作的工作量核定 个别行政岗位确需要聘用专职教师兼任的,聘用部门应根据岗位工作量大小,提出聘用方案报院人事处,人事处根据相应方案提出岗位津贴系数或津贴额度,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认。 教师兼任教研室主任、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学院按兼任工作的性质与表现,由聘用部门核定非教学工作量作为业绩。 七、教师工作量核减办法 系(部)是学院教学管理的基层组织,具体负责教学工作量制度在本系(部)的组织实施,教务处是学院教学组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本系(部)教师工作量的汇总,教务处审核上报的教学工作量,对教师教学过程出现的教学事故等核减办法如下: 1、本制度只对教师工作的总量进行核定,其实施前提是保证教师工作规范。各系(部)还要对教师的教学效果、教学纪律和敬业精神进行考核,对教师工作的质和量进行评估。 2、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统计依据是各项记录文件,在各项记录文件未齐全之前不予以核定工作量。登录不完整或违反规定,由系(部)在工作总量中扣减2—10课时。 3、教师(含实验员)未能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应视具体情况扣减工作量。旷课一次,扣罚2天工资,并扣罚当月讲课津贴10课时;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均属教 12 学事故,发现一次扣减工作量1课时。 4、教师因急事调课,必须提前一天与系(部)协商并办理手续,调课后按每节0.25课时扣减工作量;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手续时,必须及时向系(部)说明原因,提供证明,补办手续。所停缺的课按每节0.5课时扣减工作量;因病需要调(停)课的教师应提前向系(部)请假并办理手续,调课后按每节0.1课时扣减工作量。 5、实验、实习(设计)的主导、辅导教师无故旷课,除不计工作量外,按第3条规定执行;迟到、早退、课前未做好准备或教师自行调课,影响学生实验、实习(设计)的正常进行,每次视情节扣工作量1—3课时。 6、教师因事、因病需按请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超过一周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他说明 1、特殊情况需要申报工作量,由系(部)事先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核定工作量。 2、未完成教学工作量,各教学部门应安排相应的非教学工作;未完成非教学工作量,需要用教学工作量补足。非教学工作量与教学工作量的折算为7小时=1课时。 3、课时津贴发放说明 (1)教学工作量根据闽信息院办[2004]28号有关规定,按授聘各级别职务的系数,由学院统一确定当年课时单值;教学人员按实际统计的教学工作量发放课时津贴。 (2)非教学工作量 ?学院统一规定的教研、政治学习等集体活动的工作量,由学院按实统一核算并按月发放津贴。 ?其他非教学工作量以学期为统计单位,已经由学院(部门)给予补贴或津贴非教学工作,只计业绩不再发放非教学工作量津贴。凡学院(部门)未给补贴或津贴的非教学工作量,按每7小时计1课时,发给课时津贴。 4、本试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3 1.3.1.4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教学工作是学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是培养人才,实施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教学评价是实施这一途径的重要措施和保证,是检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了科学考评我院教师教学质量和水平,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不断提高我院教学质量,根据学院《教师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价标准 (一)理论教学评价标准 1、教学内容 (1)符合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要求,目标明确,要求具体。 (2)人文社科类课程注重培养学生人文素质;理论基础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以必需、够用为度,注意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专业课内容针对性、实用性强,能体现先进的技术水平和最新发展动态。 2、教学方法 (1)知识传授条理清晰,逻辑性强。 (2)教学方法、现代教育技术与教具使用得当,师生互动良好,有效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 (3)语言准确生动,讲解深入浅出。 3、教学态度 (1)备课充分,授课认真。 (2)注意教书育人,严格要求、尊重学生。 (3)仪表端庄,教态自然。 4、教学效果 (1)学生能理解和掌握主要教学内容。 (2)学生对本课程的兴趣提高,自学能力有所增强。 (二)实验教学评价标准 1、教学内容 (1)符合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要求,目标明确,要求具体。 (2)实践训练课程重视岗位操作技能训练,专项技术训练和专业综合能力训练,重视训练项目的现代技术含量。 2、教学方法 14 (1)实践安排步骤清楚,次序得当,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 (2)实践指导针对性,讲解精炼准确,示范熟练规范。 3、教学态度 (1)准备充分,组织精心,指导耐心。 (2)安全教育到位,严格要求、尊重学生。 4、教学效果 (1)通过实践学生增进对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增强求知欲望。 (2)学生形成相应的实践技能。 第二条 组织实施 1、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的教师教学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学院所有上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并及时反馈和处理评价工作中的问题,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2、教务处负责全院教师教学评价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确定拟评价的课程范围和学生参加评价的人数及选取办法。 3、系、部主任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及同行教师对本系教师进行教学评价工作。 4、教务处将教师教学评价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条 评价方式 1、学生评价 学生评价由教务处和各系、部组织学生,按照测评标准,填涂测评卡。教务处负责汇总评价表,学生评价的最后结果为该教师本学期所上所有课程学生评价成绩的平均值。 2、同行教师评价 同行教师评价,由系、部负责组织同行教师,通过开展相互听课、评课等教研活动,填写《教学质量测评表》。系、部教学秘书负责汇总统计测评表,并将结果连同原始材料报教务处。 3、督导组评价 督导组评价,由督导办公室组织督导组成员,通过开展听课、听取同行教师及学生意见等方式,认真填写《教学质量测评表》。督导办公室负责汇总统计测评表,并将结果连同原始材料报教务处。 第四条 评价成绩的计算方法 15 1、评价权重:学生评价:同行教师评价:督导专家评价,5:3:2 2、教务处应用计算机数据分析处理软件对评价表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整理,最后形成评价结论。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合格、不合格四种。 3、教师教学评价成绩(设为A)=学生评价平均分×50%,同行教师评价平均分×30%,督导专家评价平均分×20%。 (优秀:A?85 良:75?A,85 合格:60?A,75不合格:A,60) 第五条 评价工作纪律 1、为保证教学评价的公正性、保密性和严肃性,教务处、督导办公室和各系要妥善保管评价资料,评价过程材料不得随便调阅。 2、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干预教学评价结果。评价主体及工作组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的个人和组织将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教师对评价结果不服或认为需要解释的,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或解释意见,教务处将组织有关领导、学生和专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附则 1、教学评价结果是确定教师待遇的重要依据,是教师晋职、晋级和培训的重要条件。教学评价也是帮助教师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教学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好评价结果,对教学质量状况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2、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3、本办法由归教务处负责解释。 16 1.3.2教学进程管理 1.3.2.1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我院的教学管理工作,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我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教学管理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规律,以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和高技能型的专门人才。教学工作是学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各项管理的核心,在学院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第二条 学院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遵循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过程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维护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院的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1)培养方案与大纲管理;(2)教学管理组织;(3)教学运行管理;(4)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5)教师队伍管理;(6)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教材管理等。 第四条 学院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是以唯物辩证法等科学方法论为指导,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等。注重现代教学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努力推动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第五条 学院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包括图书信息系统、后勤服务系统等,学院的各个部门都要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合格人才为中心,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六条 学院保证教学经费在全院总经费中占有合理比例的同时,要将有限的教育经费,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并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逐步增加对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七条 积极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通过改革教育思想和更新教育观念,着眼于调动教师和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学生发展志趣和特长提供机会,从而有利于培养 17 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性和高技能型的专门人才。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八条 健全教学管理工作的院级领导体制。学院的教学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受院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院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学院有关教学及管理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学院还应建立开放、民主的教学管理体制。 第九条 健全院、系(部)教学管理机构。学院的教学管理机构包括院、系(部)两级: (一)教务处是学院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 (二)系(部)组织是学院教学管理的基层单位。 第十条 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要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掌握教学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要创造条件,开展国内外教学管理人员的交流,以适应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要求。 第三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运行管理要确保培养方案的实现。培养方案是学院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或不执行培养方案。若确需对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应按《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的实施安排: (一)教务处编制各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总体协调意见,统筹安排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场所安排、考核方式等; (二)系(部)根据教务处的总体安排,具体落实任课教师,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如实验教学安排计划、实习(实训)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 第十三条 在教学管理中,教学运行管理是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它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过程的运行管理和以院、系(部)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进行的教学行政管理。全院要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 18 第十四条 教学运行管理要确保教学大纲的贯彻。教学大纲是教学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评价、教材选择与编写、教学设施建设、培养方案实施和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各教学管理部门在教学和管理中都要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第十五条 各系(部)在接到教学任务后,要按照优先选聘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的原则确定任课教师,被选聘的新任教师或开新课教师必须符合教师任职要求。 第十六条 各教研室要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选用或编写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依据大纲编制授课计划和教案,并按计划实施教学。开展听课、教学观摩、教学质量自查自评等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接到教学任务书后,在编制学期授课计划时应全面考虑讲授、实践、作业、复习、考核等要素。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不同教师、不同班级的授课计划必须统一。 第十八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研究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育,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训练,注重对学生理论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化教育技术,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率。 第十九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是实现高职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的关键环节。实践教学必要时可以单独开设,也可在相关课程内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对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选修课,必须严格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组织安排好选修课程的预选、报批和排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根据《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严格日常教学管理。教务处和系(部)要制订并严格执行学期教学进程表、课程安排表、考试安排表,保证全院教学秩序的稳定。对这三项重要表格文件的执行情况要建立管理制度和检查办法,执行结果要记录在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经常了解教学信息,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和课表变更的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要通过不断改善教学管 19 理,通过科学的评价,分析教学质量,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从而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第二十四条 提高质量意识,树立正确全面的质量观,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综合发展,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协调发展的观点。 第二十五条 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要经常了解教学情况,加强教学信息反馈过程的管理。教务处(系、部)对各教学环节的经常性检查,可以通过抽查学生作业、抽考、统考、分析平时测验及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和试卷、召开座谈会、检查性听课等方式进行。定期的教学检查,一般可安排在期初、期中和期末。 第二十六条 教学评价是宏观调控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教学评价包括:院、系(部)总体教学工作评价;专业、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开展教学评价,要明确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要抓好教学质量评价基础工作,突出重点;要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教学评价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完成。院、系(部)应成立教学督导组,对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八条 坚持教学评价经常化与制度化。要把教学评价的目标与内容作为日常教学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实现教学评价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教学评价要与学院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通过评价调动教师和干部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凝聚力。 第三十条 重视教学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管理。教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入学基本情况、学生学习和考试情况、毕业生质量调查等,对主要教学信息要定期采集、统计分析,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教学信息对改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教学管理内容中的培养方案与大纲管理,教师队伍管理,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教材管理等另文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附件《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流程》。 20 21 1.3.2.2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流程 教学常规管理是一项时间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为了使学校的教学工作更加规范, 实现管理程序化,现制定教学常规管理工作规程,望各处室(系部)和所有教学人员共 同遵照执行。 周次 内 容 执行单位 1、检查教室灯光、课桌、黑板、门窗等设施。 系部、总务处 2、办理学生复学、延长休学。 教务处、系部 正式上3、发放各班级课程表。 系部、教务处 课前 4、学生注册;发放教材。 有关部门 5、学年度第一学期,组织上学期的补考,办理学生留级。 教务处、系部 1、期初教学检查。 系部、教务处 2、检查课任教师上课及学生出勤情况。 系部、教务处 3、系、部、各教研室拟订新学期教研活动计划。 系部、教研室 4、总结上学期考试(含补考)情况;办理学生退学、复学;受理学生免修和重一——系部、教务处 修申请。 二 5、召开各班学习委员会议,建立教学反馈渠道。 系部 6、学年度第一学期,新生入学,办理新生注册手续。 有关部门 7、学年第二学期,组织上学期的补考(含毕业班)。 系部、教务处 8、学年第二学期,检查毕业实习落实情况;毕业设计(实习)开始。 系部 1、出教学简报,反映学期初的教学检查情况。 教务处、系部 三——2、学年度第一学期,新生入学质量分析,建立新生学籍档案,办理新生学生证。 招生办、系部、教务处 四 3、学年度第一学期,审核、整理上学年教师授课及工作情况表,归入个人业绩 系部、教务处 档案。 学术委员会 1、学年度第一学期,准备学术年会论文的征集。 科研办、高教所 2、学年度第二学期,制订、修订下学年各专业培养方案,交学术(专业)委员五——系部、教务处 会审定。 八 3、学年度第二学期,准备毕业证书、造花毕业生名册等。 教务处 4、学年度第二学期,上报各地区、分专业招生计划。 招生办 5、学年度第二学期,检查毕业实习情况。 系部 —一十九 1、进行期中教学检查(含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 系部 — 22 周次 内 容 执行单位 2、组织学生进行期中教师教学工作测评,并统计、反馈。 教务处、系部 3、抽查期中教学检查情况,并出简报。 教务处 4、学年年第一学期,院动会。 有关部门 1、教务处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各系、部落实教学任务。 2、教务处通知下学期选修课程,系、部组织学生预选。 系部、教务处 3、做好春、秋两季教材征订工作。 十4、召开本年度教学工作会议。 教务处、系部 二—— 5、学年度第一学期,毕业实习安排。 教务处、系部 十五 6、学年度第二学期,毕业实习结束,进行答辩和成绩评定。 系部 7、学年度第二学期,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把毕业设计(实习)有关资料上交系、系部 部存档。 8、学年度第二学期,整理毕业班学生档案。 系部、学生处、就业办 9、学年度第二学期,毕业班重修(挂科)补考。 系部、教务处 1、期末工作安排、期末考试安排、考风考纪教育。 系部、教务处 十2、编制下学期教学进程表、教学任务书、课程表。 教务处、系部 六—— 3、教务处通知学院统考科目及其试卷组织;系部安排其它科目的试卷组织。 教务处、系部 十学术委员会 七 4、学年度第一学期,召开学术年会。 科研办、高教所 5、学年度第二学期,毕业证书发放。 教务处、系部 1、考查课程结束,考查成绩及已完成的实习成绩上报系、部。 有关教师、系部 2、系、部将教师听课记录、教研活动记录收集归档;审核任新课教师情况;上系部、教务处 报非教学工作量。 十3、重修考试、期末考试。 各部门 八到学4、教师将考试成绩及补考试卷(含考查课)上交系部。 系部、有关教师 期结5、确定并公布下学期选修课程与选修人员名单。 教务处 束 6、发下学期课程表、教学进程表、教学任务书及教学用纸等。 系部、教务处 7、学年度第二学期,做好招生材料准备工作。 招生办 1、寄发学生成绩。 系部 假2、暑假组织招生工作。 招生办 期 3、暑假汇编新生年级培养方案。 教务处 23 1.3.2.3院系两级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教学管理工作时间性强、涉及面广,为规范教学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学院根据“教务处规范协调、检查指导,系积极管理、主动落实”的思路,建立了院系两级教学管理机制。为进一步完善院系两级教学管理机制,特对《院系两级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一章 专业设置 第一条 专业设置基本要求 1、增设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和学院的发展规划,适应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有利于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增设专业应具有先进性,且在本市或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其他高校中具备竞争实力,能办出特色,能带动或有利于其它专业共同发展; 3、增设专业有一定的建设基础,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具备办专业的师资、教学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适时调整专业结构。 第二条 专业设置程序 1、各系每年均应组织专业教师深入生产、管理和服务第一线开展专业调研与社会人才需求调查,并以专业为单位,在集体研讨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向系提出专业增设及调整意见; 2、系广泛征求系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召集专业教师及有关人员开展专业增设及调整的初审工作; 3、系填写“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增设/调整专业申报表”等相关申报材料,并于每年9月10日前提交给教务处; 4、教务处汇总各系“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增设/调整专业申报表”,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5、系根据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报教务处; 6、教务处汇总后送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并按教育厅文件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给教育厅; 7、教务处将教育厅审批结果反馈各系。 