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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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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目录TOC\o"1-2"\h\z\uHYPERLINK\l"_Toc373926494"前言PAGEREF_Toc373926494\h1HYPERLINK\l"_Toc373926495"1总则PAGEREF_Toc373926495\h1HYPERLINK\l"_Toc373926496"2术语PAGEREF_Toc373926496\h2HYPERLINK\l"_Toc373926497"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PAGEREF_Toc37392...

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目录TOC\o"1-2"\h\z\uHYPERLINK\l"_Toc373926494"前言PAGEREF_Toc373926494\h1HYPERLINK\l"_Toc373926495"1总则PAGEREF_Toc373926495\h1HYPERLINK\l"_Toc373926496"2术语PAGEREF_Toc373926496\h2HYPERLINK\l"_Toc373926497"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PAGEREF_Toc373926497\h4HYPERLINK\l"_Toc373926498"3.1监理人PAGEREF_Toc373926498\h4HYPERLINK\l"_Toc373926499"3.2监理机构PAGEREF_Toc373926499\h4HYPERLINK\l"_Toc373926500"3.3监理人员PAGEREF_Toc373926500\h5HYPERLINK\l"_Toc373926501"3.4监理设施PAGEREF_Toc373926501\h7HYPERLINK\l"_Toc373926502"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PAGEREF_Toc373926502\h8HYPERLINK\l"_Toc373926503"4.1监理工作程序PAGEREF_Toc373926503\h8HYPERLINK\l"_Toc373926504"4.2监理工作方法PAGEREF_Toc373926504\h8HYPERLINK\l"_Toc373926505"4.3主要监理工作制度PAGEREF_Toc373926505\h8HYPERLINK\l"_Toc373926506"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PAGEREF_Toc373926506\h10HYPERLINK\l"_Toc373926507"5.1监理人自身的准备工作PAGEREF_Toc373926507\h10HYPERLINK\l"_Toc373926508"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PAGEREF_Toc373926508\h10HYPERLINK\l"_Toc373926509"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PAGEREF_Toc373926509\h11HYPERLINK\l"_Toc373926510"6.1开工条件的控制PAGEREF_Toc373926510\h11HYPERLINK\l"_Toc373926511"6.2工程质量控制PAGEREF_Toc373926511\h11HYPERLINK\l"_Toc373926512"6.3工程进度控制PAGEREF_Toc373926512\h13HYPERLINK\l"_Toc373926513"6.4工程投资控制PAGEREF_Toc373926513\h14HYPERLINK\l"_Toc373926514"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PAGEREF_Toc373926514\h17HYPERLINK\l"_Toc373926515"6.6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的其他工作PAGEREF_Toc373926515\h18HYPERLINK\l"_Toc373926516"6.7信息管理PAGEREF_Toc373926516\h21HYPERLINK\l"_Toc373926517"7光伏发电工程并网运行试验、验收、移交监理工作PAGEREF_Toc373926517\h23HYPERLINK\l"_Toc373926518"7.1并网运行试验PAGEREF_Toc373926518\h23HYPERLINK\l"_Toc373926519"7.2光伏发电工程验收、移交PAGEREF_Toc373926519\h23HYPERLINK\l"_Toc373926520"8保修期、竣工验收的监理工作PAGEREF_Toc373926520\h25HYPERLINK\l"_Toc373926521"8.1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PAGEREF_Toc373926521\h25HYPERLINK\l"_Toc373926522"8.2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PAGEREF_Toc373926522\h25HYPERLINK\l"_Toc373926523"8.3竣工验收PAGEREF_Toc373926523\h25HYPERLINK\l"_Toc373926524"9光伏发电工程主要设备制造监理PAGEREF_Toc373926524\h26HYPERLINK\l"_Toc373926525"附录A监理规划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PAGEREF_Toc373926525\h28HYPERLINK\l"_Toc373926526"A.1监理规划编写要点PAGEREF_Toc373926526\h28HYPERLINK\l"_Toc373926527"A.2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PAGEREF_Toc373926527\h28HYPERLINK\l"_Toc373926528"附录B监理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PAGEREF_Toc373926528\h30HYPERLINK\l"_Toc373926529"B.1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点PAGEREF_Toc373926529\h30HYPERLINK\l"_Toc373926530"B.2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PAGEREF_Toc373926530\h30HYPERLINK\l"_Toc373926531"附录C监理报告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PAGEREF_Toc373926531\h33HYPERLINK\l"_Toc373926532"C.1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PAGEREF_Toc373926532\h33HYPERLINK\l"_Toc373926533"C.2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PAGEREF_Toc373926533\h33HYPERLINK\l"_Toc373926534"C.3监理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PAGEREF_Toc373926534\h33HYPERLINK\l"_Toc373926535"C.4监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PAGEREF_Toc373926535\h34HYPERLINK\l"_Toc373926536"C.5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PAGEREF_Toc373926536\h34HYPERLINK\l"_Toc373926537"附录D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PAGEREF_Toc373926537\h36HYPERLINK\l"_Toc373926538"D.1表格类型PAGEREF_Toc373926538\h36HYPERLINK\l"_Toc373926539"D.2表格使用说明PAGEREF_Toc373926539\h36HYPERLINK\l"_Toc373926540"D.3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样式PAGEREF_Toc373926540\h40HYPERLINK\l"_Toc373926541"条文说明PAGEREF_Toc373926541\h69HYPERLINK\l"_Toc373926542"1总则PAGEREF_Toc373926542\h70HYPERLINK\l"_Toc373926543"2术语PAGEREF_Toc373926543\h71HYPERLINK\l"_Toc373926544"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PAGEREF_Toc373926544\h72HYPERLINK\l"_Toc373926545"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PAGEREF_Toc373926545\h74HYPERLINK\l"_Toc373926546"5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PAGEREF_Toc373926546\h75HYPERLINK\l"_Toc373926547"6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工作PAGEREF_Toc373926547\h77HYPERLINK\l"_Toc373926548"7光伏发电工程并网运行试验、验收、移交监理工作PAGEREF_Toc373926548\h81HYPERLINK\l"_Toc373926549"8保修期、竣工验收的监理工作PAGEREF_Toc373926549\h82HYPERLINK\l"_Toc373926550"9光伏发电工程主要设备制造监理PAGEREF_Toc373926550\h83第PAGE\*MERGEFORMAT83页/共83页1总则1.0.1为加强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光伏发电工程监理服务水平,规范监理行为,保证监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能源公司所属各区域管理机构、子公司自主开发和并购合作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光伏发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和光伏发电设备制造监理。1.0.3监理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1.0.4监理人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安全监理义务,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1.0.5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责任:1.做好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2.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1.0.6监理人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1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3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1.0.7监理人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1.0.8监理人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1.0.9监理人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人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因监理人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人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1.0.10从事光伏太阳能发电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人,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标准关于监理的规定。2术语2.0.1监理人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或其合法继承人。2.0.2发包人承担工程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2.0.3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2.0.4监理机构监理人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2.0.5注册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2.0.6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监理人员。2.0.8专业监理工程师取得工程类国家执业注册资质或工程师技术资质,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2.0.9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2.0.10监理大纲监理人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项目监理方案。2.0.11监理规划根据监理合同关于文件提交的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监理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发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12监理实施细则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针对光伏发电工程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编写,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用以指导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2.0.13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定期主持召开,相关单位参加,研究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涉及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问题的会议。