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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J380-1989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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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J380-1989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F 70 EJ 380-1989 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 辐射防护设计规范 1989-03-24发布 1989-10-01实施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发布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安防环保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第二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维奇、范深根。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型实验室)设计中的辐射防护要求,目的在于从设计上保障工作人员及附近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及保护环境。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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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70 EJ 380-1989 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 辐射防护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1989-03-24发布 1989-10-01实施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发布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安防环保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第二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维奇、范深根。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型实验室)设计中的辐射防护要求,目的在于从设计上保障工作人员及附近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及保护环境。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及应用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也可供已建成单位在扩建和改建中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乏燃料后处理厂和铀矿冶金系统实验室的辐射防护设计。 2 引用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EJJ 6 加工处理裂度材料临界安全规定 3 术语 3.1 开放型实验室 指由一个或多个处理非密封的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室,实验室内设有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和通风柜等设备,还有为实验室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种辅助设施。3.2 开放性放射性工作 指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即在箱室或工作台上正常操作工作中,有可能引起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污染的工作。 3.3 开放型实验室分区 为控制污染,在设计上把实验室内分成数个区域,不同区域的设计要求不同。3.4 白区(一区) 该区为实验室内不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区域,一般情况下,该区无放射性污染。白区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冷”工作间(如试剂、药品间),“冷”实验室等。 3.5 绿区(二区) 实验室内从事隔离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区,事故时可能出现污染,但能及时发现和清除。绿区包括: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的操作房间或存有密封容器的房间。 3.6 橙区(三区) 实验室内工作人员不经常停留的区域,只有在进行去污、检修和取样等工作时才进入。该区在正常运行时也会出现污染,污染一般能清除。橙区包括: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的检修区、放射性污染物暂存间和去污间等。 3.7 红区(四区) 实验室内放射性物质所在的区域,操作时外照射很强,空气污染严重。红区包括:热室、屏蔽工作箱、手套箱的内部及辐照室等。 4 开放型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一般原则和主要任务 4.1 在设计开放型实验室设施时,必须遵循保证在设施建筑物内部工作的人员、设施建筑物外部工作人员、相邻区域内的人员及公众所接受的辐射剂量均不超过为他们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这一原则,力求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把工作人员受的照射控制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4.2 外照射的防护设计,主要靠屏蔽层、增加与放射源之间的距离、限制照射持续时间或综合这些措施来实现。 4.3 内照射的防护设计,主要采用合理的布局、密封、负压技术、配备良好的个人防护用品、去污手段、通风、空气净化系统、妥善地处理放射性废物等措施或综合采用这些措施来实现。 4.4 开放型实验室的设计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设计审批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在各设计阶段,根据有关规定,写出相应的安全分析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安全、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4.5 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开放型实验室的设计,需由主管部门授权的设计单位承担。 辐射防护和三废处理设施与主实验室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同时验收。 4.6 开放型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中,要有预防事故措施和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措施,除注重那些几率小、后果严重的事故外,还应注意那些后果虽不严重,但易出现的事故。 4.7 辐射防护设计人员应参与工艺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设备布置、三废处理、去污检修等方案的论证,使辐射安全措施在方案中得以落实。 4.8 开放型实验室设计中辐射防护设计的主要任务。 4.8.1 辐射屏蔽设计。 4.8.2 辐射监测系统的设计。 4.8.3 根据设计进展,编写设计各阶段的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 4.8.4 配合工艺合理地布局及分区;配合各工种制定有关保证辐射安全的措施和设计标准;会审各工种设计的与辐射防护有关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4.8.5 从辐射防护角度出发,对实验室的发展提出建议。 