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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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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1范围...............................................................................12引用文件...........................................................................13术语..........................................................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四川省房产测绘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征求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稿)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1范围...............................................................................12引用文件...........................................................................13术语...............................................................................14房产面积精度要求...................................................................75房产平面控制测量...................................................................86房产图绘制.........................................................................87建筑面积计算规则...................................................................98房屋建筑面积测算..................................................................149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2110房产变更测量.....................................................................2511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2512附则.............................................................................27附录................................................................................28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规定了房产测绘平面控制测量、房产图绘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房产变更调查、成果资料检查验收和整理的相关要求,并给出了相关术语解释和记录样式。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2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 单元 初级会计实务单元训练题天津单元检测卷六年级下册数学单元教学设计框架单元教学设计的基本步骤主题单元教学设计 :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24356—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04—2009民用建筑设计术语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CJJ/T8—2011城市测量规范3术语3.1房产测绘名词3.1.1房地产房产和地产统称房地产。房屋必须占用土地,房屋和房屋用地习惯上称房地产。3.1.2房产测量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有关信息的一门技术。(采集是指采用测绘科学技术,按照房地产业管理的要求和需要,对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查和测量。表述是指对房屋和房屋用地的几何、地理、物理特性,用数字、文字、符号、影像进行描述,供产权人和有关人士使用)。3.1.3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不含抹灰、贴面、保温层等)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3.1.4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所组成。3.1.5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3.1.6套内墙体面积是指房屋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有共用墙和非共用墙两种墙体面积。3.1.7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3.1.8房屋产权面积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3.1.9房屋占地面积是指房屋底层外墙(包括柱、廊、门、阳台)外围水平面积。3.1.10房屋用地面积指房屋占用和使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院落用地面积和共用土地分摊面积等全部使用面积。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3.1.11预售面积依据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3.1.12竣工面积依据竣工房屋的现状和经有关部门核准的竣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竣工面积。3.2建筑术语3.2.1建筑物主要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人在其内部进行生产、生活。3.2.2主体结构是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体系,它和地基基础一起共同构成的建设工程完整的结构系统,是建设工程安全使用的基础,是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稳定、可靠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在砖混结构,主体结构是基础、梁、圈梁、柱、构造柱、墙、楼梯、板、屋面板;在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剪结构或框支结构工程中,主体结构是基础、梁、板、柱、砼墙、楼梯工程,对于后砌的填充墙,也叫主体部分;主体结构是也是建筑的主要承重及传力体,包括梁、柱、剪力墙及楼面板。屋面梁及屋面板。基础、梁、柱、板、承重墙、楼梯间、屋面、墙体都属于主体工程。主体是建筑的骨骼。