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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剖析  本章作为«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为9分。虽然分值并不高,但«票据法»的重要性仍应惹起考生的足够注重。从1996年-2002年的7年间,只要2000年没有出综合题,虽然最近2年每年只出半个综合题,但«票据法»完全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难度较大的综合题。本章的考点很多、温习难度较大。  2001年对教材依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停止了较大调整,2002年、2003年教材基本没有变化。    最近3年题型题量剖析题 型2000年2001年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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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剖析  本章作为«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为9分。虽然分值并不高,但«票据法»的重要性仍应惹起考生的足够注重。从1996年-2002年的7年间,只要2000年没有出综合题,虽然最近2年每年只出半个综合题,但«票据法»完全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难度较大的综合题。本章的考点很多、温习难度较大。  2001年对教材依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停止了较大调整,2002年、2003年教材基本没有变化。    最近3年题型题量剖析题 型2000年2001年2002年单项选择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项选择题1题1分2题2分1题1分判别题3题3分2题2分1题1分案例剖析题 0.5题8分0.5题6分合 计5题5分5.5题13分3.5题9分  本章的重要考点包括:  〔1〕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2〕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3〕票据的签章;  〔4〕票据行为的代理;  〔5〕票据权益的取得;  〔6〕票据权益的消灭时效;  〔7〕票据抗辩与票据抗辩的限制;  〔8〕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9〕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的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如何推断〕;  〔10〕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的效能;  〔11〕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  〔12〕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3〕追索权〔案例剖析题〕;  〔14〕支票的记载事项、提示付款期限    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P335〕  1.独立性  〔1〕票据关系一经构成,就与基础关系分别,基础关系能否存在、能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2〕票据关系因一定缘由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能。  【案例】甲、乙企业签署100万元的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票据基础关系〕被人民法院确认有效,但只需银行承兑汇票自身有效〔契合法定的方式要件〕,买卖合同的有效并不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效能。  2.即使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买卖关系和债务债务关系的票据,只需该票据契合法定的方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留意判别题〕。  3.票据权益与民事权益〔留意综合题〕  持票人因超越票据权益失效或许因票据记载事项完善而丧失票据权益的,仍享有民事权益,可以央求出票人或许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甲向乙签发1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2年4月1日,乙于4月5日背书转让给丙。依据«票据法»的规则,持票人丙应当在4月10日前提示付款。  〔1〕假设丙在4月20日提示付款,那么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但持票人的票据权益并未丧失〔支票持票人的票据权益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即2002年4月1日-10月1日〕;  〔2〕假设丙于2002年12月25日才提示付款,那么其票据权益丧失,但依然享有民事权益,可以央求出票人甲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10万元〕相当的利益。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P337〕  1.实质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需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才干  无民事行为才干或许限制民事行为才干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有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才干或许限制行为才干人主张任何票据债务。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需真实或许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腕取得票据的,或许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益。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需契合法律、法规的规则  票据行为自身必需合法,与基础关系能否合法有关。  2.方式有效条件〔重点〕  〔1〕签章  ①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许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团体的签章为团体"本名"的签章。  【例题1】单位、团体和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需依照规则停止。以下签章有效的有〔 〕。〔1998年〕  A.单位在票据上运用该单位的财务公用章加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  B.团体在票据上运用与其身份证件姓名不分歧的签名  C.银行作为出票人在银行汇票上仅运用了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运用的银行汇票公用章  D.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运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答案】AD  【解析】  〔1〕法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公章或许财务公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许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许盖章。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2〕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公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许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许盖章。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4〕团体在票据上的签章,应当为应当事人的本名。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②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则,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则的公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分歧的财务公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当票据责任。  【例题2】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分歧的财务公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当票据责任。〔 〕〔2001年〕  【答案】√  ③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则:  〔1〕出票人的签章有效的,票据有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契合规则的,其签章有效,但不影响其他契合规则签章的效能;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契合规则的,其签章有效,但不影响其前手契合规则签章的效能。  【例题】依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则,以下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能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2年〕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契合规则的,票据有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契合规则的,其签章有效,但不影响其他契合规则签章的效能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契合规则的,其签章有效,但不影响其他契合规则签章的效能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契合规则的,其签章有效,但不影响其前手契合规则签章的效能  【答案】ABCD  〔2〕记载事项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需分歧,否那么票据有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称号不得更改,否那么票据有效。  【解释】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则,"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称号"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而不能在票据上停止更改。