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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经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表格版便于记忆【五星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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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经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表格版便于记忆【五星学习笔记】司法考试商经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加阴影的内容重要知识点,重点关注;所有知识点以表格形式呈现,便于记忆。商法第一讲公司法1、公司法概述独立名义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独立财产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拥有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主体的的财产。公司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一般情况股东以...

司法考试商经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表格版便于记忆【五星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商经法学习 笔记 哲学笔记pdf明清笔记pdf政法笔记下载课堂笔记下载生物化学笔记PDF 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加阴影的内容重要 知识点 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体育概论知识点下载名人传知识点免费下载线性代数知识点汇总下载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 ,重点关注;所有知识点以表格形式呈现,便于记忆。商法第一讲公司法1、公司法概述独立名义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独立财产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拥有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主体的的财产。公司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一般情况股东以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概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纵向混同横向混同独立性独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表现①财产混同;(母子公司、股东与公司、关联公司之间财产混同)②人格混同;(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共同一块牌子等)③管理混同;(母子公司、关联公司主要管理者混用等)④财会混同混乱(共用相同的结算帐户等)。多个成员股东为2人以上,但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例外。社团性团体组织性所有公司均具有这一特征。获取利润非营利法人也可以获取利润。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营利性分配利润非营利法人不具有这一特征。分类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分类结果股东责任①无限责任公司;②两合公司;③股份两合公司;(以上三中形式我国没有)④有限责任公司;⑤股份有限公司。封闭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开放式公司股份公司,但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封闭性。人合公司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资合公司普通的股份公司是以资合为主兼人合的公司。信用基础人合资兼合公司有限公司是以人合为主兼资合的公司。公司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①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的种类公司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的设立概念①公司的设立实质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公司、国独的设立属于单方法律行为;②公司的设立不同于公司的成立,后者是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方式①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设立登记①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代理人作为申请人。②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性质设立中的公司是一种合伙性质的组织,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起人人数①有限责任公司:1-50人;②股份有限公司:2-200人,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对外连带责任;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对内1、按约定的责任比例分担;2、没约定责任比例的,按照出资;3、都没约定的,均等分担。接上页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的,适用“公司因故未成立——对外”。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责任的基于合同相对性,法院应予支持。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已实际享有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法院予以支持。①基于合同相对性,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责任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相对人请求成立的公司承担责任②但公司有证据证明,签订该合同纯为私利的,可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共同订立①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否则不得生效;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制定部分订立①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制定,而后在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②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表决权可约定)变更股份公司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股一票)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无一般雇员)公司章程内容①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注册资本①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的资本;②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认购股本总额;③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募集股本总额。货币没有数额限制,非法所得的货币不影响出资义务的履行。实物必须转移所有权,不得以出租、借用等方式出资,可善意取得。知识产权各种知识产权都可以,评估或协议作价。土地使用权①必须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且权利无瑕疵和负担;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或有权利负担的,应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办理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股权①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股权无瑕疵或权利负担。允许出资债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出资形式禁止出资①劳务;②信用;③自然人姓名;④商誉;⑤特许经营权;⑥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程序①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帐户;②非货币出资的,应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并交付公司使用;已实际交付但尚未办理手续的,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完成手续的,自其实际交付的时间起,享有股东权利。分类对发起人对公司对债权人限权措施相同规定出资违约有限:违约股份:无资本出资瑕疵出资不实无补缴+发起人与之连带补充赔偿+发起人连带1、可限权;2、未出资的,有限公司可剥夺股东资格①瑕疵股权转让,受让人知情:受让人+出资瑕疵股东+发起人连带;②出资不抽逃出资无返还+协助抽逃者连带增资瑕疵无有过错的董/高相应责任可限权适用诉讼时效抗辩。募集设立程序①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②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③发起人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④发起人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权的协议;⑥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注意】其他方式无需验资⑥发起人应自股款缴足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监,通过公司章程;⑦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3、公司的股东概念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身份没有身份限制,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能力没有行为能力限制,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原始取得通过公司设立或增资时的认缴、认购股份而原始取得股东资格。实质要件继受取得通过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继受取得股东资格。形式要件①出资证明书或股票;②股东名册;③工商登记。取得冲突解决①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与股东名册不一致的,以股东名册为准;②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不一致的,对内股东名册为准,对外,工商登记为准。