室内上下水、电、煤气、暖通、通讯、闭路、宽带等各种管道、线路安装工程、楼地面工程、墙体抹灰喷涂贴砖、门窗安装、防水工程、屋面瓦铺设、立面及屋面造型安装等等都不属于主体结构工程,它属于一次装修也即基本装修。3.2.3栋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3.2.4功能区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各共有建筑部位的服务范围而划分的区域称为功能区。上一级功能区下可再分为几个下一级功能区,各功能区之间可能相互包含、交叉、并列。23.2.5单元自下至上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的独立建筑空间。3.2.6层高建筑物各楼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对于平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的高度;对于坡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3.2.7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3.2.8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3.2.9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如一栋房屋从外部看是两层楼房,从内部看局部是三层,这三层中间的一层就叫做夹层。3.2.10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楼层。3.2.11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3.2.12架空层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开敞空间层。3.2.13避难层高层建筑中,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3.2.14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夹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3.2.15高层高于8层的住宅及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为高层。高层住宅应装电梯,满足高层建筑防火要求。3.2.16多层2—8层的住宅及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为多层。3.2.17单层是指建筑物仅一层。3.2.18错层建筑物几部分之间的楼地面,高低错开者。33.2.19跃层是剖面组合方式。主要用于住宅中,这些房屋的公共走廊每隔1-2层设置一条,每个住户有前后相近的一层或一下层的房间。住户内部有小楼梯上、下相联。3.2.20复式房一种经济型房屋,是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夹层,从而形成上下两层的楼房。3.2.21屋顶指房屋的最上部分。起挡风雨、防寒、隔热的围护作用。通常由屋面、屋顶承重结构、保温层或隔热层以及顶棚等组成。3.2.22屋面指屋顶的面层,直接受大自然的侵袭。屋面材料一般用各种瓦、油毡、铁皮、塑料、橡胶、混凝土等。3.2.23阁楼利用坡形屋顶的闷顶部分作为使用房间时,该使用房间称阁楼。3.2.24平台指供人活动的平屋顶或从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3.2.25晒台又称露台,指供人室外活动的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维护无上盖的台面。3.2.26屋顶花园指建在建筑物顶部,不与大地土壤连接的花园。3.2.27入户花园是指至少有一面不封闭的入户过渡空间。3.2.28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3.2.29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3.2.30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3.2.31挑廊指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外墙体,有围护结构,无支柱有上盖的水平交通空间。3.2.32回廊在建筑物门斗、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3.2.33柱廊有上盖和支柱,供人通行的建筑物,称为有柱走廊,简称柱廊。43.2.34连廊连接两栋房屋的走廊。3.2.35架空通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3.2.36内走廊设置于建筑物主体结构以内的走廊视为内走廊(包含有柱走廊)。3.2.37外走廊设置于建筑物主体结构以外的无柱走廊视为外走廊。3.2.38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屋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3.2.39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3.2.40门廊、门斗建筑物门前有上盖,有支柱或围护结构的进出通道。门廊、门斗必须具备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上盖,支撑上盖的是柱称为门廊,支撑上盖的是实体墙称为门斗。3.2.41阳台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连、可以供人活动或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根据其围护情况分为封闭阳台和非封闭阳台。3.2.42封闭阳台指阳台采用实体栏板作围护,栏板以上用玻璃等物全部围闭的阳台。房屋在规划、设计等环节都已确定为封闭的,才能视为封闭。围护上空洞面积总计小于开敞面立面面积的20%,百叶窗、多孔板等不视为封闭围护。3.2.43开敞面围护或围护结构的外侧为房屋外部自然环境。3.2.44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3.2.45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3.2.46墙面墙身的表面饰面称为墙面。3.2.47幕墙即建筑物的外围护墙悬挂于建筑物承重构件上,如常用于大型工业建筑钢筋混凝土预制外墙板称为重型幕墙。用于现代大型民用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轻质幕墙,其材料有玻璃幕墙,复合材料板和各种金属板材幕墙。53.2.48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3.2.49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3.2.50剪力墙亦称结构墙、抗震墙。由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构成的承受水平作用力的墙。3.2.51隔墙不承受任何外来荷载,且本身自重还由楼板或梁支撑的分隔建筑物内部空间的构件。3.2.52山墙指上部砌成三角形(即山尖)的墙,即横墙中的外墙称山墙。现平屋顶房屋的内外承重横墙亦称“山墙”。3.2.53柱指结构柱。一种竖向直线构件。它主要承受各种作用产生的轴向压力,有时也承受弯矩、剪力或扭矩。3.2.54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3.2.55抹灰指采用石灰砂浆、混合砂浆、聚和物水砂浆、麻刀灰、纸筋灰等对建筑物的面层抹灰和石膏浆罩面工艺。3.2.56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3.2.57楼板亦称楼盖。是分隔建筑空间为楼层的水平承重部件。3.2.58楼梯指房屋之间供垂直交通用的通道。