假设付款人对更改"金额、出票日期或许收款人称号"的票据付款的,由付款人承当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P340〕  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需具有的条件  【解释】关于"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需具有的3个条件",1998年曾出过简答题,其中的关键在于代理人在票据上应当签署"代理人自己"的签章,否那么不属于票据代理。  【例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则,构成票据代理关系必需具有的条件包括〔 〕。  A.票据当事人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C.代理人必需依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C.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署被代理人的名字或称号  D.代理人在票据上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代理关系  【答案】ABD  【解析】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停止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说明其代理关系,签署代理人自己的名字,由此发生的权益义务关系由被代理人接受。假设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称号签章,那么不发生票据代理效能。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当票据责任〔留意判别题〕。  3.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逾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逾越权限的局部承当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四、票据权益的取得原那么〔留意综合题〕〔P342〕  票据权益包括付款央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央求权〔第一次权益〕而先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益〕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无对价或许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假设属于好意取得,依然享有票据权益,但票据持有人必需接受其前手的权益瑕疵。假设前手的权益因违法或许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许丧失,该持票人的权益也因此而遭到影响或许丧失。  【解释】  〔1〕假设持票人以胁迫、欺诈等手腕"无对价"取得票据,一定不享有票据权益;  〔2〕假设持票人好意地"无对价"取得票据,那么享有80%〔不充沛〕的票据权益:假设其前手平安无事,那么持票人也平安无事,可以失掉100%的票据金额;假设其前手的票据权益存在瑕疵,那么持票人的票据权益遭到"牵连"。  〔3〕假设持票人"好意"地"对价"取得票据权益,那么享有100%的票据权益,在任何状况下也不会受前手的"牵连"。    【案例】甲、乙之间签署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丙之间签署50万元的买卖合同,丙向乙发货后,乙将100万元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以"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假设丙属于好意取得〔非胁迫、欺诈〕,那么丙享有100万元的票据权益。但是,假设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效果,那么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立乙的理由来对立持票人丙;假设好意持票人丙以"对价"取得票据,那么出票人甲不能以对立乙的理由来对立持票人丙。  2.因税收、承袭、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1〕不受背书延续的限制。只需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益,就能享有票据权益。  〔2〕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益不得优于其前手。      【案例】甲、乙之间签署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又将100万元的支票无偿赠与丙,持票人丙因赠与合法地无偿取得票据,不触及背书延续的效果,只需持票人丙依法举证〔如赠与合同〕,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益,就能享有票据权益。但是,假设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效果,那么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立乙的理由来对立持票人丙,由于持票人丙经过赠与合法地无偿取得的票据,虽然享有票据权益,但所享有的票据权益不得优于其前手乙。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许严重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益。  五、票据权益的消灭时效〔留意综合题〕〔P343〕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益的消灭时效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出票后活期付款见票后活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本票〔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越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  ④    ⑤    ⑥    【例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则,以下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益消灭的情形有〔 〕。〔2001年〕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央求权  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央求权  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央求权  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央求权  【答案】CD  【解析】  〔1〕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益,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0年5月20日-2002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益;  〔2〕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益,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1999年6月20日-2001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益;  〔3〕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益,自出票之日起2年〔1999年5月20日-200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益消灭;  〔4〕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益,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0年5月20日-2000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益消灭。  【例题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则,以下选项中,属于票据权益消灭的情形有〔 〕。〔2000年〕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许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许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益,自出票日起6个月末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益,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没有到期日〕,本票持票人的票据权益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六、票据权益的弥补〔P344〕  1.票据权益的弥补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益弥补的必经顺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央求公示催告或许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央求公示催告或许提起普通诉讼。  3.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的实行地:  〔1〕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2〕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许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3〕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4〕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5〕代理付款银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  【例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则,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应向支票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央求。该支票支付地是指〔 〕。〔2000年〕  A.失票人所在地  B.收款人所在地  C.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  D.出票人所在地  【答案】C  七、票据抗辩〔留意综合题〕〔P347〕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基于票据自身的内容而发作的事由所停止的抗辩。〔例如:背书不延续、票据权益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例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则,以下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1999年〕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延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2.对人抗辩〔只对"特定"债务人提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实行商定义务的与自?quot;有直接债务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停止抗辩。