第二章 培养方案与大纲的管理 第三条 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制订的基本要求 24 1、培养目标定位准确,毕业生质量标准明确具体; 2、人才培养模式较好地体现了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的要求,特色鲜明; 3、实践教学占有较大比重,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职业综合能力; 4、能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第四条 培养方案制订程序 1、教务处于每年4月初,提出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与要求; 2、系于4月中旬,根据教务处的《原则意见》及布置,组织有关人员在社会人才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研讨论证,明确专业培养方向与目标,拟定培养途径与课程体系,由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完成培养方案初稿的编写; 3、系于4月底组织系专家指导委员会及相关教师,开展培养方案初审,并将初审后的培养方案的初稿汇总教务处; 4、教务处于5月初,完成培养方案初稿的形式审查与汇编,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相关学科成员审议; 5、5月下旬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培养方案; 6、系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意见,修订培养方案,并报教务处; 7、教务处汇总修订后的培养方案,送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8、教务处于6月初,完成批准后的培养方案汇编,导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分发给各系实施。 第五条 根据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如培养方案需进行大幅度修订,则程序同制订培养方案的程序。 第六条 培养方案微调程序 在实施培养方案过程中,允许对培养方案的微调,即对培养方案中个别课程教学时数、时间安排等进行调整和对培养方案中个别课程进行增减。 1、各系于每年4月底提出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微调的报告,并报教务处。其报告应说明调整计划的原因和调整方案,须有系主任的签署意见。因调整计划涉及到其它教学单位或环节的,应由调整单位负责联系解决,并应将处理结果一并报教务处。 2、教务处于5月初,审议并汇总各系培养方案微调情况。 3、5月下旬,召开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微调的培养方案。 4、分管院长签发执行。 第七条 教学大纲制订程序 25 1、系、部组织专业教师(一般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参加的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小组,开展调查研究。 2、每年4月中旬,编写小组主持制订相应课程教学大纲初稿。 3、4月底,系、部组织任课教师及院外专家开展教学大纲初审。 4、5月初,教务处汇总各系初审后的教学大纲,送院学术委员会学科组成员审议; 5、5月下旬,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审定教学大纲; 6、各系、部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意见修订教学大纲; 7、教务处汇总修订后的教学大纲,送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8、教务处汇编批准后的教学大纲,并发给各系、部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学大纲的修订程序按其制订程序实施。 第九条 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的审批权归院学术委员会,由教务处和系、部组织实施,由院教学督导组监督。 第三章 教材管理 第十条 教材选用原则 要具有学科的先进性和教学的适用性,并与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同我院培养人才的规格要求相匹配。 第十一条 自编教材的基本要求 1、精选内容:要根据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和职业岗位(群)技能训练的实际需要精选教材内容,安排教材结构,杜绝套用大学和中专教材的做法,教材内容要具有科学性、思想性。 2、深浅适度:教材的深浅度要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高职专业培养方案来确定和掌握。力求重点突出,通俗易懂。 3、突出实用性:教材要符合高等职业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要跟上行业发展和一线工作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4、新鲜生动:教材内容要尽可能吸收专业学科发展的新理论、新成果,以及生产实际中的新技术、新经验。力求使教材内容新鲜、生动、丰富。 5、符合规范:教材中的语言、文字要规范化,计量单位按国家颁布的法定计量标准执行;教材每课时字数不超过1800字(包括图表和实践指导);教材要附有实践实习及技能训练指导,包含目的要求、材料用具、实训内容、时间及方法、作业、考核及要求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26 第十二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程序 1、教材自编程序: (1)每年4月、10月由教务处组织各系部作好下一学期编写本院教材及正式出版教材的计划申报工作。 (2)各系部主任组织教材编审,并签署意见,汇总于5月、11 月底前交教务处。 (3)教务处报送院教材建设委员会进行出版教材的审定工作,制定出版计划,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正式下达。 2、教材选用与发放程序 (1)教务处负责收集教材信息,送各系部。 (2)系、部各专业主任在规定时间内按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人数,填报教材选定表,经系、部审核后送教务处汇总。 (3)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及教材库存数量及学生人数,核实、确定用书计划数和采购计划数。 (4)教务处及时征订教材。书库管理人员签收入库教材;如未能采购到预订教材,应及时反馈信息,征得订购者同意后调版。 (5)教材发放。教务处书库管理人员根据每学期教材发放表发放学生教材,教师 》到书库领用教材。 用书由各系教学秘书凭系、部主任签字的《教师备课用书领用表 (6)教务处统计各班学生教材的开支费用,并反馈给财务处,并提出下学年教材费用预收金额的建议。 第四章 教学进程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进程安排 (一)基本要求 1、同一实践类课程要根据实践场地均匀安排,最大限度地提高场地及设备的利用率; 2、同 一年级 小学一年级数学20以内加减练习题小学一年级数学20以内练习题小学一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人教版一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新人教版一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 同一专业的班级实践课程安排要连续并且相对集中; 3、落实“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常将上学期已开课程的实践环节安排在期初,本学期开设的课程的实践环节应安排在期中以后; 4、安排进程需要考虑合班上课情况; 5、教学进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变动,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更动,须以书面报教务处批准。 27 (二)制订程序 1、教务处制定校历,原则上提前三年制定; 2、教务处于学期末布置下一学期教学进程的编制任务,并提出具体要求; 3、系根据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条件及校历,具体安排本系下学期教学进程表; 4、教务处审查各系下学期教学进程表,督促各系及时整改; 5、系在本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教学进程安排表发给本系、部所有任课教师(含跨系任课教师、行政兼课教师和外聘教师)及本系各班级。 第十四条 教学任务落实 (一)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专业培养方案; 2、按照“专任教师优先,高职称教师优先,教学评价高的教师优先,院内教师优先,专业对口”的原则,选定任课教师; 3、对于新任课教师(含特殊情况下选用的专业不对口的任课教师)应由课程所属系、部,进行资格审查与试讲合格后,方能承担教学任务; 4、选用外聘兼职教师,须事先填写《外聘兼职教师授课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其职称证书复印件与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复查后送人事处批准; 5、教学任务一经落实,原则上不予变动;若在中途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并经分管院长批准; 6、教师要服从系、部、专业主任的教学任务安排。 (二)落实程序 1、教务处于本学期末提出下学期教学任务落实的具体要求,并按课程性质,将任务分解给系、部; 2、系、部组织专业主任安排任课教师; 3、系、部核查教学任务落实情况,在教务管理系统上生成教学任务书,并打印纸质教学任务书送教务处; 4、教务处汇总各系纸质教学任务书,进行形式审查,并送分管院长批准; 5、各系、部将审批后的教学任务书分发给本系所属任课教师; 6、学期结束,教务任务书归入“教学工作手册”存档。 第十五条 教学课程表的编排与发放 28 (一)基本要求 1、遵循教学规律:每班每周教学总课时数原则上安排在20-28节之间,以免加重学生负担;每位教师一天之内原则上不超过6节课;主干课程宜安排在上午,非主干课程原则上排在下午;课程安排要做到上半周和下半周布局合理,书面作业量多的课程与书面作业量少的课程合理搭配;每个班级一门课程一天之内一般只安排一次课(两节课),周课时在四节以上的须隔天排课。 2、充分与合理利用教学资源:课程安排应考虑充分利用多媒体、语音室、机房、实践室等现代化教学资源;人数较少的班级及非主干课程宜采取合班上课。 3、服从全局:所有任课教师均须服从学院的课程安排,不得无故给排课人员设定排课时间。 4、课程表排定,原则上不予变动;若在中途变更,任课教师应以书面形式报所在系,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二)排课程序 1、教务处于本学期末布置排课任务,提出排课要求及有关注意事项; 2、各系负责本系各班级课程表的安排,教务处协调跨系上课教师的课表安排; 3、教师课程表和班级课程表均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打印与发放。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调、停课 (一)基本要求 1、任课教师向人事处请假需先到任课班级所在系(部)办理调、停课手续; 2、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办理调、停课手续; 3、为保持正常教学秩序,调课应与其它课程对调为宜; 4、严格控制教师调、停课次数。 (二)办理程序 1、任课教师到任课班级所在系教学秘书处填写《调、停课申请表》(一式两份); 2、教学秘书将《调、停课申请表》送系主任批准; 3、批准后的《调、停课申请表》一份由系教学秘书存档,一份送教务处备案; 4、任课教师填写“调、停课通知”,由教学秘书交班级学习委员,通知学生调停课; 5、调课教师在调整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补课教师在学生的自习时间补上所停课程; 6、教学秘书将“调、停课通知”存档备查。 29 第十七条 重修管理 (一)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实施细则》,注重重修教学质量; 2、重修教学内容应为该课程最基础的知识或技能; 3、重修考核如同日常期末考试,应统一组织,纪律严明。 (二)管理程序 1、学生本人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向本系申请重修,填写《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 2、系审核《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制作“学生重修一览表”; 3、系根据“学生重修一览表”,制作“学生重修统计表”,并根据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拟定“重修安排表”; 4、将“重修安排表”送交相关任课教师,并组织其拟定“重修课程授课计划”; 5、将“重修安排表”、“学生重修统计表”和“学生重修一览表”一式一份报送教务处备案; 6、系制作并发放重修证(教务处统一印制); 7、重修负责系部于重修开课前将审批后的重修授课计划、重修安排表、重修学生名单、签到表和教师工作手册等发给任课教师; 8、重修原则上从第三周开始,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重修课程授课计划”开展重修,学生所在系应组织人员进行督导与记录; 9、任课教师在每次授课或辅导前均应查看重修证,认真考勤,并做好考勤记录; 10、重修考试参照常规期末考试方式开展,由“重修负责系部”统一组织与安排; 11、重修工作结束,任课教师必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上登录重修成绩,填写《重修成绩报告单》,并与填写完整的《教师工作手册》和“学生签到表”一并上交到“重修负责系部”; 文化基础课程的《重修成绩报告单》由“重修负责系部”复制一份给学生所在系; 12、教师工作量由“重修负责系部”核实教师实际授课时数,按实际工作量×1.3 后上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 考务管理 (一)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细则》和《考试组织管理办法》等规章 30 制度; 2、规范管理,严肃考纪,狠抓考风; 3、鼓励推行科学的考试方法改革。 (二)管理程序 1、教务处统一安排期末考核总体日程; 2、系进行考试的组织安排、试卷的组织,协助教务处做好学院统考及联办点统考组卷改卷等工作; 3、教务处汇总协调各系考试安排表,并组织安排学院巡视人员,发放巡考员证和《巡考记录表》; 4、系负责考试纪律教育、按规定处理舞弊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5、系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学期考试情况总结,并汇总教务处; 6、教务处制作学院学期考试情况分析总表,并反馈给分管院长及有关部门。 第五章 教学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教学常规检查(期初、期中及期末教学检查) (一)基本要求 1、目的明确:期初教学检查侧重各项教学准备的落实情况,期中教学检查应侧重教学质量,期末教学检查应侧重教学及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 2、注重时效:期初教学检查于开学前至第一周完成,期中教学检查于第九、十周完成,期末教学检查最后一周完成; 3、注重实效: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及时解决;工作要落实到位,不走形式。 (二)检查程序 1、教务处布置任务,提出具体要求; 2、系、部组织专业主任及有关人员开展教学检查; 3、系、部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有关表格,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及时反馈给教务处; 4、教务处核查各系、部检查情况,并组织抽查,做好记录,及时反馈; 5、系、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足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6、教务处总结全院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分管院长汇报,并在教务办公平台及《教学简报》上反馈。 第二十条 教学质量评价 31 (一)基本要求 1、教学评价结果是确定教师待遇的重要依据,是教师晋职、晋级和培训的重要条件。教学评价也是帮助教师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教学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好评价结果,对教学质量状况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2、为保证教学评价的公正性、保密性和严肃性,教务处、督导办公室和各系要妥善保管评价资料,评价过程材料不得随便调阅。 3、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干预教学评价结果。评价主体及工作组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的个人和组织将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4、教师对评价结果不服或认为需要解释的,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或解释意见,教务处将组织有关领导、学生和专家进行调查处理。 5、教师教学评价成绩=学生评价平均分×50%,同行教师评价平均分×30%,督导专家评价平均分×20%。优秀:A?85 ;良:75?A,85 ;合格:60?A,75;不合格:A,60。 (二)同行教师评价程序 1、各系、部于学期初,结合教学公开课,制定学期评价计划; 2、评价人员根据《教学质量测评表》提供的项目与要求,从教学态度、内容和方法三个方面进行测评打分,据其平均分评出优、良、中、一般和差五个等级; 3、专业主任将《教学质量测评表》汇总系、部,并在当周或次周的教研活动会上开展评议; 4、专业主任督促教师整改。 (三)学生评价程序 1、教务处于每学期期中提出评价的具体要求和整体工作安排; 2、各系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开展评价,并将评价数据报送教务处。 (四)督导评价程序 1、督导组于学期初拟定评价计划; 2、督导组成员,通过开展听课、听取同行教师及学生意见等方式,认真填写《教学质量测评表》。 3、督导办公室负责汇总统计测评表,并将结果连同原始材料报教务处。 (五)评价结果处理程序 32 1、各系、部及时将同行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的原始数据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对评价表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整理,最后形成评价结论。 3、教务处将评价结果反馈院领导、人事处及各系、部。 4、各系、部负责将评价结果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二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一)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应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 (二)认定与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现人、知情人向系、部报告,也可直接向教务处报告; 2、系、部应及时核查,如实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于事故发生后一周内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一周内核实情况,签署《教学事故认定表》,并按事故等级送呈相关领导核定; 4、教务处将核定后的《教学事故认定表》原件存档,同时复制二份,一份送人事处,一份返回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 5、人事处按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籍管理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学籍管理应高效及时,热情服务; 3、学籍管理应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注册管理 (一)新生注册 1、教务处在新生入学前统一制作“新生入学注册单”、“新生入学须知”、空白学生证,连同各专业各班“新生花名册”一并分发给各系; 2、各系负责新生班级花名册的印制、人员安排、新生接待、住宿安排等工作,发放空白学生证,组织学生填写,并及时将注册情况及注册学生花名册汇总给教务处; 3、教务处汇总各系新生注册情况,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统一编排各班学籍号后 33 反馈给各系,各系教学秘书将新生名单及学号导入教学管理系统; 4、各系将填写完整的学生证,汇总教务处加盖学院公章; 5、各系在加盖注册章后,将学生证发给学生。 (二)老生注册 1、各系组织学生报到注册; 2、各系在学生按规定缴交学费后,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3、各系联系未报到学生家长,了解情况,做好思想工作; 4、各系组织未注册学生,了解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5、各系填写《学生注册情况一览表》和《学生注册情况统计表》,并于正式上课第一天上午报送教务处; 6、教务处汇总各系注册情况,向分管院长汇报; 7、教务处负责学生网上注册。 第二十四条 学籍档案管理 1、教务处印发统一的学籍卡片给各系; 2、各系于开学第三周组织新生填写学籍卡,完成新生学籍的建档工作; 3、各系及时在学籍卡上记录学生学籍变动情况; 4、各系在学生完成全部学业后,打印学生成绩表一式两份,送教务处统一盖章后,一份交给本系学生管理口装入学生档案,另一份则由教学秘书贴入学籍卡,并按班级装订成册,汇总教务处; 5、教务处汇总各系学生学籍档案,在检查合格后,进行统一编目整理,移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学籍变动处理 (一)退学程序 1、申请:符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款退学规定的,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符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和(九)款退学规定的,由学生所在系填写《退学申请表》。 2、审核:学生所在系在《退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辅导员签字、系主任签字、系盖公章。 3、审批发文:教务处签署意见后送主管副院长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 34 下发退学决定书给相关部门及学生所在系,各系将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 4、学生离校:学生持退学决定书,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 5、后续办理: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对学籍信息变动进行记录;学生所在系,在学籍卡上做好变更记录,并收回学生证;符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需办理肄业证明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写申请书,经系批准后,系打印成绩单,填肄业登记表,二寸免冠照片二张,送教务处办理证书。 (二)休学程序 1、申请:符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写明休学时限。因病休学的,应附上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加盖公章);应征入伍的,应附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2、审核:学生所在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辅导员签字、系主任签字、系盖公章。 3、审批: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4、学生离校:学生凭审批后的《休学申请表》办理离校手续。 5、后续办理:教务处集中办理休学公文,原则上一个月办理一次,并负责发给相关部门及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对学籍信息变动进行记录;学生所在系在学生学籍卡上做变更记录。 (三)复学程序 1、申请:学生休学期满,凭休学前教务处审批后的《休学申请表》及休学时学生所在地有关部门对学生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向专业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生休学的,还必须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愈证明;因应征入伍而休学的,需附退役证明复印件。 2、审核:系签署意见,办盖公章。 3、审批: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4、安排班级:教务处安排学生复学后编入的班级,下发复学通知给相关部门及学生所在系,学生凭复学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 5、后续办理:教务处集中办理休学公文,原则上一个月办理一次;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对学籍信息变动进行记录;学生所在系在学生学籍卡上做变更记录。 (四)转专业程序 1、申请:学生在开学前向所在系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 2、审批:学生所在系主任签字,盖章;接收系主任签字,盖章;学生将申请表交 35 教务处教务审核,教务处汇总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分管副院长审批,由学校发文确认。 3、后续办理:教务处根据学校文件,将转专业情况通知相关学院和学生本人,并在教务管理系统对学籍信息变动进行记录;各转出系和转入系应做好学生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的交接工作;转入系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各项安排。 第二十六条 成绩管理 1、系组织任课教师将学期成绩导入教学系统,并收取一份纸质成绩报告单;各系按班级分学期整理成绩报告单,并存档。 2、任课教师若有修改学生成绩,须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各系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修改。 3、教务处负责联办点学生成绩导入与管理。 4、教务处负责出据学生成绩证明。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办理与发放 1、教务处提出整体时间安排与要求; 2、系按要求填写毕业情况统计表,制作核对毕业生花名册,并汇总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合同各系进行毕业生信息采集; 4、教务处制作学院毕业情况统计表,统一办理毕业证书,并分发各系; 5、各系召开毕业典礼,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 (一)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学院《教师工作量制度》; 2、工作量统计要准确及时。 (二)管理程序 1、各系组织教师与学生做好《班教学日记》及《实验室教学日记》等教学管理原始材料登记工作。