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2015年修订稿)根据《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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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为提高《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可操作性,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噪声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对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汕市环12010)180号)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如下:―、定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硏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二、划分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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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根据《声环境质量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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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对应《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汕府〔2015〕24号),划分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三、划分结果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定义及上述划分方法,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包括下列区域:1、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对应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0类区);2、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对应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1类区);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对应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区);4交通干线两侧的医疗区、文教科硏区和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对应交通干线外一定距离内、相邻为汕头市声功能区划0〜2类区的4a、4b类区)。四、本划分方案的具体区域对应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相应区域执行,并随我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