多层或高层房屋楼层间带有阶梯的交通设施。3.2.59专用电梯(楼梯)是指由建筑物上部的一层或连续的部分楼层所专用,建筑物的下部连续各楼层均不开门使用,同时“使用”与“不使用”两部分建筑物的用途不同。上述的“不开门使用”中的所谓“不开门”是指设计上的无门,而不是有门不开。仅一层或一~二层复式房不使用的多层或高层住宅的楼梯(电梯),不属专用梯。3.2.60电梯通过电力载运人或物的垂直方向上下运输的机械装置,以解决建筑物的人流疏散和货物运输。3.2.61室外楼梯依靠房屋外墙体搭建的永久性楼梯。63.2.62台阶建筑物出入口处不同标高地面之间用踏步连接的构件称为台阶,还包括踏步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3.2.63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置的建筑部件。3.2.64井道建筑物内部为通过电缆、排放废气和烟雾等功能设置的竖向通道。3.2.65天井四面有房屋、三面有房屋另一面有围墙或两面有房屋另两面有围墙时中间的空地。3.2.66采光井亦称“窗井”。指房屋为采光而外设的井式结构物。3.2.67骑楼建筑物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3.2.68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3.2.69水箱间是指建有储水池及机械设备的房屋,用砼建造的水箱或储水池不视为水箱间。3.2.70红线指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建筑用地和道路用地的界线。任何建筑物、构筑物都不得超出这个界线。图纸上常以红色线条表示,故称“红线”,建设项目施工前,需请城建部门去现场划红线,然后才能正式动工。3.2.71测量草图测量草图是地块、建筑物、位置关系和房地调查的实地记录。是展绘地块界址、房屋、计算面积和填写房产登记表的原始依据。4房产面积精度要求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1计算的结果。表1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精度等级限差(m2)中误差(m2)一级0.02S+0.0006S0.01S+0.0003S二级0.04S+0.002S0.02S+0.001S三级0.08S+0.006S0.04S+0.003S注:S为房产面积。7各级房产面积的精度适用范围如表2。表2房产面积精度测算等级的要求精度等级不同房屋选用的等级一级特殊房屋或产权人要求的房屋二级商品房或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房屋三级其它房屋5房产平面控制测量5.1房产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原则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控制测量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已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和分析,凡符合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用;对达不到要求的控制网点,也应尽量利用其点位,并对有关点进行联测。5.2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内容房产平面控制点包括二、三、四等平面控制点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房产平面控制点均应埋设固定标志。5.3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密度建筑物密集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lOOm左右,建筑物稀疏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200m左右。5.4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方法房产平面控制测量可选用: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GPS定位测量等方法。5.5主要技术指标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各主要技术指标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6房产图绘制6.1房产图是房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重要资料。按房产管理的需要可分为: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房屋座落分布示意图(以下简称座落图)、房产分层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层图)和房产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6.2分幅图、分丘图的绘制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6.3座落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6.4分层图的绘制6.4.1分层图应标注比例尺,一栋房屋的各层平面图宜采用同一个比例尺,并标注指北方向。6.4.2各层图形应注明第X层或地下室、夹层、平台层等层次名称;夹层须注明第X层的夹层。6.4.3房屋的阳台、外走道、室外楼梯等,其线条粗细、虚实都应按《房产测量规范》要求绘制在各分层图上。6.4.4一般从下至上绘制房屋的一层到顶层的分层图。如果一张不够,可用多张绘制,然后一起装订。如果有几层的外围形状大小及数据完全相同,可只绘低层图形,并注明“X—X层”。6.4.5分层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6.5分户图的绘制86.5.1分户图是在分层图的基础上绘制的细部图,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该套房屋的平面尺寸及周围关系,以明确异产毗连房屋的权利界线,供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使用。6.5.2以户为单位绘制分户图,当第i至n层各分户户形完全相同时,第i+1至n各层分户图以第i层代替,并在第i层后简注(第i+1至n层同)(i=1、2、3……n)。6.5.3跃层、复式房屋的分户图应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6.5.4房屋内有层高低于2.20m的部位,应以虚线区分其范围,注记边长,且在其范围内注记“h<2.20m”。6.5.5分户图的其它图形规格技术要求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6.5.6分户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7建筑面积计算规则7.1计算建筑面积的条件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一般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a)应具有永久性上盖。b)应有围护结构。c)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d)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或净高在2.10m以上(含2.10m)。e)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7.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7.2.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7.2.