两种《教学日记》每周统计一次,每4周汇总上报一次。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工作量应分开统计,不得重复计算。 2、各系严格遵照学院《教师工作量制度》中所规定的指标体系进行统计核算,确保无差错后严格按照表格项目填报《系(部)教学人员课时统计表》。统计表采用A4型纸,横向打印,按专任教师、行政兼课教师、编外聘用教师、课时聘教师排列,各系列中的人员顺序严格按照“每月反馈给系部的课时工作量表”排序。 36 统计表须经系主任审核签名,连同当月的《班级教学日记》及《实验室教学日记》(以班级为单位按时间顺序整理好)、调(停)课统计表上报教务处。 跨系教师(各系间无重复课)的教学工作量由授课所在系先进行统计后,报教务处汇总。跨系上重复课的教师课时折算由教务处核算,各系部先按系数1计算。 任意选修课,课时由开课系、部申报。学生所在系只向教务处提供《班级教学日记》,以便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对照《班级教学日记》、《实验室教学日记》、调(停)课统计表,核查《系(部)教学人员课时统计表》。 4、教务处将核实后的《系(部)教学人员课时统计表》反馈至各系部,各系部负责反馈给任课老师。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出据教师工作量证明和教学公开课证明。 第八章 实践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实践教学管理 (一)基本要求 1、在制订、修订专业培养方案时,应特别注重建立完善与理论课程体系相辅相成、相互融合的实践教学体系。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尤其是职业能力的要求,设置足够的实验、实习和实训等实践教学课程。原则上,实践教学的学时数应占总学时的40%及以上。 2、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课程均应编制相应的实践大纲,有的课程还要编制相应的指导书。 3、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及指导书的编制应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内容格式应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4、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考核标准与考核方法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与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与考核方法相一致。 5、为保证有序、规范地实施实践教学,教务处制订有关实践教学管理、实验室和实训基地使用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各系可根据需要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二)管理程序 1、每学期开学前,实践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和教学任务,制订本学期实践课程的授课计划,经各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2、指导教师应根据大纲、教材和指导书,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认真备课,编写 37 教案。各专业主任要定期检查教案,各系和教务处要会同督导员抽查教案。 3、指导教师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凡是要求学生操作的项目,指导教师应事先亲自操作熟练,便于更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在实践教学整个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履行岗位职责。 4、实践课程的考核成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如实地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及时向学生所在系缴交纸质成绩。 5、实践课程的考核材料,如试题、试卷、实验(实训、实习)报告、调研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大作业、技能考核记录、评分表、单位鉴定表等,指导教师必须认真整理、装订归档,并及时缴交给学生所在系存档。 第三十一条 毕业实习(设计) (一)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毕业实习(设计)管理办法》。 2、所有毕业班的学生都必须参加学院规定的毕业实习环节。 3、毕业实习课题可以由学院各系组织提出、也可以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还可以是学生根据自己联系的或是自创的。每个学生在毕业实习安排时间内都必须完成毕业实习课题。 4、毕业班学生可以选择在学院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毕业实习。在企事业单位中进行毕业实习的学生必须带有实际应用课题,并由相应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指导(学生提交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情况表),各系派指定教师负责联系。 5、在学院内进行的毕业实习,由各系组织并按相应规定实施。 (二)管理程序 1、第五学期第6周,教务处对全院毕业实习(设计)进行整体安排,并提出具体要求; 2、第7-12周,各系组织教师填写“课题申报表”,经专业主任、系答辩委员会审核后确定课题和指导教师。 3、第13-14周,各系审核课题和确定指导教师,并送教务处备案。 4、第15周,各系召开毕业实习动员会,做好学生的思想动员工作,向学生宣布并讲解毕业实习的目的、要求及纪律规定,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动员大会结束后,向学生公布实习选题,学生与指导教师见面,开始进行实习题目的选择。 5、第17周,经师生双向选择,系调整后确定课题学生分配名单,填写“毕业设计 38 (论文)选题统计表”,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6、第18周,由指导教师下达毕业设计(论文)的任务书,制订毕业实习计划和论文资料的收集计划。 7、第19周,学生提交开题报告。 8、第20周,指导教师审查学生所提交的开题报告,学生根据指导教师的意见来整改开题报告。 9、第六学期第1—11周,学生毕业实习。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提纲、初稿、二稿、三稿等的写作;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及设计(论文)资料的收集、撰写情况;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定稿之后,应按教务处统一的格式要求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交给指导教师,同时上交电子文档。 10、第12周,毕业设计(论文)评阅。 指导教师将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定表和毕业设计(论文)上交系答辩委员会,系答辩委员会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毕业设计(论文)评阅。 11、第13周,答辩小组应详细审阅每个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小组对学生逐个进行公开答辩,并作好答辩记录,提出建议成绩。学院组织力量抽查答辩情况,答辩日程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随机抽查。 12、第14周,答辩委员会审定最终成绩,并调整平衡,成绩正态分布,符合学院有关规定,并及时向教务处报送成绩表。 13、第15周,各系可将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给学院学报编辑部。同时按学院要求做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9 1.3.2.4培养方案与实施大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养方案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之一,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它反映学院的教学水平,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培养模式,是学院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 、确定人员编制、进行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培养方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指导文件。它规定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及教学方法上的基本要求,是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三条 制订培养方案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教育部制订的专业规范要求,结合专业特色和学院实际,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学院的培养特色。 第四条 培养方案由学院统一组织制订,其一般程序是: (一)各系在广泛调查社会、经济、科技和教育发展对人才要求变化的基础上,论证相关专业培养目标; (二)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 (三)学院提出培养方案制订的原则意见; (四)各系主持制订相关专业的培养方案; (五)院学术委员会各学科组审议各专业培养方案; (六)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各专业培养方案; (七)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制订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原则; (三)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 (四)突出应用性与针对性的原则; (五)加强实践能力培养的原则; (六)贯彻产学研结合的原则; (七)课程安排承上启下的原则; 40 (八)计划制订与教改研究相结合的原则; (九)体现学院和专业特色的原则。 第六条 培养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业名称; (二)招生对象与学制; (三)专业培养目标; (四)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及要求; (五)教学进程(教学环节时间分配、理论教学计划表和实践教学计划表); (六)必要的说明。 第七条 培养方案制(修)定后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并由院长签发后即成为这一届学生培养的法规性文件。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 学院教务处负责做好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各系严格执行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及环节是学院规定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保证第九条 完成的教学基本任务,承担这些任务的教学单位和部门要负责落实开课的一切条件,确保培养方案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培养方案必须有相对稳定时期,一般情况下不作大的变动,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和环节名称、编号、学时及开课学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每学期教学任务及课程表是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安排的,未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及环节未经批准一律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根据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如培养方案需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则全面修订培养方案的程序同制订培养方案的程序。在实施培养方案过程中,允许对培养方案的微调,即对培养方案中个别课程教学时数、时间安排等进行调整和对培养方案中个别课程进行增减。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微调的程序是:1、各系于学院教务处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之前,提出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微调的报告,并报教务处。其报告应说明调整计划的原因和调整方案,须有系主任的签署意见。因调整计划涉及到其它教学单位或环节的,应由调整单位负责联系解决,并应将处理结果一并报教务处。2、教务处审议微调后的培养方案,并提出调整意见,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3、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执行。 41 第四章 教学大纲的制定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对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而制定的。 第十四条 制订教学大纲的一般程序是: (一)系、部组织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教师参加的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小组; (二)编写小组主持制订相应课程教学大纲; (三)系、部组织任课教师及院外专家讨论课程教学大纲,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定合格后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五)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选定的教学内容应符合该课程在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和要求。要在实现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处理好课程体系与学科体系的关系,防止单纯追求自身学科体系的完善,要有利于培养方案中课程结构、体系的整体优化需要,并注意本课程与相关课程之间的分工,配合与衔接,既防止疏漏,又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教学大纲要有高度的科学性、思想性和实践性。教学大纲应在科学文化第十六条 知识教育与思想教育上高度一致,大纲中所涉及的内容和观点,必须以符合客观规律并经实践证明为正确的科学知识为主要依据,在方法论上应符合唯物辩证法。大纲既要求教学内容与教师讲授的科学性,又要求制定通过利用教学(教材)内容中的思想教育因素补充必要的现实材料和工程背景材料激发学生学习动机等原则措施,寓思想教育于传授科学知识之中。 第十七条 教学大纲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除应规定理论教学及讲授环节外,还应对习题、实验、上机、课程作业、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有相应的要求,规定在课程学时中的恰当比例。 第十八条 教学大纲所组成的课程体系要遵循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认识规律,使教学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第十九条 教学大纲应符合学生实际,贯彻“少而精”原则。 教学大纲对教学的基本要求应以中等程度学生通过正常努力可以达到的限度为准,同时根据学生能力不同,明确教学基本内容,选修内容及其不同要求,以利于因材施教。 第二十条 教学大纲内容包括: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即明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目标中的任务、地位及本课程在 42 课程系列中所处的位置。 (二)课程教学目标。包括知识教学目标、能力培养目标和思想教育目标。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应体现出教学内容(含理论部分与实践部分)的范围和份量,规定出本课程的各种教学环节(习题课、课程设计、实验、上机、课程作业等)的内容及恰当学时比例。以上内容要求反映出课程的教学深度、广度和质量,组成严谨的课程体系,而不应是章节名称的简单堆砌。 (四)课时分配建议。列表表示时间分配和进度。 (五)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 2、教学方法与形式建议:媒体使用、关键 知识点 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体育概论知识点下载名人传知识点免费下载线性代数知识点汇总下载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 与技能点的教法、考试要求与考试方法、产学研结合等的建议; 3、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的使用建议; 4、学法指导; 5、其它说明。 第五章 教学大纲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编写授课计划和备课教案的依据,是教师开展教学工作、进行考试命题的指导性文件。教学大纲的实施者是每位任课教师。 第二十二条 系、部应在教学过程中检查教学大纲的实施情况,教务处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发现教师没有按教学大纲执行的,教师所在系、部应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若教师认为教学大纲有必要修改,须写书面报告交教师所在系、部,系、部组织人员论证,确须修订的,即启动修订程序。教学大纲的修订程序同教学大纲的制订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解释。 43 1.3.2.5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修管理,提高重修质量,根据我院《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系、部在执行过程的反馈意见,特对学院原《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一、重修对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重修: 1、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选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学生可选择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2、在课程考核中旷考者; 3、因考核违纪或作弊而被取消课程成绩,在撤销处分后表现较好者; 4、缓考后不及格者; 5、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四分之一、或实验课缺做实验达到三分之一、或作业缺交达到三分之一,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6、没有组织补考的军事训练和实践性课程等考核不及格者。 二、重修组织与考核 1、文化基础课的重修由教务处协调,课程所属系部统一安排实施;专业课的重修由系组织安排实施。 2、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为本系上学期开设的课程。 3、重修方式 (1)重修班 原则上同一课程重修人数25人以上的,可组织重修班,一般安排在晚上或休息日上课。 (2)跟班重修 跟班重修,与所跟班级同等要求;若重修时间与本人的必修课程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批准后,可部分免听,或在教师指导下自学(要求同“个别辅导”),并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若期末考试时间冲突,学生需事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审批、教务处备案后,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其成绩仍按重修成绩记载。 (3)个别辅导 个别辅导以学生自学为主,并由系部指定教师指导一定课时。 4、重修课时 44 重修班开课时数为该课程原课时的三分之一;个别辅导1-4人应安排4学时,5-9人安排6学时,10-24人安排10学时。 5、重修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按规定请假,缺课达到或超过重修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6、必修课程因培养方案变更而不再开设时,学院不组织重修。学生可向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7、学生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其成绩一律按实际分记入学籍档案,并加注“重修”字样。 8、重修不组织补考和缓考;重修考试不及格,可再次重修。 三、重修管理程序 1、学生本人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向本系申请重修,填写一份《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附表一)。 为保证重修质量,同一学期内一个学生申请重修的门数原则上不超过二门。 2、系审核《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重点审核学生重修资格、重修课程是否有误、重修门数是否过多等。 为了做好学生重修申请工作,各系应事先从教务系统中导出应重修学生的名单,对于没有及时申请或遗漏的学生,及时通知学生办理重修手续;同时对照学生申请情况,制作“学生重修一览表”(附表二)。 3、系根据“学生重修一览表”,制作“学生重修统计表”(附表三),并根据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拟定“重修安排表”(附表四)。 若为文化基础课程重修,则另列一份“学生重修一览表”和“学生重修统计表”,汇总教务处,由教务处委托基础教学部拟定“重修安排表”。 4、系部将“重修安排表”送交相关任课教师,并组织其拟定“重修课程授课计划”。 任课教师应于第三周上交二份“重修授课计划表”(包含考试安排),送系部审批。 5、系部将“重修授课计划表”、“重修安排表”、“学生重修统计表”和“学生重修一览表”一式一份报送教务处备案。 6、学生所在系制作并发放重修证(教务处统一印制)。学生凭重修证上课和参加考试。 7、系部应于重修开课前将审批后的重修授课计划、重修安排表、重修学生名单和教师工作手册等发给任课教师。 45 8、重修原则上从第四周开始,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重修课程授课计划”开展重修,学生所在系应组织人员进行督导与记录。 9、任课教师在每次授课或辅导前均应查看重修证,认真考勤,并做好考勤记录。 10、重修考试参照常规期末考试方式开展,由系部统一组织与安排。 重修考试实行教考分离。试卷由系部组织非任课教师拟卷、采用题库或由任课教师拟定A、B两卷后由系部任取一卷的方式开展。 11、重修工作结束,任课教师必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上登录重修成绩,填写《重修成绩报告单》,并与填写完整的《教师工作手册》一并上交系部。 文化基础课程的《重修成绩报告单》由基础教学部复制一份给学生所在系。 12、教师工作量由系部核实教师实际授课时数,按实际工作量×1.3 后上报教务处。 13、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不能取得学分,擅自重修者学院不承认其重修成绩。 四、再次重修的学生因属重复占用学院教学资源,按40元/学分收费。 五、本规定在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6 1.3.2.6考试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考场规则 第一条 学生需携带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校卡、学生证或身份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严禁替考。进入考场后,应将证件放在课桌的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二条 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作缺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 第三条 学生进入考场必须按规定座次就坐,不得擅自更换,挪动座位。 第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BP机、移动电话等物品。 第五条 监考教师宣布开考后方能开始答题,考生应首先写上姓名、班级、学号,考生只能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铅笔填涂机读答题卡除外)。 考生不准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如试卷因装订不牢散开或试卷有问题时,第六条 应及时举手报告,由监考教师处理;试卷只准放在自己座位正前方的桌面上,不准将试卷拿离桌面举高查看。 第七条 考生不准使用自带的草稿纸或在课桌上打草稿,只能在统一发的草稿纸或试卷背面演算,草稿纸要写上本人姓名、班级并随试卷一起交回,不准带离考场或自行处理。 第八条 考场必须保持肃静,不准说话或喧哗,不准扰乱考场秩序;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试卷,不准交换试卷;不准夹带、传递、偷看书本、纸条等材料;不准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不准擅自借用他人文具。 第九条 领取试卷时,每人只准领取一份,不准多领多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严禁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十条 考试终了前答卷完毕的学生,须将自己的试卷反扣桌上、举手,得到允许后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或走廊逗留;考试结束,在场考生立即停笔,将答卷反扣桌上,待监考教师收齐试卷、答题纸后,依次离开考场。 第二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室)的监督、检查工作。 47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在考试前20分钟到考生所在系(部)报到领取试卷,并听取考务人员交代有关事项。领卷时要仔细核对卷袋上的科目,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对考场进行清理,评点考生人数,监考人员在宣布本考室的考试课程和时间、宣读《考场规则》后,开始分发试卷。 第十三条 考试铃响后,监考人员要提醒考生先在规定位置填写姓名。答卷开始后,要逐个检查考生试卷上所写的姓名是否同证件上的一致,对照考生与学生证件上的相片是否相符,发现冒名顶替的,应及时报告巡视人员,提请处理。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对试卷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根据清晰的试卷当众给予答复,但不得解答或暗示题意。在考场内,监考人员不得与学生单独交谈,不准吸烟、谈笑或坐着监考;不准阅读书报和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准抄题做题;不准谈论有关考试的事;不准将试题传出考室。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有左顾右盼等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警告、制止。