2.0.14变更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及施工方法、价格和约定履约期限等方面做出的改变。2.0.15工程计量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2.0.16合同索赔为维护工程建设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的有关约定,由权益方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向违约方或责任方提出的一种补偿性权利的行为。2.0.17工程延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2.0.18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2.0.19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2.0.20工程最终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2.0.21项目监理日志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安排,项目监理机构指定专人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所做的记录。2.0.22专业监理日志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日对建设工程专业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所做的记录。2.0.23监理月报项目监理人每月向发包人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报告。2.0.24设备监造项目监理人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光伏发电工程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光伏发电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2.0.25监理文件资料监理人及其监理机构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如见证取样记录、旁站记录、巡视记录、平行检测记录等)。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1监理人3.1.1监理人与发包人应依照《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3.1.2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2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3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3.1.3监理人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3.1.4监理人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3.1.5监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通知发包人。3.1.6两个以上监理人可成立监理联合体或联营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装机规模在100MW以上的光伏项目可接受监理联合体或联营体。国家和有关部门对联合体或联营体资格有规定的,应遵照其规定。联合体监理各方应明确一个监理人为责任方。联合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责任方派出,联营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3.1.7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人和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3.2监理机构3.2.1监理机构应在光伏发电工程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发包人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做出指示的决定。3.2.2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协助发包人与工程所在地行业监管部分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发包人选择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审核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参加或主持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编写会议纪要,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监督、检查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进度。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主持施工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当发包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3.2.3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3.2.4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3.2.5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根据光伏发电工程监理规划的规定,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承包人进行交底。3.2.6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发包人处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归还发包人,并履行保密义务。3.3监理人员3.3.1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履行光伏太阳能发电工程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其他人员,必要时可配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任职条件。3.3.2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1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义务,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2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3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4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5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6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7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人处注册。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人的监理业务。8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3.3.3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3指导监理人员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4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发包人批准。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6在发包人授权下,组织或授权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签发施工图纸。7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8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单位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9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10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11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12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13审核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14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15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16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副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2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3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4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5签发各类付款证书。6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7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8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9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3.3.5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承担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如需担任两个标段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此两个标段或项目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300公里,同时应经发包人同意,并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除本规范3.3.4规定外的总监理工程师职责。3.3.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3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4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5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6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7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8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9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10预审各类付款证书。11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12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13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14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15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3.3.7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1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2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3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4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5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6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7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3.3.8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3.4监理设施3.4.1发包人应根据光伏发电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照光伏发电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和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履行完成监理合同后按期归还给发包人。3.4.