假设该票据曾经被不实行商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属于好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那么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停止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重点〕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立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立持票人。  〔3〕凡是好意的、已付对价的合理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央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益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许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益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益,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立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立该持票人。  八、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留意综合题〕〔P348〕  1.伪造、变造的区别  票据的伪造仅限于伪造签章,变造属于伪造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例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则,以下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2001年〕  A.变卦票据金额  B.变卦票据上的到期日  C.变卦票据上的签章  D.变卦票据上的付款日  【答案】ABD  【解析】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卦的行为〔如变卦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  2.票据的伪造  〔1〕持票人即使是好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益。  【例题】持票人好意取得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益。〔 〕〔2000年〕  【答案】√  〔2〕由于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当票据责任。但是,假设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形成损害的,必需承当民事责任。  【解释】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能。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务人承当票据责任,票据债务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许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停止抗辩。      【案例】A向B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B背书转让给C,C拿到支票后被D偷走,D伪造C的签章以C的名义背书转让给E,好意持票人E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F。假设持票人F被拒绝付款,那么F可以向出票人A、背书人B、E停止追索〔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B、E不能以伪造为由停止抗辩〕,但F不能向被伪造人C停止追索,由于C没有在票据上真正签章,F也不能向伪造人D停止追索,由于D依据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当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假设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形成损害的,必需承当"民事责任",构成立功的,依法承当刑事责任。  3.票据的变造  〔1〕假设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依照原记载的内容担任;假设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那么应当依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担任。假设无法区分签章发作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虽然变造的票据依然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形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当民事责任,构成立功的,依法承当刑事责任。  〔3〕变造人能够签章,也能够不签章,但无论能否签章,均应承当法律责任〔留意判别题〕。  【例题】甲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为8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假设戊向甲央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央求赔偿。〔 〕〔2002年〕  【答案】√  【解析】丙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那么甲、乙应当依照5万元承当票据责任;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那么丙、丁应当依照8万元承当票据责任。假设戊向甲央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央求赔偿。  九、汇票  〔一〕出票〔P351〕  1.即使出票人签发没有对价的汇票,出票人仍应依照汇票记载的事项承当票据责任〔注馀卸咸猓?br>  2.银行汇票金额  【例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则,当银行汇票上记载的实践结算金额与出票时记载确实定金额不分歧时,应该〔 〕。〔1998年〕  A.以出票时记载确实定金额为付款金额  B.以实践结算金额为付款金额  C.以两种金额中较小的一种金额为付款金额  D.确认该汇票有效,由出票人重新出票  【答案】C  【解析】  〔1〕汇票上记载有实践结算金额的,以实践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  〔2〕假设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践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能,而以汇票金额为实践结算金额;  〔3〕实践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许等于汇票金额,假设实践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实践结算金额有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3.付款日期  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假设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并不用然招致汇票的有效,视为见票即付。  〔二〕背书〔重点〕〔P354-358〕  1.背书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解释】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则,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称号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称号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能。  2.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有效,背书有效票据行为所附条件的法律效能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有效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保证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有效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有效  3.局部背书、多头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局部转让或许将汇票金额区分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有效。  【例题】背书人甲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区分背书转让给乙和丙各50万元,以下有关该背书效能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2002年〕  A.背书有效  B.背书有效  C.背书转让给乙50万元有效,转让给丙50万元有效  D.背书转让给乙50万元有效,转让给丙50万元有效  【答案】A  4.背书延续〔留意综合题〕  〔1〕背书延续主要是指背书在"方式上"延续,假设背书在"实质上"不延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2〕关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承袭、赠与〕取得汇票的,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益,就可以享有票据权益。  5.恣意制止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正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先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作票据法上的效能,而只具有普通债务让与的效能,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当"票据责任"。  【解释】关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先手以此票据停止贴现、质押的,经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A出票给B,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B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假设持票人C被拒绝付款,那么C不能向出票人A停止追索。依据«票据法»的规则,关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假设其先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当"票据责任"。因此受让人C不能向出票人A停止追索。  〔2〕背书人在汇票〔反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先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经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妥当事人,不担负保责任。  