对作弊或协同作弊等已形成作弊事实者,应及时取证,并向巡视人员报告。监考人员有权做出令其退场,停止考试,收回试卷等处理。任何考生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考生掌握时间。时间终了,监考人员要令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在考桌上、离开考场。监考人员要认真清点实考份数,按规定进行装订、密封,同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送交考生所在系考务人员签收。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必须制止与本考场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认真负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因故不能继续监考的,应预先报告巡视人员,经同意并在接替人到达后,才能离开考场。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如有违反纪律者,追究责任。 第三章 考场巡视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巡视时间为开考前15分钟至考试结束。 第二十一条 巡视人员应佩戴“考场巡视证”,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 48 就坐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与教务处和监考人员所在系、部取得联系,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开始后,巡视人员应着重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考场纪律。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 49 1.3.3实践教学管理 1.3.3.1实践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和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的管理,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实践教学包括配合课程教学的实验、操作等课内实践,单独设置的设计、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课程。 第三条 毕业实习(设计)的教学与管理按照学院《毕业实习(设计)管理办法》执行。 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第四条 在制订、修订专业培养方案时,应特别注重建立完善与理论课程体系相辅相成、相互融合的实践教学体系。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尤其是职业能力的要求,设置足够的实验、实习和实训等实践教学课程。原则上,实践教学的学时数应占总学时的40%及以上。 第五条 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课程均应编制相应的实践大纲,有的课程还要编制相应的指导书。 第六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及指导书的编制应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内容格式应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 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考核标准与考核方法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与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与考核方法相一致。 第八条 为保证有序、规范地实施实践教学,教务处制订有关实践教学管理、实验室和实训基地使用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各系可根据需要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章 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 第九条 高素质高水平的指导教师是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下列基本的任职资格: 1、具有高尚的师德和职业道德,熟悉高职教育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 2、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较强的职业实践能力和实际经验,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实际操作技能,能胜任对学生的指导和培训; 50 3、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对学生既严格要求,又耐心指导。 第十条 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双师”素质。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考试鉴定的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职业培训师资格,或具有考评师(员)资格。 第十一条 各系应在相关企业中选聘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兼职指导教师,兼职指导教师应占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总数的20%。 第十二条 在企业进行的实践教学,由企业选派符合条件的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各系也应指定指导教师到企业了解学生的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保持与企业指导教师的密切联系,共同做好实践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培养方案与实践大纲,编制授课计划或方案,认真备课; 2、组织和安排好学生,做好学生的动员工作和纪律及安全教育,确保实践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3、做好实践准备工作,包括了解和熟悉实践场地,仔细检查实践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用品的完好情况等,对一些可能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实验实训,一定要采取切实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4、实践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组织、严格要求、耐心指导学生遵守操作规程,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实践结束后,教师应要求学生把仪器、设备和工具用品收好,放在指定地点,实践场地要打扫干净; 5、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各门课程规定考核项目、内容、标准和方法,对学生进行认真的考核,认真批阅学生的实验、实训、实习报告或总结,公平、公正地评定成绩; 6、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坚持教书育人,关心学生,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系或学院请示、报告。 第四章 学生实践守则 第十四条 认真预习,弄清实践原理、操作步骤和方法。 第十五条 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实践单位的安全、保密等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听从教师指导,不在实践场所大声说话,不随意走动,保持实践场所整洁。 第十六条 实践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践现象,认真做好实践记录;认真思考,动手动脑,理论联系实际;虚心学习,独立操作,不依赖别人。 第十七条 实践结束后整理场地,经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实践物品不可私自带出实践场所。因为违反操作规程或其它主观原因损坏仪器设备者应主动报告,按规定 51 赔偿。 第十八条 认真完成实践报告。要求图表准确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并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送交实践报告。 第五章 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实践指导教师应选用优秀的高职教材或规划教材和相应的指导书,提倡和鼓励教师自编具有特色的教村和指导。系要对所选用教材和指导书进行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前,实践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和教学任务,制订本学期实践课程的授课计划,经各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大纲、教材和指导书,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认真备课,编写教案。各教研室要定期检查教案,各系和教务处要会同督导抽查教案。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凡是要求学生操作的项目,指导教师应事先亲自操作熟练,便于更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在实践教学整个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章 实践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践课程均应按照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以大纲为依据,明确考核项目和内容,进行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践课程的考核应以能力和技能为主,考核形式应以实际操作为主。实训、实习应单独评定成绩,实验一般与相应课程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五条 实践课程考核评分标准 1、不及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成绩均为不及格: (1)未能达到实践课程教学大纲及实践计划要求,实践日记马虎,实践报告有原则性错误,实践态度不端正。 (2)无故缺席三天及以上者。 (3)实践中严重违反纪律或造成严重后果者。 (4)请假占实践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及格 达到实践课程教学大纲及实践计划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践日记及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完整;实践态度端正,无严重违纪行为。 52 3、中等 达到实践课程教学大纲及实践计划中所规定的全部要求;实践日记及报告正确且较完整;实践态度端正,虚心肯学。 4、良好 能较好地达到实践课程教学大纲及实践计划中所规定的全部要求;实践日记及报告完整且质量好;能对实践中某些具体问题做出正确的理论分析;实践态度认真,虚心肯学。 5、优秀 很好地达到实践课程教学大纲及实践计划中所规定的全部要求;实践日记认真;实践报告中能对内容进行较系统的总结,实际材料丰富,对某些问题理论分析有一定深度,或有独到见解,或有合理化建议;实践积极,谦虚好学。 第二十六条 实践课程的考核成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如实地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及时向学生所在系缴交纸质成绩。 第二十七条 实践课程的考核材料,如试题、试卷、实验(实训、实习)报告、调研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大作业、技能考核记录、评分表、单位鉴定表等,指导教师必须认真整理、装订归档,并及时缴交给学生所在系存档。 第七章 实践教学的管理与监控 第二十八条 实践教学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与监控机制。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是学院行使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修)订学院实践教学工作规范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2、组织制(修)订各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组织协调每学期实践教学的具体安排和课程表; 3、负责对各系实践教学管理的指导、检查、监督与调控; 4、负责实践教学工作中各系之间的协调与安排; 5、负责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各种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与归档。 第三十条 各系是实践教学的实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各教研室、实训中心及本系相关部门执行学院实践教学工作规范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根据本系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2、组织各教研室按照学院的要求制(修)订实践教学体系,组织实训中心编制每学期实践教学的具体安排和课程表; 53 3、组织各教研室制(修)订各门实践课程教学大纲及配套的指导书,并负责审批; 4、组织教研室确定指导教师,检查教师的备课和教案的质量及实践的各项准备工作; 5、负责学生的动员和教育工作,检查实践教学的进展情况,并对其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6、负责实践课程成绩的审核,督促各教研室做好总结,负责本系实践教学的各类资料的归案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践教学质量临控是学院质量监控的重要内容,学院督导组、教务处、系、系督导组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实践教学体系的实施情况及实践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调控,对师生的表现进行必要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院系二级领导要关心进行实践教学的师生,尤其是对院外实训实习的师生,要深入实训实习第一线,做好师生的思想工作,切实解决师生的实际问题或困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4 1.3.3.2毕业设计(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实习)是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后一个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通过毕业设计(实习)教学,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解决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科技开发的初步训练,综合检验学生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以完成学生从学习岗位到职业岗位的过渡。 第三条 毕业设计(实习)教学应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创造力,应与生产、科技以及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严谨的科学态度;踏实肯干、协作和团队的精神,使毕业设计(实习)达到综合训练的目的。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四条 毕业设计(实习)实行院系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检查,各系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的职责 1、负责制订毕业设计(实习)教学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2、汇总各系各专业毕业设计(实习)的教学文件,印发毕业设计(实习)教学需用的表格等; 3、了解、掌握各系毕业设计(实习)教学工作的开展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宏观指导; 4、负责组织对各系毕业设计(实习)教学的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检查各系毕业设计 (实习)有关材料的整理、保存情况。 第六条 系的职责与任务 1、组织制订毕业设计(实习)教学工作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配备指导教师。毕业设计(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应由有经验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如确有需要亦可由一定教学和实践经验的初级职称的教师协同指导。对于初次担任指导的教师,教研室要指定专人进行帮助,定期检查和指导他们的工作。也可聘请兼职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但应经系主任批准,并需指定有关教师负责联系并经常了解情况,明确要求,协助工作; 3、审定毕业设计(实习)题目,下达毕业设计(实习)任务书; 55 4、定期检查毕业设计(实习)的进度、质量和指导情况,及时解决毕业设计(实习)进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毕业设计(实习)的教学质量; 5、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系主任或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由 5 名以上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各专业应建立若干答辩小组,小组成员由3-5人组成,评阅人员参加答辩小组,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任组长; 6、负责毕业设计(实习)的指导书、任务书、实施计划、毕业设计图纸、论文、实践报告、成绩评定和答辩记录等有关材料的存档和管理。 第七条 毕业设计(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为了确保指导力量和毕业设计(实习)教学质量,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要适当(一般指导人数为10~15人): 2、应选好毕业设计(实习)题目,制订出指导工作计划。同时要指导学生拟订进度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 3、要重视对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同时注意围绕毕业设计(实习)课题对学生进行有关知识的传授; 4、要坚持教书育人,结合业务指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毕业设计(实习)的选题 1、选题应从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出发,首先应考虑满足教学的基本要求。题目应力求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大学生所学的知识,有利于学生获得综合训练,有利于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 选题应结合生产实际。工科类专业结合工程实际的题目应占80%以上,商管类专业结合经济建设实际的题目应占80%以上。 选题要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既要有利于优秀学生的培养,又要让一般的学生得到应有的综合训练。 2、选题应份量适当,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 3、毕业设计(实习)题目确定后,采取学生自选与组织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决定每个学生的题目。 此项工作应在毕业实习前2周内完成,以便学生提前做好开题准备。 第九条 毕业设计(实习)动员 56 在毕业设计(实习)开始前,应安排一次动员教育,使学生明确毕业设计 (实习)的目的、重要性和要求。 第十条 毕业设计(实习)的答辩 1、毕业设计(实习)答辩是毕业设计(实习)教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答辩人数; 2、毕业设计(实习)的答辩在系答辩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答辩小组具体实施; 3、答辩前学生应交齐毕业设计(实习)的有关材料,指导教师对每个学生的毕业设计(实习)写出评语,送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把毕业设计(实习)转给评阅教师评阅,评阅教师要认真评阅,写出评审意见。由答辩小组主持答辩,答辩要在公开方式下进行,答辩小组逐个对有关学生的毕业设计(实习)进行答辩,答辩过程中应做好纪录,并写出评语,提出建议成绩; 4、答辩中,学生需报告自己毕业设计(实习)的主要内容,展示自己的全部设计方案,讲解 15 分钟左右,并回答答辩小组成员四个以上问题的提问,每个学生回答问题的时间约 20 分钟。 5、答辩评分: (1)自述(60%) 学生在论文答辩过程中,自述以下几方面内容:毕业设计(实习)题目及选题意义,指导教师下达的任务;本人完成的工作,重点工作及完成情况;设计方案说明。 (2)回答问题(40%) 根据回答问题的全面性、正确性和难度评分。 第十一条 成绩评定 1、毕业设计(实习)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 2、答辩小组应根据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意见、毕业设计(实习)质量及答辩情况,考虑课题的难易程度提出建议成绩。评分可用集体讨论方式进行,由答辩小组确定,交答辩委员会审定; 3、成绩评定应适当考虑学生平时完成毕业设计(实习)的进度情况; 4、评定成绩必须坚持标准,从严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力求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一般优秀率不超过20%。各系可根据毕业设计(实习)评分参考标准(见附件)制订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实习)总结 57 1、各系可将特别有水平的优秀毕业设计(实习)推荐给学院学报编辑部。 2、毕业设计(实习)工作结束后,各系应写出书面总结,在放假前交教务处汇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附则《毕业设计(实习)成绩评定参考标准》。 毕业设计(实习)成绩评定参考标准 一、不及格 (一)没有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未能达到毕业设计 (实习)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弱。 (二)毕业设计(实习)有原则性错误,图文等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三)答辩质询时概念不清,不能回答主要问题。 (四)未能完成或不及时上交毕业设计(实习)。 二、及格 (一)基本上能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教师指导下,基本完成毕业设计(实习)所规定的任务,并具有初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毕业设计(实习)的理论分析和计算基本正确,但在某些方面存在非原则性错误,图文表述质量一般。 (三)答辩质询时,基本上能回答有关问题,但不够完整正确。 三、中等 (一)能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教师指导下完成毕业设计(实习)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毕业设计(实习)中的实际问题。 (二)毕业设计(实习)的理论分析和计算基本正确,图文清晰、完整。 (三)答辩质询时,基本上能回答有关问题。 四、良好 (一)能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较好地独立完成毕业设计(实习)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在整个毕业设计(实习)中比较认真,并表现出具有较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毕业设计(实习)的理论分析和计算基本正确,图文清晰、完整。 58 (三)答辩质询时,概念比较清楚,基本上能回答有关问题。 五、优秀 (一)能正确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很好地独立完成毕业设计(实习)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在整个毕业设计(实习)中工作认真负责,表现出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且在观点上有独特见解。 (二)毕业设计(实习)论证严密,内容正确,计算精确,条理清晰,语句通顺,书写工整。 (三)答辩质询时,概念清楚,能正确地、全面地回答有关问题。 59 1.3.3.3实训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高专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职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技术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 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践教学场所,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必须重视和加强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努力提高学院整体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二章 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五条 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为:完成学院实践教学任务;承担高等职业教育学历、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负责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逐步发展为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 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1、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训指导书、教材,制作软件、多媒体课件等教学资料。 2、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和方案。 3、按照专业岗位(群)的实际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模拟专业岗位技术培训。 4、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5、组织进行专业技术技能资格鉴定工作。 6、承担对“双师”素质的师资队伍的培训,促进师资队伍建设。 