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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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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冀劳社办[2008]196号【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8-12-02【实施时间】2008-12-01【时效性】有效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确定的工伤康复试点统筹地区,要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规范本地工伤康复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伤康复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工伤康复协议管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冀劳社办[2008]196号【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8-12-02【实施时间】2008-12-01【时效性】有效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确定的工伤康复试点统筹地区,要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规范本地工伤康复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伤康复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工伤康复协议管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实施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总结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工伤康复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应当遵循“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和“医疗与康复并重”的原则。当前页码:2 http://code.fabao365.com  第三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视同工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适用本办法。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职业康复。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确认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并对工伤康复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康复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具体组织实施工伤康复,以及工伤康复费用款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制订、核拨、结算及其他业务。  试点期间,统筹地区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确认康复对象、工伤康复期以及工伤康复需早期介入的康复对象确认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和配合对康复对象的工伤康复。  第二章康复对象与确认  第七条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需早期介入康复治当前页码:3 http://code.fabao365.com疗的;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的;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但出现严重合并症(如严重褥疮久治不愈、严重泌尿系反复感染、时有呼吸困难等)的。  第九条康复对象的申请、确认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和相关检查资料;  (二)确认: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15日内,统筹地区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依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职工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资料,完成康复对象确认并将确认结论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和申请人。  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第三章工伤康复待遇  第十条工伤康复期限  (一)工伤康复期限根据工伤部位与损伤类型、功能障碍程度和康复潜力大小确定,一般轻、中度患者住院康复时间不超过3个月;重度或者特别严重患者不超过6个月。住院期间病情发生变化影响康复进程,或者已达出院时限,但仍有较大康复治疗价值,需继续康复治疗或安装辅助器具者,须由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长康复建议书,并经统筹地区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住院时间。当前页码:4 http://code.fabao365.com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即开始工伤康复的,新确认的工伤康复期不影响原停工留薪期,同时不累加计算。  第十一条工伤康复期间待遇  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我省相关规定享受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工伤康复机构与管理  第十二条工伤康复机构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资格,由社保经办机构与之签订相关协议。被确认为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的,需符合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中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有关要求,具备进行工伤康复的基本设施、场所、人才、技术等条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在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根据我省实际,全省设立一个工伤康复中心,有条件的市可设立一个工伤康复机构,需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工伤康复计划;经办机构应与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康复对象的康复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工伤康复实行分级转诊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康复对象应当在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医疗康复。各统筹地区康复对象可先在当地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进行临床急性期治疗康复,进入恢复期需要进行后续医疗康复或职业康复的,经统筹地区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确认后,转往省工伤康复中心进行康复。当地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应配合康复对象的转诊转院。  第十五条康复机构对所有康复对象应建立康复档案,详细记录康复治疗过程。康复档案包括:康复计划、康复治疗处方、康复实施人、康复实施时间、康复当前页码:5 http://code.fabao365.com次数、经康复对象本人签字的康复执行单、康复前评测、康复中评测和康复后评测。康复对象的康复档案记录不全、不详或不实的,其工伤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省工伤康复中心应当与各统筹地区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建立起合理、协作、有序的工伤康复服务网络体系,保障全省康复对象得到及时、优质的工伤康复服务。  第五章工伤康复费用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统筹地区工伤职工、康复床位使用及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提出工伤康复费用预决算报告,应当报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工伤康复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工伤康复费用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医疗康复费,包括康复检查、功能评定和康复治疗费用等;  (二)职业康复费;  (三)康复对象的工伤康复费用,按照《河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2008)》执行。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从工伤康复费项下列支。  第十九条在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因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工伤康复费支付:  (一)生活用品费用;  (二)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当前页码:6 http://code.fabao365.com  (三)非工伤康复期的费用;  (四)康复对象故意加重残情或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机构检查治疗而增加的医疗费用;  (五)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条在协议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费用于每月10日前向工伤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拨。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康复机构拨付合理康复费用的90%,其余10%费用年终考核后,视考核情况拨付。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确认为康复对象,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工伤康复治疗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部颁规章的有关规定,停止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康复对象进行工伤康复期间,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工伤职工康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工伤康复期终结,康复对象拒不出院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承担;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协议机构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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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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