【案例】A出票给B,B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C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假设持票人D被拒绝付款,那么D可以向出票人A、背书人C停止追索,但不能向B停止追索。依据«票据法»的规则,背书人B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先手C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B对其直接被背书人C以后经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D,不担负保责任。  【例题扛荨吨谢嗣窆埠凸本莘ā返墓娑ǎ呈槿嗽诨闫鄙霞窃?quot;不得转让"字样,其先手再背书转让的,将发生的法律结果是〔 〕。〔2001年〕  A.该汇票有效  B.该背书转让有效  C.原背书人对先手的被背书人不承当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先手的被背书人承当保证责任  【答案】C  6.法定制止背书  法定制止背书是指汇票曾经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许超越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益中的付款央求权曾经丧失的,制止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当票据责任。  【例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则,以下各项中,属于汇票法定制止背书的情形有〔 〕。〔1998年〕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汇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超越付款提示期限  D.汇票背书的次数过多致使在汇票上无法记载  【答案】ABC  【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许超越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7.委托收款背书  〔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益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央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益,因此不能转让。  〔2〕假设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先手的被背书人不承当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案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委托D行使付款央求权,C在向D作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在本案中,当事人D只是C的代理人,D并不享有票据权益,因此D不得将票据背书转让。假设D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持票人E被拒绝付款时,E可以向出票人A、背书人B、D停止追索,但不能对C停止追索。  8.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益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益,不得将其转让。  〔2〕假设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先手的被背书人不承当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案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以该票据向D银行质押存款时,将票据"质押背书"转让给D,C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在本案中,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益的转让。因此质权人D并不享有票据权益,D不得将票据背书转让。假设D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持票人E被拒绝付款时,E可以向出票人A、背书人B、D停止追索,但不能对C停止追索。  【留意】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许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署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例题】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构成票据质押。〔 〕〔2001年〕【答案】×  票据质押的特殊规则:  〔1〕依据«高院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则,以汇票、本票、支票设定质押〔质押背书〕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在票据上签章。出质人假设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不构成票据质押〔见教材第12章〕。  〔2〕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票据的出质不得对立好意第三人。  〔3〕汇票的到期日先于债务实行期限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实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款项;〔2003年新增〕汇票的到期日后于债务实行期限的,质权人只能在到期以后兑现款项。  3.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许质押的有效〔2003年新增〕。【解释】以票据设定质押的,确定的只是一种担保关系,而非票据权益的转让,因此质权人不得将其转让或许再次设定质押。  〔三〕承兑〔重点〕〔P358-360〕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许出票后活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后活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外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假设持票人超越法活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益,自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内有效〕。  3.承兑的法律效能〔留意综合题〕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需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那么应承当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立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甲银行:承兑人/付款人  【案例】A于2002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的资金帐户上只要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依据«票据法»的规则,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立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由于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需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那么应承当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活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当票据责任。  【案例】A于2002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于7月1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持票人D未在法活期限内〔7月1日-10日〕提示付款,那么丧失对前手B.C的追索权,但可以对出票人A.承兑人甲银行停止追索。依据«票据法»的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活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因此甲银行仍要对持票人D承当票据责任。  〔四〕票据保证〔P360-362〕  1.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方式,必需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假设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许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留意判别题〕。  2.保证责任  〔1〕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附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留意责任"同一性"的含义〕。  〔2〕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不随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缘由有效而有效,只要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完善票据方式要件而有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干解除。      【解释】出票人甲向乙签发汇票,A作为出票人甲的票据保证人:  〔1〕假设出票人甲因无民事行为才干〔因实质缘由有效〕而使汇票有效,但保证人A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2〕假设出票人甲在出票时未记载出票日期或许出票人签章有效,那么保证人A的保证责任因汇票完善方式要件而解除。  〔五〕付款〔留意综合题〕〔P363〕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2.假设持票人未在法活期限内提示付款的,那么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活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3.付款人应当"无条件"地在持票人央求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否那么应承当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  〔1〕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拖延支付的,对其按汇票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其他付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支票的付款银行〕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  ①按票据金额每天处于万分之七的罚款;  ②每天按延压的票据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持票人支付赔偿金。  