7、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努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60 第七条 实训基地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实训基地建设 第八条 院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原则 1(在实训过程上要具有专业基本技术技能的仿真性。使学生按照未来专业岗位群对基本技术技能的要求,得到实际操作训练。 2(在技术要求上要具有专业领域的先进性。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熟悉掌握本专业领域先进的技术、工艺和技术实际应用的本领。 3(在内容安排上要具有综合性。使学生通过实训不仅掌握本专业的核心技术和技能,而且熟悉和了解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得到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综合素质的全面培训。 4(在服务面向上要具有社会开放性。不仅能承担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基本技术技能实训,而且能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的培训任务,使学校实训基地紧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联系。 第九条 各系既要重视和加强院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又要重视和加强院外实训基地的建设。院内实训基地主要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群基本技术技能的模拟实际操作培训,院外培训基地则是对学生直接参加生产和实际工作进行现场培训。院内、外实训基地相辅相承,紧密结合,以全面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 各系实训基地建设要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学院发展的需要,按不同专业的性质特点,认真做好实训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实训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经院长批准后,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好实训基地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既要满足当前学院对人才职业技术技能培训的需要,又要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同时要强化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在建设的同时,尽快建立起自我运作、自我建设、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各系应根据不同的专业,选择能满足实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院外实训基地。系(部)应主动与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联系,初步达成建立实践基地的意向后,向学院提出建立实践基地的报告,经学院研究后确定,由学院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建立实践基地的协议。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按其职能与规模可分为:省级、院级与专业级三个层次。省级 61 实训基地需经学院申请、专家评审,由省教育厅批准命名,面向全省高等职业教育。院级实训基地主要面向本院师生,在技术和管理上更具有本院性质和专业特色的实训基地。专业实训基地主要是针对某一专业特殊需要,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服务的实训基地。 第四章 实训基地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和系要加强对实训基地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专业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能力强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实训基地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的队伍,以保证实训基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及实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四条 各系实训中心要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有落实的培养师资计划和实施措施,实训基地人员,特别是实习指导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十五条 教务处要督促各系实训中心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建设科学、健全、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建立健全规范且能严格执行的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规程等教学文件。要建立职业技术技能、职业综合能力、职业素质有机结合的实训教学体系,并具有组织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调控体系,并具有规范的教学过程运行管理制度。要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及物资管理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制度,实现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 实训中心要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八条 教务处要统一协调各实训中心之间资源的共享工作,对各实训中心的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统一规划,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不断提高实训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九条 院外实训基地要签有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要有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和措施。院外实训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62 第五章 实训基地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 为促进实践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应会同各系不定期地对基地检查、评价实践教学情况,听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3 1.3.4学生学籍管理 1.3.4.1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对象为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64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缴纳有关费用后,到专业所在系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专业所在系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办理注册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九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若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但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新生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缴费与注册 学生有缴交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交学费。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生所在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课程设置与学分 第十一条 学院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 65 1、必修课为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理论教学环节和实践教学环节。 2、选修课为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分院选修课和系选修课两种。院选修课指面向全院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系选修课指由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中为拓宽专业基础、深化专业知识而设置的课程。 第十二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分为教学实践与其它实践两部分。教学实践是指实验、上机、各类集中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课程设计、综合实践、毕业实践(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其它实践是指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军事训练、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包括社会服务、参观访问、假期实践)等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环节。学生必须获取培养方案规定的该专业必备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包括劳动部颁发的技能证书或国际、国内相关专业认证证书)和国家或省高校计算机与外语相应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学分 学院实行学分制,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课程学分计算以学期为时限,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并按以下原则确定学分: 1、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2、理论课及理论教学过程中的实践课原则上每18课时为1学分; 3、体育课每36学时为1学分; 4、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 5、通过考试获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每项1至2学分。 具体课程学分由专业培养方案注明。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的最低学分数为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生应取学分数。 第三节 考勤管理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院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社会调查、军训等都必须考勤。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所学课程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实际成绩与所得学分一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66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给予登记成绩,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也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登记。 第十八条 用“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的质量。 1、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S),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SF)。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为该学生在该学期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 2、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平均绩点是学生奖学金评定、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3、成绩、等第与绩点对照表。 百分成绩 等 第 绩 点 90,100 4.0 优 85,89 3.7 82,84 3.3 78,81 良 3.0 75,77 2.7 72,74 2.3 69,71 中 2.0 66,68 1.7 63,65 1.3 及格 60,62 1.0 ,60 不及格 0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除获准免修外,学生应参加课程全部教学活动,不得无故旷课。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四分之一者,或实验课缺做实验达到三分之一者,或作业缺交达到三分之一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缺课时数与作业缺交次数由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前一周报系办公室,并由系办公室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考核成绩不及格,允许下学期开学前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不能取得学分。补考及格的成绩按实际分登记并加盖“补考”字样。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属于必修课,则必须补考,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及格的成绩按实际分登记;属于选修课,学生可以不参加补考,经办理手续后改修其它课程,以取得其它课程的学分。 67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处分撤销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者重修。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转专业须经转出系同意,转入系考核认可,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编级、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二十八条 编级 (一)为了便于教学管理,在学学生均应编入相应的专业年级。每学年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后准予进入高一年级学习。 (二)若在一学年内未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年修读课程学分数的二分之一,作编入下一年级处理。 68 (三)学生提前修读高年级一学年中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且成绩合格者,本人申请,专业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可编入相同专业高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对已学过的课程,若与现行培养方案要求相同或基本相同,并且成绩及格,由学生本人提出免修申请,经专业所在系核实,报教务处审批;如果课程内容不同,可作为选修课程,予以承认。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除获准免修外); (三)因某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休学须经专业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每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及时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前一学期末向专业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休学时学生所在地有关部门对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停止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未经请假达两周或已办理请假手续、但逾假两周不注册者; (二)逾期两周,未缴齐学费,且又没有办理学费减、免、缓交手续而未注册者。 (三)休学期满,开学两周内未办理继续休学或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或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四)在最高在校年限(二年制为四年,三年制为五年,含休学时间,下同)内未完成学业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9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在校期间又考入其它院校(指与本院学习时间有冲突的各类学校)者; (八)一学期内屡次旷课,经多次教育不改,累计旷课达到72学时者; (九)应休学的而不休学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的学分、且学分总数达到毕业最低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学分者可以提前毕业。对于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高在校年限。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均应按原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选课,毕业时按该培养方案进行资格审查。其间如有个别课程停开,由学院或系指定选修相近课程,以取得相应学分。提前一年毕业者可与高一届学生同时办理毕业证,提前半年毕业者,先由学院暂发给提前毕业证明书,并报教育厅批准提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年限内学分总数未达到毕业最低学分,或虽达到毕业最低学分,但未能取得所有必修课或规定的技能证书,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年限内学分总数达到毕业最低学分的90%者,或达到毕业最低学分、且取得90%以上必修课程的学分者,或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技能证书者,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准予结业。在结业一年内可申请自费重修或补考一次,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对于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或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年限内学分总数未达到毕业最低学分的90%者,或达到毕业最低学分、但未取得90%以上必修课程的学分者,准予肄业,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第四十二条 对于退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后,学院根据该生在校学习的年限 70 (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该学年2/3学分)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71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及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等。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72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其它与本《管理规定》有不同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学院授权教务处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 73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74 1.3.4.2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要求学生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技能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职业能力,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贯彻因需施教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第三条 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开发潜能,发展特长,我院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缴纳有关费用后,到专业所在系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专业所在系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办理注册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六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若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但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新生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缴费与注册。 学生有缴交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交学费。 75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专业所在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 第八条 学院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 1、必修课为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理论教学环节和实践教学环节。 2、选修课为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分院选修课和系选修课两种。院选修课指面向全院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系选修课指由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中为拓宽专业基础、深化专业知识而设置的课程。 第九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分为教学实践与其它实践两部分。教学实践是指实验、上机、各类集中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课程设计、综合实践、毕业实践(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其它实践是指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军事训练、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包括社会服务、参观访问、假期实践)等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环节。学生必须获取培养方案规定的该专业必备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包括劳动部颁发的技能证书或国际、国内相关专业认证证书)和国家或省高校计算机与外语相应等级证书。 第十条 学分 学院实行学分制,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课程学分计算以学期为时限,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并按以下原则确定学分: 1、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2、理论课及理论教学过程中的实践课原则上每18课时为1学分; 3、体育课每36学时为1学分; 4、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 5、通过考试获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每项1至2学分。 具体课程学分由专业培养方案注明。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的最低学分数为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生应取学分数。 第四章 考勤管理与成绩记载 76 第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院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社会调查、军训等都必须考勤。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所学课程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实际成绩与所得学分一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给予登记成绩,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也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登记。 第十五条 用“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的质量。 1、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S),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SF)。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为该学生在该学期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 2、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平均绩点是学生奖学金评定、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3、成绩、等第与绩点对照表。 百分成绩 等 第 绩 点 90,100 4.0 优 85,89 3.7 82,84 3.3 78,81 良 3.0 75,77 2.7 72,74 2.3 69,71 中 2.0 66,68 1.7 63,65 1.3 及格 60,62 1.0 ,60 不及格 0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除获准免修外,学生应参加课程全部教学活动,不得无故旷课。