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及其使用的楼梯间、电梯间、井道等层高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7.2.3层高在2.20m以上的架空层,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2.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中庭等,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2.5房屋自然层内的室内楼梯、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以及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烟道等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7.2.6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及其附属用房、斜面结构屋顶净高在2.10m以上的部位以及其他有明确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2.7挑楼、封闭的挑廊、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7.2.8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7.2.9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剪力墙视为有柱),两房屋间有上盖和非单排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2.10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2.11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凸出外墙的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2.12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7.2.13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同一位置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7.2.14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变形缝应计算建筑面积。7.2.15电影院、阶梯教室、室内体育馆等按实际层数计算面积,在同一自然层内,计算一次投影面积,下方加以利用的空间,其上盖超过一个自然层的部分,按其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具体如图1。9图17.2.16房屋的凸窗,其窗台台面结构板不高于房屋地面、具有房屋同等使用功能、净高在2.10m以上,按外墙的外边线与凸窗围护之间范围内的水平投影计算面积。7.2.17窗体未凸出于外墙的窗(图2中a、b)、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穿孔板等装饰材料)封闭的窗(图2中c)不视为凸窗,此时,当净高在2.10m以上时,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图27.2.18不计面积的凸窗向阳台或花池内凸出时(如图3),凸窗所占用的阳台或花池的空间仍计入阳台或花池的范围,按阳台或花池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图37.2.19不落地的橱窗参照凸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7.2.20主体结构内的阳台、花池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7.3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7.3.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7.3.2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等,按其围护结构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7.3.3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7.3.4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7.3.5有上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7.3.6有上盖、具有围护结构的平台,上盖为整体结构、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二分之一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按其围护结构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107.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7.4.1层高低于2.20m的房屋、架空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走廊、檐廊、阳台、挑廊、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通廊等。7.4.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7.4.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雨篷、外走廊、檐廊、架空通廊、穿过建筑物的通道等,与其上盖相距达到两个自然层高度及以上;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等的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连续投影面积小于二分之一的。7.4.4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无上盖的花园、泳池等。7.4.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7.4.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份。7.4.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斜坡道、桥面等市政工程作为上盖建造的房屋。7.4.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7.4.9检修、消防等用途的室外爬梯。7.4.10独立烟囱、亭、廊、塔、罐、池和地下人防干、支线等。7.4.11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7.4.12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阳台、挑廊、檐廊等的建筑。7.4.13本层内楼梯、自动扶梯、坡道下方空间。7.4.14室外台阶、走廊外的台阶踏步、底层室内楼梯延伸出室外的部分。7.4.15房屋的挑空部位及其外墙不计算建筑面积。当挑空部位为公共空间时,挑空部位处的内墙视为外墙计算建筑面积(如图4所示)。当挑空部位为户内空间时,挑空部位处的内墙全部计入该户套内建筑面积(如图5所示)。