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顺利开展监理业务的常用检测设备和工器具。3.4.3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特点,实施计算机辅助管理。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4.1监理工作程序4.1.1监理人及其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程序及内容如下。1签订光伏发电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3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4编制项目监理规划。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6编制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7实施施工监理工作。主要监理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附录C实施。8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9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10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11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12结清监理费用。4.1.2项目监理机构应遵守4.1.1规定的监理工作程序和内容要求,根据光伏发电工程专业特点、工期要求,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编写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监督,合同和信息管理,监理协调和监理内部工作管理程序时,应明确行为主体、具体内容、工作期限和考核指标。4.2监理工作方法4.2.1现场记录。监理机构应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4.2.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4.2.3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4.2.4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4.2.5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人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4.2.6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4.2.7协调解决。监理人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4.3主要监理工作制度4.3.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光伏发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4.3.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4.3.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4.3.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人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得支付。4.3.5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1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应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召开。2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4.3.6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4.3.7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上述报告的内容参照本规范附录C编写。4.3.8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4.3.9工程信息管理制度。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建立工程信息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合同管理、安全、协调等监理活动、过程生成的文件、记录和影像资料进行收集、加工和整理,并定期向合同相关方发布、提交。4.3.10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建立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合同管理、安全、协调等监理活动、过程生成的文件、记录和影像资料进行收集、加工和整理后及时归档。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5.1监理人自身的准备工作5.1.1依据监理合同约定,适时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5.1.2建立监理工作规章制度。5.1.3接收、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包括: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等。5.1.4接收由发包人提供的交通、通讯、试验及办公设施和食宿等生活条件,完善工作和生活环境。5.1.5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发包人。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5.2.1检查开工前应由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施工条件:1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和文件的供应。2定位测量基准的移交。3施工用地。4首次工程预付款的付款。5施工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及场地平整等条件。5.2.2检查开工前承包人的下列施工准备情况:1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定。2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要求。3检查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4根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要求布置施工临建设施是否完毕。5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6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等技术资料。8审批应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9审查承包人试验室是否满足工程要求,审核按照施工规范要求需要进行的各种施工工艺参数的试验情况。10审核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告。5.2.3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主持或与发包人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会议,并编写会议纪要。2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或审批工作,确认后签字、盖章,并发放图纸。5.2.4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6.1开工条件的控制6.1.1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6.1.2合同项目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2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开工的必要条件。3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机构在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因延期或延误按合同约定执行。6.2工程质量控制6.2.1光伏发电工程占地面积大、设备基础和电缆隐蔽工程多,组件、支架、汇流装置、箱变和逆变装置及其设备配件数量巨大,因此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6.2.2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6.2.3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6.2.4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6.2.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发包人采购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在发包人组织下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参加开箱检查。2对于承包人采购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3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4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和现场复检、抽检,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5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6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7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6.2.6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撤换。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2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机构认可,方可进场。3监理机构若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撤换。6.2.7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制订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并督促承包人定期进行复检。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6.2.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2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抽检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3监理机构应按相关标准及监理合同约定严格旁站监理工作。4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后续施工。5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6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工整改。紧急情况下,在征得业主同意后,监理应下停工令,并在24小时内通知发包人现场负责人。7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相片或录像带等相关资料。8监理机构应要求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质量证明文件、技术文件,核对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是否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规格一致,组织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9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光伏发电设备启动调试方案,检查和确认进入工程启动的条件,督促工程各承包人按要求完成工程启动的各项工作。6.2.9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分项、分部工程,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2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应按有关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3承包人应根据隐蔽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6.2.10工程质量评定。监理机构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6.2.11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2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3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经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6.3工程进度控制6.3.1光伏发电工程工期短、平行作业面多、检验批次及工序转换快,因此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发包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和实施性进度计划。2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和实施性进度进行必要的调整。6.3.2实施性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进度计划。