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四分之一者,或实验课缺做实验达到三分之一者,或作业缺交达到三分之一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缺课时数与作业缺交次数由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前一周报系办公室,并由系办公室报教务处备案。 77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考核成绩不及格,允许下学期开学前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不能取得学分。补考及格的成绩按实际分登记并加盖“补考”字样。 第十九条 学生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属于必修课,则必须补考,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及格的成绩按实际分登记;属于选修课,学生可以不参加补考,经办理手续后改修其它课程,以取得其它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处分撤销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者重修。 第五章 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下学期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可在本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专业所在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参加下学期开学前一周由教务处组织的免修考试。 第二十二条 免修考试成绩70分及其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如果免修课程有实验、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学生须参加实践教学环节且成绩合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由国家认可的考试机构组织的大专及大专以上的同类专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列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准予免修,取得相应学分;若专业培养方案无相应课程,可申请将其作为选修课程,经专业所在系认可、教务处批准,取得1-3学分。 第二十四条 体育(因身体原因经批准予以免修的除外)、思政课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不列入免修范围。 第六章 选修及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一般从第二学期起安排选修课程,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和个人实际情况,拟定合理的学期选修计划。 第二十六条 选修程序:各系于本学期末预告下学期拟开设的系选修课程,院选修课由教务处预告;各系组织各班级学生预选;各班级将选修课预选情况报系审批、教务处备案,院选修课预选情况经各系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公布各选修课程的选修学生名单。 78 第二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后的选修课不得随意退选。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在开课一周内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选。若需改选其它课程也须在课程开课一周内重新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退选作无故旷课论,擅自改选不计新选课程成绩与学分。 第七章 缓考、旷考与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正常期末考试时,必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专业所在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专业所在系应负责通知任课教师。缓考安排在下学期补考时进行,缓考成绩不作为补考成绩处理,但缓考不及格者必须参加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三十条 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考试不及格,可继续重修。 第三十一条 凡需要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向专业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并按规定缴纳重修培养费。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不能取得学分。 第三十二条 重修的组织: 1、原则上同一课程重修人数25人以上的,可组织重修班,重修班开课时数不低于该课程原课时的三分之一;重修人数未达到25人的,宜安排跟下一年级同专业该课程开课时重修或个别辅导;个别辅导以学生自学为主,并由指定教师指导一定课时。 2、文化基础课的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重修由系组织安排实施。 3、重修班一般安排在晚上或休息日上课。 4、若重修课程与其它必修课程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专业所在系批准后,可部分免听或在教师指导下自学,并参加下一年级同专业的该课程期末考试;若期末考试时间冲突,学生需事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专业所在系审批、教务处核定备案后,允许参加该课程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其成绩仍按重修成绩记载。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79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转专业须经转出系同意,转入系考核认可,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由转出、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章 编级、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三十七条 编级 1、为了便于教学管理,在学学生均应编入相应的专业年级。每学年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后准予进入高一年级学习。 2、若在一学年内未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年修读课程学分数的二分之一,作编入下一年级处理。 3、学生提前修读高年级一学期中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经本人申请、专业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可编入相同专业高一年级。 第三十八条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对已学过的课程,若与现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相同或基本相同,并且成绩及格,由学生本人提出免修申请,经专业所在系核实,报教务处审批;如果课程内容不同,可作为选修课程予以承认。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 80 以上者; 2、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除获准免修外); 3、因某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条 休学须经专业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每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及时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前一学期末向专业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休学时学生所在地有关部门对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停止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四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未经请假达两周或已办理请假手续、但逾假两周不注册者; (二)逾期两周,未缴齐学费,且又没有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 (三)休学期满,开学两周内未办理继续休学或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或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四)在最高在校年限(二年制为四年,三年制为五年,含休学时间,下同)内未完成学业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在校期间又考入其它院校(指与本院学习时间有冲突的各类学校)者; (八)一学期内屡次旷课,经多次教育不改,累计旷课达到72学时者; (九)应休学的而不休学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81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及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等。 第四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出具开除学籍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教育厅备案。 82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五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读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的学分、且学分总数达到毕业最低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学分者可以提前毕业。对于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高在校年限。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均应按原所在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选课,毕业时按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资格审查。其间如有个别课程停开,由学院或系指定选修相近课程,以取得相应学分。提前一年毕业者可与高一届学生同时办理毕业证,提前半年毕业者,先由学院暂发给提前毕业证明书,并报教育厅批准提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年限内学分总数未达到毕业最低学分,或虽达到毕业最低学分,但未能取得所有必修课或规定的技能证书,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年限内学分总数达到毕业最低学分的90%者,或达到毕业最低学分、且取得90%以上必修课程的学分者,或未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技能证书者,准予结业。在结业一年内可申请自费重修或补考一次,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对于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或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年限内学分总数未达到毕业最低学分的90%者,或达到毕业最低学分、但未取得90%以上必修课程的学分者,准予肄业,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第五十八条 对于退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后,学院根据该生在校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该学年2/3学分)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83 第六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二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84 1.3.4.3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从事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科学地考察学生的创新与创造思维、学习能力和职业技能,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加大考试改革力度,根据《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考核目的与范围 第一条 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的程度及其实际运用的能力,检查学生职业技能的掌握情况;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均应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生编级、退学或毕、结业依据。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三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一学期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5门。 第四条 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年级及班级大小确定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包括答辩)、大型作业(设计)或实践操作等方法,亦可综合采用以上几种方法或科学地试行其它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平时成绩考核可通过课堂提问、书面作业、阶段测验、实践操作、实践报告等方法进行。 第五条 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考核学生理解和掌握本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主要内容突出,知识考核、能力考核和创新意识检验并重。考核方式要符合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试题覆盖面宽,份量适中,难易搭配合理,能鉴别出学生的真实水平和差别程度。 第六条 考核原则上应达到以下量化指标:试卷题型,文科类不少于5种,理工类不少于4种;考核内容,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约占60%,应用能力、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等约占40%;知识覆盖面不低于70%;考核的难、中、易比例大致为2:5:3。 第七条 建立题库是提高命题质量的重要措施,各专业的主干课程要逐步建立题库,已经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采用试题库(含国家教委颁布的试题库)进行考试。这样既有利于学生全面掌握知识,也有利于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八条 命题实行A、B卷制,命题的同时要做出标准答案,制定出评分标准。A、B二套试题重复率不超过15%,且难易度相当。 第九条题、统一考试、统一 85 阅卷。 第十条 逐步完善命题责任制。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考试课程的命题,实行审批制度,试题拟订完毕,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后报系、部主任审定;考查课程命题由任课教师(也可安排非任课教师)拟订,由教研室主任审定。补考用的试卷由专业所在系封存。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一般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也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登记,平时成绩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总评成绩包括实验成绩、作业与小测成绩、阶段考成绩三部分,以各占三分之一比例综合评定;没有实验环节,则以其余两部分各占二分之一比例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考查课程评分,阶段考试成绩占60%,其它成绩占40%。若有实验环节,则以实验成绩、作业与小测成绩各占二分之一综合评定其它成绩。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上述比例评定成绩的,其成绩评定办法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平时一般安排1-2次阶段考,考查课程一般安排2-3次阶段考。 第十六条 实验、实习、课程论文(设计)等实践课程均由各系组织实施,其成绩评定由实践指导教师按实践考核办法评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和毕业论文答辩小组评定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体育课成绩根据学生的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一般不得免修,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上体育课,可凭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由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该生的体育课成绩按应注明因何免修,一次申请以一学期为限。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由国家认可的考试机构组织的大专及大专以上的同类专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列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准予免修,取得相应学分;若专业培养方案无相应课程,可申请将其作为选修课程,经专业所在系认可、教务处批准,取得1-3学分(每20学时1学分,最多不超过3学分,无法认定学时或低于20学时的不予认可);期末成绩按该考试成绩记录。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校计算机与外语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可按规定申请免修,取得相应学分,其课程期末成绩按学院有关规定记录。 86 第四章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时间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安排在学期最后一周进行。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结束。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认定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1、学生一学期缺课(含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 2、考试(查)前未按规定完成作业达三分之一者,或实验课缺做实验达到三分之一者; 3、未经批准,自行听课者; 4、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第二十二条 由教务处或系试卷专管人员负责组织试卷的印制、密封、装袋、保管,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交给监考人员。试卷印制、交接直至考试实施时止,自始至终要加强试卷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的,应及时报教务处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实后要追查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生必须出示准考证,无准考证者不能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评卷由教研室组织教师进行,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成绩评定,做到公正、公平;统考课程应实行集体阅卷、流水作业。 第二十五条 阅卷教师应在试卷评阅完毕后将课程答卷交专业所在系保存。学生认为试卷评分与自己应得成绩有较大出入时,可书面向系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系主任批准,系办公室给予查核。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或要求教师更改分数。 第二十六条 各系及时通知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准备补考。 第五章 补考、免修考试与重修考试 第二十七条 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本学期末,补考、缓考和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学期初。 第二十八条 凡毕业班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含毕业论文,实习),在毕业前予以补考,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安排,各系负责通知学生,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补考、免修考试与重修考试应同正常考核一样要求,教师不得降低命题标准。公共基础课考试由学院教务处协调安排,其它课程考试由各系安排。 第三十条 考前学生应到本系办理相关考试手续,各系负责汇总本系补考、重修以及申请免修考试的学生名单,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备案。 87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或考试证明准时参加相关考试。已办理相关考试手续的学生但未参加相关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成绩记录》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的真实记录。要求教师按表格要求认真填写,准确无误。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应用蓝墨或碳素墨水(不及格的成绩应用红笔填写)认真填写《成绩记录》,学生成绩单的分数不得涂改,凡抄错须修改的,任课教师须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没有成绩的学生应在“成绩”一栏内注明原因(例:缓考、缺课超学时、旷考等),不能空格。 第三十三条 教师上交成绩单后如发现成绩错误等情况需要更改成绩时,必须将重新填写的成绩单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试卷等),报教师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才予以更改。 第三十四条 教师于考试后三日内(期末最后一天的考试在考试结束后一日内)将学生《成绩报告表》、考试课程的学生试卷和每班五个学生作业,送交学生所在系。同时,教师按教务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录入学生成绩。 第三十五条 学生成绩采取数字与纸质文档双重保存的方式。数字文档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教师工作手册》由教师所在系、部存档;《成绩报告表》、学生作业和考试课程的考试试卷由学生所在系存档,保留至学生毕业后半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推荐就业等需要的课程成绩证明由教务处负责提供,其它部门提供无效。 第三十七条 补考和重修成绩应以实际分登记,补考成绩加盖“补考”字样。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或作弊的课程应分别注明“旷考”或“作弊”的字样。 第三十八条 各系应对毕业班学生历年考核成绩认真核查,对有不及格课程,符合补考规定的,应书面通知学生做好毕业前的补考准备,以免疏漏。毕业生离校后各系将其毕业学生成绩总表(原件)核实,按学号顺序整理一份,汇总教务处统一装订存档。 第七章 监考与巡视 第三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 每一考室要选派两名以上认真负责的教师或行政人员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考前30分钟到各系领取试卷,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考场的布置情况。 88 2、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宣读《考场规则》。 3、考试时,在考场内来回行走查看,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做与监考工作无关事情。 4、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厉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载。 5、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密封装袋。 第四十一条 监考人员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而不管,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 第四十二条 加强考试巡视工作。学院领导、各系负责人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并组织专职巡视队伍,定点整场巡视考场。巡视人员应及时作好考场巡视记录。 第八章 考试教育和违纪处罚 第四十三条 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和系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在一年级新生入学教育时,就要求学生学习学院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细则》,并将“考风考纪”作为一个专题进行教育。 第四十四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教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或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6、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除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等级处分。 第四十五条 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在闭卷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 1、开考后,发现卷下垫有夹带、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发现身体或其它部位有夹带。 