4.9 开放型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中应考虑到实验室未来的退役,为未来退役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5 剂量限值和辐射照射控制原则 5.1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5.1.1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限值见GB 8703,该值是指一年内所受外照射剂量当量与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之和,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5.1.2 在一般情况下,连续三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剂量当量不要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一半。 5.1.3 放射工作人员一年中允许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及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见GB 4792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B1或GB 8703附录E。 5.1.4 存在内外混合照射的情况下,按照GB 8703第2.4.3条中给出的公式进行计算。 5.2 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 公众中个人受到的年剂量当量限值见GB 8703第2.4.2条。 5.3 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 5.3.1 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等表面污染水平,应控制在GB 8703表2所列值以下。某些特定情况下,表2中的值可适当提高,有关细节见该表附注。 5.3.2 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辐射防护标准见GB 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6 开放型实验室的分类及工作场所的划分 6.1 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导出浓度和相应的比活度,将放射性核素分为极毒、高毒、中毒和低毒四个毒性组(见GB 4792附录C),各组的毒性组别系数分别为10,1,0.1和0.01。 6.2 根据实验室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实验室所用各种放射性核素的年用量乘以各自毒性组别 系数乘积之和),将实验室分为三类,各类实验室等效年用量见GB 4792表4。 6.3 按实验室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为各种放射性核素的实际最大日操作量与该核素毒性组别系数之积除以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见GB 8703附录F)所得的商之和〕,将实验室分为三级,最大等效日操作量见GB 8703表1。 7 开放型实验室的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7.1 第一、二类实验室不得设于市区(经有关领导部门会同放射卫生防护及环保主管部门审批者例外),第三类实验室及属二类的医疗单位可设于市区。 7.2 一类实验室的工作场所、二类实验室从事干式发尘操作的工作场所应设在单独的建筑物内。二、三类实验室的工作场所可设在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建筑物的同一层或一端,与非放射性工作场所隔开。 7.3 根据实验室的性质、规模和当地的环境条件,应在实验室周围划定适当大小的非居住区及限制区。 7.4 实验室选址时,必须调查研究当地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实验室可能产生的污染源项及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物的贮存与运输等因素,进行最优化分析,对预选点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 7.5 实验室所选地址,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实验室设计。 7.6 实验室在总平面布置时,一般应将实验室区域分成控制区与非控制区,所有可能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实验室和房间都应设在控制区内。 7.7 实验室一般应按当地最小或较小频率的风向布置在居民区的上风侧,控制区位于非控制区的上风侧。 7.8 实验室室外路线设计应合理布置人流和车辆道路,保障射放性工作人员只能按指定路线进入实验室,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避免交叉污染。 7.9 从事开放性放射性工作的各实验室布置上应相对集中,联系密切的实验室可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设通道连接,并设总卫生出入口。单独的实验室自设卫生出入口。 7.10 经常运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物的实验室区域,应该设置专用道路。 7.11 较高等级的实验室可用于操作较低等级实验室所对应的放射性活度,但在较低等级实验室中操作较高等级实验室所对应的放射性活度时,必须对该实验室进行改建或扩建,使该实验室的各项辐射防护条件符合相应的较高等级实验室的各项要求。 8 开放型实验室的分区与房间布置 8.1 甲级实验室按四区原则布置 8.1.1 白区(一区) 8.1.1.1 正常操作情况下,持续停留在该区的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年剂量当量值不大于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限值的十分之一。 8.1.1.2 不存在任何空气污染的危险时,最敏感的器官可能受到的外照射剂量当量不超过每年5mSv(0.5rem)。 8.1.1.3 不存在任何外照危险时,空气污染年平均浓度低于放射工作人员导出浓度值的十分之一。 8.1.2 绿区(二区) 8.1.2.1 正常操作情况下,持续停留在该区的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年剂量当量值一般不超过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限值的十分之三。个别情况下可能超过十分之三,但不应该超过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并保证能够充分控制向白区(一区)或实验室外部扩散的污染。 8.1.2.2 不存在任何空气污染的危险时,最敏感的器官可能受到的外照射剂量当量一般不超过15mSv(1.5rem)。 8.1.2.3 不存在任何外照射危险时,空气污染年平均浓度低于放射工作人员导出浓度值的十分之三。 8.1.3 橙区(三区) 8.1.3.1 正常操作情况下,工作人员在该区停留的时间也受到限制。持续停留在该区的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年剂量当量值可能会超过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 8.1.3.2 不存在任何空气污染危险时,最敏感的器官可能受到的外照射剂量当量可能会超过每年50mSv(5rem)。 8.1.3.3 不存在任何外照射危险时,空气污染季平均浓度可能超过放射工作人员的导出浓度值。 8.1.4 红区(四区) 正常操作情况下,必须严禁工作人员进入,设计上要控制该区对其它区域或外部造成污染,对外照射要进行屏蔽。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大修),经全面去污后,在剂量人员的严密监测下工作人员才能进入该区。 8.2 各区的布置,原则上污染严重的区域应依次被污染较轻的区域包围起来。如果白区靠近橙区或红区,则应有一个隔离区,使得不能直接地、不受控制地从白区进入橙区和红区。 8.3 当红区仅仅靠墙壁或屋顶同外界分开时,不论是在正常操作还是在事故情况下,屏蔽体厚度和密封性均应足以屏蔽外照射和防止污染扩散。 8.4 为避免交叉污染,对位于同一个区域内,形成不同污染形式的操作,应分设在单独的房间;可能产生放射性气体污染的房间应该隔离布置,以防止污染的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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