内墙中线内墙视为外墙计算建筑面积内墙外墙上层上层外墙阴影部分及挑空部位不计算建筑面公共空间挑空下层公共空间剖面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图4内墙全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内墙外墙跃上层跃上层外墙户内挑空阴影部分及挑空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跃下层剖面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图57.4.16斜坡式人行或车行通道等无上盖的建筑。7.5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7.5.1复式、跃层式房屋预留的楼梯,根据设计图纸,按楼梯抵达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7.5.2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架空通廊等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按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7.5.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等,其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连续投影面积大于或等于其面积二分之一的,按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7.5.4屋顶为斜面结构的房屋,外墙高度小于2.20m时不计算外墙面积。117.5.5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房屋,外墙体向内倾斜的,净高2.1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7.5.6室外楼梯未被上盖完全覆盖或顶层平台距上盖净高高于4.2m的视为无上盖。上层室外楼梯水平投影能完全覆盖下层室外楼梯,下层室外楼梯视为有上盖,按有上盖的室外楼梯计算建筑面积。7.5.7最大进深小于0.60m的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最大进深大于等于0.60m的按其顶盖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则不视为雨篷;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不计面积。7.5.8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楼空间设置架空层或对深基础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当架空层的地面为斜面且四周有围护结构(如图6左),围护结构内净高大于2.10m部分计算建筑面积;当架空层的地面修整成平地时,不论有无围护结构,其层高大于2.20m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当架空层的地面一部分为平地,另一部分为坡地的,平地部分的面积按柱外围和坡地交界线计算(如图6右)。图67.5.9走廊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当走廊沿延伸方向有一侧不封闭并直接向室外开敞时,该走廊视为外走廊;当走廊为以下几种情况时视为内走廊(图7):a)沿走廊延伸方向两侧均封闭;b)走廊贯穿建筑内部,仅局部零星对外开敞;c)走廊开敞侧外部接有进深大于1.20m的有盖建筑空间或框架结构空间;d)走廊凹于结构之内超过2.40m;e)走廊两侧交错式存在局部墙体或建筑空间;f)走廊开敞侧局部用墙体、玻璃等间续封闭,封闭总长度超过走廊长度的二分之一;或走廊开敞侧上下方设有墙体、玻璃等围护物,剩余开敞高度小于二分之一层高的。图7走廊类型划分图示7.5.10内走廊两端无论是否封闭,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7.5.11外走廊开敞侧设有柱或其他结构支撑体时为有柱走廊,否则为无柱走廊:a)开敞侧有虽不承重但与结构连接为一体,类似柱(墙)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12b)开敞侧之外还存在柱或其它类型承重支撑体,且通过连接梁与走廊相连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c)仅有附着于结构外侧的少量装饰性柱(墙)的走廊,视为无柱走廊;d)柱位于外走廊两端的墙体内不专向走廊凸出,或柱可以划归其它建筑空间时,视为无柱走廊。7.5.12有柱外走廊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无柱外走廊按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7.5.13位于地面一层与房屋相连的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及围护物、凸出建筑主体的走廊、檐廊,无论下方是否有台阶,均不计算建筑面积。凹入建筑主体的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当其上盖宽度大于1.20m时,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如走廊在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地面设有围护物或二级及以上台阶,则按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或临墙的一级台阶宽度的一半计算走廊的建筑面积。7.5.14位于顶层的与房屋相连的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及围护物的走廊、檐廊,如其宽度大于1.20m,按上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7.5.15室外梯与台阶室外梯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室外梯(包括踏步板、栏杆的梯段和平台组成的沟通上下不同楼面的斜向部件)的起点(地面)至终点(进门)的高差(高度)应不小于一个楼层的高度。b)室外梯的下面不是与山坡连成一体的实体,而是室外梯的水平投影范围内可形成一个建筑空间。如图8左所示,该建筑的下部分利用山坡建成台阶,而上部分架空后进房屋门而形成的桥,则不应作为室外梯处理。但如图8右所示,该建筑的下部分紧靠山坡,且其最低部分属人工砌填而形成实体,其余不足一楼层高度部分为架空,则该建筑仍作为室外梯处理。图87.5.16室外梯(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和室内梯(楼梯、电梯、自动扶梯)7.5.16.1室外梯室外梯主要包括:a)设置于建筑物外墙以外、仅有扶手栏杆、没有墙体封闭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b)直通顶层的观光电梯视为室外专用电梯。7.5.16.2室内梯室内梯主要包括:a)设置于建筑物外墙以内的楼梯、电梯视为室内梯。b)设置于建筑物外墙之外的有墙体封闭的楼梯视为室内楼梯。c)各层使用兼向外观光的电梯,视为室内梯。d)室内楼梯无论其本身如何设置梯间层,均按其通过建筑物的自然层数(不论自然层的高度)计算建筑面积,无盖时,最上一层室内楼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7.5.17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楼层数计算建筑面积;独立于建筑之外的地面部分,有围护结构或柱和上盖,且高度(以地下室结构顶板起算)大于或等于2.20m的,按围护结构或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在地面且位于建筑物内部或附着于建筑物外墙时,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13a)若通风井、烟道的高度大于或等于2.20m,地面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其通过的地面以上各层应除去该部分的面积值;b)若通风井、烟道的高度小于2.20m,则不计算其建筑面积,其所占用的建筑面积从所在地面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中扣除。