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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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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12 【生效日期】2002-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    二OO二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河道环境,确保河道功能完好,维护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12 【生效日期】2002-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    二OO二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河道环境,确保河道功能完好,维护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城区内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及其堤坎、排涝泵站、引水渠、溢洪道等附属设施。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市、区分工及其职责权限,具体实施对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符合城市人文景观及生态要求。    第五条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防止水体污染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城市河道的行为都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条件和需水要求,科学制定引水、配水调度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城市河道水质应当符合河道水体功能区划要求,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河道水质情况。    第七条第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河道疏浚计划,定期对城市河道实施疏浚,严格控制城市河道的景观水位。    第八条第八条 凡涉及城市河道的建设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水畅通,服从防汛排涝的要求。    第九条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河道,不得擅自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禁止填堵河道。    河道保护管理范围以河道两岸规划红线为准。    第十条第十条 从事跨河、穿河和其他影响城市河道功能、景观的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危及城市河道安全。危及城市河道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外20米以内从事建设和其他危及城市河道安全的活动,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7日内将其施工保护方案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保护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城市河道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统一整治,承担沿河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建设施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沿河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确属需要的,必须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粪便、建筑废土等废弃物和污染物;    (二)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河道附属设施;    (四)在河道内洗涤、游泳、洗澡、垂钓及设立洗车点等其他危害河道水体的行为;    (五)向河道内排放油、污水或擅自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    (六)擅自从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    (七)损毁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和水文监测设施;    (八)在沿河护栏、杆线或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河道的行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城市河道养护应执行城市河道养护规程,遵守以下规定:    (一)河床淤积量(淤积厚度)不得超出河道行洪要求,岸边淤积不得影响排水管口的排水,河道凹岸、束水河段的河床无冲刷深坑,河床底无突出的水下障碍物;    (二)河道水体应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类水体以上标准;    (三)必须加强河道及水闸、泵站等防汛设施的养护管理,确保行洪安全和畅通;    (四)经常清理、打捞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上的水生物和漂浮物;    (五)定期对河道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    第九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施工单位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外20米以内从事建设和其他危及城市河道安全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河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在河道内洗涤、游泳、洗澡、垂钓的,处以50元的罚款;    (四)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立洗车点的,责令其限期迁移,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五)向河道内排放油、污水或擅自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六)擅自从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沿河护栏、杆线或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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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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