4.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1〕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方式上的审查,而不担任实质上的审查;  〔2〕假设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契合法定方式的票据付款,或许存在恶意或许严重过失而付款的,那么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  【例题】银行对伪造的票据虽以好意且契合规则的正常操作顺序审查,但未能发行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持票人或许收款人仍应负付款责任。〔1999年〕【答案】×  〔六〕追索权〔留意综合题〕〔P364-368〕  1.追索权发作的缘由  〔1〕实质条件〔留意多项选择题〕  〔2〕方式条件  假设持票人未依法提供拒绝证明〔留意拒绝证明的方式〕,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相对付款责任。  2.收回追索通知的时间〔3日〕  持票人未依照规则期限收回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留意〕。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许出票人形成损失的,由其承当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详细情形法律结果持票人超越法活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活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持票人超越法活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相对付款责任持票人超越法活期限收回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本票的持票人未依照规则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2000年〕  【答案】×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依照规则期限提示本票的,只是丧失对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持票人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央求权和追索权。  3.追索金额  【例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则,以下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央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1999年〕  A.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  B.收回通知书的费用  C.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招致的利润损失  D.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招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答案】AB  【解析】追索金额包括: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许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收回通知书的费用。  4.追索权的效能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当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依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许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许数人曾经末尾停止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依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5.追索权的限制  〔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先手无追索。    【解释】考生应留意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时的限制状况:  〔1〕背书人的"制止背书";  〔2〕背书人的"委托收款背书";  〔3〕背书人的"质押背书";  〔4〕伪造。  十、支票〔见2001年综合题〕〔P372-373〕  1.支票金额和收款人称号,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有效,而非支票自身有效。  【例题】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支票有效。〔 〕〔1999年〕  【答案】×  3.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越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益,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益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4.签发一诺千金或许印章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的法律责任:  〔1〕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同时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留意】5%但不低于1000元的处置。  5.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否那么,应当承当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十一、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P375〕  【例题1】涉外票据的汇票、本票的记载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是〔 〕。  A.出票地国度的法律  B.付款地国度的法律  C.出票人国度的法律  D.持票人国度的法律  【答案】A  【例题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则,在涉外票据中,以下事项中,适用出票地法律的有〔 〕。  A.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B.票据的提示期限  C.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D.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答案】AD  【解析】在涉外票据中  〔1〕汇票、本票、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2〕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适用行为地法律。  〔3〕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央求保全票据权益的顺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案例剖析题  【案例1】  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1996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置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预先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基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中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央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取得该汇票,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中止付款的状况,即于1996年7月1日向付款人央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停止审查之后即为拒绝付款,理由是:  〔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取得票据的行为为有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中止付款;  〔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有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D公司。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  依据本例提供的理想,请回答以下效果:  〔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并说明理由。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能否为有效票据?为什么?  〔3〕D公司的付款央求权得不到完成时,可以向本案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1996年〕  【案例1答案】  〔1〕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付款。依据«票据法»的规则,凡是好意的、已付对价的合理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央求付款,不受前手权益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此题中,D公司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取得票据,并已付对价,因此D公司属于好意的、已付对价的合理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持票人D公司的前手存在权益瑕疵而对立持票人。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不属于有效票据。依据«票据法»的规则,汇票的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假设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并不用然招致票据的有效,依据规则视为见票即付。  〔3〕D公司的付款央求权得不到完成时,在作出拒绝证明后,可以向本案中的出票人A公司、背书人B公司、C公司以及付款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许全部行使追索权。  【案例2】  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取得该汇票的第2天,因车祸而死亡,该汇票由其独一的承袭人D取得。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依法提供了承袭该票据的有效证明,E取得该汇票之后,将汇票金额改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F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G在法活期限外向付款人央求付款,付款人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理由是:  〔1〕该汇票背书不延续,由于,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转让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  〔2〕该汇票金额已被变造。