出资证明①在实际缴纳出资或既受取得股权之后签发(不能等同于认缴);②只载明这个股东姓名和出资额,并不载明其他股东的信息;③是凭证证券,不是有价证券。股东名册①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不必须;②股东名册中只有股东姓名或名称需要提交工商机关登记。协议效力只要没有法定的(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事由,原则上有效。投资权益归属①名义股东有权主张分红,但应履行协议转交实际投资人;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权益发生争议,保护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①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人数)同意;②相当于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外人,尊重公司其他股东的人合。纠纷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①处分行为有效,是有权处分;②保护善意第三人,认可处分行为有效;③对实际出资人的损害,由名义股东向其赔偿。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出资瑕疵①名义股东对外向债权人承担责任;②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二卖行为认定①一卖行为发生后,公司的股东名册发生变更,但工商未变更:②二卖受让人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东身份。一股二卖一卖受让人保护①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一卖受让人损失,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②对造成未及时工商变更有过错的董、高、实,应承担相应责任;③一卖受让人对未及时工商变更也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董、高、实的责任。股东冒名出资①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作为股东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②被冒名者不承担股东的任何责任,也不享有股东身份。文件权利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股东查阅权有无会计账簿(书面申请,公司有权15日内书面拒绝并说明理由;股东可通过诉权保护)复制权无无股东的权信息获取①公司章程、②股东会会议记录、③董事会查阅权有有会议决议、④监事会会议决议、⑤财会报告复制权有无项目无效撤销原因内容违法内容违反章程,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提起时限无时间限制,只受诉讼时效规范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主体无限制,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股东决议无效及撤销请求权担保要求法院不能要求担保应公司请求可要求起诉的股东提供担保行使条件公司发生严重困难无法解决,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单独或合计持有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2年以上无法做出有效决议;②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及其他同等情形。当事人原告:提起诉讼的股东;被告:公司。【注意】其他股东可作为第三人。利申请强制解散公司限制及后果①不能与清算申请并用,提起解散又申请清算的,法院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②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可以申请保全;③一事不再理,驳回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接上页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收购其股权:①连续5年盈利,可分配却不分配利润;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按章程公司应终止或解散,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继续经营。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程序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协商前置。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诉权保护决议作出之日起90天内起诉(股东直接诉讼)。无直接诉讼代表诉讼(派生诉讼)原因股东权益被公司侵害公司权益被董监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害原告股东有限:任意股东;股份: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1%被告公司侵权人程序直接起诉1、走尽内部救济:书面形式、交叉管辖:董高侵权找监事;监事侵权找董事;他人侵权,找董监。2、公司明确拒绝或30天内不答复,或情况紧急。股东的权利股东诉讼权利胜诉结果归原告归公司有限公司(强调人合性)股份公司(强调特殊主体关联性)股权转让1、对内转让:①无需通知;②无须经过同意;③无先购买权。2、对外转让:①书面通知;②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③不同意的应优先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④接到通知30日内未答1、发起人:①公司成立起1年内不得转让;②原始股在公司上市1年内禁止转让。2、董监高:①向公司披露持股情况;②任职期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当年持有25%;③上市起1年内禁转:④离职起半年内禁转;⑤公司章程可做更为严格的限制。3、公司法定回购情形(①-③应经股东会决议):①减资:10日内注销;复的,视为同意;⑤法院强执:法院通知,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20日内优先购买;⑥股权继承:章程优先,如无约定,当然继承;⑦意思自治:公司章程都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②融合:与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6月内转让或注销;③奖励职工:用税后利润回购,不超总股份的5%,1年内转让给职工;④接受股东回购请求,6月内转让或注销。4、特殊时段转让限制:①无记名股票股东出席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期间将股票交存公司(防止股东会期间转让了股票,还继续霸占股东会席位);②股东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限人;②经济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有个人责任的,未逾3年;④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董、监、高禁止任职的条件出现禁止条件的后果①违规选、派、聘董监高的,该选举、委任或者聘任无效;②任职期间出现禁止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董高的特定义务【注意】违反规定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绝对禁止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自己;④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接上页董高的特定义务【注意】违反规定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相对禁止违反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①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②与本公司自我交易;③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高管的范围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性质及权限职权①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②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及其报酬事项;③审批董事会的报告;④审批监事会或监事报告;⑤审批年度预、决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⑥审批利润分配、补亏方案;⑦决议增减资;⑧决议发行债券;⑨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⑩修改公司章程。①召集股东会并作报告;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④制订年度预、决算方案;⑤制订利润分配、补亏方案;⑥制订增减资、发行债券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方案;⑧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⑨决定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①检查公司财务;②监督、建议罢免董、高;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④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⑤依法对董、高提起诉讼;⑥监事可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项目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纸面决议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不可以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一年一次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会会议机制临时会议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下情形之一,应在2个月内召开②1/3以上人数的董事;③监事(会)。①董事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2/3;②公司未补亏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合计持有10%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首次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无此特例。召集和主持常规会议1、召集:董事会(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2、召集和主持:监事(会)。3、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对此无诉权保护)。1、召集:董事会(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2、召集和主持:监事(会)。3、召集和主持:连续9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会议通知提前15天通过股东,章程约定除外年会提前20天;临时会议15天,发行不记名股票的,提前30天公告。