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铜鼓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铜鼓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举报
开通vip

铜鼓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铜鼓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 2.3 专家组与职责 2.4 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2.5 现场工作组与职责 2.6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

铜鼓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铜鼓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 2.3 专家组与职责 2.4 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2.5 现场工作组与职责 2.6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的原则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4.5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应急处理情况的报告 4.7 新闻报道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怃恤与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编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修订 8.3 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9.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种报告规范化表格 10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及时、有 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 健康及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宜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铜鼓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性质、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趋势和特点,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新的口蹄病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菌病、结构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可根据农业部的规定进行补充和调整;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省农业厅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备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 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兽医管理部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水产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成立应急指挥部。 2.1.1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与职责 为加强对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畜牧水产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林业局、县经贸委、县科技局、县交通局、县监察局、县工商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质监局、县武警中队、县人武部领导为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负责统一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重大决策和应采取的措施;领导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和事故恢复生产工作;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畜牧水产局: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建议。具体组织力量开发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监督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建设,做好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物资储备、调拨及供应工作。评估疫情处理及所需补助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县宣传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及动物疫病科学预防、控制和扑杀知识的普及宣传。 县发改委:负责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县财政局: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安排应急防疫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水产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及时向畜牧水产局通报有关疫情。 县卫生局:负责疫区人群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向畜牧水产局通报有关疫情。 县民政局:负责疫区生活困难群众的救济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批量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病扩散;配合畜牧水产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强制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强制隔离以及染疫动物的强制扑杀等强制性工作的执行,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交通疏导与管制,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保证疫区封锁时车辆进出管制工作的落实。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并在职称评聘上作为工作业绩,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监察局:依法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参加对有关责任事故的调查,并对违纪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消毒工作,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 县商务局: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畜禽屠宰场的监管。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力量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检疫检验及快速诊断技术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科技攻关和科普宣传工作。 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并督导各地做好消毒药品、医疗及消毒器械、口罩、隔离服等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需要,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系统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协助做好疫区村镇、疫点内动物扑杀等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按照规定,做好本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县应急委员会及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知识、处理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组建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委员 会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负责与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其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 2.3 专家组与职责 县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动物疫病防治、控制、扑灭和动物公共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职责主要是: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监测、净化计划;发生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专家组到达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专家组应当提出消毒、封锁、扑杀、免疫、无害化处理等控制疫情扩散和疫病净化措施的建议,并进行损失评估;为新发疑难重大病症的防疫、检疫、诊治及疫情处理等提供技术咨询;负责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诊断、检疫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标准草案。 2.4 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2.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责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消毒。 2.5现场工作组与职责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工作组,直接向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长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 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现场工作组成员。现场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期间,负责指导、监督事发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全面掌握发展态势,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根据全国的统一要求及我县的实际重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监测。各级动物疾病控制机构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专门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购置完善必要的设备、设施,建立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级。对早期发现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隐患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协作制度,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系,建立对饲养场、集贸市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仓储等场所的疫情监测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预防行动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统一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接收平台,接收各类监测机构及个人报送的有关信息。接到信息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定预警级别,并提出预警措施建议。 3.2.2 预警支持系统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信息传输、分析处理为主要内容的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实现与县应急委员会及办公室联网互通,做到信息传输畅通,资源共享,指挥有力,提高预警能力。 3.2.3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和一般(?级)四个预警级别。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各级监测机构和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预警建议,按照预警级别,报经县政府(或市应急委员会)和省、市突发重大动物应急疫情指挥部做出预警决定。畜牧水产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及产品,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科研院所、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履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委员会)和省农业厅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省应急指挥办公室。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疫情报告内容及管理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应对每次疫情建立完整档案。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发展。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 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 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信息的同时,应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先期处置;在报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信息的同时,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市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工作组,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疫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人民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疫情。 4.2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当疫情难以控制或者有扩散、蔓延发展的趋势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3 应急响应 4.3.1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相应启动本预案。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市、区)的,以及封锁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规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监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市直有关部门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实际情况,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和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3.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 (1)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畜牧水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县畜牧水产局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农业局报告疫情。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县直有关部门 县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实际情况,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4)乡镇政府 a.乡镇政府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b.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c.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f.组织乡、村两级防疫人员开展消毒和受威胁区畜禽的紧急免疫接种工作。 (5)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 a.具体组织实施疫点、受威胁区消毒及受威胁区畜禽紧急免疫接种工作。 b.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c.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现场调查、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涉及本行政区域,当较高级别的预案启动后,相应低级别的预案也要启动。 4.3.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根据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结果决定。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农业厅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5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6 应急处置情况的报告 疫情发生后至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扑杀、封锁、消毒、监测、免疫等疫情处理情况每周一次逐级报至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实行每日报告制。 4.7 新闻报道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新闻报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涉及动物疫情的采访活动及新闻稿件或素材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媒体记者不得擅自进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进行采访与拍摄,不得编发没有根据的信息,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在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县应急指挥部及县畜牧水产局。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或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有关人民政府在对损害情况、重建能力等进行评估后,应当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采用政府扶持、优惠税收等有效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进行政策、资金扶持,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帮助受灾户和地区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社会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医疗、生活等救助工作。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通讯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对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物品;(3)消毒设备以及消毒药;(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干部、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科技部门应组织力量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检疫检验及快速诊断技术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科学研究,鼓励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加强动物疫病诊断、防治等技术的学习和培训,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培训和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疫情处理预备队、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即: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演练。加强全县应急准备、响应及处置的能力。应急演习包括编制应急演习方案、明确演习任务、组织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习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相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演练结果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对预案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 县畜牧水产局应根据本预案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种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识。 动物疫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我县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县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县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等在我县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修订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9.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种报告规范化表格
本文档为【铜鼓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82974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46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8-09-10
浏览量: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