7.5.18没有结构层的立体车库,以传动式的机械设备作为停车位,在车库的中间部位未设固定停车位或多个汽车进出口的,该建筑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如图9左所示)。7.5.19以传动式的机械设备作为汽车载体并在车库中间部位设置多层(结构层)固定停车位的,或使用传动式机械设备间使汽车垂直升降到达多层停车库的,该设备间按立体车库层数计算建筑面积(立体车库层高不小于2.20m)(如图9右所示)。图97.5.20骑楼底层与临街走廊7.5.20.1骑楼底层不计算建筑面积。7.5.20.2建设用地范围内,临近市政道路、市政广场作为社会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走廊不计算建筑面积,如图10图107.5.21穿越建筑的公共通道属于市政道路的一部分时,该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7.5.22楼梯、电梯前室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借用走廊的一部分作为楼梯、电梯前室的,仍按走廊计算建筑面积。7.5.23与室内不相通的放置设备的房间应计算面积。8房屋建筑面积测算8.1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系指水平投影面积测算,主要包括:房屋栋、层、户的划分,房屋面积数据的采集,房屋面积的计算等。房屋建筑面积以栋为基本单元进行测算。8.2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等测算。148.3房屋栋、层、户的划分8.3.1房屋栋的划分8.3.1.1栋是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栋指与其他建筑物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或具有明确结构界线或设计施工分期界线的相对独立的建筑物整体。8.3.1.2独立建筑的房屋划分为一栋(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8.3.1.3地下建筑外围轮廓线范围内有多栋建筑的(在栋内与地下室不相通且属项目配套或公共配套的独立建筑如设备用房、物管用房、门卫室、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等除外),地下部分整体划分为独立一栋。如图11所示。当地面建筑1为住宅楼时,地下部分独立成栋;当地面建筑2为配套建筑且与地下室不相通时,地下室与地面建筑1整体划分为一栋。地面建筑1梯地面建筑2室外地坪地下室图118.3.1.4当地下部分划分为独立一栋时,可按下列情况进一步划分:c)规划、建设分期进行的,可按分期界线将地下部分进一步划分为多栋。d)处于地下部分的房屋(下图中加粗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将其划入相应地面建筑整体作为一栋:0)与地下室水平、竖向均不连通且地面建筑竖向连通,如图12。图121)与地下室水平不连通且处于室外环境中,如图13。15梯地面建筑室外地坪室外地坪地下室地下室图132)作为地面建筑的唯一出入口,如图14。图143)与地上部分在户内相通。如图15所示,地下住宅功能用房划入地面建筑1。地面建筑2地面建筑1二层住宅室外地坪一层一层住宅住宅地下地下部分功能用房图158.3.1.5由裙楼和多座塔楼组成的建筑,整体划分为一栋。当裙楼部分可由隔墙、伸缩缝等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且各部分拥有相对独立的交通体系和消防体系,可以把各座塔楼及其相应裙楼划分为独立的一栋。8.3.1.6本身为独立的建筑,为了利用建筑间的间隙地,底层(或多层)以不相通裙楼的形式连成一片的房屋,其独立的建筑和裙楼分别分栋。8.3.1.7地面以上相互独立,仅通过交通连廊相互连接的房屋,划分为多栋。如图16所示地面建筑1-4,各自划分为独立栋。16地面建筑2连廊地面建筑3连廊连廊地面建筑1连廊地面建筑4图168.3.1.8权利人不同的多个宗地地上或地下房屋相互贯通时,可在各自宗地内独立进行面积测算。如图17所示,当两宗地分属于不同权利人时,以宗地分界线作为建筑物分栋界线,即在各自的宗地范围内独立成栋。宗地分界线宗地1建筑1建筑2宗地2图178.3.1.9房屋扩建、改建、增建后,与原建筑形成整体,不能独立使用的,新建部分与原建筑视为一栋进行变更测量;可独立使用的,新建部分可视为一栋,单独进行面积测算。8.3.2房屋层的划分和层次的编立房屋的总层数指房屋的自然层数和地下层数的总和,房屋的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不计房屋自然层数。a)房屋的自然层数按室内地平线以上计算,每一自然层各划分为一层,其编号从室内地平线开始向上按1、2、3、……编号。a)房屋室内地平线以下的为地下室,其编号从室内地平线开始向下按-1、-2、-3、……编号。b)错层房屋的层数按自然层数来划分。c)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架空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8.3.3户的划分户指房屋各权属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范围。a)成套住宅,一般以一套划分为一户。b)独立使用和出售的商业用房、库房按其权界线分户。c)一栋(或多栋)房屋为同一产权人的,一栋(或多栋)房屋可划分为一户。d)独立使用的地下室按其权界线分户。e)不被分摊的公共部分应视为一户。f)权利人房屋产权范围为某一区域(如:一个单元、一个楼层等),可按一个区域分为一户。17g)无分隔墙体的商铺、摊位、车位等,当有明确的界址线,且界址点埋设有界桩、施工图纸上界线清楚的可按其界址线分户。8.3.4分户房屋权界线的确定分户房屋权界线的确定应以产权来源为依据。有合法协议约定的,以协议为准确定;无合法协议约定的,按如下要求确定:a)成套房屋的分户权界线取其分户隔墙和外墙的中线。b)商业铺位、车位等分户权界线取分隔墙中线,无分隔墙时取界址点点间连线,门面临街部位取其外墙的中线。c)整层为一户时,分户权界线为该层外墙中线。d)整单元为一户时,分户权界线为单元间共墙的中线和外墙中线。8.3.5分户编号实地有编号的以实地编号为准。实地无编号的,按下列方法编号:a)成套住宅按单元号、层次、户号编号。b)单元号编立时,面向门洞方向将各门洞从左至右依次编为一单元、二单元、……、N单元。层次编号按5.3.2条规定编立。户号编立时,在各单元各层内,按顺时针方向依次编立为(1)、(2)、........、(N)号。c)车位、商业铺位按层次、户号编立。d)层次编号同前。车位、商业铺位编号时,可面向街道门牌号方向呈“S”或反“S”先分块,再对分户顺序编号。e)按区域分户的户号按栋编立,编立时,从下层至上层对各户顺序编号,当一户房屋跨层时,该户各层房屋编同一户号。8.4房屋面积数据的采集8.4.1基本规定房屋面积数据采集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房屋面积数据采集主要指房屋的边长采集,也可直接采集房角点的坐标。边长或坐标数据是计算房屋面积的主要依据,根据房屋数据来源的不同,将其计算所得的面积分为“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两类。b)测量过程应遵循先整体、后局部,先外后内的原则。c)测点两端应选取房屋的相同参考点,测点位置一般应位于墙体1.00m±0.20m高处。d)分层逐户实量,在测量草图上注记实测边长、墙体厚度。边长单位为米,取位至0.001m。e)测量时,测量仪器或钢尺两端均应处于水平状态,测量边长、坐标均要独立测量两次,两次测量读数较差的限差应符合以下精度要求:1)钢卷尺两次测量读数之差△D应满足:|△D|≤0.001+0.0005D(当D小于10m时,以10m计)。