准备工作临时提案无①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章程可约定除外一股一权,股权平等(公司自持除外)一般决议一般半数以上,章程可约定除外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通过特别事项:①修改章程;②增减资;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表决特别决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出席会议的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累积投票制无选举董、监时使用,每股所享有表决权与选举董、监总人数相等。接上页项目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可选,小公司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必设人数3~13人5~19人任期不超3年,可连选连任,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监事亦同)。职工代表可有,国有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必有可有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国有独资公司由国资委指定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召集无1.每年至少2次,10日前通知全体董监;2.临时会议,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开: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董事;③监事会。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一名董事董事会议事规则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由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①过半数董事出席,全体过半数通过;②无法出席的,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责任承担与免责董事会决议违法、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责。项目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不必设,小公司可只设1~2名监事必设人数及组成①至少3人,国独至少5人;②职工代表不少于1/3,由职代会选举;③国独非职工代表由国资委选任;④任期不超3年,可连选连任;⑤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有限公司无副职,国独由国资委指定);⑥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职务。会议周期每年至少一次,监视提议可临时每6个月至少一次,监视提议可临时主持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半数以上监事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禁止兼任董、高不得兼任监事主席、副主席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有限公司无副主席)监事会监事费用行使职权的必须费用,由公司承担。5、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事务所的聘用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依公司章程,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①股份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股利有限公司实缴出资比例,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分配方式股份公司按股份比例分配,章程规定不按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法定公积每年提取税后利润10%;累计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任意公积公司自治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①公积金用于补亏、扩大经营或转增股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补亏;②法定公积转增股本的,所留存的该项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投资①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根据章程授权,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担保①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根据章程授权,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②公司可以对内担保(证券公司不可对内担保),但只能由股东会决议;③关联股东回避,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6、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项目合并分立种类吸收合并(A+B=A)新设合并(A+B=C)存续分立(A=A+B)新设分立(A=B+C)程序(减资也适用)股东会决议→签订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公告债权债务承担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连带。但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公司的合并、分立债权人救济(减资也适用)可要求提前还债或提供担保(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没有额外的救济措施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主张)一般解散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规定的解散事由(可通过修改章程延续);②股东会特别多数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强制解散①主管机关决定;②责令关闭。解散司法解散股东申请强制解散公司。自行组成①除因合并或分立无需清算,以及破产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的都应当清算;②成立清算组的时间: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③清算组的组成: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④清算方案应由股东会决议确认;⑤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自行清算均无需引入中介。法院指定①公司超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②债权人未提出申请的,股东也可申请;③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中介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组成;④清算组不能与债权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⑤清算方案应当报法院确认。清算组职责①公司注销之前,主体资格存在,公司涉诉的案件中,以公司为直接当事人;②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尚未成立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③公司未清算前被注销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通知公告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申报债权①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③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编制方案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反之,应编制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限制经营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财产分配按顺序支付:1、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3、税款;4、债务。【注意】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公司债务、费用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程序剩产分配①有限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②股份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5、几类特殊公司特征①股东为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不能是其他组织;②股东对公司债务仍旧承担有限责任;③不设股东会,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由章程规定。一子绝孙①(一子)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②(绝孙)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强制审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所审计。股东决议不设股东会。股东决议须书面,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公司限制人格否认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举证责任倒置)。接上页股东没有股东会,由国资委行使股东权利。董事①执行机构,可以经国资委授权可以行使部分股东会一般事项的决议权;②须有职工董事;③非职工董事由国资委委派;④正、副董事长由国资委指定;⑤董、监、高禁止在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①成员不得少于5个人;②非职工监事由国资委委派;③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指定。重大交易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议制度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特别多数(2/3以上表决权通过)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①独立性: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可以做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②董事会成员中至少1/3为独立董事;③一人最多同时在5家上市公司做独立董事;④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秘书董秘属于高管范围。