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鞋类商品的“三包”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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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 2003-03-13)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逐步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进入呼市市场鞋类商品,生产、经销单位一律实行“三包”制度,即:包修、包换、包退。
第二条 凡在呼市地区生产、销售的鞋类,一律实行“三包信誉卡”的制度。“三包信誉卡”由生产、销售单位按本规定内容自行印制。
第三条 经营者售鞋时,应随鞋附卡,做到一鞋一卡,未附“三包信誉卡”的鞋类,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等外品,处理品等均不带“三包信誉卡”。
第四条 在“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并符合“三包”规定,经营者借故推诿不办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条 凡进入呼市地区市场的鞋类,其产品和外包装上必须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严禁“三无鞋”及产品与包装不相符等假昌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收产品合格证和其它标识等),否则不得在本市销售;
第七条 皮面鞋价值在2O0元以上的“三包”期限为90天;200元以下,100元以上“三包”期为60天;非皮面鞋和100元以下的皮面鞋“三包”期限为30天。
第八条 鞋类商品在售出7天内出现质量问题(断底、断面,塌心、皮面脱浆、脱色、掉皮、开胶、开线等)经营者应当负责一次性原价退货。
第九条 鞋类商品售出15天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如上所述),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换货时如没有同类产品,消费者可选择其它类型的产品,差价可按原价多退少补。
第十条 鞋类商品售出l6天以后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负责修理,每次修理时间不超过5天,经两次修理仍不能保证穿用的,由经营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或退款。
第十一条 换货时凡属等外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第十二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并由经销者重新提供“三包”凭证。
第十三条 鞋类商品出现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一)无购货凭证或信誉卡的、信誉卡登记项目和鞋不相符或信誉卡经涂改的o
(二)已标明“处理品”、“等外品”的。
(三)自行维修或拆动的。
(四)超出“三包”期限的。
(五)消费者穿着不当损坏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票据,并注明品名、规格、型号、质地、价格、购买时间、地点和经营者名称等。
第十五条 “三包”有效期一律从购货之日起计算,不含维修时间。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凡符合换货条件的,经营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产品而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给予按原价一次性退款;当有同类、同型号产品而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产品原价的2,/天收取折旧费。
第十七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有质量争议时,应委托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部门应及时出据鉴定结论。
第十八条 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为最基本要求,政府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向消费者承诺高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市工商局、消协:鞋类商品“三包”有了新规定
100元以下有效期为30天,100元以上为90天,300元以上为120天
太原新闻网 2007-03-16 08:07 来源:太原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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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发布并开始实施《太原市鞋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同时宣布废止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鞋类商品实行“三包”规定的通知》。
鞋类商品“三包”新规一个主要新点在“三包”的有效期:“三包”实行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100
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
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120天。经营者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
“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除外)。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更换、修理。鞋类商
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选择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
清货款。15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修理。更换时如果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产品的,经营者应当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更换后的鞋类商品,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退货时,经营者视鞋的磨损程度可按10,至20,收取折旧费。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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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其中,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国外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修复。
鞋类的质量问题,新规定列举了10种情况:开线,开胶;鞋里明显脱色、污染袜子,鞋里磨破;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穿用等。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的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并符合“三包”规定,经营者拒不执行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执行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联合制定的《黑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责任规定》(1995年12月22日发布施行)。该规定第5条规定,“实
行三包的期限:皮鞋、价格在100元以上的仿皮革鞋为三个月,胶鞋、布鞋、童鞋、价格在100元以下的
仿皮革鞋为一个月,其它鞋类商品参照执行。”“商品三包期从售出之日起算。”“三包期不含因质量问题维修
所占用的时间、更换后的三包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该市的工商管理机关在鞋城设有办公室,上述
规定就贴在办公室的墙上。)
黑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责任规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发布施行)
一、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经营者承担的鞋类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简称三包)责任和
其也有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有关规定,制
定本法。
二、类商品生产者必须严格按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在产品包装上未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及没有产
品合格证的“三无”鞋类商品后,在三包期内不论是否穿过,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退货。
三、进口和出口转内销的鞋类商品,销售者应另加中文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等。
四、类商品销售必须一律实行信誉卡销售办法,做到一鞋一卡或票。凡售出的鞋类商品出现质量问
题和因此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凭信誉卡或购货凭证,由销售者负责三包,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包修要
做好修理记录。生产者对销售者负责。
五、行三包的期限:皮鞋、价格在100元以上的仿皮革鞋为三个月;胶鞋、布鞋、童鞋、价格在100
元以下的仿皮革鞋为一个月;其它鞋类商品参照执行。
商品三包期从售出之日起。三包期不含因质量问题维修所占用的时间,更换后的三包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凡在三包期内,鞋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均要分别实行三包:
1、三包期内出现断跟 、掉跟、天胶、开线、掉扣眼、坏拉锁能够修复的,销售者应免费负责修复。一次修理期限不得超过一周。否则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
2、 在三包期内,断底、断帮、面料断面、皮面脱层,或鞋面出现五分之一以上泛硝、掉漆、掉色等问题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3、 高档鞋(售价每双300元以上)十日内出现本条第1项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更换或退货。
4、 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后,经消费者同意,销售者可以作一次性的折价处理,按原销售价的10%至30%退款给消费者。
5、 在三包期内经过两次修理后仍然出现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6、 消者者购买的鞋类商品尺码标号与实际尺码大小不符或两只鞋大小不一,颜色不一、顺脚等,销售应予退换。
由于消费者挑选不当等原因造成不适用的,只要保持原样,在购买后半个月内,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
7、 根据市场变化,作价格变更销售(削价、降价、让利等)的鞋类商品也实行三包,因质量问题作价格变更的,应标明“处理品”。
8、 凡属退货的,价格下降时,应按原价格退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款。
七、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三包范围。
1、消费者购买鞋类商品无信誉卡或发票、购货凭证的;
2、消费者穿用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3、超过三包期限的;
4、销售时已标明“处理品”的;
5、销售者自行修理。
八、消费者购买鞋类商品受到损失与销售者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设诉、申诉。消费者经营者发生鞋类商品质量责凭争议的,经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鉴定后,按本
规定解决。检验费由责任者负责。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生产或销售“三无”鞋类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十、不按规定履行三包和赔偿损失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该商品一倍一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 不给信誉卡或购货凭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据情节处以该商品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 经营者的主管部门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经质联字[1993]5号文《关于下发,关于鞋类商品实行三包的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省内其它有关鞋类的三包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