2)测距仪两次测量读数之差△D应满足:|△D|≤0.005m。f)为校核测量数据的正确性,提高测量结果的准确度,施测时应有多余观测。g)参与计算房屋面积的边长数据要进行平差处理,相关数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8.4.2预测面积的房屋数据采集房屋面积预测系指房屋竣工前,房产测绘单位根据房屋规划设计图纸和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房产测绘技术标准,计算出房屋面积。a)房屋数据采集的资料来源3)房屋建筑设计图纸。4)房屋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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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5)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资料。b)房屋数据采集的方法181)图纸尺寸可以直接采集。2)局部位置无标注尺寸并无法通过其他相关数据计算得出的,可以通过图解法采集。3)房屋的拐角无特殊注明或说明的,一般视为直角。其组成的房屋按矩形采集边长并计算面积。8.4.3实测面积的房屋数据采集8.4.3.1实测面积指房屋竣工后,对房屋实地测算而得出的面积。8.4.3.2整栋房屋外围测量房屋外围测量主要采用以下方法:a)当房屋外围是矩形结构时,应测量房屋外围边长。测量时,房屋矩形的四条边均应测量。当边长无法直接测量时,应测量房角点坐标,解析出房屋边长值。b)当房屋外围不是矩形结构时,应测量所有外围房角点和特征点或拐点的点位坐标,通过坐标解析法计算房屋面积。测量时,可采用任意坐标系,并布设闭合导线、附合导线、支导线或引点等,保证测站点处于同一坐标系。8.4.3.3房屋内部测量房屋内部测量主要采用以下方法:a)根据权界线分层逐户进行边长数据采集,公有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分层采集。b)矩形房屋应测量矩形的四条边,当房屋小于10m2时,可测量矩形的二条边。c)当房屋为非矩形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房屋划分成园形、椭园形、扇形、弓形、梯形、三角形、菱形等规则形状,并根据计算面积的需要进行边长、高、半径、直径等测量。d)对于超过钢尺或测距仪测程的组合边长,应保持各测段处于一条直线上。e)房屋分为层高在2.20m以上和以下两部分时,应分别测量两部分的边长数值并辅以略图说明。层高低于2.20m的部位,以虚线区分其范围,并在其范围内注记“h<2.20m”。8.4.3.4墙体厚度的确定及测量墙体厚度的确定及测量主要采用以下方法:a)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厚度不包括粉刷层(抹灰层)、贴面等外墙保护层、外墙保温层、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幕墙。b)成套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帘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其它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体厚度确定。c)地下室外围墙厚可按审定的设计图纸确定。d)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e)成套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房屋的外半墙面积归入共有建筑面积。f)多层构造幕墙按整体视为外墙,墙厚以整体厚度确定;单层构造幕墙为外墙时,取0.20m作为外墙厚度数据。g)当墙体厚度变化大于0.02m时,应在不同的部位进行墙厚测量。h)墙体的抹灰层、外墙装饰帖面的厚度实测确有困难时,可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结构设计总说明和图件资料中规定的设计尺寸来确定。无法获得时,抹灰层、外墙装饰帖面的厚度可按表3规定取值:19表3墙体抹灰及装饰贴面厚度取值序号类型普通抹灰中级抹灰高级抹灰外墙装饰帖面1内墙0.018m0.020m0.025m2外墙0.020m0.025m3石墙0.030m备注未注明抹灰等级的,按普通抹灰计算抹灰层厚度。8.4.3.5数据记录规则数据记录按以下规定执行:a)测量记录必须在测量草图上实地完成,不得依据事后回忆标注。b)记录必须使用钢笔(碳素或兰黑墨水)、H型号的铅笔,禁止使用圆珠笔。c)记录字体要规整、清晰,测错、记错的数据划改应能辨别,严禁连环涂改、擦改、就字改字等违规行为。d)测量草图上应标注边长实测测线位置,观测数值平行于该实测测线注记,并紧靠该测线。e)边长较短,观测数值不能在该边范围内注记时,应采用引出线方式注记。f)通过坐标解析法测量边长时,应采用记录表的形式进行记录,图上只注记房角编号;同时应保持图上编号与记录表上编号的一致性。g)测量记录应注记:测量员、记录员、测绘日期、使用仪器名称与型号、编号等基本信息。h)房屋面积测绘记录应按附录二:房屋面积测绘记录手簿的要求进行。i)各种测量记录、测量草图、表格等应随工程项目归档。8.5房屋面积计算8.5.1基本规定房屋面积数据采集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外业测量数据必须经过平差处理。b)数据处理中的边长数据取位至0.001m;面积计算采用的边长数据取位至0.01m,面积取位至0.01m2;数据取位按“四舍五入”的原则。8.5.2数据平差处理测量数据按以下方法进行平差处理:a)在《房屋基本情况记录表》中分层逐户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并对房角进行编号,将观测边长按边号填入《测量数据平差处理表》。b)当一条边的两次测量值符合限差要求时,取其中数作为边长观测值。c)当一条边由多组观测边长组成时,则将多组边长的中数值与自有墙墙厚(含抹灰层)求和,得到边长观测值。d)测量的房屋外廓全长(含抹灰层和外墙装饰贴面)与室内分段丈量之和(含共墙和抹灰层)的较差在表4限差内时,应以房屋外廓数据为准,分段丈量的数据按比例配赋得到边长平差值;超限必须进行复量。表4测量边长限差规定等级边长限差(m)备注一级0.01+0.0003D二级0.02+0.001DD为房屋边长,单位m。当D小于10m时,以10m计。三级0.04+0.003D20e)将边长平差值按边号填入《测量数据平差处理表》。f)按照边号将墙厚(含抹灰层)填入《测量数据平差处理表》。8.5.3实测边长计算实测边长按以下方法计算:a)计算房产面积的实测边长应为边长平差值加(减)墙厚(含抹灰层),将实测边长值按边号填入《测量数据平差处理表》。b)当实测边长与批准的设计边长尺寸较差绝对值不超过0.03m时,按设计边长尺寸计算房产面积;否则,采用实测边长计算房产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报告中作出说明。c)《测量数据平差处理表》中应说明:1)确定抹灰层、外墙装饰贴面的厚度。2)房屋外廓边长与分段丈量边长平差计算说明。8.5.4几何图形法计算面积根据房屋水平投影的形状分割成若干几何图形,由几何图形面积计算公式,即可计算出各类面积的数值。8.5.5坐标解析法计算面积利用采集的房角点的坐标值,根据GB/T17986.1-2000中的8.4.1的公式计算。8.6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房产测绘完成后,房屋建筑面积和计算结果应形成包括封面、文字说明、数据表和平面图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可按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的要求编写。