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回避制度①董事与决议涉及企业有关联的,不得行使表决权(代理别人也不行);②该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③出席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讲合伙企业法1、合伙企业概述有限合伙合伙人总数不超过50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都至少要有1人。1、一般普通合伙,标注:“普通合伙”;分类普通合伙至少有2名普通合伙人2、特殊普通合伙,标注:“特殊普通合伙”。可标注“公司”,但不可标注“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1)一般性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部分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①过错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②如果用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清偿,过错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企业赔偿。(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办理执业风险基金与职业保险。范围①出资财产;②积累财产。出资财产①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所有权转移,归全体合伙人共有;②以财产使用权出资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合伙企业只有使用和管理权。合伙财产性质积累财产全体合伙人按出资份额、比例共有(特殊的按份共有)。2、合伙成立项目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主体范围①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人);②法人;③其他组织。①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限合伙人:无行为能力限制);②法人;③其他组织。①职业回避:法官、检察官、公务员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资格限制②国独、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货币、非货币财产;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劳务出资。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设立条件及程序出资形式可以用使用权出资,不转移所有权。【注意】公司出资,必须转移所有权合伙协议①书面形式订立。②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无需登记,但登记对抗)。③除另有约定外,合伙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④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利润分配及风险分担1、有约定按约定;2、约定不明的,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5、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不分配利润或亏损。①协议可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亏损不能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②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3、合伙运行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有合伙人都一定要亲自执行事务。执行的方式①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②各个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事务;③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事务。执行事务执行人执行人①只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只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优先合伙企业。的权利务提出异议,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无此权利;②合伙人执行事务,侵占权益,要退还,对合伙或其他合伙人有利益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③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接上页执行事务非执行人权利义务①不执行合伙事务,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②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④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遵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①除合伙协议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②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职;③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越权履职的,或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④合伙企业对事务执行者的权利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决议①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②约定不明的,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名称、地点、范围;②处分不动产、无形资产、合伙份额;③他人担保、管理。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运转的必要决议,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如: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等)。绝对禁止: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行为有限合伙人不受限,有约定除外。相对禁止: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交易,合伙协议约定或一致同意除外。合伙事务的决议自我交易有限合伙人不受限,有约定除外。一般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表见普通合伙①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①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承担退伙时的责任承担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与善意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合伙企业仍需承担合伙人越权行为的后果。合伙与第三与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债务清偿①外部清偿规则: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内部责任比例: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实缴比例确定不了的平均分担。③对内追偿权。若合伙人实际清偿的债务数额超过了依约定或法定比例应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承担不足的合伙人追偿。人的关系合伙人个人债务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称为合伙人个人债务。②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优先由个人其他财产清偿,不足部分,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③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禁止三角债抵销);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禁止代位)。4、合伙的变更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内部转让:通知;外部转让: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约定除外。内部转让:自由;外部转让:提前30天通知,自由转让,其他合伙人没有优先购买权。份额出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无效。原则上自由,但合伙协议有约定的除外。转让、出质、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法院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选择:①同意执行,接受新人;②不接受新人,行使优先购买权;③既不接受新人,也不优先购买,为被执行的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其相应的财产份额的结算。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转化程序普通和有限互转,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责任承担①普通转有限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转普通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身份转化转化后果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新合伙人责任承担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不可以约定其他责任形式。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①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③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定退伙⑤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⑥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限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其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声明退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的,通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义。