2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程序1)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进度计划;2)监理机构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必要时召集由发包人、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协调会议,听取承包人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3)如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问题,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整;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修改、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3)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工艺、组织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4)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5)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6)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7)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标段、作业面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8)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9)对发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10)其他应审查的内容。6.3.3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编制描述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和用于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3监理机构应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核承包人的同期记录。4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5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议,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6.3.4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2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3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期索赔申请,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发包人。4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涉及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6.3.5停工与复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下达暂停施工通知:1)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时;2)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3)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法施工,并且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时;4)承包人有违反施工合同的行为时。2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1)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时;3)发生了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4)承包人拒绝服从监理机构的管理,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产生严重影响时;5)其他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的情况时。3监理机构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机构暂停施工通知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并根据停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4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要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与答复。5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后,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并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6在具备复工条件后,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并督促承包人执行。7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6.3.6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延,可能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或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赶工措施报告,在审批后发布赶工指示,并督促承包人执行。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对因赶工引起的费用事宜。6.3.7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季、月、周施工进度报告。6.4工程投资控制6.4.1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各项: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2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项目的付款计划。3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资金流调整意见。4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5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6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7根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8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9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6.4.2工程计量1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监理机构签认,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及计日工;2)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3)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2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工程计量前,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及率定情况,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2)在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3)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4)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5)若监理机构发现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3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6.4.3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只有计量结果被认可,监理机构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2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附录D的表格式样,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填报付款申请报表。3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1)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2)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约定;3)工程计量有效、准确;4因承包人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证书签证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6.4.4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已具备的条件。条件具备、额度准确时,可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监理机构应在审核工程价款阶段支付申请的同时审核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并汇总已扣回的工程预付款总额。2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单据和有关证明资料,并按合同约定签发支付证书。6.4.5工程价款阶段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出的阶段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价款阶段付款证书。2工程价款阶段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1)本阶段已完成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工程项目应付金额;2)经监理机构签认的本阶段计日工的应付金额;3)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4)价格调整金额;5)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6)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扣回金额;7)保留金扣留金额;8)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3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6.4.6工程变更支付。监理机构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办法及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在工程价款月支付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支付。6.4.7计日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项的或紧急的工作内容。在指示下达后,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督促承包人按指示的要求实施,完成后确认其计日工工作量,并签发有关付款证明。2监理机构在下达指示前应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将计日工支付随工程价款阶段支付一同申请。6.4.8质保金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质保金付款证书。2当工程保修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剩余的质保金付款证书。如果监理机构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发包人同意后,可在剩余的质保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质保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完全部质保金。6.4.9完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2审核内容:1)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6.4.10最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2审核内容: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和经监理机构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6.4.11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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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膳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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