3、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89 5、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6、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7、考试中利用现代化通信工具作弊。 8、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9、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10、偷试卷者。 对考试舞弊的,除本门课程以零分计外,不得参加补考和正常的重修,学院将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处分撤消后允许参加重修。 情节严重的,如在校期间舞弊二门次的,或有偷试卷,或代考,或利用现代化通信 工具作弊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舞弊处理程序 1、监考教师取证,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并签名; 2、巡视人员核实签名; 3、系张贴通告; 4、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5、受理学生申诉。 九章 其 它 第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90 1.3.4.4学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出勤要求 1、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返校缴交学费后到各系办理注册手续,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院、系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见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与统一组织的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 4、学生按规定准予免修的课程,其不参加听课时不作旷课论处。 第二条 考勤办法与程序 学生的考勤由各系具体负责,学生每天的考勤由任课教师和辅导员(或班主任)指定的学生干部负责,考勤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做好考勤工作,严禁包庇、打击报复、虚报等行为。考勤程序是: 1、由辅导员(班主任)指定的学生干部每天按课程节次做好考勤记录,每节课的考勤登记须经任课教师核准签名,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须每周将本班的考勤记录情况及请假审批单报送系里。 2、每月十日前,系教学秘书应统计好本系上月学生考勤情况,填好学生考勤月报表一式三份,报系副主任审定、签名后,一份系存档,一份向班级公布,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3、每学期期末考核前,各系由教学秘书填好班级学生考核人数统计表及学期考勤统计表一式三份,班级公布、系存档和教务处备案各一份。 4、对旷课达到处分节数的学生,系要及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予以处理。 第三条 请假办法 1、学生因故需请假者,先向系领取并填写《学生请假审批单》后,按下列规定报批,然后交给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作为请假凭证: (1)请假2天以内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 (2)请假2天以上、1周以内者,由系副主任批准; 91 (3)请假1周以上、10天以内者,由系主任批准; (4)请假10天以上者,由教务处批准; (5)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由领队教师批准。 2、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必须有本校医务所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回农村的要乡镇一级医院证明);经批准公假者,应持批准证明向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登记。 3、学生请假期满,应向系履行销假手续。需延长请假时间者,须办理续假手续。如本人确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四条 旷课、缺课的处理 1、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按时间回校注册,或不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以及学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均以旷课论处。 2、授课时间内,学生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集中活动(指实习、见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政治学习等活动)旷课1天,按每天6学时计。迟到或早退达20分钟及以上的,按旷课1学时论处;迟到、早退在20分钟以内的,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 3、对旷课的学生,各系应令其检讨并进行批评教育。旷课达到一定时数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4、学生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作休学处理,不休学者作退学处理。 5、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或擅自离校达2周者,按退学处理。 6、屡次旷课,经多次教育不改,一学期累计达72学时者,作退学处理。 第五条 本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92 1.3.5教学质量控制 1.3.5.1教学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是学院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是学院综合实力的反映。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运行机制,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以保障培养高素质的高职人才为目标,以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以质量监控为重点,以教学信息的采集、分析、反馈与调控为主要内容,对教学全过程的运行情况及效果实行全面系统和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反馈和调控。 第三条 教学信息的采集、分析、反馈与调控的主要内容: 1(有关师资队伍状况和教师教学工作及其教学质量方面的信息与反馈; 2(有关学生素质(包括新生素质和毕业生的质量)和学生学习状态及其学习效果方面的信息与反馈; 3(有关教学运行情况及教学管理方面的信息与反馈; 4(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方面的信息与反馈。 第四条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运行要以科学的质量观和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教学质量,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扎扎实实地推进学院的教学建设与改革。 第二章 监控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实施质量监控的职能部门包括:学院督导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招生与就业办公室、系(部)和系督导组。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院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对教学工作进行布置、检查、管理、指导等职能,同时也负有对质量监控、教学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建设的职责。 第七条 教务处在监控体系中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1、制订学院各项教学工作质量标准或规范; 2、制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3、制订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 4、组织建立健全保障教学质量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5、针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监督实 93 施。 第八条 学生处是学院负责学生管理的职能部门。学生处要积极主动参与和学生有关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价工作,要与教务处及各系积极配合,在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等方面发挥本部门特殊的功能和作用。 第九条 学生处在监控体系中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与学生的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估,并向学院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反馈有关情况; 2、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有关学生学习思想、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加强教育和管理、以及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 3、经常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教务处、各系、部及时通报情况; 4、组织学生做好评教工作; 5、配合学院做好学生学业生涯设计和职业生涯设计工作。 第十条 人事处是学院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人事处要积极参与和教师有关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工作,要与教务处、各系、部积极配合,在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业务水平、进行教师业务考核、引进优秀师资方面发挥本部门特殊的功能和作用。 第十一条 人事处在监控体系中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负责制定全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订教师行为规范,负责教师业务考核; 2、负责引进教师的资格审查,组织专家对其业务素质进行考核、评价,并以专家的评价作为是否录用的主要依据; 3、负责教师职称晋升时对其资格及其教学质量等级进行审查; 4、负责对教师进修和到企业挂职锻炼的审批。 第十二条 系是学院教育教学的基层单位,既是实施人才培养的实体,又是实施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的实体,其工作状态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在质量监控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十三条 各系在监控体系中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依据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办法,开展评教、评管、评学工作;也可依据学院的评价指标和标准,制订符合本单位各专业特点的评价指标及标准(报送教务处备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据学院制定的指标体系,负责对本单位教学工作进行自评,以及教学质量优秀奖的申报; 94 3、负责对本单位老师教学质量的监控,认定本单位教师的教学质量等级; 4、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的评价; 5、对本单位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与建设措施; 6、接受教务处和学院督导组对教学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十四条 招生和就业办公室在监控体系中分别行使下列职能: 1、办负责对新生素质进行调研分析,并向教务处及各系提供有关信息; 2、负责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并向教务处及各系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章 督导体系及其职能 第十五条 为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学院建立教学督导体系。督导体系由学院督导、系督导组成。 第十六条 学院督导组织成员的任职条件是: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掌握一定的教育理论、了解教学管理、爱校敬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的现职或退休的教授或副教授。 第十七条 学院督导组履行以下职责: 1、制订学年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 2、检查培养方案执行情况; 3、深入课堂、实验实习实训场所,检查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情况,开展教学评价; 4、对教育和教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分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每月编辑出版一期《教学督导简报》。 第十八条 系督导组成员一般由系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3,5人组成。 督导员任职条件参照院督导员任职条件,由系领导班子审定,报学院督导组备案。 第十九条 系督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1、参加所在系的教学质量监控和各项评价工作; 2、负责面向学生的教学质量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提供反馈意见; 3、深入课堂、实践场所听课,对听课对象评定综合等级和评价; 4、对所在系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监控运行体系 第二十条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分为院系两级运行,系监控体系是基础。 95 第二十一条 组成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师的教学质量是监控的重点。要对教师的课前准备、课堂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成绩考核等教学过程进行全面的监控。其中课堂教学是监控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定期对各的教学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的评估。检查和评估的重点是各系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基本建设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院要定期对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等教学基础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找出原因,落实整改。 第五章 信息采集与反馈体系 第二十五条 信息采集点主要有:新生质量、毕业生质量、课堂教学情况、实践教学情况(包括毕业实践)、教师教学状态与质量、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成绩考核、教学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上述信息采集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及时向各个有关部门反馈。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得到反馈后,要进行认真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实施落实各项措施,进行及时调控。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个职能部门对各系的教学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后, 。各系对所属各教研室教学及管理工作、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要将结果及时反馈到各系 监督检查或评估后,要将结果及时反馈到各教研室和教师本人。对班级和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后,要将结果及时反馈到班级和学生本人。 第六章 整改与建设体系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和各系要及时召开会议,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制订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或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设,并负责组织落实。重大问题要向院长报告,由院长办公会议制订整改和建设任务。 第三十条 各职能部门、各系根据学院下达的整改和建设任务,认真落实,并把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院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96 1.3.5.2教学督导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立教学督导组旨在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提高教师的责任感与教学水平,并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教学信息和教学评价依据,从而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活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 第二条 根据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制度》,制订本规程。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对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由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必须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掌握一定的教育理论、了解教学管理、爱校敬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以离退休人员为主担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名,院长聘任,颁发“教学督导员聘书”和“教学督导员证”;每届任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制订学年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八条 深入课堂、实验实习实训场所,检查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情况。 第九条 检查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风学风建设、教学质量提高等提出建议。 第十条 对教育和教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分管院领导和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列席学院、系部召开的有关教学工作会议,了解有关教学情况,协助学院、系部搞好教学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每月编辑出版一期《教学督导简报》 第四章 督导方式 第十三条 对某门课程教学过程的督导可采用定期与随机相结合、通知与不通知相结合的方法,被检查的教研室及任课教师必须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为全面地了解课堂教学情况,教学督导组可通过现场听课、现场查看、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教与学的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97 第十五条 为保证督导工作的公正、客观,每次督导活动应由两名督导员组成。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必须佩带“教学督导员证”行使职权,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可采取现场听课、观摩实践教学等方式进行教学评价。在督导过程中,可随机抽查教师的教案、教学日记、学生课堂笔记等材料,了解教师是否按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授课,使用的教材等情况,检查学生的学习纪律、听课、笔记和作业情况。可对任课教师和学生提出有关教学效果的问询。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员听课时要做好记录,经全面综合分析后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填写《教学督导记录表》和《教学督导情况呈报表》,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将改进建议反馈到有关系部。有关系部和教师必须根据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在限期内改进。 第十九条 有关教师对督导建议要认真进行研究整改。对未能定期作出整改者,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教学督导员复查时发现仍无改进,要向所在系部通报,并由教学督导组研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第五章 督导意见的反馈和处理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组每月开会一次,向学院领导和教学工作委员会反馈信息,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按教务处要求按时提交《听课记录表》、《教学质量测评表》、《教学督导记录表》和《教学督导情况呈报表》。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组可直接向任课教师提出整改建议,也可通过教务管理部门向教师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教学督导组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各职能部门必须限期整改。 第七章 教学督导员的报酬 第二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一般每天听课2学时。 第二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按每月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给付报酬。 附则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98 99 1.3.5.3听课制度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课堂教学,促进经验交流,促进教学研究与改革,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教师听课 第一条 新任教师听课 1、新任教师在见习期内,每学期至少听本院不少于三位的中老年教师的10学时; 2、新任教师听课前一定要认真钻研教学大纲与教材,掌握教学内容,听课过程中学习授课教师的教学方法,认真做好笔记,填写《听课记录表》;听课后要与授课教师进行意见交流,也可就教书育人和教学业务问题向授课教师请教和咨询。 3、新教师应谦虚谨慎,尊重授课教师,上课铃响前进入教室;听课过程中,不随便谈话,不做任何影响课堂秩序的事。 若新教师与授课教师在学术观点或教学方法上存在分歧,双方应在课后加强沟通,共同探讨,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4、新教师应以听本学科或本专业课程为主,在时间和工作允许时,鼓励不同专业、不同学科间教师相互听课。 第二条 老教师听课 1、老教师每学期应听不少于2学时的课,主要听青年教师的课或是新开设的课。 2、老教师在听课中应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教学建议,尤其要乐于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使其及时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水平。 3、教师通过相互听课,达到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的目的。 第二章 干部听课 第三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全院各级干部均应关心教学,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了解教学状况,掌握来自教和学两方面的第一手资料,以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四条 干部听课次数 1、院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分管教学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2、院行政职能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次,教务处处长听课不少于两周1次。 3、各系、部正副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听课均不少于每月1次。 第五条 干部听课方式与要求 100 1、干部听课原则上采取随机听课的方式; 2、听课同志应认真负责,做好听课记录,发现问题应于课后及时指出; 3、听课后应按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对任课教师开展教学评价; 4、各系、部应将听课记录每月汇总后交教务处;院领导、行政职能部门领导听课记录直接交到教务处。 第三章 教学公开课 第六条 教学公开课是展示教师教育教学改革思想、促进教师经验交流的重要平台,各系、部应高度重视教学公开课的组织与开展,于每学期初制定学期公开课开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每学期每个教研室至少组织一位教师举行一次教学公开课。 开课教师应精心准备,力求体现课程体系与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成果。 第八条 第九条 每次教学公开课,系主任、系分管教学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和同教研室教师原则上必须参加听课,听课人员应填写《听课记录表》。 第十条 教学公开课结束后,系、部应及时组织教学质量测评,并及时反馈测评结果;教研室应及时在教研活动会上开展评议活动;开课教师依据自己的课堂教学、评议情况和测评结果写出本节课的教学心得一式两份交教研室和系部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01 1.3.5.4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预防并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依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五类:A类——课堂教学类事故;B类——实践教学类事故;C类——教学管理类事故;D类——考试类事故;E类——教学保障类事故。