随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书,即为退票。  要求:  依据本例提供的理想,请回答以下三个效果:  〔1〕付款人可否以背书不延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为什么?  〔2〕G可以向本例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3〕如何界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997年〕  【案例2答案】  〔1〕付款人不得以背书不延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由于,虽然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但是,D系以承袭方式从C处合法取得该汇票,是该汇票的权益人,只需其提供了有效证明,便可行使相应的权益,将该汇票转让给他人。因此,付款人不能以该汇票背书不延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2〕依据«票据法»的规则,G可向其一切前手及付款人行使追索权,故G可以向A、B、D、E、F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3〕依据«票据法»的规则,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判定当事人的责任。A、B、D的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故应就该汇票事先记载的人民币8万元承当责任,付款人亦应对此承当责任;E为变造人,应对所造文义担任,即人民币18万元承当责任;F签章在变造之后,亦应对人民币18万元担任。假设G取得付款人支付的人民币8万元,那么可向E和F央求赔偿人民币10万元及其他损失;假设F向G赔偿了人民币10万元及其他损失,那么可向E央求赔偿由此形成的一切损失。    【案例3】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帐支票〔同城运用,下同〕前往推销。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商定:甲公司于合同签署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俱。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  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称号,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帐户的丁银行,以便应用丙公司的银行帐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依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帐,但却不能支取运用,主要缘由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具之次日,持票人才干支取运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家具,丙公司于第二天赋得以末尾分批从其帐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乙公司。  要求:  〔1〕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能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应用丙公司帐户存取款项的行为能否契合有关规则?并说明理由。如不契合有关规则,应当由谁承当何种法律责任?  〔3〕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运用到帐资金的理由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丁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当何种法律责任?                             〔2001年〕  【案例3答案】  〔1〕虽然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但该支票依然有效。依据«票据法»的规则,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称号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甲公司已授权乙公司在收款人栏内补记收款人,因此,该支票是有效的。  〔2〕首先,乙公司应用丙公司帐户存取款项的行为不契合有关规则。依据«银行帐户管理方法»的规则,存款人的帐户只能操持存款人自身的业务活动,丙公司与甲公司未发作任何业务活动,因此,乙公司在该支票上填写丙公司为收款人,由丙公司存取款项,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属于出租或转让帐户的行为,不契合有关规则。其次,应当由丙公司承当相应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则,存款人出租和转让帐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还应当对该行为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和转让帐户的合法所得。  〔3〕首先,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到帐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依据«票据法»的规则,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有效。二是,依据有关规则,除国度法律另有规则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团体解冻、扣款,不得中止单位、团体存款的正常支付。其次,丁银行限制丙公司支取支票资金的行为,属于延压和截留客户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则,丁银行应当按延压资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案例4】  2002年3月2日,A展览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一份价值为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商定: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展览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3月3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10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置了设备,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赞同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3月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D公司到C银行操持了挂失止付手续。3月10日,王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以D公司的名义向E公司购置汽车一辆,并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作为支付购置汽车的价款。3月12日,E公司为支付F公司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5日,F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拒绝支付票款。  要求:  依据上述理想,回答以下效果:  〔1〕B公司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之间签署的买卖合同能否曾经解除?并说明理由。  〔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能否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并说明理由。  〔3〕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能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在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弥补措施能否可以弥补其票据权益?为什么?                              〔2002年〕  【案例4答案】  〔1〕买卖合同曾经解除。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当事人一方延迟实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抵达对方时解除。在本案中,B公司应在A公司3月3日签发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后,于3月10日交付设备。但B公司未交付,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契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而且A公司及时通知了B公司,因此,合同已解除。  〔2〕不契合规则。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当事人在合同中既商定违约金,又商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3〕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有效。依据«票据法»的规则,冒充他人名义或虚拟人的名义而停止的票据行为属于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次第、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能。持票人即使是好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益。  〔4〕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措施不可以弥补其票据权益。依据«票据法»的规则,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益弥补的必经顺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央求公示催告或许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央求公示催告或许提起普通诉讼。假设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在本案中,D公司于3月9日操持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没有在3日后依法向人民法院央求公示催告或许提起普通诉讼,因此,挂失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失效。F公司于4月5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的挂失止付通知书曾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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