第①③④项不必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名退伙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死亡退伙若要实现继承,需要满足如下条件:①继承人愿意继承;②合伙协议有约定或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接收继承人为合伙人;③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具备该资格。当然继承接上页合伙人变无限人/继承人为无限人1、其他合伙人开会讨论;2、若一致决议其留下,该人变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变为有限合伙;3、若一致决议其离开,为该人办理退伙,退伙事由发生日为其他合伙人决议之日,而非其变为无限人的日期。没有任何影响法律效果①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②若合伙人仅为二人,一人退伙,法定期间内不能补足,则合伙解散。退伙责任承担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5、合伙的解散与清算解散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清算人①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指定部分合伙人、第三人担任清算人;②超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责任①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无限连带。清算清算程序与公司相同第三讲企业破产法1、破产法的一般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同时满足):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②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2、资不抵债的认定:报表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够偿付的除外。3、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认定,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资金严重不足或不能变现;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注意】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还有清偿能力,对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没有影响。申请原因重整尚未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但已经出现经营危机,就具备了重整原因。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地不一致时,为主要办事机构地。级别管辖①基层法院:县级工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②中级法院:地级工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裁定方式①破产案件中,无论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均用裁定;②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在送达日起10日内上诉以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可上诉。可申请程序申请人需要的条件适用条件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无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无和解①须为具有以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②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③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④须为无担保债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注意】不能强求债权人知道具不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清算人破产清算无已解散但未清算完,资产不足以清偿。撤销申请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但法院有权审查;②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破产的申请诉讼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不予支持。即:不要求预缴。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①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②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③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④债务人无异议的,或债务人、清算义务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⑤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受理受理效果①指定管理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②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义务:合作与协助、妥善保管的义务;如实提供信息的义务;不擅离住所地的义务;不新任其他企业董监高的义务。③个别清偿无效:债务人对个别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无效。④只能向管理人给付: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否则相应的债务或交付财物的义务不能免除。⑤待履行合同的处理: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⑥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⑦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正在进行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⑧新民诉管辖权的唯一:有关债务人的新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接上页对谁负责①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变更、辞职、报酬(计入破产费用)均有法院确定;②债权人会议只有监督权,对管理人的异议,只能向法院提出;任职资格由专业机构或人员(有执业证)担任,清算组也可担任。禁止条件: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一般职责管理债务人财产、营业和内部事务,执行破产程序,代表债务人。职责特别职责①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②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③接受债权申报、调查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④重整期间主持债务人营业或者对债务人自行营业进行监督;⑤制备重整计划草案;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⑦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⑧在破产宣告后,拟订破产变价方案;⑨拟订和执行破产分配方案;⑩破产程序终结时,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管理人义务①忠实和勤勉义务。②报告义务: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未设立债权人会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停止营业,应当经法院许可。③不辞任义务。财产范围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①形态多样:货币、实物、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②包括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③包括按份共有的共有份额、共同共有的共有权利和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①财产的增值:如租金、利息、退税、红利等;②收回的财产:如追回的财产、获得执行回转的财产等;③股东补缴的出资: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补缴,不必等待缴资期限届至。债务人财产不属于的范围①债务人基于租赁、保管、承揽等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②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③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④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欺诈破产行为的撤销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可以撤销的行为: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例外:破产申请受理前,该债权已到期的不可撤销,但该清偿行为符合“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的仍可撤销);⑤放弃债权的。【注意】对于①②⑤项,管理人不撤销的,债权人可行使合同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撤销权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①清偿时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②清偿当时,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③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包括: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接上页原理法院受理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通过管理人取回。一般取回权①行使时间: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超期行使的,应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②异议程序:管理人不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取回权。③留置抗辩: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有权拒绝。出卖人取回权破产申请受理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价款的,出卖人可取回在途的标的物。管理人也可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将他人财产违法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已善意取得所有权,则受损方为原权利人;若第三人已支付价款但未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受损方为第三人。