依据性质和影响程度,每类教学事故均分为三个等级:1级——重大教学事故;2级——较大教学事故;3级——一般教学事故。一学期内,事故责任人累计出现两次2级或3级教学事故认定为一次高一级的教学事故。 第二条 教学事故等级认定标准 1——课堂教学类事故 、A类 序号 事项 级别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并在学1 1 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开学第一周,教师无特殊情况不按规定填制并按时上交授课计划或编制的授课计划严重2 3 偏离教学大纲。 3 教师不编写教案,或虽有教案但潦草粗疏、敷衍了事。 3 4 因组织不力、管理不严,造成课堂秩序混乱的。 3 5 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缺课一次(两课时)。 1 6 擅自调课一次(两课时)。 3 7 教学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 2、3 超前或滞后授课计划达: 1、5-8课时 3 8 2、9-12课时 2 3、13课时及以上 1 学期结束后,未按授课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1、1-4课时 3 9 2、5-8课时 2 3、9课时及以上 1 10 未布置作业或未批改作业次数达授课计划次数1/3 3 11 上课时接听、拨打手机。 3 12 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 3 2、B类——实践教学类事故 序号 事项 级别 因组织管理不善,致使学生在教学(含上课、上机、实训、实习或其它社会实践教学活1 1 动)过程中受伤必须住院的。 2 擅自离岗达2课时及以上。 1 3 擅自减少或更改实践内容。 3 4 迟到、早退,或不在现场指导学生实践,或在现场而不指导学生实践。 3 5 因组织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实验、实训场所秩序混乱的。 3 实践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财产损失达: 1、500-1999元 3 6 2、2000-5000元 2 3、5000元以上 1 3、C类——教学管理类事故 序号 事项 级别 102 1 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 1 2 隐瞒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导致学生学籍出现严重错误。 1 3 审查毕业生资格出现差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 1 4 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2 5 未经审批,擅自修改或遗漏培养方案中的教学安排。 2 6 因遗漏或错误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堂上课,或无学生到课堂上课。 3 教室、实验实训室(含机房和实习工厂)、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及其它用作教学、考试7 3 的场所,管理员未按规定时间开门而延误上课、考试、实验或实习在10分钟以内的。 实训场所管理员对一般或常见故障不认真履行维护维修职责或自己确实不能维修时不及8 3 时采取其它措施予以修复,导致教学设备、系统、软件不能使用而影响教学的。 9 未按要求做好实践教学前的准备工作,影响实践教学正常进行。 3 错订或漏订教材价格(以总码洋计)在: 1、1000-3000元 3 10 2、3001-5000元 2 3、5000元以上 1 11 学期课程重排或漏排未及时发现,影响教学正常运行的。 3 教室、多媒体室、语音室、机房、实验实训室等教学场所安排错误,并未及时发现而影12 3 响正常教学的。 4、D类——考试类事故 序号 事项 级别 1 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1 2 监考教师缺席或监考听任作弊。 1、2 3 遗失一个班的学生试卷或学生成绩。 1 4 监考人员擅自离岗或发现学生违纪和作弊不上报。 2 5 教师在考前故意泄密,或管理人员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 1 6 考前试卷报送不及时,或考场发现试卷短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 7 考试后未能及时报送答卷(含试卷)、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3 8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或未能及时发现收回试卷数与实际参考人数不符,造成不良后果。 3 9 组织不力、管理不严,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3 5、E类——教学保障类事故 序号 事项 级别 1 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2 2 非客观原因,车辆未按后勤管理部门排定的时刻表接送教学人员和学生。 2 非校外因素或突发事故并且事先未通知的停电、停水造成上课、实验中断,或已允诺完3 3 成的水电修缮未及时完成,又未提早解释,使已到场的师生无法上课。 4 非客观原因,上课铃声误差超过3分钟或上下课无铃声响,一学期超过两次。 3 5 因工作失误,教学用品采购、供应不及时,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3 上述条目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上述条目认定其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务处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人事处负责教学事故的处理。 2、一级教学事故由院长核定,二级教学事故由分管院长核定,三级教学事故由教 务处处长核定。 3、教学事故可由发现人、知情人向系(部)报告,系(部)应及时填写《教学事 故认定表》,于事故发生后一周内报送教务处。发现人、知情人也可直接向教务处报告, 教务处一周内核实情况,签署《教学事故认定表》,按事故等级送呈相关领导核定,通 知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103 4、事故责任发现所在系(部)应明确列出事故原因和直接责任人。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不得以部门集休的名义代替事故责任人,若以部门集体名义承担教学事故责任的,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有关教学事故的档案记载应一式二份。分别由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保存。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于构成一次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记载并在系(部)或部门范围内通报;对于构成一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院通报;对于构成一次一级教学 等同)责任者,予以全院通报并推迟其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间一年;一学事故(累计 年内累计构成两次(含二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的责任者,将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凡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都应依照其事故等级,相应扣发教学事故责任人岗位津贴或课时酬金,一级教学事故责任者扣2000元;二级事故责任者扣1000元;三级事故责任者扣500元。 3、如累计达到等同于高一等级事故者,应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其已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不作重复处罚。 第五条 申诉与仲裁 1、学院成立仲裁委员会,挂靠学院工会。 2、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3、学院仲裁委员会每学期举行一次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本学期内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到会申述,并进行复议和仲裁。 4、学院仲裁委员会仲裁为最终裁定。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104 1.3.6教材管理 1.3.6.1教材管理规程 搞好教材建设与教材供应,是提高教育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教材的选用 第一条 选用教材的原则要具有学科的先进性和教学的适用性,并与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同我院培养人才的规格要求相匹配。各系、部选用教材要通盘考虑,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尽量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职高专教材、省部级以上获奖的高职高专教材(选用率应达60%以上),使各门课程选用的教材构成最优化的教材序列,能给学生最优化的知识结构。 第二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各系、部要根据各专业的培养方案,从现有教材版本中优先选用全国统编教材、选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特别是优先使用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奖的教材,应对教材进行系统配备和优化教材系列,制订出各门课程教材配备的最佳方案,避免前后课程内容的重复或脱节。经确认为最佳方案的教材,任课教师不得无故拒绝使用。 第三条 选订教材的主要途径是新华书店(春、秋季)教材征订目录和高校出版社联合书目及其它出版信息。订购教材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第四条 教材选用,必需按照逐级申报,逐级审批的过程。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学科所在教师提出选用教材目录,教研室集体讨论审查,报系、部领导或教材建设小组审定签字,并提交相应的论证和背景材料,报学院教教务处或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已经选定的教材如需更换,必须对新选用的教材提供论证,经系、部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才能办理,并负责消化原订教材,否则教务处将不予订购。 第二章 教材的订购 第六条 我院教材实行计划供应,由教务处统一办理订购和供应业务。未经系、部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教师不得把自行包销教材直接售给学生。经批准选用的教材,须经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订购和供应。 第七条 订购教材由系、部根据培养方案,按时通知教研室选订教材,并填写“选用教材审批表”,经系、部领导审签、教务处批准后统一订购。一般按该课程修读人数 105 只订一年用量(含教师用书),如实属数年内不重印的专业用书,原则上可订两年用量。 第八条 如培养方案变动或漏报的教材,不能及时提供教学使用,应由系、部申报教务处同意后补订。如经教务处努力后仍不能买到所需教材,所造成的责任由漏报的系、部负责。 第九条 如所选用的教材订购不到,需付印刷,印数要严格控制,需用量大的教材一般印一届使用数。篇幅较大,内容比较稳定而需用量少的教材,最多可印两届使用数。需印的教材,由教务处办理付印手续。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预定的教材必须按时使用,订了不用造成浪费的,报订的系、部要承担经济责任。若因报到率等客观原因造成积压浪费的,则查明原因,上报学院另行处理。 第三章 教材的供应 第十一条 为使教材发放更准确,各系教学秘书根据培养方案及各专业使用的教材,在每学期的第十六周填写好下学期每个专业班的“用书计划表”送教务处,以便做好下学期教材发放的准备。 第十二条 教师用书由各系教学秘书提前统一领取,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数量:任课教师一套,同一版本三年内不再领取,修订改版的可重领),教师个别领取则凭教学任务书和系、部的批条。承担外单位讲课及各系、部在院外办班的教师所需教材,教务处不予无偿供应。 第十三条 学生用书: (一)学生用书原则上各系负责发放,教务处根据各系每学期用书量打包,提前送往各系。学生以班级为单位领取教材,签收领取后自行分发,领取时务必当面点清,过后概不负责。 (二)教材一经发出,不予退换,确因漏页、倒装等印刷问题,经验明后方可退换。 (三)学生遗失教材,若教材在保证计划供应后尚有剩余,学生可到教务处办理补购手续。 第四章 教材的结算 第十四条 为了简化学生购买教材的手续,实行预收款办法,每学年预收一定数量的教材费。 (一)教材领用的收据与教务处的存根进行核对,确认所领的教材数量。 106 (二)结算后所欠的书款,以班级为单位到财务处办理补交手续。原预收款没用完的部分,转到下学期预收款,逐期后移。 第十五条 学生中途变动与毕业的结算: (一)各班学生人数变动时,离校者应持有关证明、教材领用收据到教务处更改人数,结清书款,从预收款中多退少补。转专业者、转班者不退预收款,预收金额转入新班。复学者缴交与现在班级相同金额的预收款。 (二)学生毕业时,经教务处核算,按多退少补的办法,到财务处清账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不按时结账的,后果自负。 第五章 自编教材的印刷 第十六条 自编教材应是当前教学所必需的,一般是没有发行教材可选用或较之同类发行教材更适合我院教学的需要,更能反映我院的特色和优势。不能滥编、滥印各类讲义、大纲和资料等。 部领第十七条 教师自编教材,需填写“编印教材审批表”;教材脱稿后,经系、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组织印刷。印刷的数量与订购教材的管理规定相同,凡没有办理手续,自行印刷的,学院不支付印刷费。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教师自编高质量的教材。 第六章 废旧教材的处理 第十九条 凡经各申请单位确定,并报教务处批准的不再使用的教材,均属废旧教材。 第二十条 因全院性的专业培养方案变更、招生计划变动、教学大纲变化等原因,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通过办理财务手续,按废旧教材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无正当理由不再使用原来订购的教材,原订购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由教务处提出书目和经费总额,报学院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07 1.3.6.2教材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教材编写是提高学院知名度,引导、督促教师钻研教学,不断更新和提高自身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有效途径。为了搞好教材建设,加强教材管理,规范教师参加院外教材的编写工作,使我院教材建设能够跟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学院办学特色,更好地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教材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以已批高职专业的职业技术课程教材建设为主,职业基础课程教材建设为辅,公共课程教材以借用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为主,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高质量、重特色的原则,逐步推进教材建设工作。 第二章 教材建设规划与编写立项 第三条 教材建设规划 1、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由各系提出本部门的教材建设规划。 2、教务处依据各系上报的教材建设规划,结合教学与课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学院教材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提交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审议。 3、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根据学院教材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审定各专业的教材编写申请,确定立项。 凡专业主干课的教材、试点专业的教材、在国内外研究处于领先水平或研究前沿课程的教材、在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课程的教材,学院优先立项。 第四条 教材编写立项 1、教材编写立项须由作者本人申报,所在系、部推荐,教务处初审后,报院教材建设委员会评议、筛选,经无记名投票后确定。 2、申报教材立项时,申报教师应当填写《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材建设立项审报表》,写明拟编写教材的立项依据、编写提纲或教材样章和编写工作进程安排。 立项依据是指简要说明本教材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现有教材使用的届数及效果,本教材编写的内容、体系及特色;编著者情况是指本书主编、参编作者的教学、科研基本情况。 第三章 教材主编、参编应具备的条件及职责 第五条 担任教材主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多年从事该课程教学的丰富经验,有一定的教材编写经验,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108 2、学术水平较高,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深理论研究,并有相应的科研成果发表; 3、文字表达能力强; 4、工作责任心强。 第六条 教材参编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该课程教学三年以上经历,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1 2、文字表达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较强。 第七条 为了确保编写高质量的教材,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每门教材编写人员拟控制在4人以内(含4人),主编1名,参编2—3名。 第八条 主编的职责是: 1、主持编写工作,组织拟定编写提纲,制定编写计划,协调其他人员编写; 2、撰写全书四分之一以上的书稿,负责全书的统稿、修改和定稿; 3、保质保量按时上交书稿; 4、及时向教材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汇报编写工作进展情况,编写完成后写出编审工作总结,报教材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5、掌握编写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参编人员在主编的指导下完成相应工作。 第四章 教材编写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教材编写应精选内容。要根据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和职业岗位(群)技能训练的实际需要精选教材内容,安排教材结构,杜绝套用大学和中专教材的做法,教材内容要具有科学性、思想性。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应深浅适度。教材的深浅度要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高职专业培养方案来确定和掌握。力求重点突出、难点有突破办法,表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要突出实用性。教材要符合高等职业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要跟上科技发展和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 教材内容具有先进性。教材内容要尽可能吸收专业学科发展的新理论、新成果,以及生产实际中的新技术、新经验。力求使教材内容新鲜、生动、丰富。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应符合规范。教材中的语言、文字要规范化,计量单位按国家颁布的法定计量标准执行;教材每课时字数不超过1800字(包括图表和实践指导);教 109 材要附有实践实习及技能训练指导,应包含目的要求、材料用具、实训内容、时间及方法、作业、考核及要求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 教材编写程序及费用 第十五条 院内教材编写具体程序是教研室申请、系部初审、教务处审查、院教材建设委员会评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院内教材和院内规划教材教师的编写费由学院从教材建设费中列支,教材完稿后学院按每千字15元一次性支付编者稿酬,不再计算教学工作量。系、部讲义的编写费由系、部从试点专业专项经费或系部教改经费列支,标准可参照学院标准。院内教材经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印刷,其印刷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 院外教材编写包括国家教育部、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经贸部、和福建省教育厅、相应行业厅局组织的规划教材和统编教材及上述部门下属的学会、研究会等组织的规划教材和统编教材,以及各高职院校联合组织编写的校际教材。 第十八条 院外教材编写具体程序是教师申请、教务处审批、教学副院长核准、学院上报。 第十九条 经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同意立项编写的院外教材,参加教材编写教师的差旅费,由其所在系、部在教学业务费中按财务管理程序予以报销。教师编写院外教材的稿费及其他费用,由组织教材编写单位支付,学院不再负担。 第六章 自编教材使用 第二十条 经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批准立项编写的院内、外教材,学院优先使用,有关业务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院批准编写的院内、外教材,学院一般不安排使用;如果该教材确有特色,需经编写教师申请,教研室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我院学生中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110 1.3.6.3教材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是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的咨询服务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材建设、教材研究与教材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及方针,为我院教材工作进行规划、咨询、研究,积极推进我院教材建设,促进教学改革。 第二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根据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方案,组织教材编写工作,制订教材体系和内容的改革计划; 2、组织、审定学院教材建设规划; 3、组织指导各专业的教材研究及评价工作; 4、指导国外教材的引进、研究与评价工作; 5、组织优秀教材和讲义的评选、交流、推荐工作及教材编写经验的交流工作; 6、指导、监督、落实规划教材的编写、出版工作; 7、组织院系两级教材工作评估及经验交流活动; 8、检查落实教材工作中的各项方针、政策; 9、审议教材建设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10、负责向出版社推荐我院优秀教材的正式出版工作。 第三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组织方式 1、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设主任,人,成员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议定。 2、为加强管理,明确职能,委员会可分为教材研究组、教材规划组和教材评审组。教材研究组负责开展教材研究工作,探讨教材改革方向,编辑出版教材研究专辑;教材规划组负责组织制定学院长期及短期教材建设规划,检查规划教材的编写及出版情况;教材评审组负责组织教材及讲义的评估及评优工作,开展校际教材的交流。 3、委员会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由教务处兼管。 第四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当年教材建设和研究工作,审定当年教材编写计划。 111 1.3.6.4教材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科技发展和培养人才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院教材建设工作,鼓励教师著书立说,保证我院重点教材和优秀教材能及时编审出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特设立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材建设基金。 第二条 教材建设基金来源 1、学院专项拨款。 2、利用出版教材所获利润。 3、争取有关单位及个人赞助。 4、学院教材采购管理分成部分资金。 第三条 教材建设基金使用范围 1、资助出版我院教师承担主编的列入部级指令性和指导性选题规划的教材。 、资助出版经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评定的获一等奖优秀讲义。 2 3、资助出版总结和反映编者长期积累的科研成果和教学经验、内容和体系上有创新或有显著特色的教材。 4、资助出版已形成讲义、使用二届以上、教学实践效果良好且被评为优秀讲义者。 5、资助出版新兴学科、边缘学科讲义。 6、资助有学院专业特色的学科讲义或教材。 第四条 教材建设基金管理 1、教材建设基金由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委托教务处负责管理。 2、凡符合基金使用范围需资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其书稿由院内外两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审稿,所在系(部)教材建设工作小组评审推荐,报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必要时,可由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指定有关专家进行复审。 3、当前由于教学经费紧张,基金数额有限,为缓解这一矛盾,暂采用学院、系(部)、作者三方集资出书的办法。待教材用完结帐后,退还系(部)和作者集资出书资金。 4、为了减轻学生负担,降低教材出版成本,支付作者稿酬采用低稿酬形式。 5、样书赠送标准:编著者在5人以内,每人2册;编著者在5人以上的,主编2册,参编每人1册。 第五条 凡有同类教材可供选用,原则上不能申请基金出书。 第六条 教材编写中的有关事宜,参照学院《教材管理规程》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112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 113
本文档为【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358746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54KB
软件:Word
页数:146
分类:
上传时间:2018-03-07
浏览量: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