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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烟草专卖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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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烟草专卖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XX县烟草专卖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序号监管部门监管事项对应许可事项null监管事项子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null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nullnullnullnull名称类型nullnull监管形式监管方式nullnullnullnullnull1县烟草专卖局对烟叶收购的监管烟叶收购站(点)的设立第二类对烟叶收购的行政检查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

X县烟草专卖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XX县烟草专卖局监管事项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清单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序号监管部门监管事项对应许可事项null监管事项子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null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nullnullnullnull名称类型nullnull监管形式监管方式nullnullnullnullnull1县烟草专卖局对烟叶收购的监管烟叶收购站(点)的设立第二类对烟叶收购的行政检查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九条:“烟叶收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反馈检查情况。1.未发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国家、省、市、县级null2县烟草专卖局对烟叶收购的监管烟叶收购站(点)的设立第二类对擅自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企业、个人无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2.罚款,收购或没收涉案烟草专卖品,没收违法所得。国家、省、市、县级3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的监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第一类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的行政检查企业、个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1.制订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反馈检查情况。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国家、省、市、县级4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的监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第一类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企业、个人无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2.罚款,收购或没收涉案烟草专卖品,没收违法所得。国家、省、市、县级5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的监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第一类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企业、个人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烟草专卖品。国家、省、市、县级6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的监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第一类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行政处罚企业、个人无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国家、省、市、县级7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的监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第一类对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企业、个人无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2.罚款,收购或没收涉案烟草专卖品,没收违法所得。国家、省、市、县级8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领、使用的监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第一类对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处理(其他类)企业、个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1.制订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5.依法追究行政责任;6.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7.结案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省、市、县级9县烟草专卖局对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第一类对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制订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省、市、县级10县烟草专卖局对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null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企业、个人无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关闭等行政命令;2.罚款,没收并销毁涉案烟草专卖品,没收违法所得。国家、省、市、县级11县烟草专卖局对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null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行政处罚企业、个人无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停止生产等行政命令;2.罚款,没收并销毁涉案烟草专卖品,没收违法所得。国家、省、市、县级12县烟草专卖局对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null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而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企业、个人无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关闭或停止经营等行政命令;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国家、省、市、县级13县烟草专卖局对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null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政检查企业、个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制订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5.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6.结案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移交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国家、省、市、县级14县烟草专卖局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审批null对持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7.《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8.《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1.制订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5.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6.结案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移交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国家、省、市、县级15县烟草专卖局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null对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企业无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2.责令暂停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国家、省、市、县级16县烟草专卖局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出售、转让审批null对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行政处罚企业无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暂停业务、整顿等行政命令;2.罚款,作出取消经营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国家、省、市、县级17县烟草专卖局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出售、转让审批null对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处罚企业或个人无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暂停业务、整顿等行政命令;2.罚款,作出取消经营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国家、省、市、县级18县烟草专卖局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出售、转让审批null对持证人违规、违法情况的处理(其他类)企业或个人无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处理;3.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暂停业务、整顿等行政命令;2.作出取消经营资格等决定。国家、省、市、县级19县烟草专卖局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null对零售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处罚企业、或个人无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命令;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国家、省、市、县级20县烟草专卖局对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的监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null对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的行政检查企业、个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重点监管;2.信用监管。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1.搜集案件线索;2.确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5.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6.结案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移交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国家、省、市、县级21县烟草专卖局对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的监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null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企业、个人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命令;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销毁涉案烟草专卖品。国家、省、市、县级22县烟草专卖局对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销售的监管无null对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销售的行政检查企业、个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1.制订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5.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6.结案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移交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4.监督销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国家、省、市、县级23县烟草专卖局对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的监管无null对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的行政检查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1.制订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5.结案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移交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国家、省、市、县级24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生产销售中注册商标的监管无null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政检查企业或个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1.制订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5.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6.结案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移交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3.配合有关部门,销毁处理查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国家、省、市、县级25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使用的监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null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使用的行政检查企业或个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1.制订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5.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6.结案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移交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国家、省、市、县级26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使用的监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null对伪造、变造、买卖烟草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企业或个人无无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6.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命令;2.罚款,作出取消经营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3.移交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国家、省、市、县级27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使用的监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null对违法取得烟草许可证的处理(其他类)企业或个人无无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3.结案归档。发现问题作出警告、不予受理和发证、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等决定。国家、省、市、县级28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使用的监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null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的管理(其他类)企业或个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7.《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8.《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1.制订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5.结案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的决定。国家、省、市、县级29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出口的监管无null对烟草制品出口的行政检查免税烟经营企业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1.制订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5.结案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国家、省、市、县级30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品走私行为的监管无null对烟草专卖品走私行为的行政检查企业、个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七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1.搜集案件线索;2.确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5.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6.结案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移交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国家、省、市、县级31县烟草专卖局对免税进口烟草制品的监管无null对免税进口烟草制品存放的行政检查免税烟经营企业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1.制订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5.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6.结案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移交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国家、省、市、县级32县烟草专卖局对免税进口烟草制品的监管无null对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免税烟经营企业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2.罚款。国家、省、市、县级33县烟草专卖局对免税进口烟草制品的监管无null对免税烟草制品专门标志标注的行政检查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免税烟经营企业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1.制订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5.结案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国家、省、市、县级34县烟草专卖局对免税进口烟草制品的监管无null对未按规定在免税烟草制品上标注专门标志的行政处罚企业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2.罚款。国家、省、市、县级35县烟草专卖局对拍卖企业的监管无null对拍卖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企业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1.制订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5.结案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国家、省、市、县级36县烟草专卖局对拍卖企业的监管无null对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企业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1.对违法线索开展案件调查;2.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5.结案归档。发现问题作出罚款,并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资格等行政处罚。国家、省、市、县级37县烟草专卖局对通过自动售烟机、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监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null对通过自动售烟机、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检查企业或个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重点监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1.搜集案件线索;2.确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5.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6.结案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移交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国家、省、市、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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