受损方根据不同情形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等待分配: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取回权占有他人财产毁损灭失的处理1、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能独立于债务人财产:权利人可以主张取回权;2、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能不能独立于债务人财产,或者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①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对比项目破产抵销权民法上的抵销权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债权人提起,债务人不准提债务人、债权人都可主张可抵销的时间要求不同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对可抵销债务的形成时间并无限制债的种类不同不受债的种类限制必须是同一种债与民法抵销权的区别债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不受债的履行期限限制债权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破产抵销权禁止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偿还或破产申请的事实,仍旧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或取得债权的;但是,因为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而负担或取得债权的除外。破产费用受理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范围共益债务受理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①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③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④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可申报债权①待定债权;②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③连带债务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不作为债权申报的内容1、无需申报的债权——职工债权2、不作为破产债权认定①罚款;②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③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债权申报逾期申报的处理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分配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由此多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接上页法律地位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会议的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职工不是其成员,但应有职工和工会代表列席。无表决权债权人:①债权尚未确定,法院也未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数额的;②债权附有停止条件,条件尚有待成就,或附有解除条件,其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③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部分表决权债权人:①主要是对债权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并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②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分类完整表决权债权人:其他债权人对所有事项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会议的职权①核查债权;②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会议的召开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2、此后的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或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的,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债权人;一般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特殊事项①通过和解协议的解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②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类分组表决。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该组即为通过。表决程序异议程序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复议程序①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由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自裁定宣布起或收到通知起15日内向该法院复议。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未通过,由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自裁定宣布起或收到通知起15日内向该法院复议。③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组成债权人会议可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或工会代表组成,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不得超过9人。职权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一般监督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接受监督的事项请求法院做出决定;法院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债权人委员会特殊监督①管理人实施属于对债权人利益关系重大的处分行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②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法院。2、重整程序直接申请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程序启动间接申请1、必须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2、时间上必须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3、申请人:①债务人;②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重整的期间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优先效力①法院受理重整程序申请,裁定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的,不得再进行破产宣告;②重整程序开始后,也不得再行启动和解程序。对于债权①担保物权暂停行使,但有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的情形,可向法院请求恢复担保权;②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为此设定担保,无论重整成功与否均有效。对于债务人1、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3、若债务人没有申请或未被批准,仍由管理人进行管理,也可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对投资人、取回权人①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②取回权人行使所有权受限,须符合实现约定的条件。对债务人的营业保护对于董监高债务人的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法院同意的除外。计划的制订①分组表决。②每一组内,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③每组都通过,重整计划通过。④表决通过后须经法院审查批准,表决未通过的法院可以强行批准。计划的效力①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②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计划的执行①执行方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②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经法院裁定确认,终结破产程序。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③执行不能: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计划执行不能的后果①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做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去效力;但为此提供的担保仍有效;②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③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④已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的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3、和解程序申请人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申请的类型①直接申请;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宣告前申请。受理的后果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协议的通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管理人应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协议的效力1、对和解债权人的效力:①和解债权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权人享有无担保债权的人;②和解债权人未依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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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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