9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9.1权属分割异产毗连房屋权属分割清晰,不存在共有共用部位的,各户面积在各自范围内单独计算;异产毗连房屋存在有无法分割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应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9.2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9.2.1共有建筑面积分为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9.2.2不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以下内容:a)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设计作为人防工程及中高层以上建筑的消防避难层(室)。b)建在栋内,为他栋或多栋服务的设备用房、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市政设施用房、为社区服务的共有房屋、消防疏散通道等配套房屋。c)按规划批建,层高在2.20m以上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架空层的建筑面积。d)用作公共休憩的亭、走廊、绿化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e)物管用房。9.2.3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以下内容:a)栋内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电梯井、观光井(梯)、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b)栋内共有的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c)栋内共有的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设备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工具间等。21d)仅为本栋服务的消防控制室、设备用房、工具间等。e)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墙体面积的一半、外半墙水平投影面积。9.3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应遵循以下原则:a)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应以栋为单位进行。非本栋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栋分摊,本栋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到他栋。b)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c)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根据相关房屋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d)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在共有建筑面积上的产权界。9.4共有建筑面积分类根据共有建筑面积的使用功能,可分为以下四类:a)整栋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整栋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整栋进行分摊。b)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例如某栋楼内,专为某一商业区,或办公区服务的警卫值班室、卫生间、管理用房等。这一类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应由该功能区分摊。c)功能区间的共有建筑面积:指为多个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d)层共有建筑面积:当各层的共有建筑不同时,应区分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层分别进行分摊。如以下几种情况:1)各层的卫生间、公共走道等各不相同时,按层各自分别进行分摊。2)住宅、办公、商业用房等房屋各层使用的走道建筑面积,由本层该走道所连接的各套房屋进行分摊。3)若干设备用房集中设计为一个区域,该区域内设置有连接各个设备用房的水平通道,则此水平通道应随同该区域内最高分摊级别的设备用房进行共有面积分摊;该区域内的其它产权单元(含不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参与分摊该水平通道的建筑面积。e)其他共有建筑面积。9.5共有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的若干细则9.5.1列为不被分摊的共有建筑应视为一个产权单元,并参与分摊该栋相应的共有建筑面积。9.5.2设在栋内的公共配套房屋,应为一个产权单元,参与分摊该栋相应的共有建筑面积。9.5.3有附属层(结构转换层、技术层、避难层、架空层等,层高2.20米以上)的房屋,附属层应划分为独立的功能区。9.5.4一栋由裙楼相连的、有多个塔楼的房屋,裙楼、各塔楼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9.5.5房屋存在多个单元时,按单元划分功能区。9.5.6地下室通道的建筑面积处理9.5.6.1建在地面楼栋内的地下室出入口,按以下方式处理:a)当地面楼和地下室为一栋房屋时,若该出入口仅为地下室服务,列为地下室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若该出入口同时为地面楼和地下室服务,列为其服务范围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b)地面多栋楼共用一个地下室时,若该出入口仅为地下室服务,列为地面楼不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若该出入口同时为地面楼和地下室服务,列为地面楼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c)建在地面楼栋的地下室出入口,仅为地下室服务时,列为地下室相应建筑面积。9.5.6.2建在地面楼栋外的地下室出入口,列为地下室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9.5.6.3车道和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走道面积,由地下室各车位分摊。9.5.6.4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务于本功能用房的专用走道,由使用该功能用房的各户进行分摊。9.5.7室外楼梯处理9.5.7.1仅供一户使用的,全部计入该户套内建筑面积。229.5.7.2为不同功能区服务的,其面积列为相应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同一功能区服务的,计入该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9.5.8室内楼梯处理9.5.8.1为整栋服务的楼梯或电梯,整栋分摊(在个别楼层或部分楼层有门不开的,不影响整栋分摊)。9.5.8.2共有的屋顶楼梯间、电梯机房列为整栋的共有建筑面积。9.5.8.3因各层用途不同,在不同位置设置高、低不同的楼梯,但各楼梯之间所在某一层互通的,如图18左中的1梯至3梯,这些楼梯的梯间共有面积可合并为区间共有面积。如果某一层还设有专用梯,则按室内专用梯处理。如图18右的第4层。图189.5.8.4室内专用梯(楼梯、电梯),其通过“不使用”楼层的梯间共有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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